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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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内容比较简单但繁杂琐碎。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合 计

2题2分

1题1分

2题2分

重点和难点: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比较分散,各节都有需要理解、记忆的问题。

主要注意那些有关时间、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该概念包括的要素:

1、侵犯的客体:

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不区分当事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

3、当事人行为一般尚未构成犯罪;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原则

  重点把握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其余了解即可。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掌握)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国家机关

形式

种类

备注

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律

所有

国务院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国家税务总局

规章

警告和罚款

罚款:

非经营活动的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10000元。

省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

规范性文件

不是设定,只是执行行为

06判断题: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答案:

错误

2010年多选题:

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l000元

B.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

C.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D.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掌握)

  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时停止领购发票

注意:

税务行政处罚不仅指罚款,还包括其余三种处罚方式;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和刑事处罚中的罚金不是一个概念,也不属于一个范畴。

判断: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罚金

答案:

错误。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实施主体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这是征管法的特别授权。

05考题:

各级税务机关下设的税务所,稽查局以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都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 )

答案:

×

解析: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是(   )

A 国家税务总局    B 省级税务局  

C 县级税务局     D 基层税务所

答案:

解析:

基层税务所,虽然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但这是《税收征管法》特别授权,不属于法定实施主体。

09单选:

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因此A不正确;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因此C不正确;税务所可以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罚款2000元以下的税务机关处罚;因此,只有B选项是最佳选项。

(二)管辖:

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行为发生地原则)。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条件:

案情简单,违法后果轻微,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注意:

简易处罚程序的特点是当场下达处罚决定,但不一定当场交罚款。

简易处罚程序的金额不可能涉及听证程序,但可以涉及复议、诉讼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

适用于情节比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注意:

并不是采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都可以实施听证。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规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0年单选题:

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

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0年3、月l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为()。

A.8000元  B.9200元

C.13040元  D.16640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企业在2010年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16+5)×8000×3%+8000=13040(元)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20元以下。

(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单选题: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规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罚款数额对当事人按日加收罚款,计算加处罚款的比例是()

A0.1%B0.3%C1%D3%

答案:

D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这一节内容今年变化很多,请重点关注)

一、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

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不以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为。

特点:

当事人不服为前提、因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了解)

(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职责

(二)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多选题: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

A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B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C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D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答案:

ABCD

注意:

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均可以申请复议。

  例题:

下列各项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

A税务机关制定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B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C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D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答案:

BCD

解析:

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单选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是(  )

A 财政部制定的规章

B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D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答案: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

(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单选题:

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复议。

A上一级国家税务局B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C财政部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

D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五)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六)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九)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十)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十一)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十二)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二)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行为(即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三)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择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七)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八)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九)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十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十二)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5、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5、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6、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九、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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