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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案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

1.lawofnations——万民法格老秀斯(荷)1625《战争与和平法》

2.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边沁(英)1780《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publicinternationallaw——国际公法

privite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法

二.国际法的概念:

(一)传统的国际法概念:

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二)现代的国际法概念:

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三)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普及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用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CASE1955年7月27日的空中事件案(以色列诉保加利亚)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古代阶段(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前):

萌芽阶段

1、最古老的《真珠条约》:

公元前1296年由古埃及法老和古叙利亚国王签定。

2、特点:

(1)内容的不系统性。

(2)宗教性.(3)适用的地区性。

(二)中世纪阶段(从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7世纪)

(三)近代阶段(公元17世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

1、近代欧洲国际法形成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两件大事:

(1)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2)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的召开:

是欧洲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2、近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1)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2)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

(3)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四)现代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

蓬勃发展阶段。

1、蓬勃发展的原因:

(1)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

(2)国际经济关系明显变化。

(3)国际组织广泛涌现。

(4)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2、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1)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发生变化。

(3)国际法的内容发生变化。

(4)国际法建立了新分支。

(5)国际法规范的法典化。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

一.传统国际法学派:

(一)格老秀斯学派:

格老秀斯创立

1.理性——自然法(主要部分)→自然法学派

2.一般同意——制定法(次要部分)→实在法学派

(二)自然法学派:

(德)普芬道夫:

1672年《自然法与万民法》

理性、良知和法律意识

(三)实在法学派:

(荷)宾刻舒克

习惯、条约

二.现代国际法学派:

(一)新自然法学派:

1.规范主义学派:

(美)凯尔逊

(1)关于国际法的主体:

(2)关于国际法的制裁:

2.社会连带学派:

(法)狄骥

社会规范包括:

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二)新实在法学派:

1.权力政治说:

(美)施瓦曾伯格

2.政策定向说:

(美)麦克杜格尔

(三)其他:

1.马克思主义学说

2.社会学学说:

乔治·斯凯利

第四节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依据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一)否定国际法的学说

1.认为国际法是没有法律性质的学说

2.认为国际法是国家的对外公法

(二)肯定国际法的学说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家间的协议

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实在根据

1.各国的宪法

⑴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

⑵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

2.各国的实践

Case1983年9月1日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一事

第五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概述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1.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2.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1.定义:

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具备条件:

⑴物质因素⑵心理因素

3.国际习惯的形成

(三)一般法律原则

1.对“一般法律原则”的理解

⑴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⑵一般法律原则是“一般法律意识”或所谓“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

⑶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1)国际仲裁裁决

(2)国际司法判决

CASE渔业案

2、国际法学说:

(五)公允:

在当事人合意情况下,不阻碍按公平和善良原则进行判决。

第六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问题的症结:

1.两者是同属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元论和二元论

2.在两者的关系中,彼此的地位和效力如何?

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一)一元论:

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1、国内法优先说:

(1)代表人物:

(德)耶里内克、佐恩、

(2)观点:

对外公法

(3)理由:

2、国际法优先说:

(1)代表人物:

凯尔逊、孔慈

(2)内容:

(二)二元论:

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1、代表人物:

奥本海、特里佩尔

2、内容:

3、理由: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效力的依据不同:

三、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评价有关学说

1.一元论

2.二元论

(二)正确看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四、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1、国际习惯法规则如果不与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

如:

英、法、德、美、日等。

2、对待条约,各国的做法有三:

(1)认为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手续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如:

英国。

(2)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与“非自动执行条约”。

如美国。

(3)大部分国家认为凡是经本国签署的已生效的条约,经本国法律程序批准即可发生国内效力。

如:

我国、日本和奥地利等。

(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2、解决方法:

(1)推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并无冲突。

(2)适用国际条约

(3)国家修改国内法,使该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法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也是国际法的最高原则。

2、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二、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

(一)《联合国宪章》

1、时间:

1945年6月26日51个创始成员国在旧金山签署。

2、宗旨和原则:

(1)宗旨: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2)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1、时间: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称为《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

2、意义:

(三)其他: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提出:

由中国、印度与缅甸共同倡导。

2、内容: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3、意义:

(1)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它把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

(3)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一)主权的概念:

1.历史认识:

(1)法国博丹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说。

(2)荷兰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说。

(3)法国卢梭的人民主权说。

(4)二战后主权的概念和内容的变化。

2、概念:

是国家固有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物的权利。

主权﹦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

(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1、概念:

2、关系:

二、互不侵犯原则

(一)互不侵犯的含义:

1、不侵犯原则: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以任何借口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方式侵犯别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峄威胁或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2、有关的国际文件:

(1)《联合国宪章》

(2)《国际法原则宣言》

(二)侵略的含义:

(根据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1、侵略的定义:

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略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2、侵略行为的确立:

3、侵略行为的表现:

4、两种例外:

5、缺陷: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和确立:

(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

2、内容:

(三)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和所谓法律依据:

1、形式:

(1)武装干涉;

(2)经济干涉;

(3)外交干涉:

2、所谓的法律依据:

(1)所谓“依据权利“的干涉;

(2)应“合法政府邀请”的干涉;

(3)“人道主义”;

四、平等互利原则:

(一)平等互利原则的概念和关系

1.概念:

⑴平等;

⑵互利

2.关系

五、国际合作原则

(一)国际合作原则的内容

1.各国应与其它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合作

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法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二)现代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

六、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八、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含义:

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二)内容

1.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2.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

3.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在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义务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1.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特征

(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范围

1.传统国际法

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现代国际法主体

(1)国家;

(2)争取独立的民族;

(3)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第二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二、国家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权组织

(四)主权:

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三、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1.单一国:

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

2.复合国:

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1)身合国:

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君主之下名义上的联合形式。

(2)政合国: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却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3)联邦:

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4)邦联:

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5)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的国际地位问题

(二)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

是实行全部主权的国家,能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物,不受他国干涉。

2.附属国:

主权受到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

(1)附庸国----宗主国

(2)被保护国----保护国

(三)永久中立国

1.概念:

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2.特点: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3.永久中立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两个永久中立国:

瑞士、奥地利。

(四)微型国家:

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1、概念:

国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物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含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

(2)国家处理这些事物不受外来的干涉。

(二)平等权:

1、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参加国享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

2、国家享有平等的缔约权。

3、国家彼此之间没有管辖权。

4、国家平等的尊荣权。

5、国家享有平等的位次权。

(三)自保权:

国家采取防御及滋味措施保卫其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1、防御权:

进行国防建设以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的防御权。

2、自卫权:

单独或与其他有关国家一起抵抗外国武力进攻的自卫权。

(四)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的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1、领土管辖权(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的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

(1)依据:

领土是属地管辖权的依据。

(2)关于一切人的概念;

(3)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要以国际法为依据,只能在国际法范围内行使。

2、国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

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国家还有权对航行在公海和外国海域的本国船舶以及飞行在公空和外国上空的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的权利。

(1)根据:

国籍是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保护性管辖权:

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的权利。

(1)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条件:

a.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

b.依该国法律应是处于一定刑期以上的犯罪行为;

c.根据犯罪地法也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CASE“荷花号”案

4.普遍性管辖权:

(1)公认为所有国家普遍管辖的罪行:

海盗罪战争罪

(2)由有关公约缔约国普遍管辖的罪行: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侵害应受国际法保护的人员;种族隔离;劫持人质;灭绝种族;贩卖奴隶;贩毒;酷刑。

五、国家豁免

1.定义:

国家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指一个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被起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扣押或强制执行。

2.内容:

(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3.国家放弃豁免的方式:

(1)签定条约;

(2)国家主动应诉;

4.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

(1)绝对豁免: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意味着不允许任何国家对其它国家及财产行使主权权利,而且国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无论其从事商务活动还是公务活动,都应具备有统一的国格,都应享有豁免权。

CASE:

前苏联1940年6月25日法令案

(2)相对豁免:

强调维护有关个人的利益,主张将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将国家财产依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认为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才能享有豁免。

CASE:

1950年的德拉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

5.我国的立法和实践

(1)主张国家行为及财产享有豁免权

CASE:

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

(2)中国法院不受理任何以外国国家或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6.国家豁免的法律渊源:

(1)1926年《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条约》

(2)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7.国家元首、外交官在东道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CASE柔佛国王重婚案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被承认方)所做的单方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承认的效果只及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

3、分类:

(1)不予承认;

(2)过迟承认;

(3)过急承认。

4、性质:

(1)构成说:

代表人物有奥本海、凯尔逊等。

认为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否则即使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经承认,也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宣告说:

代表人物有孔慈、里维尔。

认为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国家的承认。

承认仅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宣告。

二、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一)国家承认:

•1、概念:

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即确认新国家已经具备国家的条件而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并表示愿意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2、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1)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成为一个新国家。

(2)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3)分立:

一国分裂成数国,而母国不复存在。

(4)独立:

原来的殖民地独立后,成立新的独立国家。

3、国家承认的条件:

(1)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

(2)二是“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CASE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4、国家承认的方式:

(1)个别承认与集体承认;

(2)有条件的承认和无条件的承认;

(3)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4)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A适用范围不同;

B性质不同;

C承认的手段不同;

D承认的效果不同

CASE海列·塞拉西案

5.国家承认的效果:

承认具有溯及力

CASE路德诉萨戈尔案

(二)政府承认:

1、概念:

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2、条件:

(1)有效统治;

(2)该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3、政府承认的方式:

艾斯特拉达主义

4、政府承认的效果:

(三)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和联系:

1、区别;

2、联系。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

1.概念:

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特征:

(1)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继承的对象。

(3)发生继承的原因。

二国家继承:

1.概念:

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原因:

(1)分裂:

一国分裂为数国。

(2)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

(3)分离:

国家的一部分或数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4)独立:

殖民地或附属领土取得独立成立新的独立国家。

(5)割让:

一国的领土的一部分移交给另一国。

3、国家继承的条件:

(1)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

4、内容:

(1)条约的继承:

可继承条约:

边界条约;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

不可继承条约:

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

(2)国家财产的继承:

不动产:

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

动产:

最密切联系原则。

(3)国家债务的继承:

战争债务和恶债原则上不予继承。

(4)国家档案的继承:

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政府继承:

1、概念:

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府所代替的法律关系。

2、原因:

(1)旧政府依其本国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解散。

(2)旧政府被政变者或革命者所推翻。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

1、概念:

某一国际组织被具有相似目的或职能的新的国际组织所代替。

2原因:

主要是某一国际组织解散而不复存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

政府继承

(一)关于条约的立场和实践:

1、立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

“对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2、实践: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条约。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规章。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

(二)关于国家财产的立场和实践:

1、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自本政府宣布成立之日起,原属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也不论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均自动转属本政府所有。

2、实践:

CASE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

(三)关于国家债务的立场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对于国民党政府以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恶债一律不予承认。

对于旧政府在平等基础上负担的合法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进行清理,以求公平解决。

(四)关于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立场和实践

1、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宣布成立之日起,一贯主张本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必须由本政府行使,国民党政府不再具有代表中国的权利。

2、2、实践:

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问题。

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同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国际不当行为:

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国际损害行为:

国际法上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CASE特莱尔冶炼厂案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1、主体发生了变化。

2、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3、根据扩大了。

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

4、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方法扩大了。

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1、国际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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