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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复习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汇总:

回答计算题之前,一定要计算的步骤写清楚,先写公式,再代入具体的数字,最后得到结果。

一、运费

n班轮运费的计算

n

(1)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计费等级和计算标准

n

(2)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n(3)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得出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每重量吨或每尺码吨的运费)

n(4)将计算出的单位运费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即得到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n

n例:

n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普,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

已知:

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

问:

我方应报价多少?

n

(1)计算每箱体积:

M=0.45×0.40×0.25=0.045(立方米)

n

(2)计算积载系数:

0.045/0.035=1.29>1,因此应以尺码吨计算运费。

n(3)计算运费:

F=120×0.045×(1+20%+10%)=7.02(美元)

n(4)计算FOB价:

FOB=CFR-F=35-7.02=27.98(美元)

注意:

nW、M、W/M等几种主要的运费计算标准要掌握

n积载系数=尺码吨/重量吨

n如果积载系数大于1,则按尺码吨计算运费;如果积载系数小于1,则按重量吨计算运费

二、保险费

保险金额=CIF价x(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保险费=CIF价x(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注意:

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投保加成率一般为10%

n中国A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数量100公吨,单价每公吨l000英镑CIF伦敦,卖方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投保水渍险和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3%和0.2%。

n试计算A公司的投保金额是多少?

应向保险公司支付多少保险费?

n解:

保险金额=CIF价x(1+投保加成率)

n=1000×100×[1十10%)

n=110000(英镑)

n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军

n=110000X(0.3%十0.2%)

n=550(英镑)

三、佣金的计算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例:

我方与外商以CIF价成交,成交金额为2000美元,含3%的佣金。

现在外商要求该报CIF净价,并要求相应降低价格。

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应如何报价?

CIF净价=CIF含佣价×(1-佣金率)

=2000×(1-3%)

=1940美元

例:

我方对外出口某商品,CFR价为1000美元,现在外商要求改报CFRC5%价。

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应如何报价?

解:

CFRC5%=CFR净价/(1-佣金率)

=CFR净价/(1-5%)

=1000/(1-5%)

=1052.63美元

一、案例分析题:

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

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

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

答:

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理由:

虽然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责任。

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

“保证在4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

二、案例分析题:

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白糖500吨。

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一份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棚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照惯例,货物已交给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取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照成10%的脏包。

后A公司将货物运到装运港口,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涵,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查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

承运人则依据A公司出具的保函要求A承担责任。

请问,本案中A公司是否承担C公司的损失?

A公司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

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

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

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

三、案例分析题

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

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办理保险。

载货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达目的港。

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发现其中缺少了保险单,就以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

卖方则以货物完全合格,且安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

你认为卖方的抗辩有无道理?

并说明理由。

答:

无道理。

原因:

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四、案例分析题

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国内用户引进一套涤纶拉链厂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对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也没有规定。

该设备进口后,经多次安装,调试,始终无法正常投产,给国内用户直接造成近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外商见势不妙,就单方面中止合同,不辞而别,给中放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试分析发生本案的原因和我们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答:

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从中学到,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严格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明确产品品名条款及质量条款等多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

在签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合理性、正确性及明确性。

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全面、确切的规定。

订立严格的买卖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五、案例分析题

中国某公司按FOB条件于某年从国外购买一批大宗商品,交易双方的约定的装运港,实际上是一个吃水较浅、大船不能靠岸的港口,加之在买卖合同中,既未规定有卖方负责装船,又未规定滞期速谴费条款,结果,装运港的驳运费和发生的滞期费与速遣费,只好全由中方承担,吃了哑巴亏,蒙受了经济损失。

试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

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合同的签订需慎重考虑。

每一个贸易术语均有多种变形条款及规定,所以不能仅依靠一个贸易术语一笔带过该合同中的装运、滞期费、速遣费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义务,以防引发争议和纠纷。

同时,对于确定国外装运港时,应结合考虑装运港的特殊因素,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有无冰封期等,再做出相应的规定。

总之,买卖双方在明确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

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顶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格外谨慎。

六、案例分析题:

非洲某商人(卖方)曾按CIF波士顿港向美国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卖方投保了一切险。

该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

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货物受损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引起争议。

你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

试具体分析说明。

答:

保险公司拒绝是合理的,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CIF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是以货在装货港装上船为界限来划分的。

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如上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该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前,所以保险利益归卖方,买方无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道理的。

七、案例分析题

中国某商人(卖方)曾向西欧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佣金为5%。

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运出口后,收到了买方全部货款。

卖方经办人员竟误将全部货款当作佣金开具付佣的传票,以便公司财会人员向中国银行开立汇票,该传票虽先后经一业务员和科领导复核,但均未发现差错。

后财会人员核对后,疑有差错,要求重新审核,而复核员答复并无差错。

疑随后,中国银行开汇票时,觉得金额过大,怀疑有差错,便向公司复核员提出询问,复核员再次坚持并无差错。

于是,中国银行便按原货款金额向国外中间商开出了支付佣金的汇票。

外商收到该汇票后,吃惊地发现金额过大,实属错汇,仍将原汇票退回。

幸亏这位中间商比较诚实,才未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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