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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一、油漆工

1、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定点专门存放,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

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油料,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

2、刷雨水落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在室或容器操作,要保持通风良好,作业周围不得有火种。

二、普工

1、挖掘土方,相互保持适宜的操作距离,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用掏洞的操作方法,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土应放在沟边1米以外,高度不超过1.5米;

2、吊运土方,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应完好牢固,起吊时行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用人推车装运物料,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保持前后距离;

三、管工

1、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班前检查机具、吊具,登高设施及作业区域的防护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2、管沟开挖前应了解地下其它设施情况,并根据不同深度和土质情况采取放坡、支撑措施,管理铺设时,必须统一指挥,稳定地位,地下室等潮湿区域施工,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

3、横穿交通要道的管沟,其沟口应铺设坚固木板或其他符合要求的防护材料,在距管沟30-50cm处设明显的警示标志灯;

4、新旧管线相连时,要弄清旧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并清除干净,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操作;

5、用锯床、锯弓、切管器、砂轮切割机切割管子,要垫平卡牢,用力不得过猛,操作时应站在侧面,用卷扬机煨弯时,地锚、别(靠)桩要牢固,不得站在钢丝绳侧。

管道吊装,倒链应完好可靠,吊件下禁止站人,管子就位卡牢后,方可倒链;

6、管道试压非操作人员不得在盲板、法兰、焊口、丝口处停留,高压、超高压管道试压应遵守单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电工

1、施工现场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施工方案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作业完毕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维护和检查;

2、严格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校验;

3、岗前应检查攀登、用具(直梯、折梯、马凳、升降平台)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作业时应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责任心;

4、值班电工应坚守岗位,班前班后做好送断电工作,不间断地对现场设备线路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

5、电气安装(检修)应断电、挂牌、值岗,严禁带电作业;

6、发现电气事故,立即切断电源,电气着火,应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不得用水作灭火材料。

五、通风工

1、使用剪板机,上刀架不准放置工具等物品,调整铁皮,脚不能放在踏板上,剪切时,手禁止伸入压板空隙中;使用固定式震动剪,两手要扶稳钢板,用力得当,刀片破损应及时停机更换;用三用切断机剪切时,应压实工件,剪切窄小钢板,要用工具卡牢,操作卷圆机、压缝机,手不得直接推送工件;

2、折方时应互相配合,并与折方机保持距离,以免被翻转的钢板和配重击伤,咬口时手不准放在咬口机轨道上,工件要扶稳;

3、组装风管,法兰孔应用撬正,不得用手触摸,在风管铆法兰及腰箍冲眼时,管外配合人员面部要避开冲孔;

4、吊装风管所用索具要牢固,吊装时应加溜绳稳住,与电线应保持安全距离,高处安装风管、水漏斗、气帽等,须搭脚手架,所用工具应放入工具袋。

六、铆工

1、构件摆放及拼装,必须卡牢,移动、翻身时撬杠支点要垫稳,滚动、滑动时前方不可站人。

组装大型构件,连接点必须牢固;

2、大锤应牢固无损,打锤时严禁戴手套,二人以上同时打锤不得对站,掌平锤头部要避开并用工具指示打锤;

3、卷板展开时,拉伸索具须牢固,展开方向两侧及板上不准站人,松索及切板时严防钢板回弹;

4、使用平板机应站在两侧,钢板过长应用托架或小车托住或用吊车配合,板上不准站人;卷板应站在卷板机两侧,钢板滚到尾端,要留足余量,卷大直径筒体,应用吊具配合,防止回弹;使用调直机,移动型钢时手应在外侧,顶具须焊有手柄;使用剪板机剪切钢板时,上剪未复位不可送料,不得剪切超过规定厚度和压不到的窄钢板;使用刨边机工件须卡牢,小车行走轨道不得有障碍物,清除刨屑要停车。

七、电焊工

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焊接设备、防护用具是否完好,工作环境有无缺陷和险源,特殊作业场所应有防火、防爆措施并符合规定要求,焊接完毕后认真检查余火,确认完全熄火后方可离开,高处焊接时须系好安全带,其下方不得有人作业;

2、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要经特殊处理后方可施焊,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自行搭设的操作平台必须牢固、防护到位,更换场地移动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高登高,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4、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戴手套,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八、气焊工

1、施焊场地周围应消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必须在易燃易爆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2、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3、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作或地面上。

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高、登高;

4、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5、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九、起重工

1、起重吊装前应认真检查起重设备、地锚、吊具、钢丝绳、缆风绳等,起重司机应检查“三保险五限位”是否灵敏可靠,否则停止作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锁好夹轨钳;

2、起重作业时应集中精力,明确分工,交底清楚,服从统一指挥,密切配合,起重指挥所发信号应做到准确宏亮;

3、严禁任何人在起重臂和起吊重物下停留或行走,80吨以上的设备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4、坚持“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十、保温工

1、紧固铁丝或拉铁丝网时,用力不得过猛,不是站在保温材料上操作或行走;

2、地下设备、管道保温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瓦斯、毒气、易燃易爆物或酸类等危险品,方可操作;

3、装运热沥时不得使用锡焊的金属容器,装入量不得超过容器深度的四分之三;

4、苯汽油应缓慢倒入粘结剂并及时搅拌,调制时,距明火不少于10米,聚苯乙烯使用电加热切割,应用36V电压。

十一、机电设备的操作

1、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地挽入帽;

2、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

转动的危险部分要安装防护装置;

3、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体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体系时,必须拉闸加锁;

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6、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围;

7、在架空输电线中下面工作应停电。

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和,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的最近跳高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KV

1-20KV

35-110KV

154KV

22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

最近距离(m)

1.5

2

4

5

6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

9、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装装置;

10、X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准进入;

12、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检;

十二、高处作业工

1、从事高处作业要定期体检。

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

3、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入平稳,工具应随手旗入工具袋。

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起重和打桩作业;

5、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

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恶夹角经60-70°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脚要拉宾。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6、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层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7、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或防火安全措施,并记录落实效果。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将防火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火工作。

3、各级必须建立健全防火领导组和防火责任制,在各自岗位上做好防火工作。

兼职和义务消防员应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年轻同志担任,并应掌握、熟悉有关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的使用以及常见火灾的补救方法。

4、按照不同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如电气设备附近应设置干粉类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对于设置的泡沫灭火器应有换药日期和防晒措施。

灭火器材设置的位置和数量等均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并指定专人使用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完好使用。

5、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m时,为解决单纯依靠消防器材灭火效果不足问题,要求配备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立管直径在50mm以上,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保证水压和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7、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各施工队和建设单位必须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提出处理火灾事故建议,使广大职工得到教育,并积极落实防措施。

8、各施工队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含有防火安全的容和要求,并根据合同条款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9、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同级别的动火作业要分别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填写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上报审批后,方可动火,并设立动火监护人员。

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10、公司各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其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12、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距离不得小于5米。

14、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检查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得使用。

15、在施工中,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生产事故的报告

(一)、生产事故报告的要求

1、报告容详细,应包括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的、等;

2、报告迅速。

应使用尽可能快的方式,如、传真等,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二)、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规定: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

由于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

该行政法规规定: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建管局、市政府并报告省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写出事故报告,报以上所列部门。

二、事故处理的要求

(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

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

3、调查组的组成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立即抢救伤员,疏散有关人员,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同时,要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及痕迹等。

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的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死亡事故现场还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

2、搜集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1)、物证搜集。

事故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是事故现场留下的各种物证,如遭破坏的部件、碎片,各种残留及致害物所处的位置等。

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容的标签。

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试印迹。

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各种现场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及有利签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包括:

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态,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本工种的时间等,受害者及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如三级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事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间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3)、证人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物证及事实材料后,应尽快找到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交谈、访问及询问等方式来获取证人材料,但在询问时应避免提一些具有诱导性的问题。

此外,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应通过多方调查,前后对比等来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认真考证。

(4)、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应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记录下来,为随后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原始和真实的信息。

(5)、事故图绘制

为了直观的反映事故的情况,还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绘制出来,如事故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三、事故原因分析

首先,要认真整理和研究调查材料。

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

在经过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以下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即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入手。

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后,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方面(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可以理解为管理上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四、事故责任分析

对事故责任分析,必须以严肃认真态度对待。

要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最后,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措施。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就所调查的容写出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

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措施等基本容。

六、事故的处理

事故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即:

对发生的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和没有采取防患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按所负责任的大小分别实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既处行政处分又处经济罚款。

七、各类事故的划分

(一)、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

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定为四级: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三)、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

建筑施工企业易发生的事故占10种:

1、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

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2、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3、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4、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

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5、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驭室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6、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7、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

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等缺氧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

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1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GB6441-86其他19种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坍塌等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此外,还有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些名称:

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八、事故报告的容

报告的容应包括:

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措施等基本容。

九、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容与要求

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资料等有关资料,作为技术分析和改进的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根据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国家经贸委99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本公司的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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