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遇到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作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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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遇到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作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有关问题解答

 (仅供参考)

一、开展登记的任务是什么?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

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鉴于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

村民整体“农转非”。

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建设征地,村民已全部享受征地农户安置政策,转为非农户籍的,不管村集体的土地是否全部被征用,不再确权颁证。

四、如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采用什么手段测量?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

“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

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

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据此,对于承包方之间没有地界纠纷、承包方在土地面积问题上未向发包方提出异议的,可用调绘方法确定承包方的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以减少登记费用。

对于已开展规模经营、承包方之间无地界标志的,以二轮承包底账和承包合同为依据,逐户确定四至,在此基础上通过实测或调绘明确空间位置。

五、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依据省农业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农管发[2012]2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对实测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登记。

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

关于农业部印发的登记试点工作规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只有承包地实测总面积,如何填写问题,如果承包方的实测面积为合法所得(如按照合法程序通过的次地折标准亩),应当将实测面积填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

但是,一些试点地区为避免因分地人口相同但土地面积有差异所引发的纠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标出合同面积不标出实际面积或者调绘面积。

如此做的理由:

一是实测面积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多出的面积来源合法性不能保证。

二是按二轮承包面积登记多数群众认可。

三是按二轮承包面积登记能够保持社会稳定。

四是按实测面积登记多出二轮承包面积的那部分不是合法取得的土地不能收归集体。

五是按实测面积登记容易引起人地矛盾。

建议农业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修改,增加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一栏。

六、如何明确共有人,是以农户家庭人口登记,还是以参加承包的人口登记?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按农户户籍信息填写。

主要指农村家庭现有的家庭成员。

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七、如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特别是二轮承包时有资格但没有获得承包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如何解决?

对承包时分配不公的,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如何解决?

关于在二轮承包时有资格但没有获得承包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如何解决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之规定处理。

如无上述地源,如不能依法调整土地,只能通过流转办法解决。

对于承包时分配不公,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如何解决问题,首先,由乡(镇)政府或者发包方做不当得利人的工作,向其讲解《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劝其将非法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如不当得利人拒不交回,由发包方提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请求认定发包方与不当得利人所签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返还不当得利。

待依法收回土地后,再由发包方依法发包给无地或者少地人口。

但是,目前存在着法律障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二年,《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如超过了仲裁、诉讼时效,其要求返还土地的请求可能不再受法律保护。

八、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原始资料缺失的怎么办?

承包户遗失原二轮承包合同、证书或合同、证书破损严重无法使用的,按原二轮承包登记清册记载内容,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二轮承包土地登记清册漏落,农户有合同或经营权证的,按合同或证书记载内容予以登记确权;农户没有合同或经营权证的,召开二轮延包时村两委班子负责人、发包小组成员、参与分地村民(代表)等参加的会议还原二轮延包实施情况,建立二轮土地承包台账。

九、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

(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省农业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农管发[2012]27号)要求,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十一、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十二、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十三、土地二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登记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延包时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登记。

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

十四、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

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登记。

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登记。

十五、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农户在“四荒地”上开垦的耕地,在依法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如果未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则不予登记,由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收回发包,或暂时维持现状,仍由开荒户耕种。

十六、农户侵占田间路、沟渠等土地能否登记?

农户侵占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是依法所得,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进行登记。

对这部分土地,由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收回发包,或暂时维持现状。

十七、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登记?

二轮延包后,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在本次登记时一并登记,需在承包土地共有人中备注中注明分地时间和面积。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十八、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

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转让条件的,仍按原承包方承包的土地面积登记。

符合转让条件的,按照转让后的土地面积登记。

(3)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按原承包农户登记。

十九、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收的如何登记?

已办理征地手续,且对农户承包地按照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进行了安置补偿的,对所涉及被征收的承包地块不予登记;因征收土地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应依法收回或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十、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登记?

村组集体因修渠、道路等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和土地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调整。

没有土地可以调整的,原则上不调减农户承包地的登记面积。

二十一、农户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登记?

对于农户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改变土地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

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

农户经依法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承包地,不再列入登记范围。

二十二、承包农户消亡的如何登记?

死亡人员有继承人,且与继承人为一个承包合同的,仍按承包合同面积登记;死亡人员有继承人,且与继承人不是一个承包合同的,如果其承包地由其继承人、亲属或他人种植,对死亡户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所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予登记。

二十三、退耕还林土地是否登记?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二十四、家庭迁入城镇居住,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登记?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迁入小城镇居住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应当如实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之规定,对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予登记。

二十五、对分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且与发包方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依照新签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

对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登记。

待依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行登记。

二十六、对并户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并户家庭与发包方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的,可以以此登记。

如果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登记。

二十七、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五保户”申请登记,应当予以登记。

二十八.举家外出的农户如何登记?

对举家外出的农户,应通过该户的亲友、邻居联系,尽可能让其家庭代表回来处理相关事宜。

对于不能回家的,应书面委托在家的亲友、邻居代为处理。

二十九.宅基地超标准的,扣减承包地,如何登记?

宅基地超标准的,扣减承包地,应如何登记,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如同意按承包面积登记,登记簿注明承包面积减少原因。

如不同意按承包面积登记,变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核减承包面积后,再予以登记。

三十、承包农户承包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如何登记?

(1)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耕地类别、土质、远近等原因,对承包土地实行按折率计算承包田,造成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原则上仍按原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详情表备注栏内,注明实际种植面积、田块折率等情况;

(2)对农户自行平整土地造成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承包面积,原则上仍按原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对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平整土地增加的面积,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3)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并已得到相应补偿,造成实际种植面积小于承包面积,被征地农户、征地面积等信息备案后,变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核减承包面积,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详情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

如有争议,暂不登记。

(4)对因国家、省、市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如没有办理征地手续,仍按原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详情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如果已经通过集体调田方式进行补偿的,予以核减后,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

如有争议,暂不登记。

(5)对因开挖生产河、开龙沟等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且没有给予补偿的,如本户同意,仍按原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详情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

(6)因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清册登记有误,造成登记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在不改变原二轮承包政策和不改变原承包土地总面积的前提下,经调查核实,公示无争议,备案后按实有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7)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后,村组把农户承包地隔田成方、土地整治等因素,原承包地貌发生重大改变,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的内容、顺序,予以确权登记。

三十一、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三十二、承包农户要求分户的,怎么登记?

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没有异议的,由承包户出具书面申请,并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与发包方分别签订承包合同,依照新签的承包合同进行分户确权登记。

承包农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与发包方分别签订承包合同,依照新签的承包合同进行分户确权登记。

三十三、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如何登记?

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改为划分土地等级分配,也可以继续沿用当地习惯,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扣树阴、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但应当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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