《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规范》和《深圳市互联网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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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规范》和《深圳市互联网租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规范》和《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反馈单位及市民

反馈意见

意见处理

情况说明

1

哈罗出行

《服务规范》5.1.3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在车辆固定位置安装车载电子标签。

建议修改为:

共享单车企业需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科学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对车辆不支持电子围栏技术的运营企业,需要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在车辆固定位置安装车载电子标签。

理由:

主流的共享单车企业基本都开发了通用的电子围栏技术,使用第二方车载电子标签会形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以及公共财政负担。

同时对于电子标签,需要明确其主要功能,以及企业需要支持提供的数据内容等。

部分采纳

修改为:

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车辆应具有唯一的身份识别标识。

 

2

《服务规范》5.5d)应能实时监测车辆的运行状态,包括车辆位置、行驶状态、被预约、空闲、故障等状态,能对车辆的运行轨迹监控,按时间周期采集车辆位置信息,最大时间间隔1min;按骑行距离周期采集位置信息,最大距离间隔100m。

建议修改为:

应能实时监测车辆的运行状态,包括车辆位置、行驶状态、被预约、空闲、故障等状态,能对车辆的运行轨迹监控,按时间周期采集车辆位置信息,最大时间间隔5min。

理由:

共享单车与服务器之间的通讯,如果时间间隔为lmin,会造成严重的通讯信号的拥堵,以及耗电,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在符合数据记录要求的基础上,建议时间间隔为5min及以上,这样既可满足数据记录的要求,又可以不会对正常的通讯信号产生干扰,又可以降低能耗,符合建设绿色、低碳社会的要求。

部分采纳

结合各企业实际调研,已将最大时间间隔由1min修改为15min。

3

《服务规范》6.2.3不得在城市轨道站点出入口踏步前缘及公交站台路缘线5m以内投放和停放。

建议修改为:

在城市轨道站点出入口及公交站台投放的共享单车,须停放在所施划的停车点位内,且不得影响行人正常进出。

理由:

很多轨道站点5m范围内也施划了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单车投放和停放要在不影响行人正常进出和通行的原则下尽可能方便用户使用。

解释

参考《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研究》规定,公交站台两侧预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

为了保障安全和行人正常进/出站,提出此要求。

4

《服务规范》6.2.3车辆在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医院、学校等场所的停放应位于配建自行车停放设施内,且不得占用上述场所区域的消防通道、门前两侧10m以内投放和停放车辆。

建议修改为:

车辆在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医院、学校等场所的停放应位于配建自行车停放设施内,且不得占用上述场所区域的消防通道10m以内,门前两侧3米以内投放和停放车辆。

理由:

上述很多场所的门前10m范围内都已设置并施划了共享单车可停放区域,用户习惯已养成,共享单车企业应该确保车辆的有序摆放,不妨碍公众出行。

解释

参照《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路侧带)设置指引》、《杨浦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及管理办法》规定,医院、学校、较大商业设施等人流较密集的场所门前两侧各10米以外的人行道上方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5

《服务规范》6.2.5运营企业对于市民举报、媒体报道、政府部门巡查发现以及监管平台反馈的自身运营车辆停放秩序等问题应于接到通知30分钟内响应,在严管区域〈含路段〉内应于1小时内处置完毕,在其他区域(含路段〉内应于2小时内处置完毕。

建议修改为:

运营企业对于市民举报、媒体报道、政府部门巡查发现以及监管平台反馈的自身运营车辆停放秩序等问题,应于接到通知30分钟内响应,在严管区域(含路段)内应于1小时内处置完该次事件,在其他区域(含路段)内应于2小时内处置完该次事件。

理由:

在某些繁忙路段,容易出现车辆乱停乱放频发事件。

判定该次事件是否处理完毕,应以路面运维人员上传凭证证实此次事件处理完毕为准。

采纳

-

6

《服务规范》6.3.2运营企业可采用人工查找和运营平台查找相结合的方式查找故障车辆,对故障车辆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别,并应在48h内将车辆拖离故障现场,送至维保场地。

建议修改为:

运营企业可采用人工查找和运营平台查找相结合的方式查找故障车辆,对故障车辆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别,并应在48h内将车辆拖离故障现场,送至维保场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除外)。

理由:

台风、暴雨等运营企业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将车辆拖离故障现场的48h时间限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采纳

-

7

《技术要求》一、车轮/轮胎组合件

4.8.1车锁稳定性中要求智能锁不低于8000次无故障开关锁循环

建议修改为:

车锁稳定性中要求智能锁不低于15000次无故障开关锁循环。

理由:

用户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导致单车被骑行的次数也伴随有不确定性。

以共享单车3年报废的行业标准来测算,8000次无故障开关锁循环仅能满足用户每天开锁不超过7次,远不能满足要求,故建议提高此项标准,以适应街头的运维环境。

不采纳

据统计,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均周转率最大时为6.7次,考虑车辆的老化、天气等对于车辆周转率的影响等原因,要求智能锁不低于8000次无故障开关锁循环基本能达到使用要求。

鼓励企业提升车辆质量。

8

摩拜单车

5.5-d中要求“按时间周期采集车辆位置信息,最大

时间间隔1min。

修改建议:

按时间周期采集车辆位置信息,最大时间间隔15min,删除按照骑行距离采集要求。

修改理由:

时间间隔过短无意义,且会加速锁具电池的消耗,造成失联车的增加。

同时,按照最大间隔100m实行骑行距离采集要求,目前行业内的锁具均无法完全实现。

采纳

结合各企业实际调研,已将最大时间间隔由1min修改为15min。

9

5.6种要求将订单数据、车辆轨迹、用户信用管理信息等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修改建议:

删除订单数、用户信用管理实时接入需求。

修改理由:

订单为t+1汇总,用户信用信息涉及用户信息,不建议接入。

不采纳

接入订单数据便于政府及时掌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情况;此外,我市正建立企业及用户信用管理机制,其中政府监管平台(含企业的用户信用管理信息)将作为相关信息采集途径之一。

10

6.5.2中要求“制定并公布信用分加、减规则和奖惩办法,对用户骑行停放行为及时跟踪、评价和记录。

修改建议:

删除“公布信用分加、减规则”。

修改理由:

公布信用分加、减规则容易被部分用户利用规则钻空子,半黑盒的信用分制度能更为有效的约束用户行为。

部分采纳

根据国家十部委《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政策要求,企业应制定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并通过app客户端等明确告知用户。

11

Ofo单车

5.5-d中要求“按时间周期采集车辆位置信息,最大

时间间隔1min。

采纳

结合各企业实际调研,已将最大时间间隔由1min修改为15min。

12

寒江雪88525789@

深圳的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医院、学校等场所,绝大部分没有配建自行车停放设施,建议交通局与规划局协商好,在规划和设计建筑的时候,必须考虑配建自行车停放场地。

不然,交通局的要求无法落地。

解释

我市已经制订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标准,明确规定住宅、办公等建筑物,以及轨道站附近等需配建自行车停放设施,但为非强制定条款。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规划部门研究推动建筑物配建自行车停车设施等相关工作。

13

自行车出行是国际倡导的绿色文明方式,建议交通部门在道路和停车场地为自行车提供更加人性化的配套。

第一、停车场地尽量在自行车使用人习惯聚集停放的地方画好范围,如果画的太远太偏,使用人不接受,要求就无法落地。

第二、现在深圳大部分人行道采用透水砖,容易沙化和破碎,造成坑坑洼洼,逼得很多自行车骑上机动车道。

建议交通局在现有人行道划出1-1.5米宽,铺成沥青或者水泥自行车道,在交叉路口的道牙处,考虑与机动车道平缓衔接。

让大家更爱骑车出行,让深圳更加绿色文明。

解释

(1)我局已经制定出台《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路侧带)设置指引》(试行),明确了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的原则、基本要求、建设形式等,并联合各区共同推进道路路侧自行车停放区的建设,已完成约1.7万个路侧自行车停放区的建设,基本覆盖全市主要轨道/公交站点,后续还将结合市民出行需求和大数据分析,进一步优化停放区设置。

(2)我局已经制定出台《交通综合整治暨道路养护提升方案设计编制指引》,明确了自行车道等设施的建设标准要求,并结合片区整治,提升慢行交通品质,包括通道、无障碍、停放设施、标识系统等。

14

建议政府对绿色交通不要管的太死,尽量包容一些。

采纳

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与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15

胡军"<1060613792@>

希望可以实地考察后规划电子围栏和清晰明确的实体指引标志,并且设立禁止停放的区域(如:

空间不足的人流密集区,消防通道,车道等)建立相关的巡查机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比如交警及城管及相关委员会),监管识别机制(如:

每台共享单车都可以配备车牌号,并且希望可以实名制使用),从而监管相关单位的运营状况,完善法规,建立处罚体系,减少恶意破坏和交通违规。

开通官方投诉热线,方便民众投诉举报。

采纳

6.2.3已做规定。

同时,我市正推进《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及应急处置协议》等文件的编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企业运管要求以及相应处罚措施。

并推进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以及智能停放设施规划布局研究,加强行业监管(其中监管平台包含市民投诉功能)。

目前,深圳交通微信公众号已开通“共享单车查询举报”功能。

16

Regulus

关于用户违规停放行为的监管,我建议可以让运营企业对单车增加重力感应系统。

比如,当一辆单车被举报违规停放时,若关锁1分钟后无重力感应变化,则可以认为该单车没有被人为移动过,即违规停放行为是由最近一次用户骑行后导致的,可以认定最近一次骑行的用户存在违规停放行为。

若关锁1分钟后有重力感应变化,则可以认为该单车被人为移动过,其违规停放不应该追究用户责任,此时应由运营企业立刻进行响应和处理。

部分采纳

我局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17

1419128325<1419128325@>

目前在深圳正常运营的共享单车公司有五家:

ofo小黄车,摩拜单车,1步单车,优拜单车,赳赳单车。

从目前各个共享单车品牌的用户来看,应当再加入哈罗单车,这将给市民提供另一个选择。

部分采纳

我局已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开展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评估,结合市民需求、空间资源承受能力、设施供给等科学评估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后续将根据总量评估结果,研究制定企业进入的要求及相关流程,有序引导企业进入或退出。

18

依据官方数据,深圳目前有五家正常运营的共享单车公司。

其中1步单车,优拜单车,赳赳单车使用的人少,无法及时处理损坏的单车,1步单车和优拜单车出现了押金无法及时退款的问题,建议清退三者。

解释

根据企业运营情况以及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对于1步单车、优拜单车、赳赳单车我局已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多次约谈,要求企业退还用户押金、清理回收已投放我市的车辆,引导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19

深圳的共享单车很多,但是企业依然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

建议将ofo小黄车和摩拜单车,的投放辆减少到10万辆。

我个人不赞成以多个旧车换一辆新车来解决共享单车过剩的问题。

解释

我局在充分征求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含新区)意见的基础上,于2018年8月制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回收和置换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回收过量投放的车辆以及废旧或已损坏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同时,我局已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开展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评估,结合市民需求、空间资源承受能力、设施供给等科学评估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后续将根据总量评估结果,合理引导企业科学投放车辆。

20

深圳的共享单车大部分分布在福田区,南山区和罗湖区一带,部分地区造成交通堵塞,而其它区的部分地区却出现供不应求的状态。

建议规定一家公司不能在上述三区任意一区投放超过2万辆车。

解释

我局已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开展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评估,结合市民需求、空间资源承受能力、设施供给等科学评估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后续将根据总量评估结果,合理引导企业科学投放车辆。

21

酷骑单车被拜客出行收购后,一直没有解决酷骑单车的押金问题,并且没有对深圳地区的酷骑单车进行管理。

我同意深圳对“僵尸车”进行回收处理,这将进一步缓解共享单车对道路造成的压力,但仅限于酷骑单车。

解释

2018年8月在充分征求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含新区)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回收和置换工作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滞留城市公共空间的车辆进行回收处置,逾期不处理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2

深圳部分地铁站高峰期附近停放的共享单车过多,影响行人通过。

建议深圳在地铁站附近建设立体共享单车停车位,这将极大的缓解高峰期地铁站附近的交通压力,方便市民出行。

采纳

我局已经制定出台《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路侧带)设置指引》(试行),明确了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的原则、基本要求、建设形式等,并联合各区共同推进道路路侧自行车停放区的建设,已完成约1.7万个路侧自行车停放区的建设,基本覆盖全市主要轨道/公交站点,后续还将结合市民出行需求和大数据分析,规划建设立体停放设施,进一步优化停放区设置。

23

深圳的非机动车道建设不够完善,已建设的非机动车道质量低,不实用,在人行道上骑行不舒适。

建议推进沥青非机动车道的建设,给选择非机动车出行的市民一个舒适的体验。

部分采纳

我局已经制定出台《交通综合整治暨道路养护提升方案设计编制指引》,明确了自行车道等设施的建设标准要求,并结合片区整治,提升慢行交通品质,包括加大路权分配,加强自行车道连续性等,逐步改善非机动车出行环境。

24

目前深圳扣留了部分“僵尸车”,缓解了共享单车对城市的压力。

但是摆放不规范,大量单车损坏,企业也不愿认领,导致车辆淤积。

在这里建议,扣留“僵尸车”,不要堆在一起,摆放整齐方便企业回收。

解释

我局将协调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僵尸车”的处置方式,明确企业取车要求,对于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5

本人不赞成对扣留的共享单车收取罚款。

首先,这些车是他人破坏或乱停的,深圳应当对违规使用的人罚款而不是对公司,其次,回收扣留的车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要交罚款共享单车公司可能不会买单。

解释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开展经营活动,应该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车辆秩序进行管理,加强对用户的引导和约束。

企业对违规停放、不能提供服务等车辆应及时清理整治,未按要求清理的,管理部门将代为归集,由此产生的费用需由企业承担。

26

外国和中国的共享单车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外国也有人破坏共享单车,但是没有人贴小广告!

建议加大对共享单车小广告的打击力度,去除这块中国共享单车才有的“牛皮癣”。

采纳

我局已多次约谈企业加强车身的清理维护;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大对粘贴小广告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

后续,我局将联合公安、市城管等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加大对粘贴小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

27

1058007082@

制定车辆停放的标准。

采纳

本规范6.2.3已作规定。

28

维持车辆的健康活力干净,建设车辆停放和保护设施。

采纳

我局将督促企业加大车辆运维,并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推进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建设,满足市民自行车出行需求。

29

一个城市仅允许一个品牌的共享单车投放。

免得众多的品牌瓜分市场,把一个品牌经营壮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好。

再把成功的经验推广到其他地方。

解释

根据国家十部委的相关政策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其发展遵循政府鼓励规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目前,我市正在加快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30

政府应加强对车企的扶持和配合,对社会的舆论导向,对市民的宣传引导。

采纳

我局将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与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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