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2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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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2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仪器设备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但必须为学校在职职工。

第三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招标小组,成员由一名管理专家、一名经济专家、两名技术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

第四条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及采购方式采购,并确保采购项目的资金已经落实。

第五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仪器设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指定仪器设备品牌、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七条进口设备的报批与监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需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报批并获准的项目不予执行采购程序。

如需办理进口免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学校遴选的外贸代理机构办理进出口仪器设备免税申请手续。

海关对进口免税设备监管期为五年,采购人应承诺监管期内该设备仅用于学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监管期内该设备使用地点与免税申报材料一致,如需变更使用地点,采购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经审核后上报海关备案。

第八条单台价值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将设备采购信息在执行采购程序的上一年度一上预算中编进我校的采购计划,未经报批并获准的项目不予执行采购程序。

第九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购人自行采购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未纳入政采目录产品,应坚持货比三家、满足需求情况下最低价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自行招标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未纳入政采目录产品,采购人提交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学校仪器设备招标小组按照学校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废标,并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仪器设备招标小组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购人须提供采购信息及3位熟悉该产品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意见,采购信息及变更采购方式意见须在学校网站公示3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可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未纳入政采目录产品,采购人提交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学校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招标。

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规定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获得财政部变更采购方式批准后,按财政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学校公开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

协议供货产品由采购人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选择商品,确定品牌、型号后填写《政府集中采购申请表》,采购人签字确认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采购。

政府批量集中采购产品由采购人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选择商品,确定配置后填写《政府集中采购申请表》,采购人签字确认后将申请表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到货日期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确定。

如采购人所需产品类别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但拟购产品型号不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可按政府集中采购规定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申请表》,采购人签字确认后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申请表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采购。

凡属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电子验收单盖采购人所属部门公章,合同盖财务处公章。

第十六条采购人自行采购

(一)提交询价表

采购人通过市场调研,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签字确认的供应商报价单或《北京化工大学拟购仪器设备询价表》或单一来源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采购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采购人方可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在签订有效合同之前进行采购的,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认可。

(三)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应再次确认供应商的资信情况,包括其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签约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等,无误后采购人可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供应商将盖章后的采购合同交至采购人,采购人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并签字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七条学校自行招标程序

(一)采购委托

为合理安排招标时间,采购人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提交《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招标申请表》,经费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采购申请、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后,在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公告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7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1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500元。

(三)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2日前,在学校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开标地点发生变化,应提前通知投标方。

开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邀请投标方授权代表参加。

开标时,由监察室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评标、定标

评标由学校公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

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发布中标公告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供应商将盖章后的采购合同交至采购人,采购人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并签字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八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程序

(一)采购委托

为合理安排招标时间,采购人应至少提前25个工作日提交《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招标申请表》,经费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具体需求,委托学校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

(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定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三)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供应商将盖章后的采购合同交至采购人,采购人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并签字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章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学校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学校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贸合同应使用学校规定的合同模板。

采购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项目采购人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加盖学校公章。

国内仪器设备合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供应商应交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采购人签字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方可无息返还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国内仪器设备需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如因项目特殊性需支付预付款,采购人需提交预付款承诺书,经费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二条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只能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仪器设备,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采购合同一式四份,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财务处(报账)、采购人和供应商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单位应规范合同审批程序,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合同管理和执行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而给学校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赔偿损失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合同谈判,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及时做好帐务整理、数据统计和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询问,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质疑。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质疑供应商对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化工大学拟购仪器设备询价表(模板)

设备名称及数量

 

1

供应商名称

 

联系方式

 

规格型号

 

附件,零、配件及备件

 

最终报价

 

2

供应商名称

 

联系方式

 

规格型号

 

附件,零、配件及备件

 

最终报价

 

3

供应商名称

 

联系方式

 

规格型号

 

附件,零、配件及备件

 

最终报价

 

作用与用途

基础条件

 

询价教师签字

附件2

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招标申请表(模板)

申请单位

填写申请人所在学院、实验室或课题组

拟购仪器

设备名称

若为进口设备,需按照拟购产品宣传彩页上的名称填写设备名称;若批量多项仪器打包采购,申请人可自拟名称;设备招标名称、签订合同名称、设备入账名称要一致。

规格型号

若打包采购,此处可不填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填写手机及座机

经费来源

写明项目名称及对应财务卡号(11位)

制造国别

拟购数量

台套或批

经费预算

人民币为单位

所购仪器的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

1、技术参数,在填报技术参数时关键指标可用★在前面注明,且所有投标商所投产品必须满足★号指标,若不满足则会导致废标,建议3个左右;

2、是否有附件、零配件及备件,技术规格;

3、售后服务,包括质保年数;

4、投标商资质要求;

5、其他要求,包括到货周期。

请用户按照以上格式填报,由于所填报的信息将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所以请用户认真填写,可以在表格中填写也可以另附。

注意:

1、技术指标及资质要求必须无排他性;

2、用户必须对所提出的相关要求签字确认。

进口设备承诺:

海关对进口免税设备监管期为五年,采购人应承诺监管期内该设备仅用于学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监管期内该设备使用地点与免税申报材料一致,如需变更使用地点,采购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经审核后上报海关备案。

用户(签字):

年月日

经费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单(模板)

第一部分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人联系电话:

经费科目:

财务经费项目号:

采购项目名称:

第二部分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及配置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第三部分

采购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注:

请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站()确定拟购设备型号及配置等并填写上表,交国资处行政楼122。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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