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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法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方法

(一)概述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国内银行业并购案例有限,与并购案例相关联的、影响交易价格的某些特定的条件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知,无法对相关的折扣或溢价做出分析,因此并购案例比较法较难操作。

而上市公司比较法更多的是借鉴证券资本市场的公开交易信息,在资料获取和操作上更加简便,因此本次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

(二)技术思路

采用市场法时,应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企业,保证所选择的参考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

参考企业通常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具体来说一般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市场;

2、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

3、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的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可以量化,相关资料可以搜集。

运用上市公司比较法通过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上市银行公司信息,选取和确定比较上市银行公司。

2、价值比率的确定。

3、分析比较可比上市银行公司和待估对象,选取比较参数和指标,确定比较体系。

4、通过可比上市银行公司的参数和指标与待估对象的参数和指标进行比较,得出修正指标。

5、通过可比上市银行公司的修正指标与可比上市银行公司的价值比率进行相乘,得到修正价值指标。

6、对修正价值指标进行加和平均,得到待估对象的价值指标。

7、扣除流动性折扣后,选取最合理的估值确定为待估对象的评估值。

(三)评估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其中:

P:

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可比公司基准PB𝑖:

第i个可比公司的基准PB。

二、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通过选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被评估企业及各可比公司在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利润增长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调整并考虑流动性折扣后确定评估对象的评估值。

具体步骤如下:

(一)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

本次被评估企业为浙江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企业属于银行业。

同时,由于浙江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在大陆内地,因此本次评估选取的可比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

根据wind资讯中的行业分类,在我国A股市场上共有16家银行业上市公司,包括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八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三家城市商业银行。

截至到

2015年12月31日,我国A股市场上16家上市银行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表4-1上市银行的基本情况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总股本

(百万股)

总资产

(百万元)

总市值

(百万元)

分类

601398.SH

工商银行

356,406.26

22,209,780.00

1,575,126.93

大型商业银行

601939.SH

建设银行

250,010.98

18,349,489.00

1,124,974.67

大型商业银行

601288.SH

农业银行

324,794.12

17,791,393.00

1,031,433.62

大型商业银行

601988.SH

中国银行

294,387.79

16,815,597.00

1,087,567.18

大型商业银行

601328.SH

交通银行

74,262.73

7,155,362.00

412,929.59

大型商业银行

600036.SH

招商银行

25,219.85

5,474,978.00

441,499.53

股份制商业银行

601166.SH

兴业银行

19,052.34

5,298,880.00

325,223.39

股份制商业银行

601998.SH

中信银行

46,787.33

5,122,292.00

292,944.54

股份制商业银行

600000.SH

浦发银行

18,653.47

5,044,352.00

340,798.92

股份制商业银行

600016.SH

民生银行

36,485.35

4,520,688.00

329,490.75

股份制商业银行

601818.SH

光大银行

46,679.10

3,167,710.00

190,490.35

股份制商业银行

000001.SZ

平安银行

14,308.68

2,507,149.00

171,561.03

股份制商业银行

600015.SH

华夏银行

10,685.57

2,020,604.00

129,722.85

股份制商业银行

601169.SH

北京银行

12,672.23

1,844,909.00

133,438.58

城市商业银行

601009.SH

南京银行

3,365.96

805,020.24

59,577.41

城市商业银行

002142.SZ

宁波银行

3,899.79

716,464.65

60,485.81

城市商业银行

XX银行

3,064.00

133,049.27

——

城市商业银行

(数据来源:

wind资讯)

在可比银行选择过程中,主要从总股本、总资产规模、商业银行类型等方面进行比较。

在总股本、总资产规模方面,浙江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总资产规模小于16家上市银行,总股本与南京银行、宁波银行较接近,总资产低于16家上市银行;在商业银行类型方面,浙江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城市商业银行,与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类别相同。

综上,根据分析,与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三大城市商业银行,即北京银行(601169.SH)、南京银行(601009.SH)、宁波银行(002142.SZ)与被评估银行更具有可比性。

因此,本次评估选取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3家银行为本次评估中的可比公司。

可比银行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2可比公司选取表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

002142.SZ

宁波银行

2

601009.SH

南京银行

3

601169.SH

北京银行

1、宁波银行基本情况

宁波银行前身为宁波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2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于1997年3月3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银复(1997)136号文件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8年6月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将原注册名称―宁波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宁波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3日,经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宁波银行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50亿股,并于2007年7月19日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两大股东,分别持有其7.80亿股和7.25亿股股份,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18.58%。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7,164.47亿元人民币,吸收存款3,556.86亿元人民币,发放贷款和垫款2,483.99亿元人民币,2015年净利润65.67亿元人民币。

2、南京银行基本情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8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

南京银行于2007年成功上市。

下辖泰州、北京、上海、杭州、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宿迁、连云港、江北新区、徐州、淮安等17家分行,实现省内地级市全覆盖,目前有151家营业网点。

法国巴黎银行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京银行前两大股东,分别持有其50.06亿股和41.77亿股股份,持有比例分别为14.87%和12.41%。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8,050.20亿元人民币,吸收存款5,041.97亿元人民币,发放贷款及垫款2,422.27亿元人民币,2015年净利润70.66亿元人民币。

3、北京银行基本情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29日设立。

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

1998年3月2日,名称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28日,名称由“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NGBANKN.V.公司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两大股东,分别持有其17.29亿股和11.20亿股股份,持有比例分别为13.64%和8.84%。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北京银行总资产18,449.09亿元人民币,吸收存款10,223亿元人民币,发放贷款和垫款7,479.17亿元人民币,2015年净利润168.83亿元人民币。

(二)价值比率的选取

就金融企业而言,价值比率通常选择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与折旧息税前利润比率(EV/EBITA)、企业价值与税后经营收益比率(EV/NOIAT)等。

在上述四个指标中,企业价值与折旧息税前利润比率(EV/EBITA)、企业价值与税后经营收益比率(EV/NOIAT)

侧重企业整体价值的判断;而市盈率(PE)、市净率(PB)侧重股东权益价值的判断,以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为目的,适合选取市盈率(PE)、市净率(PB)作为价值比率。

本次评估未选取市盈率作为价值比率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银行是周期性行业,其收益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相应的市盈率比率波动也较大。

同时,近年经济下行对银行业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在资产减值损失方面,近几年计提比例较大,直接影响净利润。

考虑到市盈率指标对于近年银行业波动性较大等原因,未选择其作为价值比率;另一方面,银行在损益表中作为支出提取的减值拨备直接影响盈利水平,从而影响市盈率。

减值拨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风险偏好,稳健的银行可能会在界定贷款质量上更谨慎一些,在拨备上更保守一些,而另一些银行则可能相反。

由于银行间减值拨备的提取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因而净利润指标不能较好地反映当年的业绩。

由于我国对于银行企业实行资本监管,资本是在充分考虑了银行企业资产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损失和变现损失基础上,对银行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性监管指标,用于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故资本对于银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同时,净资产作为累积的存量,当年减值拨备对净资产的影响远远小于对当年利润的影响。

因此,本次评估最终确定采用市净率(PB)指标来对其市场价值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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