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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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延金典民借字第()号
当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或其享有处分权民品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
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民品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并由乙方接受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
1.2“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
1.3“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惟一凭证。
1.6“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顺延借款期限行为。
续当一次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抵/质押担保负担。
1.8“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以新贷还旧贷行为。
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转当一次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行为。
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费用及乙方已发生实现债权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前述项目费用。
抽当不影响绝当发生。
1.10“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5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即为绝当。
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当物
2.1甲方自愿以本(单位/人)(以下简称民品)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民品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民品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第三条当物担保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当金(¥:
元)及按第六条计算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民品质押合同》项下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均属于担保范围。
当户不续当,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息、费均属于当物担保范围。
3.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本金,该等部分所产生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债权:
3.4.1乙方代垫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
3.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当金本金。
第四条当金及用途
4.1该民品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4.2甲方借款用途为,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内容为准。
第六条息、费率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月综合费率为%、月利率为%,合计为%,以第三条约定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
元。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利息,支付日期为每届满30日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
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合同项下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已预扣综合费不予退还。
6.7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在不违反6.7款规定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按前述标准计算所有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6.8双方一致确认:
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法律效力。
6.9双方一致确认:
当物发生灭失、损毁,不论是由谁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仍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连续计算,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乙方任何债权不与甲方任何债权予以抵销。
第七条续当
7.1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费用,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债权进行对账。
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赎当
8.1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应结清之前拖欠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绝当
9.1双方一致确认:
依2.2条约定估价金额为标准,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绝当后或乙方依照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可对当物自行变卖或折价,损益自负。
9.2依2.2条约定估价金额为标准,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绝当后或乙方依照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9.2.1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处置当物,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2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处置当物,或者甲方指定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70%。
9.2.3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过户手续。
9.2.4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
9.2.5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处置方式。
9.2.6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2.1/9.2.2/9.2.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70%。
第十条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11.3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甲方另行提供符合乙方要求当物予以置换除外),或擅自处理当物;
11.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甲方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市场价急剧下降,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除外;
11.11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11.12拒不配合乙方对账要求;
11.13违反《民品质押合同》中义务;
11.14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情形。
第十二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12.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当物完全、有效、合法所有者或授权经营管理者,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当物所有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权利主张;
12.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当物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当物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再在当物上设定任何新权利负担;
12.3本合同项下当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与质押有关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12.5本合同项下当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12.6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威胁;
12.7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8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9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民品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0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按当金本金%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新担保。
13.1.3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
13.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违约金。
第十四条保证人责任
14.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担保系平行、并列,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影响。
14.3如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保证责任亦是平行、并列,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本合同项下当物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或发生当物灭失、损毁(不论灭失、损毁是由谁原因造成)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两年。
14.6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利率和综合费率,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各保证人对乙方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利率和综合费率,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保证人特别承诺:
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转让他人。
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15.4因乙方保管当物系无偿,若保管不善导致当物遗失或损毁,乙方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15.5当票遗失,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
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通知与通讯
16.1甲方指定为履行本合同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16.2乙方指定为本合同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益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解释
本协议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解释和标题项下任何条款应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附则
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十九条补充约定
19.1
19.2
19.3
甲方:
(签字或盖章)乙方: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
(签字或盖章)保证人二: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已详读本合同各条款,并对条款内容理解不存在歧义,乙方已按照甲方及保证人要求对合同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各方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特此声明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
(签章)保证人二: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附件一:
配偶声明和承诺
声明和承诺
本人(身份证号码:
)与
(身份证号:
)系夫妻关系。
现就向贵典当公司申请抵押典当借款事宜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同意以坐落于房屋(房产证号:
)作为当物向贵典当公司抵押贷款,该典当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本人同意由全权办理典当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贵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含代替本人签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收款、还款、对账、续当、转当、赎当、协商当物处置方法等,且有转授权权利。
上述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3、本人随时按照贵典当公司要求,提供协助义务。
4、我们双方父母均未随我们一同居住,家中也无老人一起居住。
本人另有合法居住房屋(自有/租赁),该房屋具体坐落地点为,绝当及贵典当公司提前收回贷款时,贵典当公司可以依法处置典当房屋。
声明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
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主要财产清单
家庭成员情况
财产清单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不动产清单
房产地址及门牌号
购买总价
购买日期
已付金额
有无抵押/出租
有无房产证/土地证/评估报告
有无购房协议/付款发票
1
2
3
动产清单
名称
购买总价
购买日期
已付金额
有无抵押/出租
有无行驶证/产权证
有无购买协议/付款发票
1
2
3
股权资产
被投资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
投资日期
出资比例
实物/现金出资
所任职务
有无验资报告
1
2
3
其它资产
1
2
本人保证以上资料情况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付款指示书
付款指示书
公司:
据贵司与(以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本人/本公司特指示贵司将当金支付至以下个人及单位:
1、(身份证号:
),付款金额为大写元(¥:
);
2、公司,付款金额为大写元(¥:
元)该公司账号为。
指示人:
年月日
附件四:
收款确认书
收款确认书
公司:
本人已收到贵司与(以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当金大写元(¥:
元)。
其中收到现金大写元(¥:
元);□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银行转账大写元(¥:
元)。
特此确认
确认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