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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使用规章制度

行车使用规章制度

篇一:

行车安全操作规范及运行管理制度

2、使用范围:

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

行车操作人员及操作过程。

3.1每台行车,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操作证

的行车工人操作,操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2行车工人必须了解行车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熟悉行车操作规范和行车方面的基本知识,并清楚设备安全使用,维护规则。

3.3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上口哨,认真检查钢丝绳滑轮卷扬机、吊钩、夹钩、撬棍等机具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排除和修整。

3.4工作前要明确分工,设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3.5使用单位应建立行车工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链条和安全装制进行检查,性能不正常时,应立即排除。

3.6不准未经培训的无证工人操作,粗心大意操作,超负荷操作;斜吊斜拉操作,破坏性野蛮作等一系列的违章操作。

3.7操作前,必须注意周边环境,保证安全。

当行车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进行操作。

工作结束时,应将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主电源,并将手柄扳回零位。

3.7.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的;

(2)行车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的;

(3)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的;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的;

(5)工作场地灰暗,无法看清地被吊物情况等的。

3.7.2操作人员,应遵守下述要求:

(1)不得利用极限位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工作时,吊钩下严禁站人,

且人不能随构件上升下降;空中运行时,吊具位置不得低于

一个人的高度(约离地2.5米)

(4)行车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行车,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

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圈数;

(6)不准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及主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

电门按钮;

(7)吊具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

变形;

(8)严禁斜拉提升重物,带重物运行时,重物最低点离重物运行

线路上的最高障碍物至少0.5m;

3.8.良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

3.9.落必须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入钢丝绳和吊钩,防止碰坏构件或其他设备,非操作人员不许接近。

3.10.严格禁止用吊钩运送或起升人员。

3.11.禁止用任何方法从行车上抛下物品。

3.12.工具、备品、紧固件、杂物等必须存放在专门的箱子内,禁止随便散放在行车上,以避免物件落下时发生人身或损坏设备事故。

3.13.吊运时必须弄清所吊物品的重量,选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准使用不同直径钢丝绳,不准斜拉歪吊和超负荷吊运,如特别情况,应请示领导,经有关人员同意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吊运。

3.14.吊运构件及设备要衬垫好,防止弯曲、变形和磨损设备表面,工作时,人不准随设备构件上升下降,不能站在起吊构件下面。

3.15.吊运重大构件或大型设备和双机抬吊时,必须找好中心点以保持平衡,钢丝绳分开角度不得大于60°,长型构件最少要在构件上绕两圈紧锁好,起吊离地20-300毫米暂停,待检查安全可靠后,栓好牵引绳再继续起吊。

3.16.使用的绳扣,每一个捻距如有折断5-6丝,应禁止使用,不得指挥司机吊运埋在地下和被压住的构件和易爆品。

3.17.吊件降落必须预先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下钢丝

绳和吊钩,防止碰坏构件或其它设备,非操作人员不许接近。

行车工指挥信号按一般习惯规定(三种):

(1)手势

(2)口哨(3)旗号

3.18.起升机构不得利用电动机的突然返转来作为机构的制动,只有在发生意外事件中,才允许使用这种制动方法,平移机构允许打反档,第一档用来进行电气反接制动,第一档转子所串电阻应调整适当。

3.19.起重机在每次运转前,必须先发出警告信号。

3.20.在提升接近额定载荷的重物时,应先考验制动器能否刹住以保安全。

3.21.操作凸轮控制器时,不宜腕时由零档一下推向最高档,而应逐档推动,但也不允许在每一过渡档停留时间过长(特别是起升机构下降档)

3.22.操作起升机构凸轮控制器时,起升额定地荷时,应在第二档方能起升,第一档时仅能使额定载荷作起升准备。

3.23.当没有载荷限制器时,应注意报警点讯号,无此装置时不得提升超过行车额定载荷的重物。

制定:

审核:

批准:

篇二:

行车运行管理制度

行车运行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行车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作业工作效率,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行车及行车工的安全管理。

3.

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3.1行车工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

操作中接近人时,应提前鸣铃报警。

3.3应严格按指挥信号(指挥信号见《行车吊装指挥信号暂行规定》)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3.4行车上或其周围确实无人时,才可闭合主电源。

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处理后方可闭合主电源。

3.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3.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

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工作是否都正常。

3.7行车工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行车工。

4.

安全技术要求

4.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车工不应进行操作:

4.1.1超载或物件重量不明,如拔吊起重量或拉力不明的埋置物体,及歪拉斜吊等。

4.1.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4.1.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的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1.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4.1.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4.2行车工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4.2.1不得用极限位置限位器停车。

4.2.2行车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4.2.3所吊的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

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平稳地吊运。

4.2.4无下放深度限位器的行车,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

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4.3两台或多台行车同时吊运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行车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行车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吊运时,相关的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

4.4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行车,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

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行车除外。

5.

对司机的要求

5.1行车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5.1.1经劳动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5.1.2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5.1.3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5.1.4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5.2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

5.2.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

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视力一般在0.7以上)。

5.2.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

经验。

5.3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5.3.1所操纵的行车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5.3.2行车操作规程及有关法令。

5.3.3安全运行要求。

5.3.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3.5电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5.3.6指挥信号。

5.3.7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6.

检验和维修

6.1.1下述情况,应由专业部门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检验:

(1)正常工作的行车,每两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行车,在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行车,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

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行车。

6.1.2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

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检查内容一般应包括:

(1)行车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所有安全、防护装置。

(3)线路、泵、液压和气动的其它部件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4)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5)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6)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7)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8)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6.1.3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

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的内容:

(1)6.1.2中的经常性检查内容。

(2)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

况。

(3)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4)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6.2.1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质相同。

6.2.2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

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6.2.3行车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6.2.4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将行车移至不影响其它行车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达不到

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者设监护人员。

(2)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3)切断主电源并加锁或悬挂标示牌。

标示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

看清的位置。

7.

管理制度

各单位根据自己使用的行车性能、工作环境、工作繁重程度和对作业中的不同要求等,根据国家标准来制定出确保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

7.1必须建立和健全行车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操作、技术培

训、设备档案和交接班等规章制度。

并经常对司机和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7.2对行车分台建立档案,记载其规格、技术参数、投产日期、历次

技术检查,大、中修以及重大设备事故等情况。

7.3行车应由专职行车工操作,并由指定的吊装工负责挂钩和指挥。

司机和必须听觉、视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者,才准独立工作。

7.4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信号指挥行车起重吊运工作。

除紧急情况

外,其他人不准指挥。

在多单位参加的大、中修作业中,应规定行车总指挥标志,如旗、棒等,来协调两个以上单位的工作。

7.5严禁超负荷吊运。

对超负荷的物件,行车工不得起吊,也不准指

挥人员强令行车起吊。

对非起吊不可的超负荷物件,应由安全和设备部门采取措施,领导批准并参与指导。

但不论什么情况,当超过额定负荷25时,严禁吊运。

7.6用两台以上行车吊运同一重物时,应由技术总负责人亲自参加并

指导吊运工作。

吊运时,钢丝绳必须垂直,因吊运中的行车很难保证运行同步,所以每台行车的起重量应不超过额定负荷的80。

7.7吊运捆绑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对于吊运有棱角的捆绑物件,

应当用木板等垫好。

起吊前,先稍吊离地面,确认重物挂牢、制动器可靠后,再进行吊运,严禁吊拔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且情况不明的重物和未拆开的设备零部件。

7.8吊运重物应走规定路线。

不准从人或设备上面通过,吊运的物件

上不准站人,不准放置工具及其它物件;不准在吊挂的重物上作业和对重物加工、检修等;不准吊挂重物在空间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停留时,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面通过,而且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7.9行车在运行中,大、小车上不准有人,不准进行检修,不准上、

下车,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行车主梁上行走。

7.10行车工、维修和挂钩人员,要经常检查各自的设备、工具、吊

具等,检修和打扫行车时,行车应停在规定的地点,停电后进行。

检修的行车下面的地面上应有标志或用绳围上安全防护区,以防止上面坠物砸伤行人。

7.11禁止斜吊,不得用行车拖拉物件。

7.12行车因事故不能使用时,必须停放到安全之处,切断电源,并

挂上不能使用的牌子。

7.13行车的电气设备不准被雨水淋浇。

8.

安全运行制度

8.1交接班制度

8.1.1行车工应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保

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8.1.2行车工交接班应在车上面对面进行,做到交得清,接得明;交

待不清不下班,接得不明不上岗。

8.1.3交班行车工应做到:

(1)将空钩升到上升极限位置,在规定地点停车。

小车停在司机

篇三: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二、行车工须经培训考试,并持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未经专门培训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三、行车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四、行车工必须保持充沛的精力上班。

驾驶过程中,思想必须高度集中,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严禁疲劳开车。

五、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特别是对三大安全部件(吊钩、钢丝绳、绳头夹制器)作细致检查,有缺陷和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六、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七、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八、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挡减速度。

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九、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

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十、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上行走。

十一、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

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十二、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十三、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十四、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十五、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

十六、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十七、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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