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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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号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行政管理局监制

特别告知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

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

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2、本合同包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

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

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

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

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

重庆恒大永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永川昌州大道东段899号邮编:

402190

营业执照号码:

500382000005929资质证书号码:

1333453

法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

44776999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资质证书号码: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其他: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翡翠华庭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208D房地证2009字第00009。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8035.75㎡,用途为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2074年12月15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2044年12月15日止。

第二条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2)项:

1、现房。

《房地产权证》号:

2、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潼国土房管(2011)预字第(024)号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

重庆市永川区县昌州大道街(镇)东段899号翡翠华庭。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

层数的所有层数)。

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层(指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

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

【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其他】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式公寓】【别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其他】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其他用房】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层高3米

2、

3、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元整(大写整),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元整(大写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支行。

(二)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元整)。

(1)

(2)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元整)。

(1)第一期:

(2)第二期:

(3)第三期:

(4)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元整)。

(1)

(2)

(3)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分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货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

第八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

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

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新建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

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

(3)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第

(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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