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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公证.docx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篇一: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司发通[1992]0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等问题。

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款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篇二:

如何进行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

XX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

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

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

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

《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

“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1

  篇三: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引导公证员依法合规地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借款合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是由自然人一方将小额适量的金钱移转给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另一方,还款期限到期后,由另一方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自然人为出借人与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借款数额较大,经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条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借款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

支付利息的其所付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抵押物为不动产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本条所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是指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各项罪名。

  (三)贷款资金来源证明;

  (四)完税证明;

  (五)贷款人资金来源合法、无关联交易等内容的承诺书;

  (六)借款人所借款项用途合法等内容的承诺书;

  (七)贷款的资金为共有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贷款的证明;

  (八)可资担保的财产来源证明、财产清单、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九)担保的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担保的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担保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二)借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十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与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民间借贷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借款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式;

  (五)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七)抵押财产现值;

  (八)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九)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十)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使用权属及期限;

  (十二)质押财产价值;

  (十三)质押财产或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十四)质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十五)质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六)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七)借贷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为该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一年之内,同一人(家庭)一次贷款金额或同一人(家庭)、法人、其它组织一次借款金额数额较大,贷款人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无关联交易等内容的承诺书,借款人提供借款项用途合法等内容的承诺书,并提供担保的;

  (五)一年之内,同一人(家庭)一次贷款金额或累计贷款金额数额巨大,同一人(家庭)、法人、其它组织一次借款金额或累计借款金额数额巨大,贷款人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无关联交易等内容的承诺书,并有合法资金来源证明,借款人提供借款项用途合法等内容的承诺书,并提供担保的;

  (六)一年之内,同一人(家庭)一次贷款金额或累计贷款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同一人(家庭)、法人、其它组织一次借款金额或累计借款金额数额特别巨大,贷款人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无关联交易等内容的承诺书,并有合法资金来源证明,近三年内完税证明,借款人提供借款项用途合法等内容的承诺书,并提供担保的;

  (七)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公证员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真制作谈话笔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合同签订的有关情况;

  

(二)贷款的资金来源情况;

  (三)偿债能力;

  (四)担保的具体形式是否明确;

  (五)保证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六)借款人如为企业、其它组织的,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方对于贷款追加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配偶等作为担保的,是否提供了担保;

  (七)担保财产的现值及归属、使用情况;

  (八)各方对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及其后果是否明确,有无修改、补充意见;

  (九)各方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赋予债务强制执行的条款及其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十)公证员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建议及当事人对该建议的意见;

  (十一)公证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十二)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指导意见第六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三)贷款人所贷资金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

  (四)贷款资金为共有的,其它共有人是否同意;

  (五)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六)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七)借款人或担保人对所担保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八)担保的财产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担保。

  下列财产不得用作担保: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当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予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担保的其它财产。

  (九)担保的价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是否有重复抵押或质押,已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的余值能否承担本次贷款的担保责任;

  (十一)担保的财产为共有的,其它共有人是否同意;

  (十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或质押的财产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获批准;

  (十三)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当事人对该项约定的法律后是否明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十四)公证员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公证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抵押质押的财产进行勘验、清点、评估,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贷款人、借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当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十四条不符合前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可以不予办理。

并将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五条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经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批。

  第十六条公证处可以设立民间借贷合同登记簿。

对于受理和已经办结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公证处可以对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内容进行专项登记。

  民间借贷合同可按规定查询。

  第十七条公证处可以设立抵押质押登记簿。

对于受理和已经办结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公证处可以对抵押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现值、处所、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权益的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专项登记。

  抵押质押登记可按规定查询。

  第十八条民间还款协议公证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本指导意见由上海市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篇四: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上公证:

https:

//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民间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应向出借方住所地或借款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如涉及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应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和要求是:

  

(一)填写借款合同申请表

  

(二)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出借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出借方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②民间借款合同文本;

  ③出借的款项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借的证明;

  ④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②借款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③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④借款方用自有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物(权利)的清单、所有权证明;

  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有担保方,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②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

  上公证:

https:

//

  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③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其担保能力证明;

  ④用财产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

  ⑤担保物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共有人是夫妻的,应提交结婚证;⑥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4、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篇五: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

  在线律师咨询: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

  样本二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

  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

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

  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还款方式:

借款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

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第十六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部门或单位)留存份。

  出借方(签字):

  电话号码:

  年月日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年月日

  篇六: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

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年8月12日司发通〔1992〕074号1992

  篇七:

论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

XX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

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

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

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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