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三防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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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三防应急预案
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三防”应急预案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编制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2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2
2.1 组织机构……………………………………………….2
2.2 工作职责……………………………………………….4
3 灾害事件分级……………………………………………….8
3.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8
3.2重大(Ⅱ级)事件…………………………………….8
3.3 较大(Ⅲ级)事件…………………………………….8
3.4 一般(Ⅳ级)事件…………………………………….9
4 预警和预防………………………………………………….9
4.1 监测与检(巡)查…………………………………….9
4.2信息收集与交换………………………………………10
4.3应急物资装备筹备…………………………………….10
4.4预警信息通报………………………………………….10
5 应急响应…………………………………………………….11
5.1 分级响应……………………………………………….11
5.2 应急处置……………………………………………….14
5.3信息报告……………………………………………….15
5.4 应急结束……………………………………………….17
6 应急保障…………………………………………………….17
6.1 通讯保障……………………………………………….17
6.2 队伍保障……………………………………………….18
6.3 技术保障……………………………………………….18
7 善后工作…………………………………………………….18
7.1基础设施安全排查……………………………………….18
7.2受损工程设施恢复……………………………………….19
7.3应急装备物资维护……………………………………….19
7.4灾害应急损失报告……………………………………….19
7.5应急工作评估总结……………………………………….19
8监督管理…………………………………………………….19
8.1 培训…………………………………………………….20
8.2 应急演练……………………………………………….20
8.3奖惩…………………………………………………….20
8.4管理与更新…………………………………………….20
8.5预案解释……………………………………………….21
8.6预案实施……………………………………………….21
附件1…………………………………………………………….22
附件2…………………………………………………………….23
附件3…………………………………………………………….24
附件4…………………………………………………………….25
附件5…………………………………………………………….26
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三防”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开展防汛、防洪、防台风等极端气候及次生灾害的工作,形成科学、规范、有序的“三防”应急机制,提高“三防”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全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8)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
(9)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规定
(10)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三防”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交通主管监督的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防汛、防洪、防台工作,包括台风、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以及非汛期的雨雪、冰冻、大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
要始终把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牢固树立防大灾、抗大灾观念,增强主动预防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在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各市级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和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质和影响程度,以属地为主,按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省级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支持、指导、督促各市级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的“三防”应急工作;各市级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工作机构岗位责任制。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在明确职责和分工前提下,大力加强和改善系统内、外的部门联动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合作共享,增强协调性,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我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三防”应急组织体系由省级(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市级(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项目(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详见附件1)。
2.1.1省级“三防”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三防”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全省交通主管监督的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三防”工作。
省级“三防”工作机构由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2.1.1.1省级“三防”工作领导小组
省级“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局轨道监督组、安全监督处、办公室、纪检室、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2.1.1.2省级“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三防”办)设在轨道监督组,具体负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防”办成员由轨道监督组、安全监督处、办公室、纪检室、人事处相关人员组成,轨道监督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3“三防”应急专家组
在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局“三防”办牵头组建“三防”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由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人员、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及时会商,承担重要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应急评估等工作。
2.1.2市级“三防”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余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三防”应急工作。
2.1.3项目“三防”应急组织机构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应当建立“三防”工作机构,负责本工程项目“三防”应急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省级“三防”应急组织机构
(1)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
(2)督促、检查、指导主管监督的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制定“三防”应急预案,落实重点危险部位各项应急措施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督促、检查、指导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制定“三防”应急预案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4)接到报警后,分析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及时、有效、果断地参与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协调工作。
(5)准确、详细、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2.2市级“三防”应急组织机构
(1)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建立“三防”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三防”应急预案。
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三防”工作,部署“三防”工作任务。
(2)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内所监管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制定“三防”应急预案,落实重点危险部位各项应急措施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接到报警后,分析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及时、有效、果断地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协调工作。
(4)准确、详细、及时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2.3项目“三防”应急组织机构
2.2.3.1建设单位
(1)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建立本工程项目“三防”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三防”应急预案。
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三防”安全责任书,落实“三防”工作责任。
(2)组织本工程项目的“三防”工作,部署“三防”工作任务,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编制本工程项目年度“三防”应急工作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三防”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4)督促、检查、指导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制定“三防”应急预案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先期检查施工现场重点危险部位,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5)负责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
(6)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果断地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协调工作。
(7)准确、详细、及时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8)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灾后生产自救的指挥工作,并及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2.2.3.2施工项目部
(1)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关“三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项目“三防”应急预案,全面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合同段的“三防”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层层落实“三防”工作责任。
(2)组织本合同段的“三防”工作,部署“三防”工作任务,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小分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编制本合同段年度“三防”应急工作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三防”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4)做好本合同段的“三防”应急准备工作。
对本合同段重点危险部位进行先期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对“三防”应急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项研究,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6)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果断地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应急工作。
(7)准确、详细、及时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8)在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指挥下做好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并及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2.2.3.3监理项目部
(1)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关“三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项目“三防”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三防”应急预案,落实“三防”工作责任,审查施工单位的“三防”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2)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指导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先期检查施工现场重点危险部位,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参加“三防”应急救援工作。
(5)准确、详细、及时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3灾害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
(2)省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红色预警信号;
(3)省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红色预警信号;
(4)因灾害引致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2重大(Ⅱ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
(2)省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橙色预警信号;
(3)省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橙色预警信号;
(4)因灾害引致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5)其它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3较大(Ⅲ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
(2)省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黄色预警信号;
(3)省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黄色预警信号;
(4)因灾害引致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5)其它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4一般(Ⅳ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
(2)省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蓝色预警信号;
(3)省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蓝色预警信号;
(4)因灾害引致一次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5)其它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4预警和预防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应急管理预防预测。
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三防”信息预警接收转发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析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做出相应判断,向施工、监理单位发布“三防”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4.1监测与检(巡)查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开展“三防”检查,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要在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并加强安全监测技术支持和投入。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根据本项目建设实际和季节特点,在灾害易发期做好重点路段和重点环节的风险事态监测和巡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尽快予以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制订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无法整改的,且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将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4.2信息收集与交换
省级、市级和项目三级应急组织机构在不断健全系统内信息收集报告机制基础上,建立完善与当地政府应急、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及海事等部门的气象、水文、潮汛、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的交换机制,及时掌握重大气象和自然灾害动态,开展应急预防和处置。
4.3应急物资装备筹备
从“防大灾,抗大灾”着眼,遵循“合理、有效、便捷”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和“种类齐全,数量充足”要求,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要认真落实各项抗灾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筹备,汛期前做好全面清查完善工作。
4.4预警信息通报
省、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要密切关注收集气象等职能部门发布的各类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应急信息管理处置平台、手机短信服务平台、网络、电话等渠道向主管监督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各主管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应结合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和项目建设实际及时向施工、监理项目部及从业人员通报、发布(转发)预警信息,指导、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应急预防和避险。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行业指导、分级响应”的原则,出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不同程度灾害时,视情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详见附件2)。
5.1.1Ⅳ级应急响应
省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一般灾情蓝色预警信号,或省防汛指挥机构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或省厅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或市级、项目应急组织机构上报Ⅳ级预警信号时,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决定启动“三防”Ⅳ级应急响应。
(1)局“三防”办主任视情主持召开局“三防”办成员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局“三防”应急工作。
(2)局“三防”办及时关注省防汛指挥机构、省气象台等部门有关灾情的通报,收集汇总涉灾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灾情报告,视需要报送省厅。
重要情况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报告,调整和部署局“三防”工作。
(3)局“三防”办视情指派“三防”办成员赴重点影响区域的项目进行检查。
(4)局轨道监督组成员加强值班。
5.1.2Ⅲ级应急响应
省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较大灾情黄色预警信号,或省防汛指挥机构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省厅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或市级、项目应急组织机构上报Ⅲ级预警信号时,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决定启动“三防”Ⅲ级应急响应。
(1)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视情主持召开“三防”领导小组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局“三防”应急工作。
(2)局“三防”办及时关注省防汛指挥机构、省气象台等部门有关灾情的通报,收集汇总涉灾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灾情报告,视需要报送省厅。
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报告,调整和部署局“三防”工作。
(3)局“三防”办启动24小时值班制,视情安排局“三防”办全体成员参与“三防”应急值班。
(4)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视情指派“三防”办成员赴重点影响区域的项目进行检查。
(5)局轨道监督组人员须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5.1.3Ⅱ级应急响应
省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重大灾情橙色预警信号,或省防汛指挥机构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省厅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或市级、项目应急组织机构上报的Ⅱ级预警信号时,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三防”Ⅱ级应急响应。
(1)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组织主持召开局“三防”领导小组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局“三防”应急工作。
(2)局“三防”办密切关注省防汛指挥机构、省气象台等部门有关灾情的通报,收集汇总涉灾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的灾情报告,并视情况报送省厅,重要信息及时向常务副组长报告,及时决策和部署“三防”工作。
(3)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视情指派局“三防”领导小组成员带工作组分赴受灾的项目,指导、帮助抗灾抢险工作。
(4)启动Ⅱ级响应后,局“三防”办启动24小时值班制,“三防”办全体成员须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5.1.4Ⅰ级应急响应
省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特别重大灾情红色预警信号,或省防汛指挥机构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省厅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或市级、项目应急组织机构上报Ⅰ级预警信号时,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三防”Ⅰ级应急响应。
(1)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局“三防”领导小组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局“三防”应急工作。
(2)局“三防”办应密切关注省防汛指挥机构、省气象台等部门有关灾情通报,收集汇总涉灾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灾情报告,并视情况报送省厅。
重要信息随时向组长、常务副组长报告,及时决策和部署“三防”工作。
(3)根据需要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分赴受灾项目,指导抗灾抢险工作。
(4)领导小组组长视情指派应急专家组赴受灾项目,指导帮助抗灾抢险工作。
(5)启动Ⅰ级响应后,局“三防”领导小组成员和“三防”办全体成员须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5.1.5应急变更
5.1.5.1响应级别提高
省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趋于严重或预警信号等级提高,或本级人民政府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或省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时,局“三防”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决定,提高局“三防”应急响应等级。
5.1.5.2响应级别降低
省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趋于减弱,或预警信号等级减低,或本级人民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省厅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时,局“三防”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决定,降低局“三防”应急响应等级。
5.1.6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以当地气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决定为依据,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2应急处置
5.2.1应急启动
局“三防”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应急响应要求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随时做好应急各项工作,当实施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按省厅要求做好值班工作,并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5.2.2信息通报
省、市级“三防”应急机构密切关注跟踪气象及灾情发展趋势,充分运用各种信息网络渠道向主管监督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发布避风、停工等指令。
5.2.3避险实施
省、市级“三防”应急机构指导、督查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实施停工、设施设备稳固,船舶避风、人员撤离等应急避险工作。
5.2.4灾害应对
灾害发生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项目主管监督的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领导视情赶赴现场,并做好工程技术支持。
5.2.5请求支援
灾情严重,市级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处置有困难时,经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本级“三防”办负责向当地政府或省级“三防”机构请求支援和协调。
局“三防”办接救灾请求后,经请示局领导,视情指派工作组协调相关市公路水运工程专业救援队驰援或应急装备、物资支援。
5.3信息报告
5.3.1报告责任人
省、市级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三防”办(经办部门)为信息报告责任人。
一般信息由“三防”办负责人签发,重要信息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信息报告应通过传真或计算机安全信息网络逐级报送,重大和特殊信息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同意后可越级报送。
5.3.2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省级、市级和项目三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和数据报告制度。
包括时间、地点、受灾、受损、救灾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应对措施等。
5.3.3信息报告渠道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工程项目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上报主管监督机构的“三防”工作机构。
各市级“三防”工作机构对所辖区内项目上报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局“三防”办(损失情况按附件5填写)。
局“三防”办及时将各市级“三防”工作机构和主管监督项目上报的损失情况汇总后报厅“三防”办。
5.3.4信息报告时间及程序
受“三防”灾害影响的工程项目,按照程序(详见附件3)及时上报损失和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有损失报损失,无损失报平安”的原则开展信息报告(详见附件4),并做好电话记录等台账管理。
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每天上午、下午各报告1次;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每天下午1次向上级部门报告。
各市级“三防”工作机构要及时统计汇总损失情况,并于每日上午9:
00、下午3:
30前把有关数据报送局“三防”办。
5.3.5特殊情况报告
遇重大灾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在建工程严重受损时,事发地市级“三防”工作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局“三防”办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3.6信息转报
局“三防”办接各市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交通监督机构信息报告后,属重大灾情的,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常务副组长汇报,并向省厅“三防”办报告。
5.3.7信息发布
需向省级以上媒体报送信息的,由局“三防”办会同局办公室审核后报送;需由局直接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由局“三防”办会同局办公室核稿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同意后发布。
5.4应急结束
省气象台等职能部门解除气象预警信号,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省厅解除应急响应等级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