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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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pdf

1山东省统计局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统字202089号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此页无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3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基层单位从事统计类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层统计高级职称分为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和基层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基层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基层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

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测试合格并通过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4第五条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实绩,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实绩、创新成果。

实施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作品质量,淡化数量要求。

第六条按照本标准条件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人员颁发基层职称证书,证书在全省基层区域内有效,仅在基层岗位聘用,不作为非基层单位岗位的聘用依据。

第二章标准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任职条件

(一)基层高级统计师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

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5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

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

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

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九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基层高级统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6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

(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或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或基层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或基层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条专业工作经历

(一)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2项县级综合性、常规性统7计调查方案或组织实施4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以实施文件为据)。

2.组织编辑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4本。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1项市厅级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

(二)申报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3项县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或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以实施文件为据)。

2.组织编辑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5本。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市厅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工作业绩条件

(一)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等,1次获得市厅级三等及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被县级主要领导批示或者被县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2.在从事部门统计、行业统计过程中,对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评估、开发应用、工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县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83.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市级表彰1次,或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2次。

或在从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中,获得市级及以上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1次。

4.参与有关部门立项的统计科研课题,获得市厅级调研成果或者科研成果三等及以上奖项。

5.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或者所在单位被省、市级统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

(二)申报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等,1次获得市厅级二等及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2次被县级主要领导批示或者2次被县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2.在从事部门统计、行业统计过程中,对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评估、开发应用、工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市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3.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市级表彰2次,或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3次。

或在从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中,获市级及以上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能力业绩认可2次。

94.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或者所在单位被省、市级统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2次。

第十二条研究成果条件

(一)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推行代表作制度,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统计部门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市厅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其他能体现申报人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计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二)申报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推行代表作制度,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10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论文、分析报告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其他能体现申报人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计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三)“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加者”指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三位。

(四)省部级:

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

市厅级:

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五)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11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

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市级表彰指:

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指:

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六)“能力业绩认可”,须有奖励证书或相关部门正式红头文件。

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条件、研究成果条件等,均为取得中级职称或者高级职称(基层高级职称)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统计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可由各市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委托山东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或其他市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具体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日。

12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2020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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