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排版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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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排版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

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3─

第七条党政机关的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党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省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另一种直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

(七)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和文种组成。

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

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八)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

(十三)印章。

除印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纪要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十四)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首页应标注“附件”字样。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号。

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

被转发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不再标注。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具体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七)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未经协商,不得上报。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室(厅)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党委、政府部门报请以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文,下级机关请上级机关转报请示,应当认真起草代拟稿,并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行性负责。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审核。

办公室(厅)应确定人员负责文稿审核工作。

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事项是否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四)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密级、印发传达范围等是否恰当;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应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公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签发公文不使用铅笔。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三条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的办公室(厅)联合行文时,政府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由政府办公室(厅)审核,然后转党委办公室(厅)办理发文;党委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由党委办公室(厅)审核,转政府办公室(厅)会签,再由党委办公室(厅)办理发文。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

由文秘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公文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

收文后,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并记录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除领导同志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领导同志之间自行横传。

(六)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及时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七)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

文秘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应对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及时办理发文登记,包括编排发文字号,记录发文单位、签发人和签发时间,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

(三)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七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加密传真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绝密公文传递前要使用专用信封单独封装,加贴密封签或加盖密封章。

第二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审签过程稿、定稿、正本和其他有存查价值的材料(包括音像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

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五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六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条对录有密级公文的计算机硬盘、光盘、磁带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九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室(厅)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省以往发布的有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2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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