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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常见问题解答

填表常见问题解答

一、相关概念及说明

1.书面合同:

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文本、电子邮件、传真形式要约签约的合同(包括订单);口头约定合同和即时结清交易不属于书面合同。

2.合同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地区、行业的不同,企业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可能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合同示范文本:

是指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发布,或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发布的,供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的合同范本。

4.收入性合同:

是指企业签订履行获得财务收入的合同,包括产品销售和服务销售合同等。

5.支出性合同:

是指企业签订履行形成财务支出的合同,包括采购合同和租赁合同等。

企业内部的劳动工资合同,不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不包括在企业支出性合同当中。

6.合同签约履约:

《复查表》只要求填写书面合同签约履约数据,不需要填写口头合同和即时结清交易数据。

7.书面合同签约率:

是指当年销售或采购总额当中,采用书面合同形式销售或采购金额所占的比率。

二、合同履约数据逻辑关系

《复查表》中合同履约状况各项数据逻辑关系如下:

1.当年应当履行合同=(当年实际履行合同+到期未履行的合同)。

2.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本方违约合同+对方违约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因争议和中止等导致的未履行合同)。

3.当年合同实际履约率={当年实际履行合同÷﹝当年应当履行合同-(对方违约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100%}。

三、应收应付款与逾期账款的区别

1.数据性质不同:

应收应付款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应收应付款项,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情况;逾期账款是合同履行当中超过合同期限,到期应收而未收、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属于合同履行的违约状况。

2.计算方法不同:

应收与应付款占收入与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

是(期末应收与应付款余额÷当年应当履行的收入与支出性合同总额)×100%;逾期账款占应收与应付账款比例:

是(逾期应收与应付账款÷应收与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00%。

3.数字意义不同:

应收与应付款占收入与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所体现的是企业信用交易的发展变化情况;逾期账款占应收与应付账款比例:

所体现的是企业合同履行的违约状况。

四、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营业期限:

是企业成立至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之日实际经营的时间(年)。

申报工商总局公示的企业,是成立至申报之日满七年的企业。

2.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2011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详见附件一)进行。

3.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划分:

企业主营业务:

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业务类型来确定;

企业所属行业:

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类型,依据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详见附件2)进行选择,同时对应申报表行业划分要求进行填表。

具体办法如下:

首先,确定企业主营业务类型(只能选择一个行业划分类型);

其次,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明细的行业划分:

小类、中类、大类、门类,进行具体对照选择确定;

第三,对应申报表52个行业划分类型进行填表。

附件:

一、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二0一四年二月

附件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二: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行业industry

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主要活动principal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

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次要活动是指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辅助活动是指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产品和劳务的活动。

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3单位unit

本标准中的单位是指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4产业活动单位establishment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2.5法人单位corporate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

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

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

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

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

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4.4本标准的代码结构图如下:

×××××

(数字)小类顺序码

小类代码

(数字)中类顺序码

中类代码

(数字)大类代码

(字母)门类代码

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A

 

 

 

农、林、牧、渔业

本门类包括01~05大类

 

01

 

 

农业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

 

 

011

 

谷物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0111

稻谷种植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013

 

棉、麻、糖、烟草种植

 

 

 

 

0131

棉花种植

 

 

 

 

0132

麻类种植

 

 

 

 

0133

糖料种植

指用于制糖的甘蔗和甜菜的种植

 

 

 

0134

烟草种植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0141

蔬菜种植

 

 

 

 

0142

食用菌种植

 

 

 

 

0143

花卉种植

 

 

 

 

0149

其他园艺作物种植

 

 

 

015

 

水果种植

 

 

 

 

0151

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

指苹果、梨、桃、杏、李子等水果种植

 

 

 

0152

葡萄种植

 

 

 

 

0153

柑橘类种植

 

 

 

 

0154

香蕉等亚热带水果种植

指香蕉、菠萝、芒果等亚热带水果种植

 

 

 

0159

其他水果种植

 

 

 

016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

 

 

 

 

0161

坚果种植

 

 

 

 

0162

含油果种植

指椰子、橄榄、油棕榈等的种植

 

 

 

0163

香料作物种植

 

 

 

 

0169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种植

 

 

 

017

0170

中药材种植

指主要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019

0190

其他农业

指上述未列明的农作物种植

 

02

 

 

林业

 

 

 

021

 

林木育种和育苗

 

 

 

 

0211

林木育种

指应用遗传学原理选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种核心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遗传改良活动

 

 

 

0212

林木育苗

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种子、穗条或植物其他组织培育成苗木的活动

 

 

022

0220

造林和更新

指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沙、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一切可造林的土地上通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方式培育和恢复森林的活动

 

 

023

0230

森林经营和管护

指为促进林木生长发育,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指对林木和竹木的采伐,并将其运出山场至贮木场的生产活动

 

 

 

0241

木材采运

 

 

 

 

0242

竹材采运

 

 

 

025

 

林产品采集

指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等活动

 

 

 

0251

木竹材林产品采集

 

 

 

 

0252

非木竹材林产品采集

指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进行的除木材、竹材产品外的其他各种林产品的采集活动

 

03

 

畜牧业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

 

 

031

 

牲畜饲养

 

 

 

 

0311

牛的饲养

 

 

 

 

0312

马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0315

骆驼饲养

 

 

 

 

0319

其他牲畜饲养

 

 

 

032

 

家禽饲养

 

 

 

 

0321

鸡的饲养

 

 

 

 

0322

鸭的饲养

 

 

 

 

0323

鹅的饲养

 

 

 

 

0329

其他家禽饲养

 

 

 

033

0330

狩猎和捕捉动物

指对各种野生动物的捕捉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

 

 

039

0390

其他畜牧业

 

 

04

 

 

渔业

 

 

 

041

 

水产养殖

 

 

 

 

0411

海水养殖

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

 

 

 

0412

内陆养殖

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

 

 

042

 

水产捕捞

 

 

 

 

0421

海水捕捞

指在海洋中对各种天然水生动植物的捕捞

 

 

 

0422

内陆捕捞

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天然水生动植物的捕捞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51

 

农业服务业

指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

 

 

 

0511

农业机械服务

指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活动

 

 

 

0512

灌溉服务

指对农业生产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

 

 

 

0513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其中棉花等纺织纤维原料加工指对棉纤维、短绒剥离后的棉籽以及棉花秸秆、铃壳等副产品的综合加工和利用活动

 

 

 

0519

其他农业服务

指防止病虫害的活动,以及其他未列明的农业服务

 

 

052

 

林业服务业

指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病虫害的防治、林地防火等各种辅助性活动

 

 

 

052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0522

森林防火服务

 

 

 

 

0523

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

指对各种林产品进行去皮、打枝或去料、净化、初包装提供至贮木场或初级市场的服务

 

 

 

0529

其他林业服务

 

 

 

053

0530

畜牧服务业

指提供牲畜繁殖、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等服务

 

 

054

0540

渔业服务业

指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包括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增殖场等进行的活动

B

 

 

 

采矿业

本类包括06~12大类,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061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指对地下或露天烟煤、无烟煤的开采,以及对采出的烟煤、无烟煤及其他硬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062

0620

褐煤开采洗选

指对褐煤——煤化程度较低的一种燃料的地下或露天开采,以及对采出的褐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069

0690

其他煤炭采选

指对生长在古生代地层中的含碳量低、灰分高的煤炭资源(如石煤、泥炭)的开采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还包括对含沥青的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以及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071

0710

石油开采

 

 

 

072

0720

天然气开采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1

0810

铁矿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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