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业税务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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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税务分析报告
白酒行业税收分析报告
一、白酒生产行业经营核算特点
(一)白酒生产行业简述
白酒生产行业属我国传统产业,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
作为高税率产业,1994年以前,受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利益的驱使,白酒行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产能过剩;1994年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后,国家加大对白酒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扶优限劣,并辅以税收政策调整,引导白酒行业正常发展;随着资本积聚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白酒行业将进一步整合并向规模化、品牌化和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市场格局也将从无序竞争向有序竞争过渡。
(二)白酒生产工艺及分类
白酒的生产工艺及分类方法较多,了解这些知识,可以有助于稽查人员分析和把握白酒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产品档次、市场定位、销售价格等总体情况,为深入检查奠定基础。
1.白酒生产方法
白酒是以粮食、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以酒曲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和勾兑酿制而成。
酿制白酒的原料主要有:
粮食类的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薯类的甘薯、木薯、马铃薯、芋头等各种干鲜薯类;其他含糖类物质等。
辅料主要有稻壳、谷糠、高粱壳、麦麸等。
包装物主要有酒瓶、瓶盖、包装箱等。
所需生产设备主要包括发酵设备、蒸馏设备、过滤设备、灌装设备等。
下面以酿制白酒为例说明其生产过程:
(1)原料粉碎。
通过原料粉碎以便于蒸煮,使淀粉充分被利用。
(2)配料。
将新料、酒糟、辅料及水配合在一起,为糖化和发酵打基础。
(3)蒸煮糊化。
通过蒸煮使淀粉糊化,以利于淀粉酶作用,同时杀灭杂菌。
(4)冷却。
用扬渣或晾渣的方法,使蒸熟的原料迅速冷却,达到微生物适宜生长的温度,并挥发杂味、吸收氧气。
(5)拌醅。
即加入酒曲和酒母,以促进糖化和发酵。
酒曲又称糖化酶,是淀粉水解过程中所用的糖化剂,是以含淀粉为主的原料做培养基,培养多种霉菌,积累大量淀粉酶的一种粗制的酶制剂,常用的有大曲、小曲和麸曲。
制大曲常用小麦、大麦、豌豆、蚕豆等原料;制小曲主要用麦麸、大米或米糠等原料;制麸曲主要用麸皮。
酒母又称酒化酶,是酒精发酵过程中所用的发酵剂,是以含糖物质为培养基,将酵母菌扩大培养,所得的酵母菌增殖培养液。
(6)入窖发酵。
原料中的可溶性淀粉在酒曲的作用下转化为可发酵的糖,再在酒母的作用下,将糖水解成酒精并释放出二氧化碳。
(7)蒸酒。
通过蒸酒把发酵成熟的醅料中的酒精、水、高级醇、酸类等有效成分蒸发为蒸汽,再经冷却即可得到原浆白酒(一般在55度至70度)。
(8)勾兑。
白酒的生产客观上同厂不同车间,同车间不同时间所生产的原酒所含的主要微量成分的量及其量比关系不一,质量特点各异,通过勾兑,统一标准,保证酒质,弥补客观因素造成的半成品酒的缺陷,保持出厂产品质量的平衡、稳定及其独特风格。
另外,许多白酒生产企业还设有专门的酒精生产车间。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为杂醇油、二氧化碳及下脚料酒糟等;现代大生产中一般采用液态发酵法生产酒精,具有生产过程连续、生产周期短、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劳动强度低、生产成本低等优点。
也可用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化学合成法制成,所需生产设备要求具有较高的耐酸、耐压性能,生产条件和成本均较高,我国一般不用此法生产酒精。
2.白酒分类
(1)按生产工艺不同分类。
①固态法白酒。
以粮谷为原料,经酒醅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属我国传统的白酒酿造工艺,优质粮食酒一般均采用固态法酿制。
②液态法白酒。
以薯类、谷物、糖蜜等为主要原料,经液态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
生产方法与酒精生产类似,产量大,质量一般。
③固液结合法白酒。
利用液态发酵法生产的酒精作为酒基,对采用固态发酵法制成的香醅进行串蒸或浸蒸,制得新工艺白酒。
又可分为半固半液发酵法白酒、串香白酒、勾兑白酒等。
④调香白酒,以食用酒精为酒基,用食用香精及特制的调香白酒经调配而成。
(2)按所用糖化发酵菌种及原料的不同分类。
①大曲酒。
以大曲为糖化发酵剂,以高粱、小麦为主要原料酿制,一般采用固态发酵,酒质较好,多数名优白酒均以大曲酿制。
②小曲酒。
以小曲为糖化发酵剂,以稻米等为原料酿制而成,一般采用半固态发酵。
③麸曲酒。
以纯培养的曲霉菌及纯培养的酒母作为糖化、发酵剂,以薯类为主要原料酿制,发酵时间短,生产成本低,出酒率高,为多数酒厂所采用,此类酒产量最大,以大众为消费对象。
(3)其他分类。
①按酒质分为:
国家名酒、国家级优质酒、省部级名优酒、一般白酒。
其中:
优质名酒主要采用固态法生产,产量较低,价格较高,部分名优酒已具有准奢侈品特征;一般白酒大多采用液态法生产,占酒产量的大多数,价格低廉。
②按是否包装分为:
瓶装白酒酒、散白酒等。
生产瓶装酒需要专门的灌装设备。
③按酒度的高低分为:
高度白酒、低度白酒。
(三)白酒生产行业经营特点
1.白酒生产企业组织管理
白酒生产企业属农产品加工行业,具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一般特征,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清晰。
内部一般设置供应、生产、质检、销售、仓库、财务等业务部门,以及粮食酒、酒精、勾兑、灌装、包装、动力等车间。
2.白酒生产企业营销模式
白酒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现象比较普遍,生产环节将白酒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向市场销售,双方虽然在形式上实行独立核算,但在资金、人员和商品控制上存在关联关系。
近年来,生产厂家(销售公司)直接面向终端门店的销售模式也越来越多。
白酒企业的市场销售基本流程为:
生产厂家(销售公司)——代理商(地区总经销商)——分销商(小范围地域经销商)——终端门店(餐馆、酒店、商场、超市等)——消费者
3.白酒生产企业营销特点
(1)市场竞争激烈。
白酒生产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供大于需。
(2)季节性明显。
白酒作为一种具有广大消费群体的特殊消费品,销售带有一定的季节性,尤其是非一线品牌白酒节日销售远大于平时销售。
(3)具有地域特色。
名优白酒一般占领高端市场,地产一般白酒主要占据当地市场。
(4)促销措施多。
白酒行业注重投资培养品牌经销商,为其提供资金、货物、宣传等多方面支持;为维护白酒市场价格,让利、折扣、促销、利润分成等措施较多。
(四)白酒生产行业部分经济技术指标及计算公式
1.标准原粮出酒率
吨酒耗标粮(公斤/吨)=1000/标准原粮出酒率;
标准原粮出酒率(%)=标准白酒产量/标淮原粮耗用量×100。
其中:
(1)标准白酒产量。
是指实际产出的白酒折算为65度标准白酒的产量。
标准白酒产量(公斤)=原酒公斤数×折算系数(可由《各种酒度折算成65度白酒折算系数表》查得);
(2)标淮原粮。
是指将各种物料的含淀粉量(以酶法水解为准)全部折算为含淀粉65%的标准粮。
原粮主要包括酿酒用粮、酵母粮和所用大曲(不包括麸曲)中的残余淀粉等。
凡含淀粉在5%以上的原辅料,如高梁糠、玉米皮、细谷糠等,都应折算成含淀粉65%的标准粮。
标准原粮耗用量(公斤)=白酒生产淀粉总用量(公斤)/65%;
白酒生产淀粉总用量(公斤)=酿酒用原粮(公斤)×淀粉含量(%)+酒母粮(公斤)×淀粉含量(%)+大曲(公斤)×淀粉含量(%)
2.淀粉出酒率
淀粉出酒率是指每百公斤淀粉所产65度标准白酒的公斤数。
凡含淀粉5%以上的原辅料均应计算淀粉出酒率。
但白酒生产常用的辅料如粗谷糠、稻皮、高粱壳、小麦壳等,按规定不计算淀粉出酒率。
淀粉出酒率(%)=标准白酒产量/白酒生产淀粉总用量×100。
3.淀粉利用率
由酒精发酵基本方程式可知,理论上每162.15公斤纯淀粉,可产纯酒精92.14公斤,淀粉的理论产纯酒精率为56.82%,65度白酒的重量百分率为57.16%。
65度标准白酒理论出酒率=56.82/57.16×100%=99.41%;
淀粉利用率=淀粉出酒率/65度标准白酒理论出酒率×100%。
4.粮曲比
粮曲比=标准原粮耗用量/标曲使用量;
吨酒耗标曲(公斤/吨)=标曲总用量(公斤)/标准白酒总产量(吨);
出曲率(%)=标曲成曲量(公斤)/曲料总量(公斤)×100%;
标曲成曲量(公斤)=成曲量(公斤)×[(1-成曲水份)/(1-标准水分)];
(大曲规定标准水份为15%,麸曲规定标准水份为20%)。
(五)白酒生产行业财务核算特点
1.规模差别大,核算水平不一
白酒生产企业规模差别较大,既有大型、特大型的企业集团,又有数量众多的小酒厂、小作坊。
规模较大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信息化程度高,多数中小规模企业使用通用财务软件或自行开发财务软件进行核算,有的仍处于手工管理、手工记账阶段,有的小酒作坊甚至未设立账簿。
2.注重过程控制,实行半成品核算
白酒企业生产的原酒和酒精既可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成品酒,也可直接对外销售,一般需通过自制半成品账进行中间产品的核算。
白酒企业的自制半成品是考核企业生产能力、出酒率等指标的重要参考。
3.采用标准酒度,折算标准产量
由于受原料、气温、设备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酿酒企业每批次产品的酒精度均不一致,而原酒的出库入库、白酒的加浆降度、不同酒的勾兑等,都需进行酒度的相互折算,一般以温度20℃时的65度白酒的质量为标准,按照规定的折算系数,根据实际测量的酒精度,通过《酒度折算单》,将实际生产的白酒数量换算为标准白酒数量,以方便计量、统计和领用(需要说明的是折算后的标准白酒数量不得作为从量计征消费税的数量依据)。
在实际生产中,有的小酒厂应用一种粗略的计算方式,以65度为标准,根据实测酒度,每高(或低)1度,每百公斤酒增(或减)1.8公斤65度白酒。
4.涉税业务多,纳税核算复杂
工业企业的涉税问题在白酒生产行业一般均涉及。
从适用税种看,既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也涉及所得税及其他各税;从计税方法看,既涉及从价定率,也涉及从量定额;从取得发票情况看,既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又涉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四小票”;从其生产情况看,既有主体产品,也有副产品;从其销售对象看,既面向经销单位,也直接面向消费者,既有自产自用,也有赠送、发放福利,既涉及用产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业务,也涉及用产品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业务。
(六)白酒生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1.主要税收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5号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380号文)
2.详细内容
1994年之前,白酒行业负担的主体税种是产品税。
1983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
“用日常用粮酿酒的,按60%的税率征产品税;对于饲料粮酿酒的,按40%的税率征产品税。
对于用议价粮酿酒,有一定幅度的减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产品税取消,白酒行业变成了负担17%的增值税和25%的消费税。
尽管主体税种由一变二,但税改后的名义税率为40%左右,而且白酒厂家还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抵扣和消费税外购原料抵扣,实际税负并不比税改之前高。
如果税收止于此,多数白酒企业的日子将会很好过。
20世纪90年代曾出现过一个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1]82号),白酒行业的投资项目适用最高税率-30%,该税种对白酒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起到了较大的负面抑制作用。
幸运的是,2000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
该税种的停征搬去了白酒企业身上的一块重石。
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5号),规定“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
2000年,该通知的内容进一步升格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使大量白酒企业的净利润显著下降,有些企业甚至因此由赢变亏。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一条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这一规定对白酒企业冲击巨大,使得白酒行业的窘境雪上加霜,这区区5角钱从量税就把很多企业推到了悬崖边。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明确了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
另外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做出两项规定,第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第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
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出台,对白酒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具体如下: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380号文)出台,其中第四条:
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规定: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并且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3.涉及的税种及主要纳税环节
白酒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征收对象即各自的纳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白酒生产企业主要税种及征税环节一览表
环节
类别
涉税内容
核算依据
增值税
消费税
从价定率
环节
供应
原料
收购粮食等农产品
农产品收购发票
13%进项税额
——
供应
进口农产品
海关完税凭证
13%进项税额
——
支付运输费用
运输发票
7%进项税额
——
燃料动力
购进煤炭、热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进项税额
——
购进电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进项税额
——
购进水
增值税专用发票
6%进项税额
——
包装物
购进旧酒瓶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10%进项税额
——
购进其他包装物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进项税额
——
销售
产成品
半成品
正常销售白酒
销售额
17%销项税额
20%
销售
白酒用于福利、赠送、广告、样品
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17%销项税额
20%
白酒用于兑换、投资、抵债等
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17%销项税额
——
最高价
——
20%
白酒包装物押金
收取额
17%销项税额
20%
销售酒精
销售额
17%销项税额
5%
副产品
热力
销售额
13%销项税额
——
电力、二氧化碳、干冰等
销售额
17%销项税额
——
下脚料
酒糟、饲料
销售额
可免税
——
原材料
拨售粮食、煤炭等
销售额
13%销项税额
——
拨售包装物等其他材料
销售额
17%销项税额
——
委托加工
产成品
半成品
委托加工白酒
受托方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20%
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酒精
受托方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5%
支付加工费
加工费
17%进项税额
——
受托加工
产成品
半成品
受托加工白酒(代收代缴)
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20%
受托加工
受托加工酒精(代收代缴)
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5%
收取加工费
加工费
17%销项税额
——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税务管理的关键控制点)
白酒生产行业涉及税种较多,核算较为复杂,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违法问题在白酒生产企业都经常发生。
在实际检查中,应结合白酒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注意从总体上分析其税负率是否合理、投入产出比是否正常、耗能与产量是否匹配、价格和利润率是否符合常规,把握检查的重点和疑点,从供应、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入手,围绕原料购进、隐匿产销量和销售收入、混淆品种以及利用销售公司避税等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
以下侧重介绍白酒生产行业特有的主要涉税问题。
白酒生产行业常见涉税问题
(一)隐匿白酒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二)利用关联销售公司低价销售,减少消费税计税依据
(三)销售白酒按酒精申报纳税
(四)白酒用于赠送、福利、抵债等未按规定计税
(五)利用四小票违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违法列支原材料成本
(六)白酒包装物不按规定计税
(七)假借委托加工业务少计消费税
(八)附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白酒未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九)折算白酒销售数量少计从量定额消费税
(十)收取品牌使用费未按规定计税
(十一)将扣减返利后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少缴税款
下面就这十一类涉税问题及其税务管理,即常见检查方法展开具体分析。
(一)隐匿白酒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问题描述】
部分酿酒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存在隐匿白酒的生产和销售现象,主要方式包括:
1.设置两套账,将部分业务从购进、生产到销售环节全部在账外核算,不申报纳税。
2.将生产的部分产品直接从车间发出,不记销售,不申报纳税。
3.发出商品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
【主要检查方法】
1.分析企业产能与实际是否相符。
在了解酿酒企业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审阅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查阅“生产成本”、“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对比分析各月生产成本、产品库存、销售收入等变化情况,从中找出疑点;对核算不够健全的中小企业,应对企业的设备状况、生产能力、工人工资定额、出酒率、耗能指标(如吨酒耗粮、吨酒耗电、耗水指标等)进行综合分析,核实出酒率是否正常,产销量与耗能、人工费、生产成本等是否相适应,判断是否存在隐匿产销量的可能。
2.全方位调取相关涉税资料和数据。
在调取财务账簿凭证的同时,注意从供应、生产、销售、厂办等各部门调取与生产经营和纳税有关的资料,如购销合同、产品规格型号标准、生产报表、各类经济技术考核指标等;同时注意应用电子数据取证方法,调取企业财务核算电子数据和相关电子文档,从中发现问题线索。
3.检查账面是否隐匿销售。
一是审查“生产成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明细账。
看其对应科目是否正确,注意其贷方是否直接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完工产品不转库存、直接从车间发出,或虽已完工入库但直接从成品库发出不记销售的问题。
二是审核“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日记账。
检查其借方是否与往来账、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类账户对应,而不属“主营业务收人”、“应收账款”的情况,查阅其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属于转移销售收入、价外费用、随产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收入没记销售等问题。
三是审核往来账户、公积金账户。
注意审查长期挂账、只增不减的往来账项,注意审查“预收账款”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及其真实性,注意审查“盈余公积”、“应付福利费”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核实有无转移销售问题。
4.检查销售发票是否全部入账。
抽查审核部分销售数额较大业务的“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将原始凭证上的数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上的数额相核对;审核销售发票存根联,看有无断号或缺少的情况,查明有无销售发票不入账问题。
5.到销售部门、成品仓库、车间实地核实。
检查销售部门“销售台账”是否和财务销售账记载一致。
若检查期产成品库存较大,可到仓库抽查主要产品,将实际盘存数与保管员实物账、财会人员明细账的数量相核对,看是否一致;若实际库存量小于账面结存量,进一步查证是否属销售产品既不体现销售收入,又不结转成本的情况。
到生产车间进行核实,查找原料投入到产出各环节的相关原始记录,结合原材料、包装物的购进、发出情况,核实实际投入数量,半成品、成品酒的实际生产数量和入库、发出数量,落实是否存在生产的酒类产品直接从车间发货不记账问题。
6.调查企业资金状况。
在账面检查的同时,及时调查企业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可以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银行开户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将部分银行账号隐匿不报;对部分规模较小企业还应了解企业负责人、会计、出纳及相关人员的银行卡及储蓄存款开户情况;到有关金融机构依法查询资金收支情况,核实现金流量规模与企业申报是否相符合,并查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