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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相关内容》

《税收征管法相关内容》

1、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义务人、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

4、税务登记管理:

开业登记:

一般在30日内

从事生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

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

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

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

扣缴税务登记(或在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事项)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自设立分支机构之日

注册税务登记

承租经营

自承租承包合同签订之日

临时税务登记境外企业来中国从事建安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

临时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在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

临时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应当自发生变化(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表的种类。

内资企业、个体经营、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涉外企业等5种。

税务机关应当在3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

6、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注销税务登记。

8、《外管证》的有效期为30日,最长不会超过180日。

应当自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核销。

9、税务登记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0、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税务事项

11、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没有定期验证和换证的,法律责任与新办登记法律责任相同),遗失的15日报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凭申明到税务机关补办。

被列入非正常户3个月的,宣布税务登记证失效。

1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设臵营业账簿;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帐薄。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证、发票等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xx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3、按期申报有两层含义:

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按照税

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办理申报。

15、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对税收问题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均无权就税收问题作出规定。

16、依法治税是税收征管的核心。

税款征收是税收管理的中心环节。

17、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18、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臵权的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9、税款的征收方式有。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20、纳税人拒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责任。

2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同一批税款不得滚动审批),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免收滞纳金,不批准的征收滞纳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3、滞纳金的征收。

从税款滞纳之日起(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至解缴税款之日止。

24、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县级20个工作日、市级30个工作日、省级60个工作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天。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25、关联企业的调整。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关联企业,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xx年内进行调整。

几种情况。

业务往来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预计调增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50万元;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以前年度未申报关联企业相关资料的。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xx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矛盾。

2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结清应纳税款、结清滞纳金或提代担保。

27、欠缴税款税额在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8、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的税款,应当在10日退还;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应当在30日内退还,同时按照退还当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退还。

但不包括多预缴的税款、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可将多缴税款和利息抵扣应缴税款,有余额的再退给纳税人。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29、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

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30、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税收保全主要有两种形式: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两种税收保全情形:

一、税务机关在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在法定纳税期前可采取的征税措施及程序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期,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房屋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的措施范围内。

二、针对以前纳税期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明显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按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两种的区别:

1、保全的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保全“当期”的受到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威胁的税款,而后者保全的是“以前纳税期”的受到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威胁的税款;

2、适用程序不同,第五十五条须在启动税务稽查程序;

3、适用的条件不同。

保全措施适用的范围。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且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不适用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对象。

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生活必需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收保全的执行:

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收保全的金额应仅仅是应纳税款。

且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要延长的报总局批准。

但注册上讲的是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税收保全措施不能超过6个月,

13、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两条: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强制执行对象。

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三、税收强制执行的执行:

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但注册上。

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后,多余部份款项3日退回。

33、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

税务稽查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35、税务机关调账问题:

一、县局局长批准,调以前年度3个月;二市局局长批准,调当年30日内。

36、征管法税收法律责任的几个特殊性:

①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卖买、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202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造完税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其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发下的罚款。

⑤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⑦银行或金融机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的,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⑧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

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2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⑩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限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⑾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行政法制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人大及常委会(全国)可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通过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是指能够独立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

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2x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特别授权的。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六、简易程序。

对公民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声场交付当事人。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调查与审查、听证、决定。

听证公民202x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15日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书》送达当事人。

八、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有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后难执行情形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开设或变更帐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八、税务行政复议:

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先复议再起诉,对于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争议的,可申请复议,也可申请起诉。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缴、委托代征)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也可以就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以下情况除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首先必须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总局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提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特殊情况,经行政复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的种类。

维持决定;撤销、变更、确定决定。

九、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是。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起诉不停止原则(是一般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原则。

受理范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税务行政行为一审判决的形式有: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二审判决的形式有:

维持原判;依法改判

十、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十一、接到复议决定书和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和诉讼期限的,当事人可在2年内提请税务行政诉讼。

十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国、地税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法概论

1、税收具有三种特性。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权利主体、客体(征税对象)和法律关系。

权力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

务的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最灵魂的东西。

税务机关的权利:

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进行处罚;

义务:

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解缴税款入库、依法受理纳税人申诉等;

纳税人的权利:

申请退税、减税、免税、延期纳税权、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知权、保密权、检举和控告要等。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税法的构成要素:

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减免税、罚则、附则。

4、税法的分类:

①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税收基本法(没有制定)和税收普通法。

②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

税收实体法(单个税种税法)和税收程序法(征管法)

③按照征税对象不同分4种。

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④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⑤按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5、税法的法律效力:

一、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二、同一层次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四、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6、税种的归类:

一、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称为间接税)

二、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率;(合称为直接税)

四、特定目的税类:

固调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臵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五、财产和行为税: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六、关税。

目前,我国的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占60%)和直接税(占25%)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7、税收收入的划分:

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

消费税、车辆购臵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地共享的税收收入。

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94%归中央,6%归地方。

8、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核心)、税收公平原则(横向公平:

相同能力交相同税收;纵向公平:

不同能力交不同税收)、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行政效率)、税收调节经济原则。

9、税务行政许可范围: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对管理和使用发票审批;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限额的审批;

四、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贷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臵的审批;

五、对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六、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0、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

具体包括: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该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臵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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