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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蕉岭县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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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公路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机关名称:

蕉岭县公路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4、《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5、《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6、《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1.1

部门规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4.1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88.8.1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公路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3.1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6.1.1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2.1.1

2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1.1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17项)

1、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擅自埋设管线、电缆擅自埋(架)设其他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占用公路、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铁轮车、履带车擅自上路行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超限使用汽车渡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损坏公路及设施移动、涂改公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大中型桥梁、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

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安全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中型桥梁、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安全的行为的。

10、挪动、损坏建筑控制区界桩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11、擅自设置广告牌等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抛

撒滴漏等污染公路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置路障,占道、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杂物,打谷晒粮,积肥制坯或者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倾倒垃圾余泥,乱设广告、标牌,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抛落路面或者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

    (三)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

    (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

    (六)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在封闭式公路上,除禁止上述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拖拉机、摩托车、非机动车、行人和牲畜进入;

    

(二)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三)拦截或者检查车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将公路作为试车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4、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通行证及超限车辆型号、运载

物品与通行证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涂改、转借、倒换、冒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使用假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及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入户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报停后偷驶的从报停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一)涂改、转借、倒换、冒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使用假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及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入户的;

(二)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报停偷驶(含报停车辆没有停放在缴费义务人申报的停放地点)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办理车辆异动、销户、减征、免征手续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处以罚款。

属第

(一)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2至3倍罚款;属第

(二)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至2倍罚款;属第(三)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倍以下罚款。

缴费义务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应缴的养路费、滞纳金及罚款的,每日另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报停偷驶(含报停车辆没有停放在缴费义务人申报的停放地点)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报停后偷驶的从报停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一)涂改、转借、倒换、冒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使用假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及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入户的;

(二)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报停偷驶(含报停车辆没有停放在缴费义务人申报的停放地点)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办理车辆异动、销户、减征、免征手续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处以罚款。

属第

(一)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2至3倍罚款;属第

(二)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至2倍罚款;属第(三)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倍以下罚款。

缴费义务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应缴的养路费、滞纳金及罚款的,每日另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办理车辆异动、销户、减征、免征手续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报停后偷驶的从报停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一)涂改、转借、倒换、冒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使用假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及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入户的;

(二)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报停偷驶(含报停车辆没有停放在缴费义务人申报的停放地点)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办理车辆异动、销户、减征、免征手续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处以罚款。

属第

(一)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2至3倍罚款;属第

(二)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至2倍罚款;属第(三)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倍以下罚款。

缴费义务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应缴的养路费、滞纳金及罚款的,每日另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许可(共8项)

1、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六)其它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

(3)《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2、跨越、穿越公路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收费)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须行驶公路的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4、超限车辆确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的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行使公路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使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部门批准。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经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6、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许可

(1)《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7、在国、省道公路范围内砍伐、修剪路树的行政许可

(1)《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月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不得任意砍伐、修剪公路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树木的修剪,由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实施。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8、在公路施工或施工完毕验收通车的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行政征收(共3项)

1、养路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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