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357420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docx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以

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国家及广东省关于支持新型

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

“新型产业用地(M0)”。

在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

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了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

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

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

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

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无污染生产等新

型产业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人才公寓及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

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

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资格认定实行规划准入、产业

准入和主体准入制度。

1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

准入、供地审查、供后监管及不动产分割转让审查等相关操作指引。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主体准入的标准指引、

遴选方法及后期的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办法及监管指引、可分割转让部

分产业用房的受让主体资格审查指引等操作指引;并负责市级产业项

目遴选及准入工作,有关用地选址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建设用地领

导小组审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联

审小组(以下简称“M0联审小组”),负责本县(区)新型产业项目

产业准入、主体准入的遴选联审工作。

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

准入、用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市级产业项目的规划准入

工作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新型产业项目用地(M0)的供后监管由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办

事处)、园区负责。

第二章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认定及遴选

第七条新型产业用地(M0)的产业项目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一)拟申请准入产业项目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

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拟申请准入产业项目属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粵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

明确的优先发展产业。

第八条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的意向单位,除申请的产业项

目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2

(一)用地单位为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

10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生产研发类企业需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行业影响力,项

目主导产业明确;

(三)意向用地单位在提出用地申请前,应当向当地M0联审小

组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项目在产后3年内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

出、亩均税收平均不低于当地要求,同时承诺亩均能耗不高于当地要

求。

各县(区)应当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投资强度、单位产

值、税收贡献、单位能耗等方面规定当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

产指标,研发类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税收贡献指标可以适当

放宽。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产业准入、主体准入条件的项目,由意向用

地单位向当地M0联审小组提出申请,M0联审小组就所申请产业项目

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等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意向用地单位凭M0联审小组的书面遴选意见向当地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土地情

况,结合M0联审小组的遴选意见做出用地安排。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当优先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

的区域,如重大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快

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在城市核心区、轨道交通站点

周边500米范围以外选址。

(三)鼓励集群集聚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

连片或相邻新型产

3

业用地(M0)3公顷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少于3公顷的,

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限企业自用;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确需规

划为可分割M0的,需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不可分割M0。

第十二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选址意

向,由意向用地单位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规划准入申请,当地自

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出具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

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确有必要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

(M0)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市规划调整后,由当地自然资源

部门出具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除位于特殊区域内或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外,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四条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

可以在

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办公(B2)、配

套型住宅用地(R2)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

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宗地面积不得超过单宗地出让控制上限),整

体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

其中:

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M0

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配套商业办公(B2)的计容建筑面积不

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配套型住宅用地(R2)的计容建

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

配套型住宅用地(R2)地块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地块

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分为新增用地、“三旧”

用地改M0和已出让用地转M0三种方式。

4

新增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履约监管协议

应当作为出让文件附件。

“三旧”用地、已出让用地转M0的,可以采

取协议方式出让,但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

其中已出让工业用

地转M0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但须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以新增用地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

50年。

“三旧”用地改M0的,土地协议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

已出

让用地转M0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七条以新增用地方式供地的,可以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

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的规定,实行弹性年

期出让,也可以选择出让、租赁、先租后让或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新增M0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出让时点同

地段商服用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20%,乘以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

面积(不含需贡献移交的建筑面积),并按照实际出让年限修正后确

定,且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当收取

相关费用之和,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

计价公式为:

P=C×20%×S×(N/50)

其中:

P为新增M0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C为出让时点同

地段的商服用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不

含须无偿移交的建筑面积),50年为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N为实

际出让年限。

在新型产业用地(MO)基础上混合配置的配套商业办公(B2)、

配套住宅用地(R2)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一宗地整体出让的,土

地出让价格应当分别评估新型产业用地(MO)、配套商业办公用地(B2)、

配套住宅用地(R2)的市场价后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三旧”用地改M0的,有关标图建库和改造主体、改

造方案的审批按照广东省及惠州市“三旧”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三旧”用地工改M0的,视为不改变土地用途,依据《惠州市

“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

号),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为:

(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新型产业

用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40%,

混合配置的商业办公用地(B2)、住宅用地(R2)土地出让金需按市

场评估价计收。

同一项目用地内不能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部分,按照已出让

用地转M0办理。

第二十条已出让用地转M0,因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变更,需要办

理核收土地出让金的手续。

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为:

新设定规划建设

条件下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

权价格。

按前述计收方式计算后土地出让金出现负数的,政府不予补

偿。

第二十一条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新型产业地

块、产业用房上进行合法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

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款差额。

第二十二条对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承诺时间内达到了

各项考核指标,其中年平均税收贡献率超过50%的,县(区)人民政

府(管委会)可以用返拨不超过20%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对产业项目主

体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须在出让土地内按不同情

形无偿向政府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产业用房。

贡献比例在履约监管

协议中约定。

贡献的土地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以用于市、县(区)招

引优质项目。

第二十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按以下原则贡献,贡献的

产业用房(产业用地)产权归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有:

6

(一)采用新增用地方式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O),实行“一

地一策”,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地块公开出让方案

明确贡献产业用房比例。

(二)采用已出让用地转M0、“三旧”用地改M0的方式供应的新

型产业用地(MO),按规划要求贡献土地或者产业用房,其中贡献土

地的比例不高于10%,贡献产业用房的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

贡献的土地、产业用房免缴该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地单位申请,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可以

通过补缴与应贡献土地、产业用房等价的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折抵贡

献产业用房。

贡献的产业用房面积不计入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分割转让

面积,不占用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五章不动产登记与分割转让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不动产,住建部门

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全流程管理中,都应当在相关审批备案材料和不

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中配置的配套商业办公用

地(B2)、配套住宅用地(R2)在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

达产验收前,不得分割转让,也不得变相转让。

M0项目中配置的配套住宅用地(R2)上建设的住宅应当优先出

售给用地单位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员工,首次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

动产权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七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成完工后,可以统一办

理不动产登记,也可以分幢、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

可分割M0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转让,但只能转让

给用地单位所属产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

7

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M0用地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

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第二十九条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单位的

行业资质、销售管理、预售资金监管等参照商品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用地单位可自主选择采取预售或现售方式进行销

售。

采用预售方式的,参照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用地单位有义务向受让主体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

地出让年限、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

设指标等情况,告知受让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

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前提条件,并在认购书和

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第三十一条产业用房受让主体(含再次转让)必须是转让方相

关产业链合作伙伴、通过监管部门的受让主体审查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惠州市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符合所入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规划

建设和招商项目投资人备案的相关要求;

(三)提供税收效益承诺保证,自进驻项目后年平均缴纳税收不

低于300元/平方米(土地面积)。

各县(区)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发

展水平调整各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税收贡献指标。

第三十二条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

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产业用房可以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

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依据规划核准文件,

以房屋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具体包括:

(一)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项目竣工后

按规定期限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

8

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产业用房由用地单位通过预售或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

转让。

用地单位与受让主体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后,且项目投资强

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首次转让登记。

(三)产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受让主体再次出让的,均属二

次转让。

通过股权转让将产业用房作为资产注入其他公司的,参照二

次转让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新型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

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5年后转让的,新的受让主体需符合本办

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可分割M0项目办理预售手续后,土地不得进行抵押。

由用地单位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允许整体打包抵押。

但根据物

权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

外。

允许用地单位以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办理质押。

第六章监管机制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监管主体

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执行产业政策的情况、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情况、土地建设使用情况、分割转让情况、投资到位和纳税情况等,

进行多方位监管,并建立联动机制。

第三十七条建立准入前出具产业和投资承诺、供地前出具用地

承诺、签署履约监管协议和出具保函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通过规划准入、产业准入与主体准入审

批后,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用地单位需提供与监管部门签

订的履约监管协议,并提供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履约保函。

履约监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分割转让、投产时间、投

资强度、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违约责任、退出条款

9

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新型产业用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产

业用房不得改变为商品住宅、商业等非产业用途。

凡擅自改变用途的,

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的具体规定由监

管部门制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

达产验收的标

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平方

米;

2.年单位产值平均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

3.年税收贡献率平均不低于380元人民币/平方米(土地面积)。

各县(区)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各地新型产业用地

(M0)项目达产指标,研发类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税收贡献

指标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十条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监

管部门可以按照履约监管协议有关约定追究运营单位的违约责任、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直接通过履约保函兑付)、停止剩余未分割转

让部分进行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得

参与我市土地竞拍等惩罚措施,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监管验收中税收指标未达到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允许项目

投资人按税收承诺补足差额,视为验收通过。

第四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将其监管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的运营情况、达产情况整理成书面的报告文件,定期报所在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和M0联审小组备案。

第七章附则

10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援引的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

件在本办法施行期间有修改的,适用修改后的新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有效期五年。

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