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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材料

行政处罚案例教学

(案例材料)

案例一: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一、案件梗概

2009年,上海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事之前,司机张晖也搭载胃痛路人,而遭遇钓鱼执法。

两个事件的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二、事件回放

2009年9月8日下午

张晖(化名张军)驾车因搭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人,被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

详细情况

张军“长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7分钟后,该男子“完全没有了胃疼的样子”,并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称,他当时立刻表示,“我是私家车,你胃疼才载你的,不要你钱”。

两分钟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停下。

该男子试图拔出该车钥匙,并与张军扭成一团。

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随后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那位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9月10日

张晖在爱卡上海论坛发了题为《无辜私家车被课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的帖子。

9月14日

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同日,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

9月28日

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

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0月14日晚

到上海开车才两天的18岁河南小伙儿孙中界,本打算做好事让人免费搭便车,没想到却陷入执法部门的“钓鱼”圈套,被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拉客。

详细情况

“我想不通,做好事会给我惹这么大祸。

”孙中界说,他家住商丘市柘城县农村,哥哥孙中记在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车队当队长。

通过哥哥介绍,他来到哥哥所在的公司开车。

10月13日是他头天上岗开车。

10月14日晚,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

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

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

”孙中界回忆说:

“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

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

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

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

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

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

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

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

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

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

“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10月14-19日

孙中界激愤之下断指以证清白。

事情发生后,孙中界的哥哥向媒体投诉,东方早报等上海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报道引起了轩然大波,上海本地媒体以及北京、广州等地的媒体纷纷赶至上海采访。

详细情况

记者:

如何证明你的清白?

孙中界:

我怎么能证明?

只有天地良心知道我的清白,我要说的是,我是在做好事,我没要那个男子的钱,是他丢下钱诬陷我的。

既然执法局说我非法营运,就请执法局拿出录音录像证据,我愿意配合他们的调查,希望他们能公开他们的证据,还我清白。

记者:

下次开车再碰到有人遇到困难求助拦车,还会停车吗?

孙中界:

我很想帮助这些人,可我再也不敢轻易停车了,我已经为这付出一个手指的代价了。

10月20日

浦东新区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10·14”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查。

结果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此结论引发全国普遍质疑。

10月22日

浦东新区又成立了一个新的联合调查组,由上海市,还有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还有中央、地方的媒体共同组成,彻查“钓鱼案”事件。

10月26日

上海市政府宣布:

浦东新区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10月27日

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承认孙中界的确是被“钓鱼”后,100多名“中招”者聚集在原南汇区城市管理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还车或退回罚款。

10月29日上午

上海“张晖事件”的被处罚人张晖从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领回罚款。

11月12日下午

张晖在“天涯社区”发表《我家人被钩头威胁,为何要如此苦苦相逼》的帖子,他在帖子中称收到一封恐吓信,信中称掌握张家信息,要求他罢手撤诉。

补充情况

在两天暗访中,一证件号为“沪,16337×”的出租车司机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这位老司机一直在闵行区地带做生意。

他向记者证实,所谓“钓钩”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这很正常,真的黑车嘛,很难抓的。

那么就找个‘钓钩’来,钓你上钩,让你做黑车,罚罚款喽。

”他说,整个上海市至少有上千个“钓钩”。

每次执法前,执法大队都会先确定抓黑车的“地带”,然后带着“钓钩”前去踩点,一般一个区至少设置五六个点,一个点要抓至少5辆车。

“钓头”在招募“钓钩”时不分男女,一般有三个要求:

一是长得干净,不猥琐,但也不容易被记住;二是衣服得穿得干净,至少得像个普通市民;三是容易被信任,“最好胖一点,和蔼一点,憨厚一点”。

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200元。

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也是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

“钓钩”用这些钱准备录音笔等工具。

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月能净赚1万至2万元。

几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宝山区等市郊的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执法方式。

他们往往通过“埋伏”作战,“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并处以1万至2万元的行政罚款。

他们在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拥有收取行政罚款的专用账号。

11月16日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首度回应“钓鱼事件”:

说明我们法治意识淡薄。

11月19日

张晖诉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审结。

法院当庭判决原告张晖胜诉。

补充情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曾提到,在两年时间里,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三、讨论问题

1.为什么会出现钓鱼执法?

2.在哪些情况或者领域还有钓鱼执法?

3.钓鱼执法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为什么?

 

案例2:

同一地点的105次罚单

一、案件简介

2005年,杜宝良,一位外地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在北京成了“名人”,因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他连续105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同一地点闯禁行,不得不交1050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

他的事情不仅被报纸整版地报道,还被冠以“杜宝良现象”进行讨论,许多人通过电视看到了这位老实得有些木讷的卖菜人。

杜宝良也是“有车一族”,他开着一辆长安小货作为运菜的工具,早上两点起床,到南城的蔬菜批发市场去批菜,然后赶在六七点钟进城,到位于西城区真武庙头条的一个小区去卖菜,一直到晚上8点天黑了才回家。

每天他只能睡四五个小时,然而就这样,忙忙碌碌一年,才能挣1万元钱。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到交通执法站查违章记录时一下子就蒙了,他每天只开二十七八公里,就是批菜、卖菜、回家的路程,但真武庙头条是必经之路。

由于真武庙头条路很窄,而且道路两侧都被辟成了收费停车场,总是密密麻麻地停满了车,所以那条路是个单行线,西口有一个禁止驶入的标志。

但多年来杜宝良总是大老早就来,天黑了才走,每次从西口驶人时很少碰上车,也没有遇到过交警,习惯成自然,看到那个禁行标志他也不在意。

对于路上新安的电子眼,杜宝良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为他说,在北京这么多年,都是半夜2点多就起床,晚上七八点钟才回家。

到家吃口饭就睡觉了,不读书,更不看报。

家里有台电视机,基本上不看。

他真的不知道摄像头这么厉害,也不知道得自己去查违章记录这条规定。

而在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曾经在该路口被查出违章。

2005年6月1日杜宝良接受了在同一地点违章105次的10500元巨额罚款,6月9日,按照相关规定,他重新参加了交法考试后取回了驾照。

6月13日杜宝良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禁行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应为无效标志为由,要求撤销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回罚款。

杜宝良起诉西单队的理由是:

禁行标志应为无效标志;交通队执法程序违规,少送达81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西单队未及时告知杜宝良有违法行为,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

2005年6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决定。

2005年7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召开“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动员大会。

市交管局表示,对于非现场违法者,今后将邮寄书面告知书,并利用北京街头的信息亭及时发布违章信息。

此外,民警暗中执法也将有所约束:

以抓拍方式记录的违法行为,民警不得现场再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

交管部门还将全面清理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

今后,固定违法监测设备重点安装在交通秩序乱点、事故黑点、警力控制不到地区。

市交管局局长李建华将“非现场执法告知的环节是否通畅”、“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设置有无不规范”、“限速标准是否需要规范”等四类行为列为“需要规范的重点执法环节”,并就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八项整改措施。

2005年7月27日,杜宝良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市交管部门的行政诉讼请求。

撤诉书称:

经本人考虑,自愿撤回起诉。

北京西城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杜宝良撤回起诉。

杜宝良表示,“我确实违章了,但交管局也有不对的地方。

现在他们纠正了,我觉得合情合理。

我能接受,所以我撤诉了。

此案在当年引起激烈争论,同一地点的105次罚单事件、杜宝良事件成为媒体和公众热切关注的话题。

二、讨论问题

1.本案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哪些问题?

2.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如何完善?

案例3:

殷文华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

殷文华,男,1984年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

被告: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2009年7月26日晚,原告殷文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玉兰路60弄1号1104室与案外人马小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查获。

7月27日,浦东分局以原告从事嫖娼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又以原告犯有嫖娼行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

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被告批准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决定撤销原告的行政拘留决定。

被告于同日下达了劳动教养执行通知书。

原告不服,以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另查明,2007年7月26日,原告殷文华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一审法院认为,对违法行为人实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其职责。

本案原告从事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该处罚决定执行期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又以原告同一违法行为向被告呈报批准劳动教养,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属于对相对人同一违法事实的重复处理。

被告对浦东分局的呈报予以批准,并决定对原告实行劳动教养显属不当,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该劳动教养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原告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9年8月4日作出的(2009)沪劳委[审]字第38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负担。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起上诉,认为1.劳动教养案件诉讼标的是我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而非浦东分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对劳动教养决定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我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及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法定程序是请示、决定、送达。

可见,无论是从诉讼标的还是审理范围来看,浦东分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不在一审法院审理范围之列,一审法院对此审理并作出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2、浦东分局在对被上诉人先予行政拘留,但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上诉人因嫖娼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事实,符合劳动教养标准,即向我会请示劳教,并且在我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向被上诉人送达生效之前,依法撤销了对被上诉人的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部法制司对〈行政拘留时间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请求〉的答复》,即“被劳动教养的人被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拘留日期应折抵劳动教养日期,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故原审法院将被撤销的行政拘留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一事二罚,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3.一事二罚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是相对行政处罚而言,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二条已经明确了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强制性教育措施,且《行政处罚法》也未将劳动教养列为行政处罚。

因此,劳动教养根本不属于行政处罚。

本会根据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认为浦东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明显不当,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不够刑事责任予以劳动教养。

浦东分局本着违法必纠的原则撤销了对被上诉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并向被上诉人进行了送达。

本会在确定劳动教养期限后,将被上诉人之前被羁押的时间在劳动教养期限中全部予以折抵,并未影响被上诉人的权利,所以也不存在一事二罚的情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对象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

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于1991年9月4日公布实施,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卖淫嫖娼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况且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本案被上诉人殷文华实施了嫖娼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对其处以十五日的治安行政拘留。

现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以被上诉人在2007年因嫖娼被处治安拘留五日为由,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对被上诉人殷文华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上诉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活动,均围绕上诉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超出审理范围。

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劳动教养决定的理由虽然有失准确,但实体判决撤销是正确的。

上诉人提出撤销原判,维持其作出的(2009)沪劳委[审]字第38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被上诉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的请求,因其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6月,上海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行政赔偿决定,赔偿原告被羁押期间损失2.4万元。

二、讨论问题

1.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吗?

2.本案反映了哪些深层次问题?

3.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如何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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