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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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范本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范本)

董事长(总经理):

为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本年度的职工工资调整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

为使协商工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三、确定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按规定,建议双方各派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是:

请企业方确定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并最迟于协商会议的日前书面通知工会。

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最迟于协商会议前日提供上一年度以下材料:

以上建议请企业考虑,并于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工会委员会(章):

年月日

区域性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共同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各中小企业全体员工与各中小企业法人代表签订《中小企业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均有约束力,是企业经营者、工会和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关系准则。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条企业应当尊重并支持企业工会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组织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平等协商等途径和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法》和企业规章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提请开发区劳动争议协调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出诉讼。

第五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六条企业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和相关福利待遇、并根据企业效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

第七条企业应按规定发给职工必备的劳保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

第八条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措施,保障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经企业方代表和工会方签字盖章报劳动部门、开发区工会。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所属的成员单位应当向各自单位的全体员工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个企业一份、工会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联合工会

企业名称(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行业性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员工方)乙方(企业方)

涉及员工人数:

人涉及企业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   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行业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代表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四条 本合同对本行业各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行业实行以下工资分配制度:

(一)                

(二)                           

(三)                

第六条本行业员工月工资不低于   元(不得低于   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七条 本行业各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

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八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九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行业员工工资水平及行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本行业员工工资增(减)   %。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企业工会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工会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九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本行业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

送达15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

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书(范本)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企业协会,就本区域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过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   %。

2、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上级工会、覆盖企业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企业(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 (含公司、工厂、下同)工会和企业行政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享,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马一致。

第四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街道,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 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九条 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

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条 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

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岁、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或者三期期满为止。

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四条 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企业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数上加浮  %。

(二)工资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工资不包括职工处长工作时间(以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额的2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

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休假(下称“年休假”)制度。

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背下列要求:

(一)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28天。

(二)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年休假。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条 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的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三十三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企业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合同责任的保证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

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他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行政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和工作程序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

配发奖金每月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

(四)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六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依照承担《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

第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第四十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争议,不得法制化矛盾。

第九章 合同的改造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一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若出现违约责任,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二)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但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违反本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四)对由于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关合同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其商定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

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的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时起1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

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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