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本三批次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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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本三批次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淮海工学院本三批次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学校围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这一中心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学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三批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本三批次本科新生,必须持《淮海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有特殊困难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未办理任何手续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核发学生证。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在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相关疾病(包括新患疾病)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当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户口迁回原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在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当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关于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

学生报到后,应到教务处学籍科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在学籍科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学年未取得我校学籍,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注册截止后,学籍科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

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或学生虽到校但未按期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用方可到学籍科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学分与修业

第十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

以此制定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德智体综合测评优良的学生提前毕业。

亦允许学生因在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推迟毕业时间。

但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七年。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按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二条专业与课程设置

专业是指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分工需要而划分的学业门类,是社会分工、学科知识和教育结构三位一体的组织形态。

专业的课程体系与学分要求按照专业需求的基本要求确定。

我校本科各专业的课程体系与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三级教学平台七大模块构成课程体系框架。

课程平台

课程模块

内容及学分

学分数

备注

基础平台

占40%-45%

公共基础必修模块

政治理论课10,英语16,体育4,计算机基础4,军训与军事理论4,就业指导1,两课实践2,大学语文B2

43

全院统一,含特殊专业

学科基础必修模块

理工类

数学A类(含工程数学)16,计算机编程5,工程训练A类3

24

计算机编程开设VB、VFP及C,学生限选

经管类

数学B类(含工程数学)14,计算机编程5,工程训练B类2

21

通识教育选修模块

人文与社会科学,数学与自然科学,中华文明,跨学科,体育

12

专业核心平台占25%-35%

专业知识必修模块

专业基础与专业方向课程(6-8门)

25-35

按专业设置,本专业必修

专业技能必修模块

实践教学,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13

25-30

综合素质拓展平台

占20%-35%

综合知识选修模块

专业基础与专业方向选修课程

40

按专业设置,可以跨专业选修

综合技能选修模块

技能训练,个性化学习与创新奖励学分4,其他

10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以学分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

学生必须修满各专业课程体系中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有关实践环节的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四条导师制

学分制培养实行学业导师制。

导师由学校按委派,对学生进行专业选择、学业规划、职业设计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五条选课

(一)学生每学期的课程修读均须选课,并以选课内容形成本学期的修读计划及课程表。

选课内容包括选择或确认正常修读必修课程、重新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提前修读课程及辅修课程及其他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

学生每学期一般应该选课以20—30学分为宜,但最低不得低于15学分。

学校按学生选择、确认学习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核算收取学费。

核算办法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核准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每学期教务处均根据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课目录。

学生原则上应按照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进行选课,以便有效地构建学期学习计划。

学生应在各学院的学业导师的指导下选课。

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其次应当先选先修课,后选后续课,并力求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

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名称及内容)课程,不能替代本专业的相关课程;选修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学分。

(三)有学籍变动(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随现班级一同选课,可以退选班级推荐课表中已经修过并通过的课程,并可选择低年级尚未通过的课程,或提前修读高年级部分课程。

(四)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践)两部分上课时,学生必须同时修读。

(五)班级推荐课表中已经修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应予以退选。

如未做退选,则视为选择重新修读该课程,并按学分收取学费。

(六)学校按选课学生名单组织教学和考试。

学生擅自进入考场参加未选择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重新修读

(一)学生所修课程,凡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或缺考,应当重新选课修读,同一门课程重新修读不限次数,但须按规定交纳修读学费。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学校不安排补考,该环节必须重新修读,必修课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选修课不及格,可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

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应当按时上课。

若上课时间冲突,则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报告(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免听部分重修课程的冲突学时,可以参加期末考试。

免听课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和实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任何课程,学生缺课(包括实验、实践性环节)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因课程冲突,且经任课教师允许部分学时免听者除外),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正常考试,不计学分,应当重新修读。

(四)重新修读课程学分记入修读学期的学籍学分。

(五)重新修读课程考试随开课年级统一考试。

(六)若因教学计划修订,低年级不再开设的课程,致学生无法随低年级重新修读,学生在报名时应主动提出,可由本课程所在学院开设单独辅导班后组织考核。

课程停开,也可在各学院专业系的指导下,更换修读新课程,更换修读课程须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

(七)重新修读课程选课及考核按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辅修

(一)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制度。

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申请辅修课程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计划课程成绩应当合格。

(二)辅修方式

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学校开办的相关专业辅修班或随相关专业的班级学习辅修专业。

学校根据教学条件定期开办相关专业辅修班,选择随辅修班学习的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填写辅修专业学习申请表,经本学院初审后到财务处缴费,然后持缴费收据到相关开办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报名,并按教学要求按时上课。

按计划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选择随相关专业的班级学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了解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在每学期选课期间,自主在选课系统中选择相关专业要求的核心平台课程中的专业基础与专业方向课程,随选课班级一同参加学习和考核。

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填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核后,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三)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可以重新修读,如辅修班停办,学生可以随相关专业选课学习。

(四)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其辅修学分可以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平台要求的学分。

辅修专业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提前修读

(一)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程。

学生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计划安排的课程,应当在选课时查看相关年级开设课程,并在选课系统中予以选择提交,提前修读课程的学习及考核按照正常修读课程同样管理。

提前修读的课程不合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合格应当在后续学期重新选课修读。

(二)申请提前修读的条件:

1、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成绩良好且学有余力,或因学籍异动导致当学期学习任务不饱满者。

2、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必须是本学年注册过的在籍学生。

第十九条免修

学生对后续课程,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可向有关专业系(教研部)提交课程自学材料(如笔记、练习等),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可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教务处于该课程开课前组织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准予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和《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档案。

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一般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口试课程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单独设课的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定。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

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期末成绩占70%—80%。

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可以占到35%。

课程是否举行期中考试一般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视情况决定,主要基础课程可以进行期中考试或测验。

具体课程成绩比例由各教学单位确定,但应当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

无论考试、考查,学生必须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0分(不含50分)者,总评成绩不得计为60(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

补考成绩以补考卷面成绩为准。

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由于身体原因无法上正常体育课者,可以申请上体育保健课。

申请须经体育教研部和教务处审批。

保健体育课成绩按保健课成绩记载,并注明“保健”字样。

第二十三条缓考

(一)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前由学生本人向东港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通识教育选修课无缓考),东港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学生情况报学校考试中心备案,由考试中心向相关教学单位通报缓考信息。

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

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

学生不得无故申请缓考。

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单位,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二)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四条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凡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学生每门课程的的每次修读补考仅限一次。

每学期开学前,凡需补考的学生本人应当主动到学院查看补考安排。

学生缺考或因个人原因错过考试,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

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等造成缓考的,有课程不通过者,视情况可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五条考试违规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规、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一律无效,学分绩点记为“○”分,并在学籍登记表上该课程后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同时给予作弊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旷考或作弊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给予重新修读机会,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籍成绩记载办法

(一)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优劣,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办法。

1、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系数的关系

表1百分制

考核成绩

绩点系数

考核成绩

绩点系数

90≤成绩≤100

5

70≤成绩<75

3

85≤成绩<90

4.5

65≤成绩<70

2.5

80≤成绩<85

4

60≤成绩<65

2

75≤成绩<80

3.5

0≤成绩<60

0

表2五级计分制

考核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绩点系数

5

4

3

2

0

补考和重新修读后课程成绩及格,学分绩点系数记1。

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

(二)奖励学分

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创新发明或参加省级以上的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体育比赛、艺术比赛,获得等级以上的奖励,可酌情给予相关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

若所发表的作品或竞赛所获奖项无相关课程对应,则可酌情奖励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

奖励学分的绩点系数为4.5。

获得课程学分及奖励创新学分只能取其一。

申请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确认,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记载奖励学分。

第五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及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院校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转学程序

(一)本校同批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后,可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推荐。

学校根据接受专业接受名额、条件,并对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由教务处办理具体变更专业事宜。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的专业。

(二)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申请,经批准后,次学期开学初参加转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班级变动。

其他时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应当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四)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应当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

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请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则按规定办理手续。

学生转学申请一般应当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本科三年级以上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转专业学生的学业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完成规定的所有实践环节方可毕业。

(二)已修的同名称、同层次课程,取得的学分有效。

已修课程学时未达到转入专业的学时要求,但达到转入专业要求的学时90%以上时,且学生考核成绩优良(85分以上),经专业系、学院(部)、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认定为有效学分;凡达不到要求的课程,应当重新修读。

(三)转专业以前修读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其学分可计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四)跨学科门类转专业,原则上从一年级起修读;跨二级学科转专业,经考核后可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就读。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停学创业,因其他特殊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习的,也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休学手续的办理

(一)休学申请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和家长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办理休学以一年为限。

超过一年者,须逐年办理休学手续。

如本人无法到校办理,可委托班主任或同学代为办理。

委托办理休学手续时,休学学生须向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亲笔委托书。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有关待遇。

(四)因病休学学生应当回家疗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停学创业阶段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复学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复学者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全面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其学籍。

(四)停学创业满一年,需继续创业者,可不办理复学手续,但应当按期续办休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休学学生低一招生年级,其培养计划按编入班级执行相同计划,毕业资格审查标准按编入班级标准执行。

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六)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期满后需要复学的,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七章成绩警示、延长修业年限、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校在每学期(或学年)均做成绩和学分统计。

在学生进校后二年级以前只做成绩警示。

进入三年级和毕业设计(论文)时须进行学分核算,对未达到要求者做延长修业年限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成绩警示

学校在每学年9月对前一学年注册学习但获得学分低于25(不含25)学分的学生发出学业成绩警示。

由各学院向学生提出书面警示并通知学生家长。

成绩警示不属于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延长修业年限

升入三年级学分核算时,学生修读课程获得的总学分不足76(不含76)学分,不得随原年级升级,需延长其修业年限。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若低年级无相同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就读,无同层次专业或相近专业者,允许跟班就读,所缺课程可随相近专业班级重新修读并办理相关手续参加考核。

四年制本科学生在第七学期结束时总学分达不到155(不含155)学分者,及五年制本科学生第九学期结束时总学分不足200(不含200)学分者,不得随毕业班级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做延长修业年限处理编入下一年级补修未获得学分课程。

允许学生视自己未获得学分累计情况主动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补修未获得学分课程。

进入毕业环节后,毕业时达不到毕业条件者,不再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成绩警示、延长修业年限和退学的学分核算,通识教育模块学分最高只计12学分。

第四十条退学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高学习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第三次达到延长修业年限者直接按退学处理;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也不办理继续休(停)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者或逾期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个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以上规定所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各学院填写退学报告(自愿退学者,应当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报告,家长签字),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有关退学证明及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档案发回原籍;

(二)通知退学学生家长或由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八章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三条编班

(一)学生按入学时的专业编为自然班,自然班是学生活动与管理的基本单位,各自然班设立班委会。

各学院根据情况,可设立若干名导师,对学生选课、选修、学习给予指导。

(二)学生因学业进度不能和同班大部分同学同时毕业离校时,编入其他班级继续参加教学活动,该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四条鉴定与考勤

(一)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做鉴定的办法。

学生一般一学年做一次个人小结,由学生所在单位做出年度鉴定。

(二)学生应当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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