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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接国家技术评估工

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接国家技术评估工 作 方 案

武创卫领【2014】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创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我市创卫工作已进入国家暗访后整改和迎接国家技术评估阶段。

为做好下一阶段各项创建工作,实现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0版)》(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2013〕33号)精神,依照创建任务和职责分工,针对我市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国家暗访反馈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遏制反弹,巩固并扩大创建成果,建立健全迎接技术评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硬件设施、现场环境、档案资料、机制建设等水平,以更高的起点、更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技术评估考核。

二、工作步骤

(一)整改巩固阶段(7至8月)

1. 部署工作。

各区、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切实了解和掌握目前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整治标准和完成时限,排定实施路线和时间表。

2. 全员培训。

组织开展创卫技术评估相关的全员培训工作,市负责对市创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创卫10个专业工作组、市创卫办及区创卫办和区创卫主要成员单位的培训;区创卫办负责对区创卫成员单位及街道、社区的培训。

3. 落实整改。

根据《关于明确创卫评审1000分部门责任的通知》(武创卫领〔2013〕9号)要求,继续对照暗访1000分标准,针对暗访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必须逐项逐条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

4. 全面准备。

根据《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工作规范与评分标准的通知》(武创卫领〔2014〕3号)要求,严格对照技术评估1100分标准,于8月20日前全面开展并完成好现场和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同时,要突出创卫示范点及迎检重点,完成汇报材料和创卫专题影像片制作,完成技术评估考核所需资料台账的收集整理组卷。

5. 模拟预评估。

邀请省创卫专家对我市开展一次模拟技术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开展现场指导,进行全面改进。

(二)自查考核阶段(8至9月)

1. 继续开展完善我市行之有效的月、周考评考核办法,巩固成果,推进整改。

2. 按照技术评估规范与标准,组织进行多形式的自查考核,对全市现场整改和资料收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 迎接省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整改验收和技术评估考核。

(三)评估迎检阶段(9月至评估结束)

1. 9月,通过省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并接受国家考评。

(具体受检时间由全国爱卫办定)

2. 做好迎接全国爱卫办专家组对我市创卫技术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筹备迎检会务、接待、保障等各项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整改暗访反馈的问题

按照全国爱卫办暗访反馈意见,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的点位,严格按照技术评估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实施进度表,实行任务完成销号法,逐项逐条进行整改,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

(二)完善创卫档案资料

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创卫档案资料归档标准,落实专人,开展创卫资料建档的查漏补缺工作,完成2011年至2014年国家技术评估前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同时,要认真比对《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工作规范与评分标准的通知》(武创卫领〔2014〕3号),逐条进行核实核准,完善和提供技术支撑材料,协助市创建办做好向技术评估专家组作创卫书面汇报材料。

市创建办组织各类培训,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活动,并督查指导各区、各部门做好创卫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资料建档“五统一”: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统一数据和统一验收。

(三)抓好创卫示范点培育工作

要根据《关于明确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创卫工作示范点的通知》(武创卫办〔2013〕16号),高标准打造创卫工作亮点,培育各类型示范点位(如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等),以及示范单位(如机关单位、机场车站等)、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工作,推出创卫工作的精品,并以点连线成片,确保创建为老百姓服好务。

(四)落实各项点位迎检工作

按照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10个方面的各项考核内容,细化到各区、各部门、各街道、各社区、各专业组800多个考核点(工作责任及分工将见附表),一一对应,对具体量化指标追根溯源。

四、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创卫技术评估工作的认识

技术评估是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在通过暗访后的又一重要评审环节。

全国爱卫办专家按照《标准》中10方面66条考核内容,分为8—10个专业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访民意等方法,对我市创卫过程和社会大卫生管理细节进行全面考评,对我创建工作成果进行综合评估。

相比暗访环节,技术评估既评价结果,又评估过程,是对创卫工作一次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指标检查,内容多、要求高、难度大。

各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创卫技术评估工作的认识。

(二)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创卫技术评估工作职责

坚持我市创卫工作“市统筹,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丢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技术评估工作职责和责任。

同时,对应全国爱卫办专家技术评估模式,必须把市创卫10个专业工作组放在极为重要位置,以10个专业工作组为单位,全方位做好技术评估的现场和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特别是,市创卫10个专业工作组牵头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统筹协调等牵头职责,对照技术评估1100分标准,认真学标对标,并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及创卫目标任务,同时加强全局调度和督查督办;各责任部门要主动担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各项创卫举措。

各区及相关单位要严明纪律,听从市创卫10个专业工作组牵头责任部门调度,服从创建工作安排,力争以高分通过全国爱卫办组织的国家技术评估考核。

(三)进一步加强创卫技术评估阶段的环境整治

针对全国爱卫办反馈我市在创卫暗访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环境薄弱环节,开展新一轮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农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老旧小区、五小行业、小餐饮、病媒生物防制等整治成效。

要加强整治成果的固守,落实队伍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突破管理瓶颈,确保常态,着力做好试点示范工作,高标准打造创卫工作亮点,并以点带面,扎扎实实完成各项创建目标任务。

(四)进一步加强创卫技术评估工作的督查指导

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创卫过程中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加大环境卫生检查的力度。

继续邀请省创卫对口技术组和省预防医学会第三方评估组专家对我市创卫工作开展评估检查,通过随机检查、跟踪督促、整改回头看,不断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和处理机制,确保被查问题即刻整改。

继续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的广泛监督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活动,促进创建活动落实到位。

同时,发挥全市创卫12345、12319和各区投诉热线作用,认真办理市民群众关于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和建议,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创建责任。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实行创卫工作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抓的良好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技术评估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表,把本阶段工作任务落实到单位、具体到人,不留责任空隙,并根据创卫技术评估考核要求,调整工作构架,完善细化职责,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具体任务,推进创卫技术评估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抓住工作重点,打造精品亮点。

各区、各部门要对照《标准》10个方面66条考核内容,做好回头看和精品亮点打造工作。

特别是全国爱卫办在暗访中所指出的突出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及时整改,不留死角;重点打造特色小吃街、著名景点、商业区、农贸市场、公园和河道绿化美化及早餐夜市规范治理和提升,充分展现我市创卫成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再掀创建高潮。

按每周一个主题,在市属媒体创建专栏中设置专题宣传创卫工作。

通过各区各部门推荐、群众爆料、记者寻访等多种形式,将创卫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基层群干、志愿者和普通市民用文字和图片记录下来,在媒体上刊发,激发更多市民投身创卫、建设幸福美好家园的火热实践中来。

出台系列长效管理机制,并在媒体上广泛征求民意,推动创卫工作常态化。

各区、各部门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卫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高市民的创卫知晓率和参与意识,大造创卫声势,进一步发动广大市民群众广泛参与,再掀全市创卫工作新高潮。

(四)强力督查督办,完善目标考核。

继续坚持问题销号制度,对创卫工作推进不力、创卫成果巩固不好、出现严重反弹的区和街道切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抓好创建责任落实。

各区、各部门,特别是各街道、各社区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强化责任,优化细化网格管理方式,始终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五)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创卫成果。

各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按照“解决一个问题、建立一项机制”的工作原则,探索长效机制的建立。

要重点做好城中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农贸市场及场内公厕、除四害、老旧小区等专项长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创卫考评和奖惩机制,推行行业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总结创卫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使创卫工作成为真正的惠民工程。

 

附件:

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接技术评估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接技术评估工作任务分解表

指    标

标     准

责任部门

专业组

十个必备条件

1

有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市卫计委

爱国卫生

组织管理组

2

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市文明办

3

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市城管委

健康教育组

4

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90%

市城管委

市容环境

卫生组

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市园林局

6

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

市环保局

环境保护组

7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市水务局

8

近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市食药监局

食品安全组

9

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市卫计委

传染病

防治组

10

“四害”密度有三项达标,另一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市卫计委

病媒生物

防制组

1、爱国卫生

组织管理

(1)

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将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

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

市发改委

市爱卫办

爱国卫生

组织管理组

(2)

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市政府办公厅

市爱卫办

市编办

区政府

 

(3)

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市区财政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等经费。

区政府

市爱卫办

市编办

市财政局

(4)

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城市长效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

区政府

市爱卫办

市考评办

(5)

有人大或政府颁布的《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或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市法制办

市爱卫办

市卫计委

(6)

设立群众投诉、举报电话(信箱)。

组织开展群众对本市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活动。

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

市政府办公厅

市文明办

区政府

2、健康教育

(1)

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区政府

市爱卫办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计委

市教育局

健康教育组

(2)

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区政府

市教育局

市爱卫办

(3)

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区政府

市卫计委

市爱卫办

(4)

街道、社区能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区政府

市卫计委

市爱卫办

市民政局

(5)

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区政府

市爱卫办

(6)

市属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区政府

市委宣传部

市爱卫办

(7)

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区政府

市交委

市商务局

市园林局

市水务局

市文新广局

市文明办

市卫计委

市旅游局

湖北机场集团

武汉铁路局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武汉地铁集团

(8)

市政府颁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区政府

市城管委

市工商局

市商务局

市文新广局

市教育局

市卫计委

市交委

市爱卫办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3、市容环境卫生

(1)

认真执行国家、省(区、市)、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区政府

市编办

市城管委

市财政局

市容环境卫生组

(2)

市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政府

市城管委

市发改委

市国土规划局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市貌标准要求》

(1)

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区政府

市城管委

市交管局

武汉供电公司

市工商局

市房管局

市国土规划局

市建委

(2)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基本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

(3)

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

(4)

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

(5)

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4)

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区政府

市城管委

(5)

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90%

区政府

市城管委

市建委

(6)

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

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环卫设施标志标识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区政府

市城管委

市旅游局

市交委

湖北机场集团

武汉铁路局

(7)

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

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市场内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

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区政府

市工商局

市商务局

市城管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市食药监局

市林业局

市交管局

市卫计委

(8)

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卫生制度落实。

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进出场地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区政府

市城建委

市食药监局

市国土规划局

市城管委

(9)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区政府

市园林局

(10)

城区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区政府

市水务局

市城管委

4、环境保护

(1)

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区政府

市环保局

环境保护组

(2)

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

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交委

市建委

市城管委

市交管局

(3)

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武汉水务集团

(4)

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区政府

市水务局

(5)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区政府

市环保局

(6)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区政府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市城建委

(7)

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为100%。

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

区政府

市环保局

(8)

危险废物处置率为100%。

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为100%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为100%。

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卫计委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

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

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区政府

市卫计委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组

(2)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政府

市编办

市卫计委

市财政局

(3)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通风设施运转正常,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区政府

市卫计委

市食药监局

(4)

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来、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区政府

市水务局

市卫计委

市环保局

市城投集团

(5)

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检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区政府

市水务局

市城投集团

市卫计委

市房管局

6、食品安全

(1)

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区政府

市食安办

市发改委

食品安全组

(2)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区政府

市食安办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安全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区政府

市食药监局

(4)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区政府

市食药监局

(5)

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或蛋糕裱花场所,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区政府

市食药监局

(6)

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区政府

市食药监局

(7)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食品商场(或超市)储存和销售的食品摆放整齐、隔墙离地、生熟分开;出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要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污染设施,并使用工具售货。

区政府

市食药监局

市商务局

(8)

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区政府

市城管委

市食药监局

(9)

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区政府

市农业局

7、传染病防治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区政府

市卫计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编办

传染病

防治组

(2)

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区政府

市卫计委

(3)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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