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心理协会 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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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心理协会规章制度

心理协会机构及其职能

第一条本协会采取会长负责制:

1.会长领导下的各部是协会的组织核心。

2.协会设有会长、会长助理、副会长、办公室、咨询部、宣传部、外联部。

3.本协会的执行机构是会长领导下的各部门,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进行决策,会长向上级主管老师负责,遇有重大问题,须召开全体心理协会成员大会进行表决,心理协会成员有质疑权,协会的章程、人事制度、财务制度、会议制度、活动规则等拟订完成,报指导老师审核批准。

4.修改章程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心理协会成员一致同意,方可召开心理协会成员大会商讨进行。

第二条各部门职能:

会长:

行使领导协佚的职能,为协会的发展指定合理的目标并领导其向目标不断勍进,应努力增强协会的凝聚力,调动整个协会使其保持较高的活力,对协会一切事宜负责,是协会的负责人、代表人。

会长助理:

负责协助会长开展常工作,管理干部,协调协会的组织工作。

副会长:

行使统筹管理协会运作的职能,将会长理念、构思具体化、实际化,组织有关的干部讨论并做出决定,指定计划并组织召开必要的会议分配工作到各工作组落实执行,监督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办公室:

执行会长决议,组织协调协会的日常工作,监督协会的活动,管理成员档案、文件,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财务的管理。

咨询部:

负责搜集心理健康知识,帮助需要进行心理咨询的同学,并负责咨询室值班工作等。

外联部:

负责协会的外联事宜,如拉取外联赞助,与兄弟学生组织的联谊及其他校外机构的联谊工作。

宣传部:

负责对外宣传协会的形象,承办协会校内外活动的宣传以及形象工作,按时完成协会的海报工作。

第三条必须在上任领导机构离任前产生下一届协会领导机构。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应天校区心理协会章程

总则

第1条本协会名称为:

“江苏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协会”。

校内简称为:

“城职院心协”或“院心协”。

英文名称为StudentsPsychologyAssociation,校内缩写为“SPA”。

第2条本协会性质属于学生社团组织。

挂靠在学生工作处,并接受江苏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团委指导。

第3条本协会宗旨为:

“普及心理知识,传递心灵关爱,促进心理健康”。

第4条本协会成员来自: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及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与徐州师范大学联合办学点学生。

第5条申请入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

承认心理协会章程;

(2):

对心理学或心理健康事业感兴趣;

(3):

本人自愿要求加入;

(4):

有爱心并愿意奉献。

第6条本协会成员义务:

(1):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2):

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认真学习心理知识;

(4):

应用心理学知识服务社会;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7条本协会成员权利:

(1)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2)在协会内具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对协会的工作有知晓权及批评、监督的权利;

(4)在遇到困难时可要求协会给予关心与帮助。

第8条成员退会:

本协会的成员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成员只需提交退会申请单即可退会;如果毕业或中途放弃学业,那么自离校之日起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9条协会成员如有违法乱纪等行为,一经证实协会有权利将其除名。

第10条以上章程解释权归应天校区心理协会所有,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

 

心理协会成员制度

第一条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愿接受心理协会章程,不分系别、年级,愿意遵守社团纪律和参加本协会各种活动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加入时应填写《心理协会干事登记表》,经本协会审批后,发给心理协会干事证,成为正式心理协会成员。

第二条加入本协会后,成员应热爱本协会,不得做任何有损于本协会名誉和不利于本协会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本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以选举人资格参加协会的选举和作为候选人被选入协会组织机构)

2.心理协会成员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课外学术讲座及其它活动的权利;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学习的权利;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印的各种资料;有阅读本协会提供的各类资料的权利。

3.心理协会成员有对协会工作和活动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向负责人反馈活动意见的权利。

4.心理协会成员有参与协会管理工作的权利,有对本协会的工作实行监督的权利。

5.心理协会成员有自行组织团队承办协会活动的权利。

6.心理协会成员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四条本协会心理协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学院制度及本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组织的决定;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完成协会组织交办的工作;维护协会的荣誉和声誉。

2.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关心本协会的工作。

3.努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向广大同学宣传心协组织活动,让更多同学了解大学生心理协会。

5.心理协会成员间应紧密团结,相互帮助和学习,共同努力,共同提高。

6.心理协会成员应自觉缴纳会费。

7.心理协会成员退会自由,但先提交退会申请,经会长批准后退会。

第五条关于退会:

心理协会成员有下列情形,可视为自动退会。

1.连续半年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2.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不再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在校生或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与徐州师范大学联合办学点学生。

3.不交纳会费。

4.本人提出退会,报经本协会备案、批准。

心理委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班级心理委员自动成为校级社团心理协会会员,享受会员权利。

第二条班级心理委员的权利与职责

(一)职责:

1、班级心理委员加入本协会后,应热爱本协会,不得做任何有损于本协会名誉和不利于本协会发展的行为。

2、宣传与普及大学生心理卫生知识,传播心理健康理念,宣传介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心理援助设施,组织开展促进班级同学交往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3、深入观察并及时反映本班学生心理状态,对本班有心理问题的同学开展所能及的相关工作,对班级有突出心理问题的同学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报告上一级责任人(班主任,辅导员),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4、在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中做好保密工作,严格保护同学的隐私,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5、心理委员根据个人兴趣参与心理咨询,为同学排忧解难,实现个人价值。

6、心理委员作为班级成员,参与学校各种学生干部评优活动。

(二)权利:

1、优先获得心理辅导教师的咨询帮助,优先参加学校的各种心理教育活动,促进个人成长。

2、作为班级委员,参与学校各种学生干部评优活动。

 

注:

此处保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文件苏城院【2010】205号

 

心理协会活动制度

第一条协会为使心理协会成员都能有所收获和提高,应创造各种条件,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二条活动内容应健康和丰富,并且要实用有效,每次活动应有明确的目的,每个阶段应有详细的活动计划安排表。

第三条活动的形式自定,但应与心理方面有关。

第四条社团的活动由心理协会进行筹备和运作,每次活动应按相关规定向领导单位和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前应做好全面宣传,让每位心理协会成员知晓,活动中应注意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活动结束后应做好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第五条本协会活动的程序:

1.本协会的各项活动首先上报指导老师。

2.经指导老师指导后上报校团委。

3.经校团委批准后再着手进行。

4.活动结束后将活动通讯稿分别发给校团委与协会指导老师,并在心协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本协会的各项活动由各部门协同、合作完成。

 

心理协会人事任免制度

第一条任用原则:

能者任之,优胜劣汰。

第二条各机构和部门的干部,一律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行为,不得因协会事务而使学习成绩下降,如有上述情况者一律免除不再录用。

对于不称职的干部,经协会讨论后予以免除并备案,对于干部的任免,应本着严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心理协会例会制度

第一条心理协会成员例会:

每周一中午12点10分召开会议。

会议由会长主持,会议内容包括总结前期工作情况并安排后期工作事项;各部门介绍近期工作实施情况;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教训进行总结经验。

会议内容由办公室成员进行记录存档。

第二条部门例会:

部门例会由各部门在办公室自己召开。

各部门例会时间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部门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例会,临时紧急会议不能占用其他部门例会时间召开。

 

心理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1条总则

1.凡心理协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工作具有保存价值的各项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几率,均属心理协会档案。

2.心理协会档案实行统一领导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使用。

3.心理协会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计划和规划,心理协会全体成员都有保护档案,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的义务。

第二条档案范围

1.上级部门档案:

省、市学联档案、院党委、院团委档案及学院其它部门档案(包括文件、刊物、活动档案等)。

2.院心理协会档案:

院心理协会各部门工作计划、各部门活动情况、院心理协会成员联系方式、图片资料;院心理协会值班记录、会议记录、请假记录、财务管理等。

3.院心理协会人事档案:

心理协会人事档案(包括心理协会干部、干事登记表及成员个人档案,优秀干部、干事登记表,个人工作计划及总结)、全体成员大会档案、规章制度(包括心理协会指定的各项制度及表格)等。

4.兄弟院校及社团档案:

兄弟院校及社团刊物、活动情况、文件、贺信、贺电等。

5.其它档案:

院外各类有关活动信息、文字和图片资料等。

第3条档案管理

1.心理协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总体负责。

2.心理协会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文件材料收集工作,对本部门各项活动的计划,内容,过程,成果予以及时记录。

3.各部门档案一式两份,一份交于办公室存档,一份本部门自行存档。

4.人事档案须定期更新,要客观记载各位成员的活动及所受奖励情况。

5.心理协会档案属心理协会所有,档案材料一般不予外借,内部人员借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会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办公室须做好登记工作。

 

心理协会处罚制度

第1条总则

为使院心理协会整体运作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加强院心理协会内部人事管理,严肃院心理协会纪律,提高全体成员的责任意识,特制定《心理协会惩罚制度》.本《制度》中处罚分为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和开除处分四项。

第2条处罚说明

警告处分:

1.警告处分不记入心理协会人事档案内。

2.被处以警告处分的成员,取消受处分当月的成员评比资格。

3.警告处分的观察期为一个月,一个月之内该成员如表现良好,可由该成员所在部门部长向会长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4.申请由会长批准后生效。

严重警告处分:

1.累记两次警告记为严重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入学生会人事档案内。

2.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成员,取消该成员学期末优秀干事或优秀干部的评选。

3.严重警告处分的观察期为两个月,两个月之内该成员如表现良好,可由该成员所在部门部长向会长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

4.申请由会长批准后生效。

记过处分:

1.记过处分记入心理协会人事档案内。

2.记过处分适用于对心理协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和对心理协会利益构成威胁的情况。

若情况严重可直接开除。

3.受到记过处分的成员取消学期末优秀干事或优秀干部的评选。

4.记过处分的观察期为一学期,一学期之内该成员如表现良好,可由该成员所在部门部长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会长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5.申请由会长批准后生效。

开除处分:

1.开除处分记入心理协会人事档案内。

2.开除处分适用于对心理协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和对心理协会利益构成威胁的情况。

3.心理协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行为,院心理协会将直接将其开除,并交由学校或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4.开除处分必须由团委老师批准后施行,并在校内张贴公告。

第3条具体条款

1.院心理协会成员在协会整体活动及部门活动中凡工作态度消极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协会成员进行威胁者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

3.院心理协会成员在协会整体活动及部门活动中凡擅离职守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

4.院心理协会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部门内部团结,违者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

5.院心理协会成员有义务树立健康向上的协会形象,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注意个人形象,任何有损心理协会形象的形象的形象的形象的行为都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院心理协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院纪院规,如有违者,给予开除处分。

7.院心理协会成员不得将不良个人作风引入协会,不得滋长个人不良作风,因个人不良作风问题,而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记过处分。

8.院心理协会不得以协会名义,在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在校内从事商业行为,如有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9.院心理协会成员若有缺席例会两次者以无故缺席协会和部门活动两次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院心理协会成员参与或试图参与打架者,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者将交由学院或公安部门处理。

11.成员每月考核中不及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两次不合格将给予记过或开除处分。

12.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或院纪院规的成员,一律开除。

13.课程考试两门不及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门不及格给予开除处分。

14.遇事请假需用协会制式假条,否则一律算作无故缺席。

无故缺席两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缺席三次给予开除处分。

 

心理协会经费制度

第一条经费来源:

1.本协会的心理协会成员会费,每学年20元/人。

2.外联。

3.学院报销

第二条经费的用途:

1.用于本协会工作人员工作的必要费用。

2.用于购买必须的办公用品。

3.用于活动经费报销。

第三条经费的申请程序:

1.各组活动所需经费,由活动负责人起草申请(注明用途和预计经费),交给会长审批。

2.审核通过后,去会长助理处登记,并以借条的形式把需要的经费写上,由会计签字后,就可以去出纳处提钱。

3.办完事后用发票去会长助理处销帐,换回借条。

(销帐的时间一般不可超过5天)

第四条本着合理节约、利于监督的原则,本协会经费开支要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和报销凭证。

注:

单张发票不得超过100元。

第五条日常支出由办公室派专人做书面记录,每季度报于会长及各部门部长共同审核,并于当季度全体心理协会成员大会上公示。

第六条本协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会费,凡挪用会费者,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学校处理。

 

心理协会财务管理细则

1.协会财务管理由会长助理执行,社团资产由固定资产和社团经费两部分组成,社团固定资产为属于协会所有的展板、档案及其他办公用具等,社团经费来源为心理协会成员入会时所交纳的会费和开展大型活动时拉取赞助经费的余额。

2.在开展任何活动前须进行充分评估做出该项活动的详细的经费预算,预算包括预计支出经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两部分。

在开展活动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财政赤字,且预算应经决策层会议通过方可。

3.社团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认真维护,统一存放,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者须经会长团同意后方可,并在限期内归还。

4.心理协会成员会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收取,原则上每学期5元,成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一年的会费,心理协会成员会费主要用于社团日常支出及常规活动的支出。

注:

心理协会成员退会时,会费不予退返

5.对成功拉取赞助者原则上将赞助经费的一部分作为对拉赞助者的奖励,该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金额的40%。

6.由会长助理对社团经费进行管理,帐目须做到清晰明确,一目了然,并附有经手人签字的票据和说明等。

7.决策层会议应不定时对帐目举行检查,并向心理协会成员大会报告心理协会成员所交纳会费及社团经费的支出情况。

8.预算决算情况和全部会费支出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情况每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开学提交决策层会议讨论并批准。

9.一些出外办事者的费用需要由社团费用来报销的,办事者需持有票据并经会长认可,方能拿取。

 

心理咨询员工作制度

1.心理咨询员必须态度热情,工作细致和认真。

2.对师生咨询内容和有关的隐私严守秘密。

3.心理咨询员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到岗接受咨询者来访。

4.保持室内环境整洁,优美、舒心,营造温馨的空间。

5.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及时整理、装订成册。

6.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学生个别辅导或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工作。

7.未经会长同意,有关资料不得外借。

8.爱护室内各项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9.工作完毕,关好门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0.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会长反映。

11.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12.对非工作人员,非咨询人员要阻挡入室。

13.充分利用课内和课外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对师生全面开放、充分开放,提高“心理咨询室”的开放率、使用率。

 

心理咨询员工作守则

1.在进入正式咨询时,如有必要,咨询员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各种限制。

2.咨询员与来访者之间对角色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双方都必须有所了解,并取得一致。

3.咨询员如果发现无法帮助来访者,应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议。

4.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咨询员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5.在一切咨询活动中,咨询员应注意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员的过分依赖。

6.心理咨询员必须根据工作安排准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

遇有特殊情况(包括心情不佳等)不能准时到岗,必须事先做好换班的衔接工作,并告知部门部长

7.咨询员应尽可能在当日填写咨询个案值班记录。

其内容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叙述的主要问题、咨询过程、咨询建议、咨询效果及其它事项。

8.咨询员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之内。

9.咨询员应积极主动地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心理咨询员从业道德规范

1.热爱生活,钟爱生命,崇尚美好人生;

2.胸襟宽阔,无私奉献;

3.尊重、信任、理解和支持来访者,与其建立朋友式的信赖关系;

4.树立整体观念,防止片面性,保证咨询工作准确有效;

5.严格咨询保密制度,保护来访者利益;

6.注重发展性咨询,帮助来访者扬长避短,发挥其潜能;

7.遵循坚持性原则,巩固提高咨询成效;

8.强调预防重于治疗,帮助来访者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耐心倾听,诚心交流,真心关注;

10.促使来访者自知自助,自立自强。

 

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1.保密性原则

咨询人员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

如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应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2.理解支持原则

咨询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的眼光批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3.积极心态培养原则

咨询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4.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

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初次受理时咨询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5.“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

原则上讲,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

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者不会去主动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心理咨询室的大门向任何人都是永远敞开的。

6.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

但这也是有限度的。

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在终止咨询之前也是应该予以拒绝的。

个人间接触过密的话,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者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7.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休、调换工作、退学、转学等重大决定。

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

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8.咨询人员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部长或心理协会会长。

 

心理咨询室值班人员工作制度

1.值班人员在规定值班时间内必须到岗,做好面谈预约登记和当日的值班记录。

2.当日值班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以电话或当面请假的方式,向部门部长提出请假申请,批准后方可请假

3.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密内容涉及心理咨询室相关所有工作内容。

未经负责人同意,值班人员严禁随意翻阅心理咨询室存放的材料和文件。

4.心理咨询室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不允许无咨询要求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进入

7.如果在工作中泄密或者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咨询室财物损失,将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担负损失财物的赔偿责任

8.值班人员在遵守值班制度的前提下,有使用心理咨询室各种资源的权利。

 

心理协会评优制度

考核起始分为200分:

①义务参加本协会各种活动者10分。

②策划有益的、促进本协会发展、满足本协会需求的活动的,10分。

③对本协会的发展提有促进作用的建议和意见者,10分。

④做出能提高本协会声誉的事者(如:

以本协会的名义参加捐助等活动),5分。

⑤能按时出席本协会各种会议(包括心理协会成员大会),15分,无故缺席者,-15分。

⑥会龄(心理协会成员加入本协会的年数)达1年者10分,达2年者20分。

⑦做好本协会宣传,介绍他人加入本协会的且被录取的,每介绍一人5分。

⑨本协会设有协会评优考核组,将严密、公正、公开地对心理协会成员进行考核。

⑩本协会将在每学年底综合考核情况,评出优秀心理协会部长和优秀干事,对其颁发本协会的奖励证书及纪念奖品。

 

注:

第一条本章程之最终解释权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心理协会决策层(心理协会正部长级以上成员)所有。

第二条当与学院相关规定冲突时,以学院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自心理协会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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