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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技术要素获得分配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形式

   1、利息。

   

(1)利息的含义:

利息是让渡一定期间资金或资本使用权的报酬或价格。

   

(2)利息的获得:

向金融机构存款或向生产经营单位贷款,均可获得利息。

债券有国家债券、银行债券、企业债券。

购买是一种是一种投资行为,债券是要还本付息的,一般期限较长。

   (3)利息率的界限:

利息率通常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使贷款的接受者在正常情况下有利可图。

单利息率应高于物价上涨率,如果低于物价上涨率,则利息为负数。

   2、股息。

   

(1)股息的含义:

股息是对购买股票而向股份企业投资的股东所支付的报酬。

   

(2)红利。

股份企业在支付股息后,根据盈利情况,还可发给股东红利。

   (3)股票的特征:

发行股票是不还本付息的,但购买者可以自由转让。

   3、利润。

   

(1)公有制企业:

对公有制企业来说,利润虽然通过企业影响劳动报酬总额而影响职工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劳动报酬,却不是职工按资本分得个人收入的形式。

   

(2)私营企业、外资企业:

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利润则是企业主按资本分配而获得的收入,它是雇员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

   (3)买卖有价证券:

社会上各类人员买卖有价证券、买卖期货等所获得的利润,也可以说是按资本分配的个人收入。

   4、租金。

   

(1)租金的含义:

租金是暂时让渡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交通工具)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

   

(2)租金收入高低的决定:

租金高低收入取决于出租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出租的时间长短。

   5、技术转让费。

   

(1)技术转让要获得技术转让费:

随着获得技术专利权的个人和单位增多,随着各行各业技术进步的要求增的大,技术转让必然越来越多,以投入技术要素而获得的收入也将增多。

   

(2)技术上作出了贡献也应获得报酬:

即使不发生技术转让,只要技术上作出了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其贡献者就应获得以适当形式支付的报酬。

简新很荣幸为你解答。

按劳动要素分配,一般是说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劳动者或得的工资。

按资本要素分配包括,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甲醛人去得的利息收入、股息分红,债券、股票交易收入,等等。

按土地要素分配,是凭借土地去得的收入。

按技术、信息要素分配,是科技工作者、信息工作者提供新技术和信息资料去得的收入。

按管理要素分配,是企业的管理人才凭借其管理才能在生产经营中的的贡献而参与分配的方式。

问题能解决请采纳,有疑问可以追问。

我国的分配制度2008-12-2620:

15

集体备课教案

[科  目]政治(高中一年级)

[课  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教学目标]

1、了解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分配方式;

2、理解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以及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经济条件;(教学重点之一)

3、初步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教学重点之二)

[教学方法]以目标教学法为主,辅之以问题教学法、导读法。

[媒体应用]投影器。

[教学过程]

(导入)请二学生谈谈家庭收入情况:

甲:

父亲在某国有企业工作,月工资800元、奖金和津贴200元;母亲在某私营企业工作,月收入600元;哥哥是个体户,每月赚1000元,还爱好炒股,平均每月赚500元左右。

乙:

父母均务农,承包了十亩地,年收入约为8000元。

师:

通过两位同学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

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的来源有多种。

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

我国现阶段,个人消费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板书课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出示本课时学习目标)〈投影〉

1.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存在着哪几种分配方式?

2.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为什么要实行按劳分配?

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有何客观必然性?

(学生按照教学目标自学教材)

师:

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存在着哪几种分配方式?

生:

按劳分配、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福利性分配和从社会保障中取得的收入。

师:

上述几种分配方式可分为哪几类?

生:

可分为按劳分配和非按劳分配两类。

师:

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生: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社会以劳动为尺度,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师:

对于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

一是“范围”:

公有制;二是“尺度”:

劳动,既要看劳动的数量,也要看劳动的质量。

[课堂练习]辨析题:

〈投影〉

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答题指导)本题考查对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的理解,主要是对分配尺度的完整把握。

按劳分配的尺度是劳动,既要看劳动的数量,也要看劳动的质量。

“不劳不得”是指“有劳动能力者”。

题中观点是片面的。

师:

(板书)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设问)为什么要实行按劳分配呢?

生:

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是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板书)

(1)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

(2)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

(3)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师:

除按劳分配外,我国现阶段还存在哪几种其他分配方式?

(板书)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生:

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等。

师: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主要有那些?

生: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主要有:

(1)按资本要素分配;

(2)按技术、信息要素分配;

(3)按土地要素分配;

(4)按劳动力要素分配。

[课堂练习]〈投影〉

某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老王购买了本公司30000元股票,年终分红获得3000元。

这3000元属于:

         ( )

A.按劳分配所得

B.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所得

C.按技术要素分配所得

D.按资本要素分配所得

师:

(设疑)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呢?

(板书)3、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具有客观必然性:

(1)这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导读思考)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最终原因是什么?

(2)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

(讲解)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按劳分配也必然成为分配方式的主体;多种非公有制的存在决定了多种非按劳分配方式的存在。

(3)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讲解)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就必须坚持按劳分配。

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课堂小结]

本课时学习目标是了解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配制度及其原因,主要应了解在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哪些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地位、基本内容和决定条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具有客观必然性等。

[课后作业]〈投影〉

1.按劳分配与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有何区别?

2.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有何客观必然性?

[板书设计]

三、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1.现阶段,我国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

方式并存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①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

②实行按劳分配的决定条件

(2)几种非按劳分配方式

①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

②按生产要素(资本、技术、信息、劳动力等)分配

③按社会保障制度分配

2.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

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具有客观必然性

(1)这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最终原因)

(2)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

构决定的。

(3)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教后记]

本课时教学中,采用目标教学法,围绕教学目标,通过设问导读、随堂练习等形式引导学生学习教材内容,教学效果良好。

在教学过程中,教者感到:

(1)学生的课堂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总体看来,课堂气氛不够活跃。

杨老师您好:

如果是转让自己的技术专利(知识产权),这里的转让就是出售自己的技术专利(当作无形商品),出售自己的劳动成果,其收入当然属于劳动收入。

如果是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参与股份分红,这里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技术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

劳动收入是指我们的工资收入,非劳动收入包括按资本要素取得的收入,按技术、信息获得的收入,按土地要素获得的收入,按管理获得的收入等.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这一篇写于2008年4月26日当时想写一组关于分配的文章,但因其他问题搁下来了。

   十六大以前,中共中央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

十六大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现在,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

   “按要素分配”,这个在改革中早已经存在的事实,在十六大上被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十七大上成为制度。

但是,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在十六大前后热炒了一阵子之后,便烟消云散,未见有任何深化,不过是一些人重新用一百多年来西方庸俗经济学的“三位一体的公式”来否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引起的论争。

“三位一体的公式”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剩余价值理论又与现行理念相对立,所以只能草草收场,不可能有任何理论成果。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参与分配作为市场经济所实行的分配制度,和马克思的劳动、劳动价值理论没有关系,用不着从发展马克思主义和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上去找根据。

“按要素分配”不过是中国现在进行的市场经济改革的一种需要,是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

你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不拥有这些要素的人好处,给的好处不比别处多,资金、人才、技术就不会往你这处流。

它是实践问题,在一定情况下有存在的价值,不是理论问题,更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分配理论。

如果说要从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深化”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那只会是翻新“三位一体的公式”,重新制造谬误。

   马克思说,“三位一体的公式”即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是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对于局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教条式地加以解释、系统化和辩护。

   “三位一体的公式”换成今天的说法就是:

资本产生利润,因此贡献资本的资本家就分配得到利润;同样,土地产生地租,贡献土地的地主就分配得到地租;劳动产生工资,贡献劳动的工人就分配得到工资。

当然事物总是与时俱进的,“三位一体的公式”深化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除了表述不同外,还荒谬地把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排除出去,准确说是隐藏起来了,同时把技术和管理从劳动或资本中划分出来,独立地与劳动和资本相对立。

这个“深化”是适应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生产形式和中国土地国有的特点。

   我不来具体阐述马克思对“三位一体的公式”的批判,网友们可以直接去读《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八章“三位一体的公式”。

我只是指出,利润和地租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两个特殊组成部分,并不是资本和土地生产或贡献出来的,工资也不是劳动生产出来或贡献的(可以拿工资而不劳动);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也就是维持和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部分,即叫着必要劳动的那个部分;无论是利润、地租、工资,它们所分配的,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都是劳动者贡献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不过是庸俗经济学家把实际存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解释为某种表面上合理的教条,掩盖资本家及地主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剥夺。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反映了“现代企业”即股份制企业改革的要求和中国土地国有的特点。

   “现代企业”理论有产权理论,代理理论及人力资本理论等,如它的开创者科斯所说,“在根本上很大程度是研究私有制的”,在西方也被资产阶级“引而不用”,张五常、张维迎等人把它从西方带进来,作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指导理论。

关于“现代企业理论”,以后有机会专门写文章来谈,这里只是指出它的核心是“两权分离”,关键是“培育”了一个“企业家”阶层。

“企业家”阶层属于知识阶层中的一个部分,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属于劳动分工管理的阶层,是脑力劳动者,他们和体力劳动者一同按劳分配;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则是职能资本家,与货币资本家同是资产阶级的不同的阶层。

“现代企业理论”称企业家是“人力资本家”,称金融资本家是“非人力资本家”,有说非人力资本雇佣人力资本,有说是人力资本雇佣非人力资本,总之,是“人力资本家与非人力资本家特别合约”,进行雇佣劳动生产,共同分配企业利润。

用“现代企业理论”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就是通过“两权分离”,把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改变为与劳动者对立的资本,把社会主义企业中分工负责管理的脑力劳动者,改变为“人力资本家”,成为资本的化身,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也就成为资本股份所有制企业。

   中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土地本身没有价值。

改革前国家使用国有土地和资源,集体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源,自己使用自己的土地,当然不用交地租;改革后赋予了土地所有权“价值”,实质就是有了地租。

“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把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排除在外,显然既荒谬——没有土地,其他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无用武之地,根本就不会有今天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也不符合改革后的实际。

   “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如果除去“贡献”二字,加上土地,是对现在分配制度的实际表述,“贡献”二字是画蛇添足,既不符合实际,在理论上更是谬误。

   首先,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所分配的都是劳动的产品,都是劳动贡献的价值;属于资本“贡献”的那部分价值已经作为生产成本扣除了,它再参与分配,就是重复分配,是对劳动创造的剥夺。

   再说,劳动所表现的是人(的劳动力)和自然的交换活动,它的贡献是用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生产产品,创造价值和保存价值,换句话说,全部社会产品都是劳动和自然交换物,都是劳动的产品。

劳动作为人的劳动力和自然的交换活动,不可能成为参与分配的主体或主体之一。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作为生产要素,也只是一定社会的生产中的生产要素,按照生产技术要求的比例投入生产;而在生产完成之后,它们都消耗掉了,全部转化成产品。

所以,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只能是按产品的生产需要按比例配置,决不是生产要素本身会对产品“按贡献参与分配”。

   所谓“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中的“生产要素”,实际并不是生产要素,而是它们的化身:

劳动的化身是劳动者,资本的化身是资本家,技术和管理不是一般的技术员和管理者,而是“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企业家。

“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说明白点是,工人、资本家、“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企业家,按他们各自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

但是,如果工人、资本家、“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企业家,都按他们分别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资本家就只能收回他投入的资本,不能占有一点利润,因为利润是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就应该归劳动者所有。

显然中国社会现在已经不能再建立这样的分配制度。

因为在这样的分配制度下,就没有资本家,资本家不会到中国投资了。

   

   我认为,把“三位一体的公式”表述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是弄巧反拙;最好还是不要讲什么理论,讲什么理论都是谬误的,就如实地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是:

劳动者(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工资,资本家(“人力资本家和非人力资本家)——利润,国家——地租。

这种分配的“三位一体的公式”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制度里,是不公平的,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制度里,则完全是公平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只是,在这种“三位一体的公式”的分配制度里,工劳动者只能拿工资,即只能维持自己的劳动力的再生产,要共同富裕,肯定是不能够的。

求教:

转让技术是不是劳动收入?

某甲在外资历企业工作,年薪5万,在民营企业兼职,年薪2万。

购买股票分红2万,出租住房1万,转让一项技术收入3万。

某甲一年的劳动收入为

C10万

D7万。

还有按管理要素分配是劳动收入吗?

这是《经济常识》教学中,大家都比较关注且存在困惑的一个问题。

你这道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C,也就是说,转让技术收入属于劳动收入。

本人在教学中是这样解释的: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对属于自己的技术专利,有三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认自己的技术专长,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

二是转让自己的技术专利(知识产权),这里的转让就是出售自己的技术专利(当作无形商品),出售自己的劳动成果,其收入当然属于劳动收入。

三是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参与股份分红,这里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技术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

同理,按管理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因管理属于生产要素——管理也有劳动的付出,但管理作为生产要素,不能简单地视为劳动行为,因为它主要的是一种经验、能力、智慧的运用,对责任、风险的承担——故属于按生产要素(管理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

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央在国有大企业尝试30万元年薪制了。

(据我看,还不如把那些灰色收入都去掉,让那些CEO心安理得的拿上年薪50万、100万的!

只要他把企业利税,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搞上去了。

对企业、对国家来说,值!

看到一个材料,有专家说,不能太高,因为他们毕竟不是凭借自己的资本办企业,企业、资本是国家的;再说,他们也不是真正竞聘上岗的,是国家委派的,国家给了他们机会,凭什么要比别人拿得多呢?

说得也是。

不过,我还是觉得理由不充分,国家给这种机会的人多了,怎么那么多人把国企硬给搞破产了?

他们自己倒没少贪。

你想不给他不行啊,他自己想办法拿。

我们需要太多的世界级的超大企业的CEO啊!

要按管理贡献大小分配,是经济规律使然。

——这是题外话。

谢谢您的回答!

不过,答案七万!

转让技术说不属于劳动收入!

我也觉得转让技术属于劳动收入!

    想起了有一道高考题所提供的材料——“在1992年大学生实用技术成果拍卖会上,上海油墨厂以200万元竞价买下华东化工学院某学生的“高档超细磁粉制备技术”,创下本次拍卖技术最高记录。

”可见,我上帖表达是不全面的。

人们对属于自己的技术专利,应该有四种处理方法,而不是三种,即,拍卖也是一种处理方法。

    回头再谈“技术转让”这个概念。

我在上帖中说,“这里的转让就是出售自己的技术专利(当作无形商品),出售自己的劳动成果,其收入当然属于劳动收入。

”我把“转让”解释为“出售”,还是不够精确的。

因为市场上(包括国际市场上)转让或出售技术专利,有一次性的,类似那道高考题材料中的拍卖一样,这项技术专利就属于别人的了,你不能再拥有、使用或处理了。

但事实上技术转让也可以是多次性的,即专利权还是属于我自己的,你要采用我的技术,可以,你给多少钱;另外一个人要采用我的技术,也可以,但要给多少钱。

应该说,这两种技术转让方式是有明显区别的。

    我给您回帖的说法,我想与一次性的转让技术专利,是不矛盾的。

至于第二种技术转让方式,我想恐怕应该是属于按技术要素获得的收入。

如果我们的答案与原创试题答案不同,那就是各自对“转让技术”理解不同造成的。

如果我说的理由均不是,我只能断言,不是试题原创者对概念表述不清,就是他对“转让技术”是什么性质收入理解不正确。

我可能说话张狂了点,我真的不知道这道试题的出处。

回复:

求教:

转让技术是不是劳动收入?

我的一个同事说:

劳动收入有三种:

1、按劳分配取得的收入。

2、按个体者劳动成果分配取得收入。

2、按劳动要素分配取得收入。

您的同事的理解原则上没错。

但不够精确。

    按劳分配取得的收入,肯定是劳动收入。

    按劳动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也肯定是劳动收入。

但这通常是指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讲,虽然二者名称都叫工资,则有质的不同。

    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取得的收入,情况则比较复杂。

首先我要声明,我对中央文件和教科书把这种分配方式划归按劳分配方式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是完全赞成的。

但在进行概念界定时,用“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这样的词组语言表达方式,觉得并不准确而明了。

教师不易讲清,学生也不易得要领。

其实这儿的成果,不完全是劳动成果,而是既有个体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创造,还有投入的资本的运作成果、管理的效益、承担风险的效益、甚至还有少量雇工创造的姑且叫“剩余价值”等(这里有少量剥削)。

可见,不能把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取得的收入一概说成是劳动收入。

这也是我不赞成“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这个语言表达方式的原因之一。

但想了很久,也没想出怎样表达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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