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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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为指导帮助各地区全面准确掌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的各项要求,对标对表做好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编制本手册。

1.2 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

1.3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1.4 术语和定义

1.4.1 人员密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4.2 大型群众性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不包括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1.4.3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1.4.4 城市新区

在旧有城区之外拟规划新建或已建成的具备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新型城市景观,以某一个或某几个城市功能为主导的新城区。

1.4.5 危大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1.4.6 老旧房屋

建成于2000年以前、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

列入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的也属于老旧房屋的范畴。

1.4.7 功能区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旅游景区等。

1.4.8 城市地下管线

敷设于地下,用于传送能源、信息和排泄废物等的管道(沟、廊)、线缆等及其附属设施。

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

1.4.9 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1.4.10 水文监测

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1.4.11 消防车通道

为了救火需要,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保证消防车通过的道路。

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消防车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

1.4.12 洪水风险图

直观反映洪水可能淹没区域、洪水风险要素空间分布特征或洪水风险管理信息的地图。

1.4.13 大型商业综合体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1.4.14 综合客运枢纽

将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的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集中布设,实现设施设备、运输组织、公共信息等有效衔接的客运基础设施。

1.4.15 游乐设施

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为游乐而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游乐设施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和小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小型游乐设施是指在公共场所使用,且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如滑梯、秋千、摇马、跷跷板、攀网、转椅、室内软体等游乐设施。

1.4.16 易涝点

道路积水深度超过15厘米且持续一定时间,对城市交通造成一定影响的积水点。

1.4.17 社会应急力量

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的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

2 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2.1 城市安全规划

2.1.1 城市总体规划、应急体系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

2.1.1.1 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面摸清并分析国土空间本底条件,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并以此为载体统筹协调各类空间管控手段,整合形成“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

按照“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要求,合理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密度,构筑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空间体系。

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2.1.1.2 编制应急体系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纲,推动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提高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1.1.3 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

2.1.1.4 加强规划内容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等,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并做好平衡协调,深入论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响。

2.1.1.5 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开展规划专家论证评审、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

2.1.2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

2.1.2.1 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开展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2.1.2.2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项目施工设计采纳评价建议。

2.1.2.3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采纳评价(评估)报告建议。

2.1.3 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各地根据行业或地方特点制修订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含既有各类堆放、散放的弃土弃渣、垃圾场所)、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含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法内有关安全和应急设施的各项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

2.2 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

2.2.1 市政安全设施

2.2.1.1 定期开展辖区范围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检查,检查程序和记录规范,及时维修或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消火栓(消防水鹤),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够100%正常使用。

2.2.1.2 加强城市周边森林山地防火道路、储水池、消防栓、输水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种植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严防“家火上山”和“山火进城”。

2.2.1.3 各地结合本地市政管线设施建设现状,制定城市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计划,有序开展老旧管网升级改造工作。

重点改造运行年限30年以上或材质落后、管道老化腐蚀严重、接口渗漏或存在泄漏等隐患的供水、热力老旧管网和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灰口铸铁管、镀锌钢管(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除外),或存在泄漏、机械接口渗漏、腐蚀脆化严重等问题的燃气老旧管网。

老旧的供水、供热和燃气管道改造率达到80%及以上。

2.2.2 消防站

2.2.2.1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的要求,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消防站的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1)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m2,二级站不宜大于4km2,小型站不宜大于2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2)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3)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

(2)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m。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2.2.2.2 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合理制定消防站建设年度规划,确定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和建筑面积指标,划拨专项资金,确保消防站车库车位数、场地(普通站和特勤站场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战勤保障站自卸模块堆放场)、房屋建筑(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和装备符合建设规模要求。

2.2.2.3 开展消防站消防通信设施(火灾受理终端、指挥信息管理终端、电话机、无线一级网固定电台、大屏幕显示设备、火警广播设备、视频设备)日常维护工作,完好率大于95%。

2.2.2.4 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车(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防护装备(消防头盔、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佩戴式防爆照明灯、消防员呼救器、消防员方位灯、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等)、抢险救援器材(特勤站侦检器材、警戒器材、破拆器材、救生器材、堵漏器材、输转器材、洗消器材、照明器材、排烟器材和其他及普通站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普通站和特勤站机动消防泵、移动式水带卷盘、移动式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器、拉梯、拉钩梯、水带等器材)符合标准要求。

2.2.3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2.3.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2019年版)设置分隔设施,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应在中间带设分隔栏杆,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10米;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应逐渐降低护栏高度,且不高于0.70米,降低后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断口处应设置分隔柱。

加强道路分隔栏日常维护,确保道路分隔栏全部正常使用。

2.2.3.2 桥梁要设置限高、限重标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标识完整清晰。

2.2.3.3 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50米范围内,按照《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要求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监控设施、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清晰。

2.2.4 城市防洪排涝安全设施

2.2.4.1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根据其保护对象或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以及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根据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2.2.4.2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城市易涝点进行防涝改造,编制整改方案并按计划完成防涝改造任务。

对排涝泵站、污水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立交桥下、低洼地带棚户区及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2.2.5 地下综合管廊

2.2.5.1 结合本地城市发展特点和道路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建办城函〔2019〕363号)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并按程序审批。

2.2.5.2 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不小于30%,城市市政道路综合管廊配建率不小于2%。

2.3 城市产业安全改造

2.3.1 城市禁止类产业目录

2.3.1.1 各地根据产业或地方特点制定本地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

2.3.1.2 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2.3.2 高危行业搬迁改造

2.3.2.1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改造或转产等奖励政策、工作方案和计划。

2.3.2.2 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改造或转产计划,确保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成搬迁改造。

其中:

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2.3.2.3 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入园要求,实现2017年以后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入园。

鼓励大型园区或距离周边居民区较近的园区实行封闭管理。

对暂时无法实行封闭管理的,应当首先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行封闭化管理。

3 城市安全风险防控

3.1 城市工业企业

3.1.1 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行安全风险

3.1.1.1 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建设完成视频和安全监控系统及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

监测监控对象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企业所有重大危险源(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

监测监控数据应覆盖企业值班监控中心、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等。

3.1.1.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规定安装安全仪表系统。

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3.1.1.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3.1.1.4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硝酸铵等危化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港口堆场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9号)的要求,对硝酸铵等危化品生产企业,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其他涉及可能产生爆炸事故的重点地区、港口码头、化工园区和企业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覆盖”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任务“两个清单”,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3.1.1.5 严格落实油气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在役管道定期检验等管道法定检验工作。

推动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不断提升管道质量安全水平。

3.1.1.6 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建构筑物距离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在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地域范围内,禁止开展危害管道安全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活动行为。

3.1.1.7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编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评价报告。

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每隔18个月进行一次。

3.1.1.8 油气长输管道途径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域安装全天候视频监控。

3.1.2 尾矿库、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风险

3.1.2.1 尾矿库构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3.1.2.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湿式尾矿库应当至少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进行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进行视频监控,干式尾矿库应当至少对坝体表面位移进行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进行视频监控。

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应当具有水情预警及坝体渗透破坏、坍塌预警功能。

在线监测系统应正常运行,及时分类处置报警信息,汛期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3.1.2.3 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堆填作业应控制填高速率,如果填高超过3m,且堆填速率超过3m/月,应对堆体和地基稳定性进行监测;垃圾坝体建筑级别为I、II类的,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计算。

3.1.3 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风险

3.1.3.1 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施工现场摄像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面、料场、出入口、仓库、围墙和塔吊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点,监控部位应无监控盲区;

(2)在需要监控固定场景(如出入口、仓库等)的位置,宜安装固定式枪机;(3)在需要监控大范围场景(如作业面、料场等)的位置,宜安装匀速球机。

3.1.3.2 按照《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要求,安装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对塔机的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信息进行实时监视和数据存储功能。

当塔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塔机控制回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

3.1.3.3 列入《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质检办特联〔2015〕192号)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应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依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7),采集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等相关参数。

3.1.3.4 建设项目的危大工程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要求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3.2 人员密集区域

3.2.1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

3.2.1.1 人员密集场所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GA/T1369-2016)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单元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单元、建筑防火单元、安全疏散设施单元和消防设施单元,并根据现场检查及评估判定的情况给出评估结论等级。

3.2.1.2 人员密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制度。

3.2.1.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2.1.4 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宜设置成环状,减少尽端路。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车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通道之间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

(2)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通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地;(3)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宜大于5m;(4)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举高消防车停靠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3.2.1.5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等要求。

3.2.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

3.2.2.1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明确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提出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的措施,包括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大客流监测预警技术手段,针对大客流采取区域护栏隔离、人员调度、限流等应急管控措施。

3.2.2.2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性工作原则,尽可能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统筹考虑活动参与各方服务工作流程、环节以及各种类型风险。

3.2.3 高层建筑、“九小”场所安全风险

3.2.3.1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高层建筑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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