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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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厂区工程监理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章):
有限公司
发放时间:
2012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章:
总册…………………………………………2
第二章:
招标…………………………………………3
第三章:
投标…………………………………………4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3
第二部分:
监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协议格式……………………………………7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9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16
第三部分:
技术部分
第一章:
技术规范……………………………………19
第二章:
投标清单……………………………………20
第四部分:
辅助资料及表格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工程名称:
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
2
建设地点:
3
招标单位:
4
常驻工地人员:
投标人根据本工程要求填报
5
监理服务时间:
预计工期为个月。
6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7
监理招标服务范围:
厂区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配套工程监理。
8
资金来源:
自筹
9
投标有效期:
60天
1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2年月日。
11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12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文档一份。
13
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月日时,逾期拒收
14
开标地点:
15
招标人联系人:
电话: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邀请函中所叙述的工程监理项目。
二、招标依据
项目已审批立项
第二章招标
一、工程概况
1、。
二、招标范围
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配套工程监理。
三、服务时间
本次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是全面协助招标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
预计工期为个月。
工程保修期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四、投标人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同类工程监理业绩,有能力承担本工程监理的企业。
2.具有建设工程乙级监理及以上企业资质。
3.总监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高级工程师证书。
五、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2.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部颁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部颁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六、招标文件的答疑
问题,须于2012年月日上午时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电子邮件),邮箱,招标人将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将答疑文件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书面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口头答复与书面答复有出入,以书面答复为准。
2.投标人在审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后,未向招标人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或质疑,以致判断失误或疏漏,应自行负责。
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够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
七、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保留修改权力。
2.招标人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酌情延长投标的截止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全面实质性的响应,不得出现变通或保留性条文,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2.投标文件组成
2.1唱标主要内容一览表(附件一)
2.2投标函(附件二)
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三)
2.4综合说明
2.4.1企业概况:
企业简介;企业现有监理人员情况(填主要人员,详见附表一);在监工程情况(详见附表二);近三年来已完成同类工程监理业绩表(详见附表三);2.4.2监理部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拟上岗监理人员任职汇总表(附表四)。
2.4.3项目总监:
要求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及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历表(附表五)。
2.4.4拟进场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六)。
2.4.5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条件报出合理的监理费。
2.5监理大纲
2.5.1监理工作的范围、指导思想及监理目标;
2.5.2为实现监理目标而制定的三控(质量、投资、进度)措施;安全措施
2.5.3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的方式和措施;
2.5.4有关保障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方面监理工作措施;
2.5.5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措施。
2.6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提出有创造性建议或提供的优惠条件。
二、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三、投标文件的填写
1.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2.唱标主要内容一览表要求按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装进信封并密封,信封上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时同时递交。
3.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幅面规格为A4纸,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4.投标文件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概念明确,不得有加行、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6.投标总报价须用大写与小写两种方式填写,若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四、投标有效期和有关事宜。
1.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60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切证件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否则将视为废标。
3.投标人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递交投标文件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共同密封在一个包内,在包装封面上写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并在密封条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人印鉴。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前附表。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4.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与唱标单不一致时以唱标单为准。
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人的修改、补充或撤回的通知,应按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或“撤回”字样。
7.投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一、开标、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自行评标,不邀请投标人参加。
2、评标办法:
本招标工作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价法:
经评审,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合同的授予
1.招标人和中标人要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将被视为放弃承包,招标人有权依法另选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澄清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工期个月,自2012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12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
(此页无正文)
委托人:
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监理人:
(签章)(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的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成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范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员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
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拒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时,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发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人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
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的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强制性标准》、《合同法》
二、监理依据:
(1)建设监理规范、施工验收规范,
(2)施工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3)业主书面指令。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范围:
本项目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工程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包括一期建设用地(亩)范围内所有规划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配套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内容:
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实施“三控、三管、一协调”(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安全、信息、合同三管理,施工过程中协调各方关系)。
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
本工程有关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外部联系由业主解决。
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一、本工程有关上级批文、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批件等,开工前三日内。
二、本工程施工图纸一套、地质勘察报告一份、各承建单位的施工合同一份以及招投标文件一份,开工前三日内。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五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办公室一间(配三套办公桌椅和一个文件柜)
2)宿舍一间(配一台空调、三张床铺、三张桌椅)
3)提供现场监理人员就餐。
第八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无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无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报酬:
1、监理费:
工期按个月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监理费是是厂区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工程等项目的监理费用体现,其应包括监理劳务、管理及住宿、材料、差旅、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等所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并考虑所有工作期间任何成本的风险(所含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
2、付款方式:
工程开工后两周内支付总监理费的10%;
所有单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验收合格后,两周内支付总监理费的20%;
所有单项工程主体分部验收合格后,两周内支付总监理费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