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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合同安监站备案

温州鹿城广场二期住宅工程桩基施工合同

总承包单位: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

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08年7月10日

第一部分桩基施工合同

总承包单位(全称):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简称:

甲方)

分包单位(全称):

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简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叁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定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温州鹿城广场二期住宅桩基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温州车站大道与江滨路交叉口北侧

建设规模:

估25100方,(Φ800有效桩长40-53米,入卵石层3-6米,Φ700有效桩长40-52米,入卵石层3-5米,为混凝土灌注桩)。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温州鹿城广场二期住宅项目所有工程桩(包括支护桩的钻孔灌注桩,但除支护水泥搅拌桩外)。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7月3日(具体以监理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08年10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0天

(工期控制节点:

9月1日前完成1#楼全部工程桩,10月1日前完成1#楼全部支护桩;9月20日前完成2#楼全部工程桩,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桩和支护桩(钻孔灌注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I类桩达到90%以上,无III类及III类以下桩,并达到钱江杯和绿城集团公司精品工程(金奖标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条款

2、询标纪要

3、住宅一期桩基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附件(住宅二期桩基招标文件同一期).

4、投标文件及合同组价工程量清单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施工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工程造价及结算调整方式:

一)合同价为人民币38755040万元(大写叁仟捌佰柒拾伍万伍仟零肆拾元整)。

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按照一期桩基工程中标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包括材料损耗)、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等全部费用,规费、税金、安全施工费单列。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执行期间一切遇国家政策性和市场性调整造成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上下浮动,乙方可以或者应该预见的风险以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工伤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农民工伤保险及政府要求的其他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根据实际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和工程量清单相同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调整。

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调整;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换算后的价格调整;原投标书无相同或相似子目时的计算方法:

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取费同投标报价书,材料价格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材料的,按投标报价中的价格,无相同材料的,由甲方签证认可(按市场询价价格,不计其他利润等;),即结算工程造价计取方式:

人工费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下浮20%

机械费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直接工程费中的机械费下浮34%土建综合费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1-20%)+机械费*(1-34%))*8%计取;

规费:

(直接工程费+综合费用+措施项目费)*4.39%;

税金:

(直接工程费+综合费用+规费)*3.513%

工程量按甲方签证认可的施工图和工程联系单计算,计算规则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和《温州市补充定额》及温州市现有的相关文件

(2)以暂定价进入报价的和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改变的,结算时根据甲方签证

的实际价格(甲供材料按甲方实际采购的平均价)与暂定价调整差价,计算方法:

(甲方确定的材料价-暂定价)*定额消耗量*(1+4.39%)*(1+3.513%)

(3)砼价格的价格确定方法:

以《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10月份信息价中各标号砼价格为基数,加上《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10月份信息价与2008年5月份的价差。

(4)由于考虑到工程进度要求较高,及甲方应采用旋挖机配合施工方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所有工程量等原因,甲方一次性支付缩短工期措施费捌拾万元包干,该费用在工程结算后支付。

(5)施工过程障碍物处理费一次性包干为壹拾伍万元整,今后不论现场情况如何,均不调整。

该费用在工程结算后支付。

(6)工程规模大小均按设计要求,将来无论实际施工中总工程量、桩的有效长度、入卵石层深度如何变化,综合单价和工期均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7)根据本工程施工场地情况,乙方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均已考虑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

造价水平按鹿城广场一期桩基工程投标报价钢筋暂《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5月份信息价计入报价,其他合同未明确的参照鹿城广场一期桩基工程投标报价执行。

三)结算的审核

1.桩基验收合格并且工程资料移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审查合格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乙方盖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并有乙方概预算编制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甲方工.

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

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六十天内,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乙方可以委派结算编制人本人针对双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

4.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甲方将不能保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承担。

5.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的十五日内,乙方应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甲方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

对账确认后15日内,甲方保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

6.乙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审计(预算、清单、结算等的审核)费用支付的约定:

工程审计费用参照浙价号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1]262服

的规定:

基本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四)本工程的总包管理与配合费的承担方式:

1、按照总包内部招标文件的约定,甲方在内部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本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费与配合费,且该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收取任何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总包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现场的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

2.甲方须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有效的管理;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甲方暂缓付款或降低付款额度;

4.甲方须对乙方正常的工作进行支持和配合;

5.甲方须服从甲方对工程的管理和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总包管理;

2.乙方必须服从现场监理和甲方的施工管理;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配合。

4.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挂靠,否则作违约处理,扣罚履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5.乙方必须派出足够的施工队伍,如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机械设备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调整、充实施工力量,乙方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6.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按照乙方询标记录中承诺配置,甲方经实地考察认可,乙方应确保该设备的到位率并在甲方工地上的正常使用,否则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扣除设备到位履约保证金;

九、付款方式

一)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备料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甲供材料按实际领用量及投标暂定价在每月支付工程款中同比例扣除;桩基工程完工后甲供材料100%扣除;桩基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资料移交齐全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单体竣工验收满一年后15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施工所用水、电费用按实际用量和实际价格在进度款时全额扣除。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为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造价或核对后的预算造价。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核对确认,甲方有权在核对完成后支付进度款或按甲方提供的预算进行支付。

三)工程变更和签证费用的支付:

所有设计变更(包括乙方因施工需要而提出的设计变更等)均须由设计单位确认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才能实施,乙方不得擅自实施。

乙方因施工需要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不予增加费用。

四)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五)工程进度款报送要求:

每月25日前乙方按完成的工作量报送工程量月报表,次月15日前经监理方审核、甲方审定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水电费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水电用量按装表计量,总表及分表差额和电的铜铁损等由各施工单位按使用数量分摊,水电价格按水电实际供应价)。

六)甲方不能及时支付的,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十、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正式合同签定后5天内乙方应提交金额为合同价10%(履约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方可生效。

二)在履约保证金(函)中:

质量占40%,工期占,人员30%

及机械设备到位率20%,文明施工(现场标化)及安全生产占10%。

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将根据违约的性质及约定的比例,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工期约定:

一)合同总工期为110日历天,本工程工期提前不予奖励,逾期将处以相应的违约金,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开工令后第3日开始计算,竣工日期以所有桩基完成、必要的资料和现场已向甲方移交,且全部桩机退场后次日为准。

二)完工工期,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工程结算款的万分之三,超过二十天后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工程结算款的万分之五,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50%。

若因甲方原因如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及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延误,经甲方同意后工期顺延,但费用不予另行签证。

三)施工各工期节点控制:

9月1日前完成1#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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