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作面瓦斯专项治理措施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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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作面瓦斯专项治理措施112

 

织金县苍海煤矿

 

2013年元月12日

 

会审签字

 

编制:

张细根

技术科:

 

通风科:

 

机电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技术负责人:

矿长:

 

会审意见

 

1、编制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扎实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体系的建设,全面提升矿井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患和遏制瓦斯事故,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通风系统和现场瓦斯管理,根据瓦斯治理情况,经过各部门严格会审后,形成如下措施,为强化瓦斯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措施:

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1、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杜绝循环风,风筒连接必须严密、不漏风,严禁花接和死弯,做到一平二直三靠帮,工作面迎头风量达到设计要求,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2.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制度,每个炮眼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炮泥。

2.3、严禁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放炮,煤巷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打眼、一次装约、一次起炮;回采工作面每茬炮必须预留一定时间间隔,在上一茬炮炮烟和瓦斯全部排出地面后方可放第二茬炮,时间间隔一般为15分钟。

2.4、加强瓦斯检查工作,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数据,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你浓度达到1.0%时,严禁放炮;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5、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只有当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送电工作。

2.6、矿井因停电、检修造成主扇停止运转,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撤人制度,并切断入井一切电源,停电期间,井口设置警戒,严禁人员入井;恢复送电时,首先启动主扇,只有主扇排出风流中的瓦斯恢复至正常水平,且井下瓦斯浓度均降至1.0%以下时方可逐级恢复生产用电;恢复作业前,必须有带班矿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对作业地点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确认瓦斯超限和其它隐患时,方可通知其它人员入井,恢复作业。

2.7、严格执行测风制度,定期核实矿井风量,至少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工作面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及时根据生产需要调整通风系统,严禁欠风生产。

2.8、加强通风系统理,风门严禁同时敞开,连锁装置、语音报警装置都必须正常使用,风门定期维护,杜绝漏风;

2.9、工作面后巷、主要进、回风巷及井筒内严禁堆积杂物,不得有堵塞巷道断面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设施,不得人为设置挡风装置;物料码放不得影响通风,并尽可能码放在较大断面处或沿风巷少量、分开码放,堆放的物料以满足当天生产使用为宜;局部变形失修、严重影响通风的巷道必须停工处理。

2.10、运输物料的矿车及时升井,严禁停在主要进回风巷内。

2.11、加强机电设备检修制度,井下检修电器,必须首先检查瓦斯,严禁带电搬迁、检修设备,严禁设备带病运转,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严禁淘汰设备入井。

区队每天必须安排一名电工对井下所有机电设备进行全面维护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煤矿机电部门、安质部门每三天必须指派专人共同对井下所有机电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检查结果汇报矿调度室备案。

2.12、瓦斯监控装置安装的数量、种类和位置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规范规定,至少每7天对工作面所有瓦斯探头进行调校一次,并进行瓦电闭锁功能测试;确保所有监测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否则严禁作业.

2.13、加强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器的使用和管理,按规定配备的所有人员必须正常使用,否则按违章作业论处。

2.14、工作面出现瓦斯异常时,瓦检员、当班班长、区队长、带班矿长必须现场把关,指挥处理工作,加强瓦斯检查工作,如瓦斯超限必须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分析原因,分级进行处理。

2.15、加强矿井综合防尘工作,防尘管路、转载点喷雾、风流净化水幕等设施齐全,正常使用,坚持湿式作业,工作面每班作业前和放炮后坚持洒水防尘,主要进、回风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洒水消尘,消除煤(岩)尘堆积和飞扬,杜绝煤(岩)尘超限作业。

2.16、加强矿井防火工作,严格出入井检身制度,杜绝人员穿化纤衣服和点火物品入井;井口20米范围内杜绝一切形式的火源;井下消灭高温火源、摩擦火花;加强油脂类物品管理;主要设备硐室配齐防灭火器材,并做到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17、其它仍执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3、瓦斯管理的特殊措施

3.1、如需串联通风的作业地点必须制定专门的串联通风措施,严格控制一次性串联通风次数,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

3.2、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合理的揭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按规定逐级进行报批,并严格执行。

(2)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严格施行“突出预测”、防治突出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3)岩巷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准确探明煤层底板情况,防止误揭煤层而引起瓦斯突出。

(4)防突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参数施工,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补打,直到合格为止,以确保防突效果。

突出预测及效果检验指标超过临界值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到效果检验合格为止。

(5)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

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制定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它任何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置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安监人员及时检查防止瓦斯突出措施的落实情况,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根据违章情况给予安全处罚,对突出隐患应限期整改,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进度要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爆破进尺,严禁超挖超掘。

3.3、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应急措施

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机电部门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通知矿长、技术负责人全面组织、协调应急事件。

通知一通三防部门安排部署瓦斯排放工作。

通知安全部门监督、配合瓦斯排放和生产单位应急工作。

及时调度各班组应急情况,并通知机电队安排好电工、瓦检员配合瓦斯排放工作。

随时通报电力故障排出情况和井下各地点瓦斯情况。

区队地面职守人员发现主扇停止运转后,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同时将于井下有关联的所有开关打到零位并迅速打开井口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排放瓦斯。

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巷道无风、微风、风流逆转、风扇停运、瓦斯浓度增加等,应立即停止作业,听从现场负责人、瓦检员、安全员指挥,迅速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避灾路线升井,升井后原地待命。

井下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应做好人员清点工作,保证人员全部升井,并安排电工或指定专人将所有开关打到零位。

人员全部升井后,立即在通向井下的所有入口设置警戒,严禁人员入井。

上述工作结束后,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无计划停电故障排除后,调度室负责及时通知各区队做好排放瓦斯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关闭井口风门,后启动主扇。

根据各井瓦斯情况,由通防科安排部署瓦斯排放工作。

瓦斯不超过规定,不需要专门进行瓦斯排放的区队,至少在主扇(井口主扇)运转30分钟后,区队才能组织瓦检员、电工、区队负责人或当班安全员组成三人检查小组入井,小组入井后首先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等,确认作业地点无瓦斯超限或隐患后,方可逐级恢复送电,恢复井下作业;掘进工作面启动局扇后,必须由外向里逐级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供电,恢复作业。

瓦斯浓度较大、需要专门排放瓦斯的区队应安排好电工、瓦检员,布置好警戒,配合矿专职人员进行瓦斯排放。

严禁区队擅自排放瓦斯和入井作业。

3.4瓦斯排放规定:

排放瓦斯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少影响的交接班时间,严格《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规定执行。

措施中要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确定控制瓦斯排放的方法,确保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量混合处浓度不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报警仪,指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浓度。

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控制风流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及专职瓦检员的位置。

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和警戒人员位置,凡受排放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严格执行瓦斯排放顺序。

瓦斯排放的一般顺序由进风侧采掘工作面逐个向回风侧采掘工作面排放,严禁同时排放和无序排放,在瓦斯排放期间,矿井任何地点(包括井口30米范围内)严禁从事与瓦斯排放无关的工作,严禁任何形式的火源,严禁无关人员入井。

排放瓦斯风流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专人在配电点切断电源,并设置警示牌和专人看管。

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浓度、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制定专人逐级回风供电,瓦斯未排放结束前,严禁启动生产电源,只有瓦斯排放工作宣布结束后方可撤出警戒,恢复生产供电、恢复生产。

矿井有计划停电时,应参照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措施执行。

3.5、巷道贯通:

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

生产技术部门严格掌握掘进度,认真执行巷道贯通预报通知制度。

接到预报后,通风部门要认真做好巷道贯通风流调整准备工作,制定贯通后风流调整措施,并按措施要求提前施工调风设施。

坚持边探边掘,探眼打透后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并汇报矿调度室,详细检查被贯通巷道风流、瓦斯情况,同时设好警戒,做好通风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

矿成立领导管理小组,组织干部现场把关,矿技术负责人担任组长,行使指挥权利,施工班组、安全、通风部门各有一名管理人员现场把关,做好贯通风流调整工作,一直到安全贯通为止。

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只有在通风体统稳定2小时以后,方可宣布贯通工作结束。

3.5、盲巷管理:

认真执行巷道施工中途不得停工的有关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工时,停工不的停风,停风超过24小时必须及时封闭。

封闭巷道必须实行三断,即断轨道、断风、水管、断各类电缆。

掘进严禁留盲巷。

3.6、防止局部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

局部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潜伏着一定的危险性,井下风门的同时敞开、风量不足、风速过低、巷道贯通后短时间的风流不正常、井下通风设施的意外损坏等均可能造成局部瓦斯积聚,因此,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可靠、稳定,矿井供风量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所有通往采空区的巷道必须全部永久封闭;定期处理失修巷道,确保通风断面,严禁随意码放物料堵塞巷道,井上下主要风门必须完好,严禁同时敞开,漏风率不得超过规定。

加强掘进工作面迎头、后巷和高顶部位的动态瓦斯检测,防止瓦斯积聚。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杜绝循环风,风筒连接必须严密、不漏风,严禁花接和死弯,做到一平二直三靠帮,工作面迎头风量达到设计要求,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转两闭锁”,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加强重点瓦斯区管理工作,凡被列入重点瓦斯区的矿井,必须按《重点瓦斯区管理制度》执行,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加强新开工工作面的管理工作,掘进工作面风量满足设计要求,严禁微风作业。

测风员要认真测定各地点风量,每旬必须对矿井普测一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主管领导。

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各地点风量,严格控制一次性串联通风次数,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

严格瓦斯检查及现场交接班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和违章放炮。

4、瓦斯治理的抽放措施:

煤矿瓦斯抽放是瓦斯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防突设计进行作业,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必须严格按照掘进迎头抽放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5、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根据瓦斯燃烧爆炸的三要素,在氧气充足的环境中,不可能根本杜绝瓦斯涌出情况下,切断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一切火源,是预防瓦斯事故的最直接、有效的经济和措施。

井口及主扇排风口20米以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灯泡取暖。

严禁携带烟草、易燃物品、穿化纤衣服下井,井下严禁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

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工作,如从事该类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制订专门安全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安排专人把关后方可施工。

井下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防爆要求。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各项技术要求。

矿机电部门和安监部门的机电专职人员,要认真做好机电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发现失爆机电设备(包括井下仪器仪表),必须立即停止运转,坚决杜绝带病运转和失爆。

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三无”即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四有”指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二齐”即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即坚持使用漏电续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风电闭锁,“三大”保护必须灵敏可靠。

井下使用不延燃和屏蔽电缆和阻燃风筒。

加强矿灯管理,发放的矿灯要符合防爆要求,严禁在井下私自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加强对机械摩擦和冲击热源的管理,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井下放炮,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放糊涂炮和明炮,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坚持使用水炮泥,炮泥充填符合规定。

严禁在井下存放各类油、脂,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和丢弃在巷道、硐室或采空区内。

井上下变电所、设备硐室等可能发生电气火灾的地点必须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6、防止瓦斯爆炸灾害事故扩大的措施:

为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扩大,将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损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通风系统要简单可靠,入、回风巷的布置应保证当发生瓦斯爆炸时不发生短路,不使用的巷道要及时封闭。

(2)主井、风井巷道内的积尘要定期清扫和洒水。

(3)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培训,使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掌握瓦斯灾害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规程、措施。

(4)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并会正确使用。

(5)加强矿井隔爆设施、防爆门和反风设施的管理,按《煤矿安全规程》定期检查和维护,做好年度矿井反风工作。

(6)加强应急救援演习,及时如实地回报瓦斯事故,最大限度争取救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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