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课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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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课件1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姚斌
2014年7月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上)
《建筑消防设施》学习要求
通过本篇学习,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概念、作用及分类;熟悉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性能、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了解其设计与实际设置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与工作机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
建筑消防设施学习应掌握的要点
一、建筑消防设施概念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防范和扑救建筑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二、建筑消防设施分类
(一)建筑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方法之一)
建筑防火分隔设施是指在一定时间能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止其蔓延扩大的一系列分隔设施。
各类防火分隔设施一般在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
常用的防火分隔设施有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阻火圈等。
1.防火墙:
(1)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制。
(2)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实际应用较少)。
(3)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4)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一般建筑中,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大于3.0h,以下建筑中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大于4.0h:
甲、乙类厂房;
甲、乙、丙类仓库。
注1:
丙类仓库防火隔墙上开设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大于4.0h。
注2:
防火墙突出屋面与墙体两侧开窗等有相应要求。
注3:
防火隔不等同于防爆墙。
防爆墙的耐火极限应大于4.0h,应能承受3MPa的冲击压力。
2.防火门:
是指在建筑物中,在不同程度上能阻止火灾蔓延或延缓火灾蔓延的门。
新版国家标准GB--12955--2008,引入了部分隔热防火门和非隔热防火门的概念和要求,对防火门的分类由原来仅按隔热防火门分类,改为按隔热防火门(A类)、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和非隔热防火门(C类)进行分类;同时,将原来的甲、乙、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调整为1.5h、1.0h和0.5h。
3.防火卷帘:
划分防火分区,控制分区建筑面积所设防火墙和防火隔墙上的门。
当建筑物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要用防火卷帘门代替。
当其耐火极限符合《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背火面辐射热(非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应同时须用水幕保护(保护时间设计3h)。
4.防火阀:
一般为常开,通常安装在通风空调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起火灾阻断作用,可以设置输出电讯号,温度超过70度时阀门关闭,联动送(补)风机关闭。
排烟防火阀,一般为常闭,安装在排烟风管上,火灾时联动开启,烟气温度达到280度时自行关闭。
(二)安全疏散设施
安全疏散设施是指在建筑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发出火灾等险情警报,通知、引导人们向安全区域撤离并提供可靠的疏散安全保障条件的硬件设备与途径。
包括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库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1台消防电梯;高度超过24米的一类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建筑、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等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数量主要根据楼层建筑面积来确定。
我国消防规范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台消防电梯、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设1台,大于1500平方米而不大于4500平方米设2台,大于4500平方米设3台。
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救援人员及装备)。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三)消防给水设施
(人工给水设施)
消防水源:
1.天然水源(江、河、湖、水库、水塘等);
2.消防水池:
人工建造,其容量应经计算确定;
3.消防给水设施:
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泵、水塔等。
消防给水设施是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为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储存并提供足够的消防水量和水压,确保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安全。
消防给水设施通常包括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稳(增)压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
注: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消火栓给水系统
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是指为建筑消防服务的以消火栓为给水点、以水为主要灭火剂的消防给水系统。
它由消火栓、给水管道、消防供水设施等组成。
消火栓给水系统分类
按设置区域分,消火栓系统分为城市消火栓给水系统和建筑物消火栓给水系统。
按设置位置分,消火栓系统分为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按给水压力分,分为高压系统(常高压系统)、低压系统和临时高压系统。
消防给水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设备除外)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的库房,可采用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上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
角(或旋转型)。
(5)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6)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
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7)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消火栓。
(8)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9)室内消火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压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10)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
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注: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数量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库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体积小于5000m3的戊类厂房、库房;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高位水箱
消防水箱对扑救初期火起着重要作用,一般设置在成组建筑的最高位。
水箱的设置要求:
(1)为确保其自动供水的可靠性,应采用重力自流供水方式;
(2)消防水箱宜与生活(或生产)高位水箱合用,以保持箱内贮水经常流动、防止水质变坏;
(3)水箱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所需的水压(喷淋系统0.05MPa)要求,且应贮存有10min的消防水量。
(4)水箱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
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3.消防水泵接合器
高层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四层的厂房(仓库)、最高层屋面板超过20m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地下建筑和平站结合的人防工程、城市市政隧道,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应设水泵接合器,二者应用明确区分标志。
(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个水泵接合器10L/s~15L/s的流量经计算确定;高层建筑采用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2)水泵接合器有地上式、地下式和墙壁式三种,以适应各种建筑物的需要。
其设置应方便连接消防车水泵;距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应设置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4.消防稳压设施
实际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稳压泵常常频繁启动,不但泵易损,且对整个管网系统和电网系统不利,因此稳压泵常与小型气压罐配合使用。
气压罐工作原理
在气压罐内设定的
P1、P2、Ps1、Ps2
四个压力控制点中,
P1为气压罐的设计
最小工作压力,P2为水泵启动压力,Ps1为稳压泵启动压力。
气压罐容积包括四部分:
消防储存水容积、缓冲水容积、稳压调节水容积和压缩空气容积。
其中,消防储存水容积包括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两部分。
(1)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气压罐消防储存水容积应满足火灾初期供两支水枪工作30s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即:
Vx=2×5×30=300(L)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储存水容积应满足火灾初期提供5个喷头工作30s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即Vx=5×1×30=150(L)
当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气压罐时,其容积应为:
300+150=450(L)
5.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为:
Va=(Qp-Qb)×t
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m³);
Qp——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m³/h);
Qb——在火灾延续设计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m³/h);
t——火灾延续时间(h)(规范可查询)
(二)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和消防用水量。
当火灾发生后,现场的人员可从设置在附近的消火栓箱内取出水带和水枪,将水带与消火栓栓口连接,接上水枪,打开消火栓的阀门,直接出水灭火。
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系统设有消防泵,平时管网内压力较低。
火灾发生后,现场的人员可从利用设置在附近的消火栓箱内的水带和水枪,通知水泵房启动消防泵,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系统的水压要求,从而消火栓可投入使用。
3.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的压力较低,当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员打开最近的室外消火栓,将消防车与室外消火栓连接,从室外管网内吸水加入到消防车内,然后再利用消防车直接加压灭火,或者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内加压供水。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要求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石油化工企业装置区为6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之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
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
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
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8)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9)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10)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四)防烟与排烟设施
建筑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建筑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建筑机械防烟、排烟设施,是由送排风管道、管井、防火阀、门开关设备、送、排风机等设备组成。
1.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为1.30m~1.50m的开启装置。
(5)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应计算确定,与自然排烟相关要求相同。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要求
(1)机械加压送风机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通室外。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防止烟气侵袭的措施。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
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
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阀门自动开启的措施。
(2)加压送风口
加压送风口用作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口,具有赶烟、防烟的作用。
加压送风口分常开和常闭两种形式。
常闭型风口靠感烟(温)信号控制开启,也可手动(或远距离缆绳)开启,风口可输出动作信号,联动送风机开启。
风口可设280℃重新关闭装置。
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分别设置井道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分别每隔一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防止烟气侵袭的措施。
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壁(活动式或固定式挡烟垂壁,或挡烟隔墙、挡烟梁)、排烟口(或带有排烟阀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
(1)排烟风速要求
机械排烟系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采用土建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10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2)排烟风机设置要求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
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4.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是为了阻止烟气沿水平方向流动而垂直向下吊装在顶棚上的挡烟构件,其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
挡烟垂壁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当建筑物净空较高时可采用固定式的,将挡烟垂壁长期固定在顶棚上;当建筑物净空较低时,宜采用活动式。
挡烟垂壁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如钢板、防火玻璃、无机纤维织物、不燃无机复合板等。
活动式的挡烟垂壁应由感烟控测器控制,或与排烟口联动,或受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但同时应能就地手动控制。
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1.80m。
5.补风设施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在排出某一区域空气的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与之补充。
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1)补风方式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
(2)补风量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50%。
在人防工程中,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3)补风风速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
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五)消防供配电设施
消防供配电设施是建筑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消防电源、消防配电装置、线路等方面。
消防配电装置是从消防电源到消防用电设备的中间环节。
作用:
对消防电源进行保护、监测、分配、转换、控制和向消防用电设备输配电能。
1.消防电源的要求
(1)可靠性;
(2)耐火性;
(3)有效性;
(4)安全性;
(5)科学性和经济性。
2.消防用电负荷
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消防负荷就是指消防用电设备,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
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一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2)两个电源有直接联系,
但符合下列要求:
①任一电源发生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均不会同时损坏;
②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至两个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员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结合消防用电设备的特点,以下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一个来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
4.二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
二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可以根据负荷容量及重要性进行选择:
(1)二级负荷包括范围比较广,停电造成的损失较大的场所,采用两回线路供电,且变压器为两台(两台变压器可不在同一变电所);
(2)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的条件下,允许有一回6KV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错误)。
5.消防备用电源:
(1)应急发电机组:
应急发电机组有柴油发电机组和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两种。
(2)消防应急电源:
消防应急电源是指平时以市政电源给蓄电池充电,市电失电后利用蓄电池放电而继续供电的备用电源装置。
注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注2: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用电缆线路供电时,由于电缆发生故障恢复时间和故障点排查时间长,故应采用两个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并且每个电缆均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注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要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切换部位是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
注4:
建筑内设置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一般作为备用电源外,可兼作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
当发生火灾时,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应能自动切除所带的非消防负荷。
注5:
疏散照明灯具应急电源应采用自带电池或集中电源组成的应急电源系统,以确保在救火过程中有可靠的电源供电,来保证疏散人员的人身安全。
疏散照明灯具的应急电源可采用EPS集中供电或灯具自带电池的应急电源系统。
灯具自带电池组时,任何情况下充电电源均不得被切断。
其他相关供配电要求请参看国家标准: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火灾探测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能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等物理量,通过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时间等,使人们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概念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建筑属于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对这种场所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其特殊要求,专业规范另行规定。
3.新老规范区别
(1)新规范增加电缆隧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列车的报警区域划分规定。
(2)新规范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3)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4)新规范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5)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6)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7)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8)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设置中增加了图形显示装置。
(9)增加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用规定(第5.4.1条)。
(10)新增住宅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