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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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

1.2.2地方性法规、规章: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等。

1.2.3指导、参考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等。

1.3深圳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3.1自然灾害。

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霜冻、干旱、雷击、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3.2事故灾难。

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露、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深圳属于国际性物流城市,同时毗邻港澳,位置特殊,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3.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3.5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

深圳城市化特点非常突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4遵循原则

1.4.1以人为本。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

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以防为主。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

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3依法规范。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总预案、专项预案及其分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1.4.4分级负责。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模式,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组织体系。

市一级负责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一级负责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街道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居委会、社区管理站和社区综治办负责基层警情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1.4.5反应迅速。

健全我市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市、区、街道办、社区“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探索建立应急处置特殊状态下的调用机制,确保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法快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6资源整合。

整合全市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

1.4.7平战结合。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

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高效发挥作用。

必要时,充分发挥部队、武警在处置环节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以及民兵的后备作用,切实做到军民结合。

1.4.8公众参与。

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

事发前开展公众有组织参与的潜在危害辩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事发时准确发布预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

必要时动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的受灾区域及国内外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善后工作。

1.5适用范围

1.5.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类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2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类和分级

2.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2.1.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1.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2.1.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2.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或区基层单位调度辖区内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3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3.1蓝色预警(Ⅳ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3.2黄色预警(Ⅲ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2.3.3橙色预警(Ⅱ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2.3.4红色预警(Ⅰ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4分级规范

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协调制定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协调制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总体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协调调查和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3.1.2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等作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应急机构),是处置相应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定。

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1.3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草拟突发公共事件法规、规章和总体预案;整合各项应急资源;规范专项预案;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建立市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综合应急演习;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1.4各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授权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3.1.5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区一级领导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是:

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完善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专项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2组织体系框架

3.2.1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表一)

3.2.2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人或事件主管单位负责人、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2个基本应急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治安救助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区政府、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

(三)工程抢险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国土房产、交通、水务、供电、通讯、燃气、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医疗救护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生局牵头,市义工联以及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五)信息报送组。

由市委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负责,市委办公厅信息督查处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六)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七)物资保障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贸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贸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行业协会以及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八)交通运输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办牵头,市台办、口岸办,深圳海关、边检总站、检验检疫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环境处理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卫生、安监、城管、水务、气象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一)调查评估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监察、民政、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二)善后处理组。

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4预测和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应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1.3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

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

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两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4.2预警

4.2.1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2.2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4.2.3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

预警信息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深圳市各传媒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2.4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区政府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5.1.2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1.3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基本响应程序

5.2.1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区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

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2.2相应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对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5.2.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

事发现场在特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特区外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治安救助组。

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三)工程抢险组。

主要职责是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

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信息报送组。

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向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七)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八)交通运输组。

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

主要职责是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十)环境处理组。

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十一)调查评估组。

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十二)善后处理组。

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5.3扩大应急

5.3.1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5.3.2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深相关单位、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武警深圳市支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5.3.3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深圳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广东省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广东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

指挥权上移后,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5.4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直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区政府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6.2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6.3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深圳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6.4调查和总结

6.4.1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

6.4.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6.4.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委市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技术储备和保障

7.1.1市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人员、资金等储备资源。

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组织编制全市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全市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7.1.2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并依托大学或科研机构成立专家组,建立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7.2通讯与信息保障

7.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市电信运营部门要保障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7.2.2市科技和信息部门应开发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传输到市应急指挥中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7.3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4应急队伍保障

7.4.1强化以事发地公安、医疗卫生等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为后续处置,解放军、武警、民兵为增援,志愿者团体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7.4.2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部门、深圳海事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

7.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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