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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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

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

  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提要: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

  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塞纳河畔

  座落位置: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二路

  物业类型:

住宅(商住混合)

  建筑面积:

147147.7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区域内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地下室停车场

  

(二)会所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业管理企物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二)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五)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六)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物业的义务

  

(一)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二)

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提要: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

>  (三)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四)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管理企业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件。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行为应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关于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三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合同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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