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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等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等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科室职责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三)各单位、各科室必须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科室的岗位责任制。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五)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六)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七)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1、单位、科室的总体职能;

2、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

3、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八)各单位、各科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九)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制度。

各单位、各科室要将岗位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主要内容,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并在年度考核中述职,接受评议。

二、首问负责制

为了充分体现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为社会服务的职能,为行政相对人和其他部门办事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和电话咨询等工作中所应担负的责任和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接待来访或电话咨询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来访或接听电话时,要主动热情,使用规范文明用语,认真记录,耐心解答,及时处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回避、拒绝群众的询问。

(三)若询问事项,属于本单位、本科室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与有关科室、单位沟通或向上级请示;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指引到相关科室、单位落实办理。

(五)若所问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有关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办公地点。

(六)首问责任人对相对人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要针对其所办事项和程序、应具备条件、所需资质证件及其他材料等相关事项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

(七)首问负责人在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时,要认真做好记录,了解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以备查询。

(八)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首问责任人,一经查实,根据责任追究制给予行政处分。

(九)为方便办事人员对工作人员监督,设举报电话:

8213268。

三、服务承诺制度

(一)优质服务制度

开展“五个一”服务。

对前来办事的人员,问一声好,留一张笑脸,让一个座,倒一杯热茶,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二)实行标示制度

1、凡涉及有关审批、执法、收费的事项,工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挂牌服务。

2、设置审批事项、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公示牌和各科、站位置示意图,局领导、各科(站)门前挂置标示牌,全体干部职工办公桌上放置标明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的标志牌,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服务内容、服务程序以及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和受理服务时限全部公开,杜绝搭车收费和不公开办事行为。

3、各单位代销和推广的牧草种子、防疫药品、器械等,要明码标价,保证质量。

(三)限时服务制度

1、各县(区)上报的有关转报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基层上报的请示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审批事项按规定办理。

转报文件当日办理。

2、受理群众举报,限时办理。

对紧急和较大动物疫情、动物疫病的报告,2小时内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农牧厅;现场勘查,甘州区4小时到达,其它各县当日到达。

对群众投诉、举报,5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对畜产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每季度进行一次较大规模执法检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四)违诺处罚制度

违犯服务承诺的,按照《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过错责任;违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8213268      

接受投诉单位:

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举报投诉地网址:

张掖畜牧兽医信息网

举报邮箱:

   

四、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市畜牧兽医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一)各科室、各单位对所承办的管理服务事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办事要求,科学、合理地明确办事时限。

(二)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清楚完备、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当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同时出具收件回执单,回执单内容包括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四)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

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违反本制度,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AB岗工作制

(一)AB岗工作制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实行AB岗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AB岗工作制是指在各科室、各单位的各个职位上,分别设置两个岗位承担人(科室只有一人的除外),A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责任人,B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备岗责任人,当A岗承担人因出差、开会、休假等情况离岗期间,由明确的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工作制度。

(三)AB岗位的设置

1、各科室、各单位现职位的责任人一律定为该职位的A岗承担人,B岗的承担人在本室、本单位人员中确定。

A岗承担人的科室、单位分管负责人担负对应的领导责任。

2、各科室、各单位应按照自身职责,确定职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状况,分别一一对应地界定每个岗位的AB岗位人员名单,其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名称、A岗承担人及分管领导、B岗承担人。

既定的A、B岗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须经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AB岗承担人的工作职责

(1)当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B岗承担人除做好本职工作外,承担A岗的以下工作:

①接待A岗的来访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答:

②受理A岗一般性事务工作,对不能处理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与A岗取得联系;

③请示本科室、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处理A岗的急办事项。

(2)A岗承担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向B岗承担人做好交接工作;A岗承担人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电告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和B岗承担人,B岗承担人要立即顶岗。

①B岗承担人在顶岗期间,对A岗的工作应认真负责,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并对执行的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②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必须与B岗承担人保持电话等通讯联系。

③A岗承担人外出返回后,B岗承担人应告知A岗离岗期间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移交A岗承担人。

④A岗承担人和B岗承担人同时离岗期间,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亲自或指派其他人做好相应事务工作。

(五)AB岗工作制的管理和监督

(1)各科室、各单位应认真落实AB岗位工作制,做好运行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2)各科室、各单位应为B岗承担人承担A岗工作业务提供条件,传阅A岗主要工作的文件资料,熟悉和了解A岗的工作。

(3)市政府政务大厅畜牧兽医局窗口的岗位,工作时间不能出现空岗,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4)对A岗、B岗责任人未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科室、单位负责人督促不力,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一次性告知制

(一)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市畜牧兽医局各科室、各单位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市畜牧兽医局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四)经办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五)经办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科室、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六)管理(服务)相对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管理(相对)人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七)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八)经办人员在向管理(服务)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

如果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附后)或相应的书面材料,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作详细说明。

《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1份交对方,1份由经办人员留底备查;查办案件过程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办理。

(九)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经查实属有效投诉的,按《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离岗告知制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

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二)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1、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半天以内的,必须向科室、单位负责人汇报,经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科室、单位负责人离岗在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

如批准人不在或无法联系,应告知局办公室负责人。

  2、离岗半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三)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卡,标示离岗时间、到岗时间等内容提醒服务对象,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

(四)局办公室要加强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八、失职追究制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应予以失职追究处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2、办理拖拉、工作推诿、贻误工作的;

3、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4、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7、上班出勤不出力,影响工作的;

8、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袒护部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两种措施。

1、组织处理包括对追究对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对追究对象采取组织处理,要依据基本事实及情节、后果、造成的影响、本人认错态度等,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措施。

批评教育:

主要通过警示性谈话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口头警告,并督促认真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干部、职工的批评教育由纪检和办公室干部进行。

责令检查:

责令检查的决定要在发现并查清责任问题10天内做出并送达,被追究对象要在收到责令检查的通知后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送交责令检查决定的做出单位。

通报批评:

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失职、失察和其他人为因素引发的有影响的责任事故、群体事件、违规问题等以及局党组认为需要通报批评的,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全局范围内的通报批评由局党组做出。

诫免:

诫免要求被诫免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由局纪检组监督实施。

诫勉期至少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诫勉决定要通知所在单位,诫勉期结束,要对诫勉对象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得出结论并通知诫勉人。

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的三种组织处理措施,由各科室、单位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由局党组做出处理决定。

2、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由纪检组按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组织处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纪检组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有权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职能机构为局纪检组。

(四)需给予诫勉教育的,由本单位或本科室实施,送局办公室备案,需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本单位或本科室提出意见,送局领导审定实施;凡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五)当事人对诫勉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局纪检组申请复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局党组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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