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32800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

《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docx

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word文档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1】

  201X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政府决定。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高速公路建设所需水电、砂石、民用爆炸物品、临时用地等,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工期。

  因项目投资人自身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的,延长的建设期计入收费期。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以及超限运输检测设施、服务区、管理用房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管理用房应当满足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

  已经通车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前款规定建设相关系统、设施、服务区和管理用房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建设和完善。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系统和设施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护技术规范,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实施养护作业,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养护作业,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按期完工,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和用地范围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技术检测;发现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抽检,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等损毁,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措施及时修复;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

  第三章经营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对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优质、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开展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运行监测、信息研判等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气象、交通管制、行车提示及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并报政府审查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统一清分和结算,具体办法由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车辆出站点距联网内最远入站点的最短路径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无通行卡的;

(二)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通行卡的;(三)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设施的;(四)采取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费的。

  第二十八条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巡查任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车辆,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违法超限车辆强行驶入高速公路,故意堵塞收费站或者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出口等发现违法超限车辆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

  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

  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改造或者迁建收费站。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和清障救援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对外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承包、租赁经营期不得超过高速公路收费期。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日常管理及服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入厕、停车、饮用水等免费服务,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车辆加油、加水、维修和购物、餐饮、住宿、医疗急救等经营性服务。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区消防、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价格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期届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与高速公路项目有关的其他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指定的项目接收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前,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网运行、交通管理等需要,经过科学评估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调整交通标志、标线,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经高速公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