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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企业管理

1、(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类)成文法:

如国际条约,社会主义法,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2、不成文法:

如习惯法、判例、法理。

3、法律规范:

由假定(必要条件)、处理(基本要求)、制裁(后果的规定)。

4、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5、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分上位法和下位法。

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6、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不为、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特殊情况: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多选,1+3)

8、(了解)行政法规:

1)合法行政: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

遵守公平、公开原则。

9、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内容: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核心是依法办事。

10、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11、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12、从同一层级的法额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3、(了解)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1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的立法宗旨,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15、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消防,道路、铁路交通、水上、民用航空。

16、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法规考8个字,管理12个字.

1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8、(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P42(6个考1个)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不考)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题例如:

企业发现阀门泄漏,负有消除整改的职责的人员是谁?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1)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者处2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签订生死合同,协议无效,2万到10万元处罚。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逃匿的15日以下的拘留.

2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

建议和纠正权。

没有决定权

22、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

2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4、(多选)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等3项.

25、(了解)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从业人员和负责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

2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27、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28、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关闭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来执行;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多选)29、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了解)30、奖励形式:

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

31、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了解)32、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标准,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进行计算.

★(单、多选)33、安全投入: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的,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资金;3)个人投资,由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案例要求)34、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1)高危行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非高危:

超300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少于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冶金行业属于非高位行业.

3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锁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高危行业的,要进行考核发证。

36、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试用。

40、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禁止使用)

41、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时,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生产经常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致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43、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多选)4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例:

员工恶意违章出事故,单位无过错的,有权要求赔偿工伤保险,但不能再要求单位赔偿)

46、区别:

工伤保险是以抚恤、安置和补偿受害者为目的的补偿性措施。

民事赔偿是以民事危害为前提,以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民事责任为目的,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的惩罚性措施。

是否应当获得民事赔偿,则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

47、从业人员的5个权利(5个考一个):

1)获得安全包装、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4个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接受教育培训;及时报告不安全因素。

48、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

4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两类:

一是: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指安监和煤监;二是有关部门,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

5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

★2)未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得,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3)已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利:

(反过来考,问实行什么权利)

1)现场检查权(例如:

安监人员去企业查找资料,询问)

2)当场处理权(例如:

发现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一般的安全隐患,要现场整改的)

3)紧急处置权(例:

发现重大的安全隐患,要人员赶紧撤离的)

4)查封扣押权(例如:

发现设备淘汰的,查封的)

5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法行为,具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检举。

5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4、对于高危行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对于高危行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的检测检验。

(案例)P63页5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管理也考,加四不放过)56、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了解概念,区别)57、连带赔偿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它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

如: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出租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58、事故损害赔偿专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

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9、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参加审查.

60、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6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必须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6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63、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64、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6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对事故隐患和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66、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供应(五)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八)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

67、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进行井下劳动。

68、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移动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69、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用于改善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职工的安全培训,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本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维简费的20%列支,或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列支。

70、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安全,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管理,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二)审查批准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72、矿山企业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关键词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等

未提取和使用专项费用

拒绝安监人员现场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

未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

7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7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施工,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发狂;拒不停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75已投入生产的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6、、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7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78、、安全位置:

要求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装装站、供应站等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79、、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多选)80、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81、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82、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然、难燃材料。

83、公众聚集场所再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8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局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效仿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5、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86、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87、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底4)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8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89、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关键词

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计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经营

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竣工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

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

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串通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设施质量

单位

消防设施、器材或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对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个人

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0、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

91、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92、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93、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93、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94、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等特征。

95、突发事件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96、分级的目的是落实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的措施.

97、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负首要的应对处置责任。

98、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    县级人民政府

重大和特别重大  省级人民政府

影响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

社会安全事件在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处置。

99、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层次:

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100、应急预案内容:

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

10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剑舞、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10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表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10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104、突发事件预警分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105、突发事件发生后十项措施:

一是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救助;二是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场所的强制;三是保障性措施,主要是针对生命线工程系统;四是保护性措施,阻止事件蔓延传播;五是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六是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七是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是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九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十是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6、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的有期徒刑。

10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10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们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在10年以下).

★10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方面为过失。

★11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7年的有期徒刑.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主观方面:

过失。

★111、大型群众活动性重大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方面: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主观:

过失.

★112、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方面:

安全事故放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方面:

故意。

113、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简称:

1,3,1)情节严重:

3,10,3

114、共同犯罪:

帮助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或者积极参加者,以共犯论处。

115、数罪并罚:

P102

1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渎职罪

117、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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