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和装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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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和装修标准

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和装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AA区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确保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科学、设计规范、装修实用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AA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含社区党群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站、社区管理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图书馆、图书阅览室、展览馆、文化馆等)、社区健康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人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警务室、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社区菜市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公共连廊、天桥、公共车行(人行)通道等。

第三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和建设(位置、面积等)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

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集中、统一设置,规划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实用性强、有独立出入通道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位置,满足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严禁规划在封闭式管理的楼宇或小区内部。

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注明用地面积;非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设置于所处建筑物的首层或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的二层(文化活动室除外),且易于通达,并充分考虑采光、通风等因素。

第四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管线均按独立抄表到户设计,除经营性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外,其他公益性的物业均按公益或居民收费标准单列管线建设和报装。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有关设备附属管道、线路等隐蔽工程亦应同步设计及同步施工,避免需后续改造破坏已有装修。

第五条为满足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功能要求,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一次性装修到位,具备使用的硬件条件,装修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标准。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整合、集中设置后的公共区域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楼梯、电梯等的装修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标准及小区其他公建装修标准中任意一者。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和装修设计图纸的审核及验收流程按《深圳市AA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幼儿园

第六条幼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宜设置在出入方便、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其出入口应直接临靠市政道路,且不宜设在小区车库(停车场)出入口附近。

第七条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且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于远离相邻建筑物方位。

第八条幼儿园厨房应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首层厨房的进货通道不能与成品出口设置为同一出入口。同时幼儿园要配备无障碍设施。

第九条幼儿园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AA区公配幼儿园装修设计指引》、《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执行。

第三章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

第十条养老服务用房(含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星光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宜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组合设置,满足“医养结合”要求。

第十一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群众上门方便、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位置,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生产、贮存等场所,与学校、机动车出入口等设施保持10米以上的物理间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得与垃圾收集站相邻设置。

第十二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设置为连续楼层的,连续楼层不得高于两层,并配置专用的室内楼梯和垂直式电梯。

第十三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位于建筑物首层的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35%,门面宽度不小于10米;养老服务用房位于建筑物首层的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25%。

第十四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通风和采光须符合住宅建筑要求,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应设置排烟通道。

第十五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满足患者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达到消防建设要求;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污物运送的单独出口,可与消防疏散通道合并考虑;应符合国家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

2004)规定,设置好污水排放管道,配建好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面积不小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面积的1.5%。污水处理管道连通污水处理站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每间临床科室,污水处理站有排入市政生活排水管道的入口。其它细部标准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执行。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用房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满足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达到消防建设要求。

第十七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的装修标准: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5.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应能满足老、弱、病、残人士的入厕需求,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6.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耐火、无污染的材料。

7.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AA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标准化应用指南》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十八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深圳市A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AA区社会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AA卫计〔2018〕174号)执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执行。

第四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十九条公共厕所应临靠市政道路,设置标准应根据服务面积、人流量和使用频率合理确定。人流密集区域公共厕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比例宜为2:

1,其余场所为1.5:

1~1:

1,同时需配建母婴室及第三卫生间。具体依照《深圳市高品质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深圳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及《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Ⅱ类及以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垃圾转运站建设宜独立占地;确实无法独立占地的,可考虑附建式,可选在绿地、山边等区域或首层、地下式、半地下式,不宜设置在商场、影剧院、学校、餐饮等人流密集区域。

第二十一条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建设需配备智能除臭设施,包括生物除臭、负压抽气、风帘阻臭等设备;需完善排污设施,设置沉砂池和隔油池,实行雨污分流;需做好地面防污、防滑、防渗等措施,按尺寸要求设置站内U型排水、站口截水沟及高频卸料区钢板;内墙墙面需使用瓷砖满铺,天花板需做好防水防霉防污;需配备高压冲洗设备。

第二十二条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应尽可能远离民居,与居民区住宅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设置在尽可能隐蔽、对居民干扰小且与居民门窗有良好隔离条件的地方。附建式垃圾转运站门口净高应大于6.5米,且必须满足车辆最大伸长高度;单箱转运站门口净宽不小于4.5米,双箱按比例增加;转运站净深应大于11米。

第二十三条垃圾转运站需进行雨污分流,站内冲洗、渗漏液等污水需经沉沙、隔油后接市政污水管网,站外雨水需接市政雨水管网。站内U型排水沟直径应≥150mm,设置地漏;站口截水沟宽度应≥300mm;渗滤液排放预埋暗管直径应≥200mm。雨水导排和室内污水外流需设置合理坡度,室内为平面,室内整体比室外低,坡度高差应相差5-10cm,且保证室内的污水不外流污染路面,室外雨水不倒灌。

第二十四条为方便垃圾压缩装置的放置,垃圾转运站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

第二十五条垃圾转运站的其它技术标准参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深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工程技术指引》、《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深圳市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基本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垃圾转运站场地应满足垃圾运输车辆卸料及回车作业要求,以及满足垃圾运输车辆进出站及停车等待要求。

第二十七条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应充分考虑通风和采光,并安装门窗。

第二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规范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装修标准:

一次装修到位,地面铺设地砖,墙面瓷砖到顶,天花板刷乳胶漆(洗手间天花板吊顶),安装洁具、灯具,通水、通电。

第五章社区警务室

第三十一条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并按窗口接待区、业务办公区、备勤室、洗手间等功能进行间隔。

第三十二条社区警务室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临靠市政道路位置,门面宽度应不小于3.8米,门口坡道及室内通道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基本要求。有条件应设置紧急出警车专用车位。

第三十三条社区警务室的装修标准:

1.门窗配套,室内地面铺设地砖;

2.室内墙面、天花板刷乳胶漆;

3.洗手间墙面贴瓷砖,天花板刷乳胶漆,安装洁具和通风设施;

4.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5.房间通电信、电视、有线网络;

6.安装防盗设施。

第六章党群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站和社区管理用房

第三十四条党群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站和社区管理用房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宜设置在群众出入方便、便于办事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

第三十五条党群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站和社区管理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第三十六条居委会用房、便民服务站应设置在建筑物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党群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站和社区管理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设置在连续楼层的室内必须配置楼梯和垂直式电梯。层高不小于4.2米(梁下净高不小于3.8米),柱距(结构间距)应大于6.6米;党群服务用房设置在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时,须均衡设置,其首层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50%,门面宽度结合项目规模设置,应不小于10米。

第三十七条党群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站和社区管理用房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达到消防建设要求;还应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通风和采光符合住宅(办公)建筑要求,其门面必须临靠市政道路,室内应方正,满足群众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八条党群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站和社区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

1.门窗配套,室内地面铺设地砖;

2.室内墙面、天花板刷乳胶漆;

3.洗手间应能满足老、弱、病、残人士的入厕需求,墙面贴瓷砖,天花板吊顶,安装洁具;

4.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5.房间通电信、电视、有线网络;

6.燃气管道应按装修方案设计铺设,并预留阀门。

第七章文化活动用房、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展览馆、文化馆

第三十九条根据《AA区政府文体类公配物业建设指引》,文体类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社区文化活动用房(服务中心)、采取建筑物附设形式建筑的图书阅览室、公共图书馆、展览馆、文化馆或其他形式的公共文化建筑等。

第四十条图书馆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执行。展览馆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执行。

第四十一条文体类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宜设置在群众方便出入、便于办事的位置,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

第四十二条文体类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第四十三条文体类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连续楼层不得高于三层,层高不小于4.2米(梁下净高不小于3.8米),柱距(结构间距)不小于6.6米;社区文化活动用房设置在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时,须均衡设置,其首层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门面宽度应不小于10米,必须配置电梯和楼梯,并满足群众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文体类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达到消防建设要求。

第四十四条文体类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须临靠市政道路,室内应方正,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第四十五条文体类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装修标准:

1.门窗配套,室内地面铺设地砖;

2.室内墙面、天花板刷乳胶漆;

3.洗手间应能满足老、弱、病、残人士的入厕需求,墙面贴瓷砖,天花板吊顶,安装洁具;

4.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5.房间通电信、电视、有线网络;

6.燃气管道应按装修方案设计铺设,并预留阀门。

第四十六条文体类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AA区政府文体类公配物业建设指引》、《深圳市AA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深AA府办函〔2018〕20号)执行;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根据规划使用要求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八章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充电站

第四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优先配置在就业岗位集中的商业办公区、大型商业区、公共交通枢纽、口岸以及公共建筑等主要客流集散点。

第四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临靠现状市政道路,避开交叉路口和住宅区(商业区)车辆、行人主要出入口。

第四十九条公共停车场(库)应独立占地;确实无法独立占地的,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在无法满足配建车位数量时,可在连续楼层内合理布置并与建筑物的自用停车场进行物理间隔,保证车辆可以独立进出。

第五十条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时应设置专门的人行通道,并按不低于每100个车位1部电梯的标准配备可直达地面的专用垂直式电梯。

第五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库)应充分考虑市民绿色出行需求,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第五十二条公共充电站应与公共停车场(库)组合设置,并按国家、省、市、区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三条公共充电站和公共停车场(库)应按规范配置停车场标识系统、场内智能监控系统和车辆进出管理系统。

第五十四条公共充电站和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深圳市交警部门对停车场建设的要求及电动汽车充电场所和公共停车场(库)消防验收要求。

第五十五条公共充电站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

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SZDB_Z29.2-2015)、《电动汽车立体充电站设计施工规范》(SZDB_Z148-2015)、《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服务规范》(SZDB_Z149-2015)执行。

第九章社区菜市场

第五十六条社区菜市场室内净高不低于4米,设置两个以上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主要购物通道宽度大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门面宽度不低于4.5米,门口坡道及室内通道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基本要求。

第五十七条社区菜市场的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原则上应集中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且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可见性强、交通便利,整体布局应方正实用,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通道。

第五十八条社区菜市场应配备便于接驳的三相供电、供水及排水排污设施,配置保洁工具存放室。

第五十九条社区菜市场的装修标准:

1.室内地面铺设地砖,形成一定坡度向两侧排水槽倾斜,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

2.室内墙面(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3.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4.预留电信、电视和有线网络接口;

5.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6.摊位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

7.室内营业设施、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风设施、卫生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章其它

第六十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须设置在便于居民识别和使用的区域;除专门规定外,物业室内横梁及消防管道等最低处离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米。

第六十一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装修材料参照以下要求执行,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影响外观的天花板应吊顶:

材质具有隔音、隔热、防火防潮、绿色环保等特性。

2.墙漆:

具有防火阻燃,保温隔热,便于清洗,绿色环保等特性。

3.地砖:

具有较好的防滑性和耐磨性,便于清洁;地砖采用800mm*800mm以上规格的型号。

4.洗手间设施:

(1)卫生间面盆:

平滑光泽,棱角无损伤,无开裂、剥边、落脏、正面磕碰等缺陷;

(2)龙头把手:

单把冷、热水混合开关,并带去水堵头、上水软管及龙头角阀;(3)卫生间坐便器:

平滑光泽,棱角无损伤,无开裂、夹层、釉裂、剥边、落脏、釉泡、缺釉、棕眼、正面磕碰等缺陷。

5.施工验收标准不应低于《绿色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评价标准》(T/CBDA2-2016)评分总分60分,即不低于绿色室内装饰装修等级二星级。

第六十二条公共连廊、天桥、公共车行(人行)通道等其他未详细规定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或因项目规模和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按《深圳市AA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标准中依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以最新颁布的版本为准,如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高于本标准的,以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为准,如低于本标准,则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标准由AA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引用标准规定名录

1.《AA区公配幼儿园装修设计指引》(区教育局提供)

2.《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

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6.《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

2004)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

8.《AA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标准化应用指南》(区卫生健康局提供)

9.《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

10.《深圳市A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AA区社会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AA卫计〔2018〕174号)

1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

12.《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

13.《深圳市高品质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

14.《深圳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1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

1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

17.《深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工程技术指引》

18.《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

19.《深圳市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基本要求》

20.《绿色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评价标准》(T/CBDA2-2016)

21.《AA区政府文体类公配物业建设指引》(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供)

2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

23.《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24.《深圳市AA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深AA府办函〔2018〕20号)

25.《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

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SZDB_Z29.2-2015)

26.《电动汽车立体充电站设计施工规范》(SZDB_Z148-2015)

27.《深圳市AA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AA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深AA府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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