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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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二

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

(二)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德国工伤事故的法律适用

  六月六日上午德国石煤股份有限公司

  今天上午访问的是德国鲁尔区赫尔纳市,德国石煤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的是迪尔克•达姆先生,他是德国矿工工业协会的法律顾问。

介绍的是德国政府提供的劳动预防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措施,以及采矿工人享有的工伤事故保险和补偿请求权。

  达姆所在的德国采矿业工业协会,是一个公法人实体,在矿工出现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时候,协会给矿工提供法律保障。

日常工作是如果有一个矿工对工伤事故的决定不服,告矿业协会,就会代理矿业协会出庭。

  德国石煤公司在赫尔纳市,这是一个小城市,有15万人,石煤公司的总部在这里,但是它的矿山在德国的各处。

  报告题目:

德国工伤事故的法律适用

  报告人:

达姆先生

  一、关于德国的工伤事故类型

  德国的工伤事故实际上是分为三种的,第一种是工伤事故,第二种是职业病,第三种是工作途中遭遇交通损害。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事故是指突发性的事故,矿工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定义为事故。

  与工伤事故相对应的是职业疾病,主要是指职业病列表中规定的职业疾病。

例如,与矿工工作息息相关的疾病,噪音引起的听力障碍,矽肺,还有长期跪着工作的膝关节疾病。

这些疾病都是长期积劳成疾而形成的疾病。

  相比较起来,工伤事故是突发性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而职业疾病则是长期积累而罹患的疾病。

不管是哪种,它们都是对矿工身体造成的负担。

如果是职业病,必须是达到六个月不能进行正常工作。

六个月的时间,是从第一次进行这种疾病的治疗开始,到了六个月的时候,就可以请求提前享受工伤事故的养老定期金,享受工伤事故的待遇了。

  关于六个月的时间,是立法者的意图,是1996年制定、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法》。

在这之前,是已经使用了90年的《帝国劳动保障法》,现在的这个保障法是第七部保障法。

关于六个月的时间界限,是职业病的界限,而工伤事故是突发的事故,因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生了工伤事故,得到确认之后,就可以请求工伤事故的100%的养老定期金。

  矿工在工伤事故之后除了可以享受养老定期金的赔偿之外,还可以请求康复训练。

康复训练包括三个内容:

第一,是医疗康复,进行治疗,手术,等等,使身体得到康复。

第二,是进行职业再培训,从而达到再就业的要求。

第三,是社会康复,使受害的矿工重新走入社会生活中去,使他得到社会生活的保障和支持。

例如,一个矿工事故截瘫,可以得到100%的养老定期金。

矿工往往希望得到养老定期金,因为钱更重要。

但是,国家认为,对受害工人的康复更为重要,因为康复可以使受害人恢复劳动能力。

首先是治疗康复,进行训练;之后进行职业再培训,使其恢复劳动能力,能够再就业;最后就是进行社会康复。

截瘫的矿工只能坐轮椅,那么他的不适合的家庭设施就要改造,门、楼梯等,都要进行改造,以利其活动。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个工人截瘫了,又跟另一个女人结婚了,住在女人的家里,因为这个女人的家不适合截瘫病人的活动,因此,就对女人的房子进行改造,前后进行了七年,结果七年过后,两个人离婚了。

尽管花费了昂贵的代价,但并没有使其终身享用。

不过这也是对职工福利的尽职尽责。

  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时,两个韩国人由于工伤事故截瘫,治疗之后回到韩国,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因此得了肾衰竭,结果又返回德国要求治疗。

汉堡有一个专门治疗这种病的中心,负责进行治疗。

治好之后,两个人又提出要学习残疾人的驾驶执照,当事人求助工伤保险部门,把费用承担下来,使他们学成了驾驶技术,回到韩国生活。

  1985年,有一个矿工截瘫,发生事故之前刚刚结婚,因为截瘫而使其生育能力受到损害。

这项损害得到证明,也能够认定为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险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还要承担使用人工授精的方法为其人工授精,结果这个工人生育了两个孩子。

这是一个成功的典范。

现在,这个工人已经50多岁了,生活很幸福。

  现在的医疗费用赔偿,还包括家人探视的费用,也作为社会康复的项目,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

  

(二)职工途中导致伤亡

  第三种工伤事故险保护的是职工务工途中导致的伤亡。

职工路途上遭遇事故意外伤害,需要进行判断。

如果是职工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险不予赔偿。

这要达到要求的酒精超标,达到醉酒的状态。

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途中绕道,二是走捷径。

判断的标准,是选择绕道或者走捷径是合理的,属于通常应走之路,就算作正常。

如果上下班途中去商店购物,则购物时间中断,中断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个小时之后再重新计算。

超过了两个小时,则不再算作工伤事故了。

  (三)工伤事故后受害人配偶的权利

  工伤事故受害人的配偶享有请求权,但是其孩子没有请求权,因为其配偶的请求权中包含了对孩子的抚育费用。

对于因职业病死亡的工人,例如患病的矿工工伤后,没有配偶,但是伤后结婚,没有几年,该矿工死亡了,他的配偶需要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并不是为了要他死亡的养老定期金而结婚的,如果能够证明的,就可以请求养老定期金的赔偿。

  在患职业病之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去做别的工作,但是这种做法不能违背矿工的意愿。

如果矿工患矽肺病,但是又不愿意离开工作岗位,还要继续作这项工作,是不是对于患病的加重承担与有过失的责任?

还例如,一个工人在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养老定期金的领取不考虑他的过失,可以领取养老定期金。

但是,如果矿工故意引起损害,让其配偶领取养老定期金的,则不准许。

在德国保险法中,不考虑过失相抵,仅仅考虑故意所为。

  二、关于工伤事故与侵权行为法的问题

  工伤事故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极为密切,但是在德国法律中是有区别的。

一个典型的事例是:

甲和乙,工作是在桌子上敲开石头,甲敲的石头碴溅在乙的眼睛里,造成损害。

那么,乙对甲是否有请求权?

在此情况下,处理时一般会考虑到《德国民法典》的第823条,但是该条对此并不适用,乙对甲并不享有请求权。

这种法律的思路叫做“企业责任的解除”,它的作用是侵权法让位于保险法,由保险法来调整这样的法律问题,并不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也不适用侵权行为法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

这种对企业责任的除的做法已经覆盖了全德国。

这样选择的理由是:

第一,保障赔偿金支付的可能性;第二,是保障企业的和平生产环境。

  第一,保障赔偿金支付的可能性。

一个企业能够支付赔偿金的能力肯定不如保险公司,不如工伤事故险,因此,最好的、最有能力的赔付机关就是保险公司。

企业责任的解除可以避免一些企业不景气时的赔付风险。

另外,从受害者的角度考虑,如果确认事故,采用业主和造成损害的同事进行赔偿的方法,如果他们一旦没有能力进行赔偿,就要由受害人自己负担损害。

因此,采用企业责任免除的做法保障支付的可能性,也就避免受害人自己负担损害的危险。

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治疗、康复,一般需要20万欧元,这对任何一个侵害者来说都是一个极为重大的负担和挑战,都会使受害者处于赔偿的不确定地位,而工伤保险就是最好的保障。

  第二,保障企业的和平生产环境。

保险公司处理工伤事故的赔付问题,可以确保企业内部的和平氛围,避免在同事之间、雇主和雇员之间形成争议因导致生产环境的不稳定状态情况的出现。

这也是雇主责任免除的原因之一。

  应当注意的是,在工伤事故险中,如果是在途中发生的,只有造成身体的损害的,才可以适用工伤事故险,财产损害不在此限。

但造成身体的替代物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例如假肢、眼镜、假牙的损害等。

  在工伤事故险承担了赔付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直接侵害人追偿?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一般的工伤事故追偿原则是:

工伤事故险的保险公司有权利进行追偿,享有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须要以重大过失为条件。

第二,在途中遭遇车祸发生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自动转移给工伤事故险的保险公司,工伤事故险的保险公司就自动承担其对受害人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了责任之后,就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

区别在于:

如果是一般的工伤事故,则有重大过失的,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而途中事故,请求权自动转移,保险公司享有完全的请求权。

不论何时,受害人都不能因为工伤事故得到双份的赔偿金。

  这两种请求权,是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前者即一般事故的请求权是依据社会保障法第110条,是从保险到赔偿,再到追偿。

而后者是社会保障法第116条,在交通事故的一瞬间,请求自动转移、全部转移,在受害人的请求权之内请求赔偿。

如果受害人请求权因法定事由而丧失的部分,则追偿权中的这一部分也随之丧失。

  还有一个区别:

在适用第110条的时候,不考虑与有过失,即使是受害人有过失,也可以请求全部的请求权。

但在第116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害人与有过失的,应当进行过失相抵,赔偿金会相应的减少。

  受害人与工伤保险的关系是:

受害人与工伤事故险之间,是公法关系;工伤事故险赔付后,与直接加害人的关系是工伤事故险与加害人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进行索赔的诉讼,是私法的关系。

  三、对有关问题的解答

  1.受害人是否可以向雇主请求赔偿不足的部分?

  在德国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一,关于工伤事故,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养老定期金中已经包含了这个因素,不再赔付。

第二,德国的工伤事故险不像美国的同类制度,美国的工伤事故保险制度是最高限额赔付,超过一定限额的就不再赔偿了,因此有一个向雇主请求不足的赔付问题。

在德国,因为工伤事故险涵盖了一切损害,不存在继续赔付的问题。

美国的做法是沿用商业保险的做法,德国不是这样。

  2.养老定期金赔付与赔偿金赔付

  德国的工伤事故险有四种内容:

第一是养老定期金赔付;第二是医疗赔偿金赔偿,由工伤事故保险支付;第三是康复费用;第四是再就业的培训费用。

此外,还有一个护理费的赔付,护理费的赔付会有一个折算,与养老定期金之间会有一个协调,如果出现争议的,可以向社会福利法院起诉。

德国的社会福利法院是一个公法的法院。

  3.途中事故的范围

  途中事故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包括任何交通事故,例如到外国出差遭遇空难事故的,也是要赔付的。

如果与其他险种重合,则只能赔付一份。

如果在上班途中遭遇其他的意外损害,例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造成损害,也应当算作工伤事故,可以赔付。

  4.劳动者不慎造成自己的损害是不是工伤事故险范围

  是的。

受害人能够请求工伤事故险赔付。

但是,有一种情况,如果工人过失造成了机器的损害,则也发生侵权问题,雇主可以向其请求赔偿。

  出处: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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