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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文体生活服务

  

 

  

农民工的文体生活服务

 

  

 

 

 

 

 

 

 

   

 

 

 

 

 

和本地的居民一样,农民工也是一个立体的存在,他们除了工作、收入、社会保障,还有精神文化、体育锻炼、生活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需要。

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增多,他们比过去更注重通过参与文化、体育等相关互动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从城市化进程的长远趋势来看,农民工群体必将融入城市社会之中。

平等的文化、体育和生活方式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对流入地的认同感,成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让农民工获得更多的安全感。

农民工Z的案例

农民工Z今年38岁,男性,已婚。

Z来自湖南的农村,在农民工群体中,他属于学历比较高的。

他高中毕业之后入伍当兵,在部队生活两年复原回老家,依然没有工作。

小时候一起玩的朋友大多南下广东打工,1999年,他也一起去了广东。

世纪之交的广东,正是各种小厂蓬勃发展的时候。

在老乡的介绍下,Z最初进到东莞市的一家电子器件加工厂工作。

电子器件加工厂坐落在一个小镇上,有自己的员工宿舍和食堂。

工厂的工作比较枯燥,工作时间之外,Z和工友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工厂内部或者工厂附近度过,和本地人几乎没有交流,也很少出远门。

工人们没有特别的文体活动,主要的活动也就是打牌、玩手机、看电视。

Z感觉工厂的生活比高中和部队还单调。

工厂里面既没有工会,也没有共青团,工人们大多以老乡会的形式搞一些活动。

Z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这种现状。

2002年,Z和几个关系好的老乡成立一个工友会。

Z设想的工友会是一个学习会、交友会、联谊会,主要的目的是丰富工友们的文化体育生活。

为了活动的方便,工友会在场外租了一间房子,这里成为工友们经常聚会的场所。

工友会没有外界的支持,更像一个自娱自乐的小团体。

不过,工友会让Z认识了更多和自己经历相同或相似的农民工。

Z还通过工友会的活动认识了后来的妻子,2005年他们回湖南老家结婚。

2006年,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Z所在的工厂经营效益下滑,一半以上的工人被裁员,Z没有被裁员,但是工友会的活动趋于停顿,会员减少了,工友会的财务陷入赤字。

2007年,经朋友介绍,Z到杭州找到一个服装厂负责物流和仓储的工作。

由于有组织工友会的经验,Z很快加入杭州当地的一家农民工服务组织,并且成为其中的骨干。

杭州的这家农民工服务组织和Z的工友会一样,主要开展农民工的业余学习、联谊、互助等方面的活动。

Z在杭州的工作地点离主城区不远,Z也比较擅长和当地的基层政府官员打交道,把农民工服务组织的活动办得有声有色。

2009年,Z还获得了杭州市的五四青年奖章,这让Z在老乡和农民工中的名气大涨。

2010年,Z辞去服装厂的工作,成为农民工社会组织的三名专职工作人员之一。

2011年,Z决定回长沙发展,他在长沙注册了一家农民工服务机构,主要在社区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学业辅导服务,组织农民工的联谊和互助活动,偶尔也会碰到农民工维权和讨薪的事情。

Z觉得在长沙自己仍然是一个农民工,但是有了前面在外漂泊的经历,到了长沙就似乎到了自己的老家。

跨省流动的农民工是农民工的主体。

但是,跨省农民工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难以融入当地社会。

由于语言障碍,生活习惯不同,社会关系缺乏等原因,跨省农民工几乎处于“文化孤岛”。

老一代跨省农民工在流入地买房落户的比例并不高,大部分人在年龄较大、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的时候会选择回老家,或者回原籍地的省城或者县城。

新生代农民工,尤其是具有较高学历的农民工,很多人都和Z有相同的感受,包括社会身份的模糊感、自我认同的无力感、被其他群体的区隔感会经常困扰他们。

甚至“农民工”这个词本身对他们来讲也是一种令人不愉快的标签,从文化心理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只是在需要向社会求助的时候,才愿意运用自己的“农民工”身份,在其他场合,他们更希望和其他市民一样。

为农民工群体提供文体生活服务,既是农民工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民工更好地融入本地社会的需要。

通过参与本地的文体活动,农民工自身也会感受到“农民工”不是一个身份标志,只是一种“职业状态”。

任何一个农民工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从农民工的职业状态转变为“职工”的职业状态。

7.1农民工文体生活服务现状

公共文化服务

根据于思瑶(2012)的定义,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包括公共文化设施、资源和服务内容,以及人才、资金、技术和政策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对农民工而言,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政府和社区提供的文化讲座、文艺演出,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举办的联谊活动和文化技能培训。

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9月,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指出:

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农民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服务对象。

要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考核体系。

要推进重大农民工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以“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为依托进行“农民工网(夜)校”试点。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要“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

2016年3月,文化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各级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指出:

到2020年,全面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内容和手段更加丰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农民工群体融入城镇的文化隔阂进一步消除,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

当前,很多大城市都已经加大了公共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的力度,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开放,图书馆的借阅资格基本上向所有持有本地居住证或暂住证的人群开放。

文化大讲堂、文艺进社区、社区阅览室等活动和设施基本上向本社区的所有居民开放。

农民工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条件和环境已经大为改善。

但是,农民工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条件改善并不意味着农民工真正能够获得满意的公共文化供给。

姜海珊和李升(2016)对北京市农民工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在闲暇时间开展的文化活动主要是看电视、上网、看电影、看书报杂志、逛街、打牌(按照选择频次的多少排序),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主要是老乡会、单位、工会、社区(按照选择比例的高低排序),农民工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表示“满意”的比例为23.5%,表示“一般”的比例为39.5%,表示“不满意的”比例为22.6%。

由此可见,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花大力气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对于农民工来说使用率并不高,农民工的文化消费行为仍然以个人化、被动型的行为为主,农民工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公共体育服务

根据刘亮(2011)的定义,公共体育服务是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体育利益,保障其体育权益的目标实现,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以不同形态的公共体育物品为载体所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总称。

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权利,农民工也不例外。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健身计划》指出,要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方便群众就近便捷健身,着力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开展职工、农民、妇女、幼儿体育,推动将外来务工人员公共体育服务纳入属地供给体系。

尽管大部分城市社区都按照要求建设了相应的体育锻炼设施,但是大部分农民工由于工作时间长,体育锻炼的频率并不高。

根据王敏和王钊(2016)针对东莞市和中山市的调查,仅有22.9%的农民工每周锻炼的次数是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农民工体育锻炼的项目主要集中在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散步、台球等场地占用少、器械使用少的项目上。

马德浩(2016)在针对上海市农民工的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用的休闲时间大部分用在了做家务劳动、辅导子女学习等生存型休闲方式上,而用于体育锻炼或读书看报纸等发展型休闲方式上的时间还比较少,有26.1%的上海市农民工在2012年参加过体育活动,但仅有3.6%的农民工能够达到经常参与体育锻炼的判断标准(即每周参与3次及以上体育锻炼、每次锻炼在30分钟及以上,锻炼时身体中等出汗或出大汗)。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婚姻介绍、租房介绍、春节购票、节假日慰问等和农民工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服务项目。

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家政服务是最主要的生活服务。

城市居民一般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生活服务的提供文体。

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相关的市场没有发展,或者畸形发育,因此需要政府或者其他机构的介入,才能为农民工提供足够的生活服务。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

生活服务的具体内容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权益维护

权益维护是指农民工通过协商、仲裁、审判等形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

农民工由于用工环境不规范、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群体。

我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几乎每个市都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律援助处。

2003年9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司法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包括“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

但是,由于司法成本高、司法过程较长,很多农民工并没有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从另一个角度讲,协商和仲裁比司法更加节省社会成本。

农民工可以通过工会、公益组织、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和资助方进行协商,也可以寻求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媒体也是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靠力量。

媒体通过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农民工权益得到保护。

7.2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是最主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随着农民工群体平均学历的提高,将有更多的农民工和他们的子女对这些公共文化设施产生需求。

开放性是公共文化设施的基本要求。

杭州图书馆特别注重维护读者群体的多元化需求,致力于建设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只要有杭州市的市民卡或者居住证,都可以办理借阅手续,任何人都可以进图书馆阅读,不需要出示本地身份证,切实践行“平等、免费、无障碍”的开放理念。

浙江省东阳市从2006年开始就在农民工比较多的村和社区建设“农民工文化活动中心”,政府通过建设经费财政补贴和运营经费财政补助的方式,把农民工纳入本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设施还要主动为各种特殊群体提供设施利用方面的帮助。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农民工服务联盟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该联盟整合重庆市内各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在农民工分布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农民工图书馆,农民工可以利用重庆市的“一卡通”系统借阅图书资料,该联盟还在寒暑假期间设立农民工子女学校,邀请农民工子女进入图书馆开展各类读书活动(李英,2014)。

公共文化活动

农民工不仅是公共文化的消费者和接受者,他们也是公共文化的参与者和创造者。

农民工群体为流入地的公共文化活动带来了多元性和多样性。

很多社区在组织“纳凉晚会”“中秋游园会”“广场演出”“露天电影”“儿童才艺比赛”等公共文化的过程中都会主动邀请农民工和他们的子女共同参与。

在物质条件和制度保障还存在一定差距的条件下,公共文化活动是促进农民工和本地社区相互了解和相互信任的有效方式。

以打工生活为主题的摄影、文学、影视作品的出现和繁荣也为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提供了升华的空间。

从2011年起,安徽省文联、安徽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联合主办了两次“农民工·我的兄弟姐妹”全国摄影大赛。

2015年8月,210幅反映农民工生活的摄影作品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公开展出,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

另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文化厅和四川省文化馆联合举办的农民工原创文艺大赛也获得了非常好的社会反响。

在这些优秀的参赛作品中,农民工用文字反映了自己的经历、体验、思考和梦想。

珠三角地区非常有名的《佛山文艺》《打工者》等文学类期刊主要刊登反映农民工生活和情感方面的作品,读者也以打工者、农民工、流动人口为主。

7.3农民工的公共体育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

我国城市社区的基础性体育设施非常普及,带有体育锻炼器材的公园,开放的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数量较多。

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这些公共体育设施的可及性和适用性不太好。

大部分社区的公共体育设施都建在小区内部,而先建设的小区都是封闭式小区,只有在小区内居住才能比较方便使用这些公共体育设施。

农民工居住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位于郊区,公共体育设施就比较少,开展体育锻炼的环境比较差。

把大中小学和体育场馆的一部分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是解决公共体育设施分布不均衡的有效方法。

浙江省从2011年就开始推动中小学体育场地向全社会开放的做法。

到2015年底,全省中小学的体育场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开放,附近居民可以凭市民卡、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进入中小学锻炼。

向社会开放的中小学体育场地绝大部分免费,只有少数特殊的场地向物价局申请批准之后才能够收取费用。

公共体育活动

人们是否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往往受自己身边的人的影响最大。

农民工缺乏体育锻炼除了工作时间长、体育运动场地少等客观因素之外,最主要的还是农民工自身对体育锻炼缺乏兴趣,缺少开展体育锻炼的氛围。

因此,通过组织有针对性的体育运动,激发农民工群体开展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能够让农民工充分利用现有的体育设施,达到更好的锻炼效果。

有些社区发起和举办农民工和本地居民的乒乓球比赛、拔河比赛、篮球比赛等。

在农民工人数比较多的企业,有些工会还组织了农民工和正式员工之间的体育比赛活动。

体育活动能够很快拉近农民工和本地居民、农民工和正式职工之间的感情联系,由于工作性质的缘故,农民工在某些体育项目上比较有优势,体育活动能够提高他们的自信心。

为了促进农民工持续参与体育活动,培育和建立农民工自己的体育组织是最好的方法。

重庆广夏一建的农民工就建立了自己的足球队,合肥市的建筑工地也成立了一支农民工的足球队。

农民工足球队完全是一种满足体育兴趣的自组织,其锻炼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和业余足球队的水平都有较大差距。

但是在激发农民工体育锻炼积极性方面,农民工的体育自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2008年开始,宁夏每年举办一次“进城务工人员体育节”,组织农民工参加拔河、小轮车往返跑、定点投篮等简单且带有趣味性的体育比赛项目。

7.4农民工的生活服务

农民工远离家乡,长时间在外工作生活,会碰到许多生活上的问题。

基层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区和社会组织能够发挥自身的力量,为农民工克服这些生活上的困难提供一些针对性的服务项目。

这些项目主要包括:

(1)火车站春节期间为农民工预订来回火车票。

(2)工会春节期间组织包车送农民工回老家。

(3)单位或社区举办农民工相亲联谊会。

(4)工会和社会组织举办“小候鸟”托管班,让暑期进城陪伴服务的留守儿童有一个安全的照料场所。

(5)电视台为农民工举办礼仪培训,让农民工在言谈举止和礼貌习惯上融入城市。

(6)关爱留守儿童,带领留守儿童了解城市、了解父母的工作和生活。

近年来,由于农民工工资总体上涨,农民工群体和本地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缩小。

还有一部分有大学学历的新生代加入农民工群体,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学历上的差距也在缩小。

但是,农民工和本地居民之间在生活习惯、社交礼貌、休闲方式等方面的区别在短时间内难以自然消除。

有针对性的生活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工的被差别感,从而能够以更积极的心态融入当地社会和社区。

7.5农民工的权益维护

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法律是最主要的维权武器。

司法系统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县(区)各级都设有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系统的法律援助中心有强大的律师队伍,能够在多方面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农民工维权事件增加的趋势,在全区12个街道和劳动等6个部门建立了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建立了一个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网络,对于农民工因工资、工伤、社保等纠纷申请法律援助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农民工因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与其他城市困难群体一视同仁,不差别对待。

2010年,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民事法律援助514件,占全部民事援助案件数的63%。

和官方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较,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更加活跃。

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内第一家依托高校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

其他比较重要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北京至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等。

其中,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是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石家庄市司法局的支持下,依托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的力量于2006年成立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

从成立到2013年,该机构已通过法律手段为5万名农民工追回工资及工伤赔偿款3668万元,避免群体性矛盾冲突200余次。

农民工的行政支持

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对农民工权益的重视,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

行政部门主要通过建立多部门联合行动机制,为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做好制度支持。

比较典型的例子有陕西省石泉县的农民工维权代表制度。

石泉县总工会和人社局、司法局在全县建立了农民工维权的县、镇、村三级网络体系。

该网络吸收了161名农民工维权代表,这些维权代表自身就是农民工,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比较清楚。

2015年止,这些受聘的农民工维权代表先后参与500多起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为农民工追回赔偿金3000多万元。

另外,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社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办、工商局和总工会八个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到春节之前联手对区内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会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群团组织。

工会通过跨省、跨区域的联合行动或者协议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工的异地维权问题。

例如,重庆市总工会和云南省总工会在2016年签订了《农民工维权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双方负责对方农民工输入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权益维护工作,加强协调沟通,促进社会各方给予其平等待遇,当接到农民工的投诉或输出地工会的联系时,组织相关部门或基层工会调查情况,维护权益。

农民工的社会组织支持

从事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大部分由长期关注农民工群体的人士成立,有些发起人自身也有农民工的生活经历。

这些社会组织以农民工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也吸收农民工作为会员。

因此,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的支持更加具有平等性和自发性。

例如,浙江省金华市的小小鱼服务部就是一家致力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组织。

小小鱼服务部的创始人黄才根自己也曾经是一位农民工,2008年他在浙江省武义县一家餐具厂打工时,一次车间事故导致他手臂受伤。

黄才根通过自学法律维权,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的过程之后,终于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自身的维权过程让黄才根体会到农民工在权益维护方面的艰辛,于是他在2008年经过工商注册,成立了小小鱼服务部,主要为打工者提供法律援助、提升打工者法律意识,推动和促进打工者权益保障,引导打工者融入城市生活。

在大力开展依法治国、农民工权益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重视的背景之下,农民工权益维护类社会组织的行为也越来越理性,他们向农民工提供的服务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其他影响比较大的社会组织包括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打工妹之家)等。

这些社会组织大部分以工商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注册,因此在税收减免、接受捐赠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障碍,组织规模普遍比较小。

7.6农民工文体生活服务的完善对策

文化、体育、生活、权益维护是农民工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方面。

现有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民工已经提供了比较基础层面的文化、体育、生活和权益维护方面的服务。

但是,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看,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第一,应该更多地把农民工纳入主流文化活动中来,防止农民工文化出现颓废化、怪诞化、自我隔离化的趋势。

农民工文学一方面很繁荣,出现了很多具有正能量的作品,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令人不安的趋势,有些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

因此,在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提供方面,应该多强调共性和融合,避免把农民工当作一个非常特殊、怪异、不可理解的群体。

第二,在体育锻炼方面,应该有专门的资金用以支持农民工自发组织的体育团队。

自发组织的体育团队是激发群众坚持体育锻炼的最好载体。

城镇居民自发成立的体育团队经常可以从社区、工作单位、体育部门、群团组织等渠道获得资金支持。

但是农民工自发组织的体育团队很难获得外界的支持。

加上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强,因此,大部分农民工自发成立的体育团队都是昙花一现,很难坚持下来。

如果能够获得外界的资金支持,即使一部分农民工因为工作流动而退出,体育团队仍然可以招收新的会员维持下来。

第三,农民工的生活服务不够系统,生活服务的内容比较碎片化。

农民工的生活服务还没有形成一个能够为公众普遍接受的概念。

各地政府和公共部门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自身的优势为农民工提供生活方面的服务项目。

这样,一方面导致不同地区的生活服务项目相差很大,另一方面导致同一个地区在生活服务内容上也很不稳定。

因此,在农民工生活服务提供方面,当务之急是要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政策概念,明确农民工生活服务包含哪些主要的项目,采取哪些主要的提供方式,让各地早已存在的生活服务项目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指导。

第四,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应该加强行政支持体系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动。

通过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区域内联合以及跨区域互动,行政支持系统可以建立一个非常完善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网络。

但是,这个网络忽视了农民工权益维护类社会组织的力量。

如果能够把农民工权益维护类社会组织整合进来,行政支持体系将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农民工群体的需求,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效率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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