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防火门供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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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防火门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SD项目
入户门供货合同
需方:
供方:
签订日期:
阳光交易告知书
为保障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维护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SD地产提倡阳光交易。
若各单位在与SD地产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及各相关部门业务往来中,发现SD地产人员存在贪污、索贿、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欢迎向SD地产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具体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邮箱:
来信来访举报:
地址:
邮编:
510030
项目入户门供货合同
需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项目入户门供应商。
甲方对乙方的质量、进度起全面监控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供货事项协商一致,在甲方注册登记地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1.合作内容
甲方指定乙方为项目入户门供应商,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甲方所要求数量的木质入户门的供货。
1.1.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进行供货或安装,同时配合甲方完成入户门的消防验收,提供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文件。
2.承包方式
2.1.本合同承包方式为:
单价包干,供货量按实际完成供货的工程量结算,包干单价详见附件价格表。
2.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
双方协商确认的包干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损耗、机械、包装运输及卸货、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保证包干单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乙方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2.3.综合单价按图纸门洞尺寸±10cm以内(含10cm)价格不作调整,如果超出±10cm则增减价格依照每樘门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折算。
结算时数量按实计算。
2.4.门扇采用平板橡木饰面方案,没有采用花线、拼花工艺及调整结构的均采用协议中对应型号入户门的报价不作调整。
3.合同价款(货款及维修费组成)
3.1.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包干单价详见附件价格表,供货量以现场实际需求为准,在甲方装修总包单位进场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编制含有供货数量、到货进度的供货计划,并提交甲方工程部确认。
3.2.维修费的支付,入户门安装验收合格通过后,由乙方负责门维修工程,造成的维修费用按附件5《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执行。
4.货款支付办法
4.1.签订本合同后30个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第一次付款时冲减货款,冲减后定金剩余部分在第二次付款时继续冲减,依此类推。
4.2.乙方按照甲方项目部的定货单把木质入户门分批送货到项目部指定卸货地点,在甲方项目部、监理公司、装修单位三方验收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请款资料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当批木质入户门到货金额的80%的货款。
4.3.木质入户门全部货物到货后,入户门全部供货安装完成,经过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30天内,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90%的货款。
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甲方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后15天内,甲方付至合同结算总金额的95%。
4.5.因装修总包单位安装原因造成的户内门维修,如果由乙方负责维修,则费用经甲方、装修总包单位(交楼标准装修室内门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乙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从装修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并需提供合法有效等值的工程发票。
4.6.剩余5%的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4.7.乙方在向甲方收取货款前必须先行向甲方交付乙方开出的合法有效等值的销售发票。
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及发票导致的付款延误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交货地点
5.1.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卸货,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6.交货时间
6.1.乙方在收到甲方定金及双方确认的门洞尺寸测量表后20天内,完成该合同全部货物半成品(含门框、门扇的木工工艺加工)的生产,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单后9日内交货。
6.2.需按乙方与甲方工程部签字确认的供货安装计划按时供货。
6.3.如因甲方设计需要选择新的颜色版,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样式选定颜色及式样后,乙方于15日内应提供此式样样板给甲方进行确认,甲方确认无误后发送书面订单给乙方,样板费用不另计费。
7.质量保修期
7.1.保质期两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楼盘第一次批量交付小业主使用之日起计。
7.2.乙方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服务电话:
,确保出现的非人为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电话后的当天派员上门维修。
8.通知
8.1.甲方确认其通知方式和银行帐号如下: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8.2.乙方确认其通知方式和银行帐号如下: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9.其他:
维修期间的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解决维修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10.附件
10.1.附件1:
产品价格表
10.2.附件2:
入户门图纸
10.3.附件3:
质量保修书
10.4.附件4:
产品技术标准
10.5.附件5:
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10.6.附件6:
门洞尺寸测量表
10.7.附件7:
产品订货通知单
10.8.附件8:
产品出厂前的包装标准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1.产品质量要求
11.1.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
11.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附件《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规定,且满足产品样本、说明书中所列的标准及功能,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产品规范、行业质量及技术标准,以上标准如有抵触之处,以高者为准。
11.3.乙方所供产品的安全使用寿命见附件《产品技术标准》。
11.4.乙方在供货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备/材料要求的更改及对设备/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供货日期不予顺延。
11.5.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设备/材料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合同价款
12.1.除甲乙双方另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及补充外,合同价款及单价包括:
乙方按照协议清单将满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成品设备/材料送到双方约定地点地面并移交于甲方的价格,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材料制作、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货到工地且堆放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按要求送检、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经甲方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
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乙方保证合同单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12.2.设备/材料清单中的单价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不因市场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该合同价款依据本合同单价及甲方实际验收使用数量据实结算。
12.3.当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提出设备/材料数量增减时,合同总价款可进行调整,但单价不调整。
调整的依据为:
设备/材料清单中的单价×经甲方确认的增减数量。
12.4.涉及甲方设备/材料变更的,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乙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或战略采购协议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按合同或战略采购协议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或战略采购协议中已有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或战略采购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设备/材料变更,乙方无权要求增加合同价款。
12.5.乙方必须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材料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形成变更合同价款确认文件,作为结算资料之一。
13.货物包装和保护
13.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包装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现场。
13.2.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工期和经济损失。
对没有进行适当保护或受损的货物,甲方有权不予接受。
13.3.乙方所供应的货物应当在货物包装的明显部位应注明货物标志:
制造厂名或商标、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规格、制造日期、编号等。
13.4.货物在运输中应捆扎稳妥,以保证货物不受磨擦损伤。
对没有进行适当保护或受损的货物,甲方有权不予接受。
由此产生的一切工期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5.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送达现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维护、保管工作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产品出厂包装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产品出厂前的包装标准》。
13.6.运输及保险
乙方负责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在货物交付前和交付过程中,乙方应对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前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14.样品
14.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在投入生产前应免费呈交样品,并取得甲方的批准。
甲方会将样品封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乙方呈交样品前应预留甲方审批所需时间,因乙方呈交的样品不合要求导致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14.2.货物验收时,若与封样样品不符,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承担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4.3.甲方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不降低对货物的性能标准要求,不减轻或解除乙方按合同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5.订货、交货地点及时间
15.1.甲方向乙方发出《产品订货通知单》,通知乙方所订产品的名称、品类及进场时间。
15.2.乙方按照甲方的《产品订货通知单》备货及发货。
乙方货物运抵至工地的时间须配合甲方的工程进度,保证甲方的工程不会因交货延迟引起任何迟误。
15.3.乙方负责将全部货物运抵工地现场甲方指定位置的地点并卸货至地面。
15.4.乙方应被视为已查看过工地现场,熟悉并了解现场的地理位置、通道、贮存的位置,及货物装卸区的条件限制等一切可能影响本工程的情况。
15.5.乙方的员工及工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甲方或施工总承包的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等管理制度或要求。
15.6.乙方应遵守由当地政府颁布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
15.7.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作出额外索赔或请求延长交货期限。
15.8.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收货的,视为乙方未交货。
15.9.乙方违反乙方订货通知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16.数量及计量方法
16.1.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书面订单中要求的数量供货;在没有甲方的书面指令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按协议书清单供货。
16.2.甲方接受设备/材料的数量计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交货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16.3.现场计量由乙方准备计量记录,甲方或甲方的委托方、工程监理公司、乙方参加计量,计量完成后,参与各方签字作实。
因乙方没有准备计量记录造成48小时内未及时补签字的,根据需要,可进行重新计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6.4.乙方应接受甲方增加供货数量的要求,具体方式为:
甲方提前一个生产周期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项目经理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
16.5.非定制产品,乙方应有库存,可满足10%补货量的需求。
17.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17.1.供货前乙方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样本/样品由甲方进行封存,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
17.2.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门扇安装的的小五金配件(含锁具、合页、插销、门吸、闭门器、锁具、猫眼)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做到一扇门跟一个五金包装配套。
17.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订货通知单》后,24小时内按甲方要求发送相应回执;
17.4.到货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乙方、工程监理公司、货物使用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主要核对:
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的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或不合格的责任。
17.5.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保留解除合同以及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的权利。
17.6.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保留解除合同以及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的权利。
17.7.甲方、货物使用方在SD地产ERP上打印的《产品供货单》上共同签字,《产品供货单》是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甲方、货物使用方未签字的《产品供货单》不作为付款依据。
17.8.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政府部门需要进行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
17.9.乙方送货的数量及批次应严格服从甲方项目部的安排,每批次的送货数量的应按照甲方项目部的订货量要求。
17.10.到货后,甲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及装修单位,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初步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抽检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乙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但由于到货后的初步验收仅为抽检及数量的清点,所以此次初步验收后甲方对货物的初步认可或者甲方同意乙方开展货物的安装工作并不意味着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亦并不意味甲方无权再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乙方履行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第12.6条约定的最终验收为准。
甲方有权采用随机破坏性的检验方式进行成品抽查,抽验的比例为千分之一,如发现被检验货物有与双方确认的图纸及样板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将抽验比例翻倍进行检验,费用包含在乙方的合同产品报价中。
17.11.乙方在装修单位安装过程中,应该提供前期门安装工程现场培训,培训时间应在安装前的半个月内完成,并在装修单位安装过程全程安排安装技术人员驻场,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配合施工进度在现场配备安装技术指导人员,按照项目需求每项目驻场技术指导的人数不能少于两人,合同供货数量少于或等于3000套的厂家驻场技术指导为项目经理一人,合同供货数量大于3000套门驻场人员不少于两人(项目经理一人,助理一人)。
17.12.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安装完成后,由装修单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监理公司、物业公司等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配合装修单位重新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应在接到装修单位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组织验收,在此期限内仍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17.13.产品质量按照门本身质量问题和安装质量来划分,乙方作为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维修的主要责任方。
如出现乙方货物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按照保修条款无偿更换,如属于超出乙方标配产品规格或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内、属于安装工作出现的质量问题范围,则由乙方负责处理或更换,超出标配以外或更换之零件费用按照附件中的相应配件单价和门维修收费标准结算由甲方或装修单位承担。
18.检验和测试
18.1.甲方保留在例行送检之外随时抽检及送检产品的权利,检验机构为政府法定检验机构。
若抽检或送检产品不合格,乙方应承担全部检测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18.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产品进行强制性破坏试验,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产品供试验。
若产品试验合格,甲方承担试验费用及产品费用,若试验不合格,产品费用及试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赔偿甲方损失。
18.3.对于甲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货物,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若政府部门要求现场送权威部门检查,乙方必须配合,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18.4.如果任何被检验和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定的要求,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的权利。
19.双方权利与义务
19.1.甲方权利与义务
在法律和政策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许可范围内,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确定的工程部位中使用本合同确定的乙方货物。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不得向合作方以外的人员泄漏。
甲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
甲方有权不定期组织甲方人员对乙方生产本工程货物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甲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与供货所必需的工程状况。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进行全面监控。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收货的,视为乙方未交货。
甲方有义务提供及确认乙方所需要的门洞尺寸测量表、户型及相关图纸。
按本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19.2.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甲方工程进度的需要,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能力;乙方保证具有合法的进行本合同项下货物生产的资质和许可,并保证其货物不存在任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或纠纷,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大量生产前需提交样本/样品给甲方确认。
乙方必须按样本/样品供货,货不对板,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承担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乙方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提供乙方货物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性能介绍、检验报告、图片资料等。
乙方有义务确保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以严格者为准。
对于甲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货物,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若政府部门要求现场送权威部门检查,乙方必须配合,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合同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货物,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
乙方有义务保证乙方接受甲方考察人员的参观考察。
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乙方对第三方的所有行为和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乙方有义务负责货物的运输、保险。
乙方有义务按时交货到现场。
乙方须保证有10%的补货量。
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安装培训,对负责安装的装修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装培训,并派安装技术指导人员驻场,服从甲方项目部的属于乙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乙方负责附件五中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改,并配合甲方项目部要求的安装质量问题的整改。
从货到之日起直至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在合同工期内乙方需要加班开夜工的,甲方不另支付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
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而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对于乙方或其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另乙方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甲方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负。
但由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验收通过后,乙方维修人员必须在2天内及时拆除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并撤离施工现场,并且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包括垃圾及其他堆积物的清理,将地面等清扫干净),否则甲方有权指派其他施工单位强行拆除并清理,发生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保证具有合法的生产本合同货物的资质和许可,并保证其货物不存在任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或纠纷,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或货物使用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乙方有义务负责配合甲方及施工方完成木质入户门的验收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0.结算
20.1.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供货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及维修费用结算书,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办理结算。
20.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符合编制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之后的90天内完成审核(结算有争议时除外,结算有争议时审核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出具结算审核意见。
20.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将发出催促通知,在催促通知后的28天内,乙方仍未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则甲方视为乙方不具备编制结算书的技术能力,甲方有权单方面进行结算(包括自行结算及委托第三方结算),且以该结果作为结算造价,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该结算造价。
20.4.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审定结算金额5%以外部分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1.保修条款
21.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设备材料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设备材料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1.2.保修期限:
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3.保质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
21.4.如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的函件后,24小时内到现场作出回复,并在3日内更换完毕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如未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或3日内未更换完毕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则甲方或甲方委托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可以直接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1.5.详见附件《产品质量保修书》的要求。
21.6.维修费用见附件《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22.违约责任
22.1.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22.2.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否则,属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2.2.1逾期未超过10天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逾期交货的货物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2.2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偿;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货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货物金额的2‰的违约金。
22.2.3若乙方所交货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