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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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资料

安全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获取渠道,识别出适用于焦化厂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并及时更新。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则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五龙镁业安全管理标准汇编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识别与本部门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组织学习贯彻。

3.2安环科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收集获取;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登记、汇总、传达与更新。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获取内容

4.1.1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如: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

4.1.2省部级法规要求,如:

省人大、省政府颁布的有关条例、决定、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4.1.3地方性法规要求,如:

市人大、市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文件等。

4.1.4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如:

与政府机构的协议、与顾客的协议、非法规性指南、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自愿性标志或产品照管承诺、行业协会的要求、与社区团体或非政府组织的协议、公司或上级组织对公众的承诺、公司的要求等。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级安全管理生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3.1相应性原则:

与本厂行政机构相匹配,根据年度机构调整情况对安全管理机构作相应调整。

3.2分级设立的原则:

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为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工段)级。

3.3首长负责制原则: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第一责任者,即各部门负责人。

3.4设立常务管理机构的原则:

一般设立专门的安全办、或由专业管理部门作为兼管的常务管理机构。

3.5职能全面的原则:

即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应覆盖包括厂内的所有工种、部门及岗位。

4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4.1安全管理机构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能够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2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4.3安全管理机构要每月召开两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4.4安全专题会议内容必须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构成

5.1根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和焦化厂实际情况,分级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5.1.1厂安全领导机构为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

5.1.2厂安全管理机构为安环科。

5.1.3部门负责人和车间主任为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1.4各班组(工段)(工段)长为本班组(工段)(工段)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2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人员构成

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应由厂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由厂主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应至少包含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

6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6.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厂内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6.2安环科的职责

6.2.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分管安全环保副厂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业务上受公司安环处指导。

6.2.2组织制定或修订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职业卫生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2.3负责编制全厂年度、中长期、月、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绿化等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开展工作。

6.2.4组织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检查。

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2.5负责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负责组织检查全厂各单位、各层次安全教育培训。

6.2.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各单位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6.2.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大修、技改技措项目的劳动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6.2.8负责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体检,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6.2.9对全厂重点危险源(点)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2.10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化安全管理办法。

6.2.11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6.2.12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6.2.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指导基层安全工作。

6.2.14负责组织全厂环境绿化及管护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环境绿化管护工作。

6.2.15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总结推广环境保护管理的先进经验及污染物防治管理。

6.2.16负责全厂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各生产单位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实行清洁生产。

6.2.17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并对各生产单位和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6.2.18本单位费用指标的控制。

6.3部门(车间)负责人的职责

6.3.1贯彻执行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

6.3.2落实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目标,开展具体的实施工作。

6.3.3参与厂召开的各类安全会议,向本部门(车间)员工传达厂安全指示精神;组织召开部门(车间)安全会议。

6.3.4协助、配合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6.3.5组织部门(车间)开展、参与安全培训。

6.3.6组织开展部门(车间)的隐患排查工作,并落实整改情况。

6.3.7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6.4班组(工段)(工段)长职责:

6.4.1贯彻执行厂安全管理制度。

6.4.2负责班组(工段)(工段)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6.4.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实施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6.4.4负责落实本班组(工段)(工段)所属设备(含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6.4.5组织参与厂各类安全培训与安全学习。

6.4.6组织开展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安全。

6.4.7及时报告本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情况。

6.4.8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7人员的任命

7.1依据特点书面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负责人、应急救护队员、事故调查员等。

7.2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并有任命书。

7.3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培训内容包括:

7.3.1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7.3.2标准化系统评价培训。

7.3.3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培训。

7.3.4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培训。

7.3.5事故、事件调查技能培训。

 

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1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控制作业场所和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物和环境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依据评价标准,选定合适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正常生产活动及非正常生产活动的危险源(点)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危险、有害因素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3.3风险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4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

4职责

4.1安环科负责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频次、准则及工作程序,并对全厂正常生产活动及非正常生产活动的风险评价监督检查。

4.2车间、班组(工段)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风险评价工作。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评价目的

通过风险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生产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指导危险源(点)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发生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5.2评价依据

5.2.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2.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5.2.3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

5.2.4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5.3评价范围

5.3.1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5.3.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5.3.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5.3.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3.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5.3.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5.3.7丢弃、废气、拆除与处置。

5.3.8企业周围环境。

5.3.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5.4评价方法

5.4.1LEC风险评价的方法

适用于作业条件进行危险性评价,由三种与系统危险有关的因素指标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危险的大小。

这三种因素是: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

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

5.4.1.1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如下表:

L

分数值

完全会被意料到

10

相当可能

6

不经常,但可能

3

完全意外,很少可能

1

可以设想,很不可能

0.5

极不可能

0.2

实际上不可能

0.1

5.4.1.2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E)如下表:

E

分数值

连续暴露于潜在的危险环境

10

每日工作时间内暴露

6

每周一次或偶尔暴露

3

每月暴露一次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的暴露

0.2

5.4.1.3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C)如下表:

现象

可能后果(C)

分数值

大灾难

多人死亡(10人以上)

100

灾难

数人死亡

40

非常严重

1人死亡

15

严重

严重伤残

7

重大

有伤残

3

轻伤

需救护

1

5.4.1.4危险性等级划分(D)如下表:

危险性指数(D)

危险程度

等级

>320

极度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160—320

高度危险,需要整改

70—160

显著危险,但现行措施能确保其安全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使用《风险评价表》确定三种因素不同等级的分值,用各个分值之积D来评价风险性的大小,即:

D=L*E*C,D值越大,说明系统风险性越大,风险评价分值D>70的风险为重大风险。

5.4.2安全检查表(SCL)

是系统安全工程的一种最基础、最简便、广泛应用的系统危险性评价方法,用于查找系统中各种潜在的事故隐患。

事先对分析对象进行详尽分析和充分讨论,依据同类企业、行业事故统计资料案例,按本项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编制安全检查表,以发现本项目实际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提出改进安全操作技术及措施建议。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

根据法规、标准制定检查表,并对类比装置进行现场(或设计文件)的检查,可预测建设项目在运行期间可能存在的缺陷、疏漏、隐患,并原则性的提出装置在运行期间(或工程设计、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5.5危险源(点)编号和标志

5.5.1编号

危险源(点)由厂部统一编号。

5.5.2标志

设立标志牌,悬挂在危险源(点)附近醒目的地方。

5.5.3标志内容

标志牌上定好名称、编号、范围、危害及责任者,并写清注意事项(提示)如下表:

名称:

危害部位称谓

编号:

危险源(点)汉语拼音缩写代号

范围:

危险涉及范围

危害:

可能引起的事故危害

责任者:

危险部位单位负责人

注意(提示):

注意事项或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

5.5.4标志牌的要求

形状:

左上角绘有一个警钟的长方板

尺寸:

根据危险源(点)特点而定

颜色:

不同级别的危险源(点)用不同的颜色,如下表:

等级

背景色

对比色

红色

白色

绿色

白色

黄色

白色

白色

黑色

5.6风险评价频次

各单位每年定期对作业活动、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做出风险评价,对非常规活动和评价范围内的其他活动随时进行风险评价。

5.7风险评价

5.7.1各单位建立作业活动清单和设备、设施清单,每年定期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

5.7.2所有从业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厂级评价组织应有厂领导参加;车间及评价组织应有车间负责人参加。

5.7.3各部门将识别出的危险按照LEC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建立风险评价记录,将评价结果填入《风险评价表》,并上报安环科。

5.7.4安环科将各部门的《风险评价表》进行整理,采用现场观察、综合分析、交谈等方式补充完善,形成全厂的《风险清单》,评价为重大风险的列入《重大风险清单》。

5.7.5风险评价应及时更新,变化情况经确认后补充到台账中,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5.8、风险控制

5.8.1各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进行风险控制。

5.8.2重大风险由厂、公司组织各相关部门通过管理方案来降低其风险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的管理。

3管理内容

3.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3.2安全投入的依据是:

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3.3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

3.4落实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以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

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3.5落实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以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

3.6落实应急救援投入以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如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等。

3.7保障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3.8保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参与生产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罚。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总则

3.1.1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3.1.2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

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3.1.3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1.4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部门(车间)一个月内查出违章2起(含2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罚50元。

3.1.5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3.1.6根据具体情况,有些专业对口问题可由生产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罚。

3.1.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罚,由安环科下发处罚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1.8对安全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

3.1.9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3.1.10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3.1.11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3.2处罚规定

3.2.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1.1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3.2.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③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④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3.2.1.3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次。

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50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100元。

3.2.1.4安全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罚车间负责人20元。

3.2.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罚隐患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100元。

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

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2.1.6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100元,并责令赔偿。

3.2.1.8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100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罚200元,班中饮酒处罚200元,并作辞退处理。

3.2.1.9不接受正确安全管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阻挠、抵制、谩骂安全管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罚50—200元。

3.2.1.10检修挂牌

①检修不挂牌处罚100元;

②先检修后挂牌处罚50元。

3.2.1.11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2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3特殊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罚2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罚50元。

3.2.1.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

①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机动车驾驶、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

②擅自同意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

④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管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行安全学习查无记录的;

⑥不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⑦所负责的范围受到地方政府、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评的;

⑧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并给员工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2.2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2.1氧气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处罚责任者50元。

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处罚责任者50元。

3.2.2.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处罚责任人50元。

3.2.2.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罚100元。

3.2.2.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机、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处罚设备负责人50元。

3.2.3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3.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处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

3.2.3.2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罚50元。

3.2.3.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处罚50元;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罚50元。

3.2.3.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处罚50元。

3.2.3.7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处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3.2.3.8电工卷圆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处罚50元。

3.2.3.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处罚5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罚50元。

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罚100元。

3.2.3.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的处罚50元;在电柜上存放物品、乱放杂物者处罚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处罚50元。

3.2.3.12未按规定时间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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