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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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单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市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初次违法,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停止的,处7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反映强烈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仅限在街道、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所内。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仅限市政府确定管辖区域内)

1.建设工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并予以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仅限在建成区内),

2.建设工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并予以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8%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仅限在建成区内),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以上6%以下罚款;

3.建设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限期改正未改正的,或对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恫吓、威胁、暴力等非法方式阻碍、抗拒执法,拒不改正,处建设工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仅限市政府确定的管辖区域内)

1.有违法行为之一,且为初次的,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2.对责令限期拆除,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3.对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有违法行为的,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

1.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未停止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予以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拒不停止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已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历格证书。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于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1.责令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可处工程造价0.7%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可处工程造价0.7%以上1.4%以下的罚款.

3.对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期瞒、造假等方式拒不改正,对给予警告采取抗拒等方式拒不接受的,或将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可处工程造价1.4%以上2%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一)至(七)项行为的。

1.对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改正的,或损坏城市道路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以7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损坏城市道路面积在10至20平方米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4万元以的罚款;

3.对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损坏城市道路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可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设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对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改正的,可处以7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4万元以的罚款;

3.对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可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2年12月18日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罪、危险物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达到取缔规定要求的,或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700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阻碍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1000以上1500元以下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1.4万元以上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1.初次违法,或违法所得在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达到取缔规定要求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阻碍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经营行为占地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严重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1.初次违法,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未达到取缔规定要求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阻碍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抗拒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或经营行为危害较大的,或一个月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施行。

《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验室,自接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绿化的。

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世间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执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

1.初次违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补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3%以上至3.5%以下的罚款;

2.逾期补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

3.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4.5%以上至5%的

责令其限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一)绿化工程的设计未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进行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一)绿化工程的施工,未委托持有相应资历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的;

(二)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6%的罚款。

2.初次违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6%至8%的罚款。

3.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8%至10%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的。

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两倍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的。

在责令期限内,未完成绿化工程任务的,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2倍的罚款。

责令其期限完成。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地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定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1、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及恢复原状的,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2、在责令期限内,只退还占用绿化用地,未恢复原貌的,或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0元至150元的罚款;

3、拒不退还占用绿化用地、恢复原貌的,或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150元至2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四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设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1.依树、围圈树木在2棵以下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依树、围圈树木在3至5棵的,或依树、围圈树木造成树木损伤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依树、围圈树木6棵以上的,或依树、围圈树木造成树木死亡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气物;

1.堆放物体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5平方米以上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1.挖坑、取土在2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5平方米以上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1.破坏树木在2棵以下的,或损坏花草在3平方米以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破坏树木的在3至5棵、损坏花草在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破坏树木在6棵以上、损坏花草在5平方米以上的,或破坏树木、花草造成死亡,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五)擅自修剪树木;

1.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例在10%以下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例在20%以上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

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的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1.砍伐树木1棵的,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7倍的罚款;

2.砍伐树木2棵的,或按责令要求补种不完整的,处砍伐树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

3.砍伐树木3棵的以上的,或不按责令要求补种的,处砍伐树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树木的。

1.擅自移植树木1至2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倍至3.5倍的罚款;

2.擅自移植树木3至4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5至4.5倍的罚款;

3.擅自移植树木5棵以上,或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移植树木价值4.5倍至5倍的罚款.。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工设商业、服务摊点。

)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迁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1.损伤古树名木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被及是制止,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损伤古树名不可采取初补救措施但不至于死亡的,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被制止不予接受、不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处3000元至6000元的罚;

3.砍伐古树名木的,或损伤、擅自迁移古树名及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6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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