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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4国际残疾人运动

 

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教程

国际残疾人运动

主讲

尤亮

中国残联国际部联络处处长

第一节国际残疾人运动发展阶段

有学者根据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情况和有关立法情况,把国际残疾人运动分为5个阶段。

一、萌芽时期(1780—1887年)。

残疾人运动的萌芽,是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社会化生产的初期,在人道主义思想影响下,伴随着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而萌生的。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出现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组织。

如德国实行了工伤保险;瑞典建立了全球第一家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我国北京建立了第一所盲校“启瞽明院”;山东建立了第一所聋校“启喑学校”。

二、初创时期(1887—1948年)。

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产日益社会化,工业社会风险加大,失业、事故、疾病、伤残等问题逐渐突出,促使欧美一些国家的政府重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福利保障政策。

这期间,一是建立包含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增多。

如,法国、英国、瑞典、美国等国家相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一些国家和国际社会出现了为残疾人服务的全国性、国际性组织。

如,“海伦凯勒国际”开始提供防盲服务、第一个国际性残疾人服务组织“康复国际”成立。

三是各国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立、私立机构也逐渐增多。

我们注意到,这一时期,对残疾人问题的关注从工伤保险逐步拓展到康复、保健、福利、教育等方面,虽然仍没有跳出“生活保障”的圈子,但内容比先前丰富多了。

三、发展时期(1948—1968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局势相对稳定,生产迅速发展,经济增长,社会福利成为西方国家政党竞选的必争之地。

同时,国际人权事务的发展,残疾人特别是战后伤残人员强烈要求回归主流社会,在客观上推动了残疾人运动向更高层次发展。

残疾人运动呈现出了跳出“保障生存”的圈子,开展了为残疾人争取人权和回归社会主流的斗争。

社会初步改变了对残疾人的看法,“残疾人不仅是救济对象,也蕴藏着巨大的活力,可以对社会做贡献”的观念逐步确立。

在这期间,1949年新中国成立,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其中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世纪50年代,我国成立了盲人福利会和聋人福利会,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生活福利的政策。

其间,建立了数以千计的福利工厂、特教学校和福利事业单位,奠定了新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四、立法时期(1968—1981年)。

随着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残疾人反对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空前活跃。

国际社会相继从立法上确立残疾人的地位和维护残疾人的根本利益。

如联合国大会相继通过了《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弱智人权利宣言》和《残疾人权利宣言》。

一些国家也颁布了保障残疾人的专门法律。

五、成熟时期(1981年之后)。

伴随着“和平与发展”的世界主题,生产力极大解放,经济进一步发展,各国相互进行着多边联系和交往。

在残疾人领域,残疾人组织更加壮大,各国残疾人的交往和合作日渐增多,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国际残疾人运动进入到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世界残疾人的工作体系和残疾人工作的共同行动。

 

第二节当今世界残疾人运动的特点

一、认识统一。

当今世界虽然各国社会制度不尽相同、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但对于残疾人的认识却基本一致,普遍认为残疾人是人类社会资源的一部分;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应受到保护、潜力应得到开发利用;保护残疾人的权利,是政府、社会的共同责任。

认为残疾人事业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二、目标一致。

这就是促进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

“促进以下目标:

使残疾人得以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并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说具有全体公民同等的机会,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

三、立法保障。

一是联合国制定了一些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公约、宣言、决议,并要求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以保障残疾人权益。

二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基本法及有关就业、康复等内容的专门法。

如中国的《残疾人保障法》、美国的《残疾人法》、日本的《残疾人对策基本法》、英国的《残疾人法》、欧盟的《残疾人立法指导方针》等。

四、政府主导。

当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来抓。

一是绝大多数国家设立了残疾人事务国家机构。

1990年11月,联合国就“残疾人事务国家协调委员会”问题召开了专门会议,“强烈敦促各国政府建立残疾人事务协调机构,或者加强现有的组织机构”。

并指出“应当使国家协调委员会成为常设机构并制度化”。

据此,中国设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美国有“总统残疾人事务全国委员会”、日本立法设立了“残疾人对策本部”。

二是各国逐步将残疾人事务纳入到了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

三是各国政府都比较重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四是各国都采取措施,对残疾人的生活、就业、康复、教育等权利进行保障,并致力于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条件。

如许多国家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定促进康复、教育、保障生活、丰富文化的政策规定。

可以说,在残疾人权利保障方面各国的行动是基本一致的。

五、合作互动。

在联合国及国际残疾人组织的推动下,全球性、地区性、国与国之间的残疾人交流活动频繁,如残疾人奥运会及各项体育活动的举办、残疾人康复技术的交流、残疾人技能竞赛的开展。

等等。

六、手段现代化。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为残疾人服务的手段日趋现代化。

如残疾人康复技术的发展(有的已经智能化),无障碍理念的更新(现在不仅包括硬件设施的无障碍,也包括信息、通信无障碍等)、手语出现在电视屏幕上等等,这些都给残疾人带来了全新的生活。

七、服务网络化。

许多国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并延伸到社区的残疾人组织服务网络,各种公立的、私立的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遍布全球,直接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工作逐渐社会化。

第三节当代国际残疾人运动

当代国际残疾人运动发展非常迅猛,特别是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981年定为“联合国残疾人年”、1983—1992年定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之后,国际残疾人运动加快了发展,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呼声越来越多地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国际残疾人运动走上了一个新阶段。

在这个阶段,联合国通过了三个国际文书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与尊严。

这三个国际文书分别是《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作为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残疾人权利国际文书,《残疾人权利公约》覆盖范围更广,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保护各类残疾人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在国家层面上,残疾人问题也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各国纷纷通过与残疾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规划和项目,将残疾人问题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精神和物质文明发展的成果。

一、“国际残疾人年”。

1976年,联合国大会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其主题为“全面参与和平等”。

二、“联合国残疾人十年”。

1982年,联合国宣布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

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是指由联合国倡导的一项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工作计划。

联合国大会同时通过决议《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1984年6月,中国政府接受了联合国代表递交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还为联合国国际残疾人十年自愿基金提供了捐款。

三、“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联合国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

决议要求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组织采取更加积极和广泛的行动与措施,以实现“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所确立目标,以期建立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

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残疾人十年

亚太区已经执行两个亚太残疾人十年,目前,正在执行第三个亚太残疾人十年。

1.第一个亚太残疾人十年。

1992年,在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的提议下,亚太经社会率先通过决议,启动1993—2002年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以提高本地区各国对残疾人的意识,重视残疾人的权利。

这是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后第一个区域性的残疾人十年。

启动会议于12月3日在北京召开,数百名中外残疾人和会议代表举行联欢,共同欢度第一个“国际残疾人日”。

在这十年中,邓朴方主席率领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访问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国家,呼吁各国政府和社会注重残疾人事务,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2.第二个亚太残疾人十年。

尽管亚太地区残疾人事务在第一个十年期间取得了长足进展,挑战仍然是巨大的。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区域残疾人事务,亚太经社会于2002年通过了关于在21世纪为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残疾人“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决议,以及“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宣布2003年至2012年为第二个亚太残疾人十年,重点强调在对待残疾问题上从慈善性质到以人权为本的方针的转变,并提出了七个优先发展领域。

这七个领域是:

(1)残疾人自助组织及相关家庭和家长联合会;

  

(2)残疾妇女;

  (3)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教育;

  (4)培训和就业,包括个体经营;

  (5)出入各类建筑的环境和公共交通;

  (6)享用信息和通信设施,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和辅助技术;

(7)通过能力建设、社会保障和可持续的生计等方案扶贫。

由于时间关系,这七个领域就不一一展开了,大家可以上网去查阅。

3.第三个亚太残疾人十年。

随着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通过及各国签署批准公约,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得到重视。

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于2012年在韩国仁川召开亚太经社会部长级会议,通过了第三个亚太残疾人十年(2013—2022)的部长级宣言,并通过“仁川战略”。

“仁川战略”参照《千年发展目标》的格式,制定了十项具有时限性的、可以核查的目标。

十个大目标又细分为27个具体目标和62项指标。

这十项大目标是:

目标1减贫及改善就业;

目标2促进参与政治进程与决策;

目标3物质环境、公共交通、信息通信无障碍;

目标4社会保障;

目标5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与教育;

目标6两性平等;

目标7减灾方案中的残疾人问题;

目标8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目标9残疾人权利公约与国内立法;

目标10区域合作。

这些目标,也不一一展开了。

请大家上网查阅。

伴随着亚太残疾人十年的开展,非洲残疾人十年等其他区域性残疾人十年也相继开展得有声有色。

第四节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

与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关系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与国际残疾人事务的发展密不可分,在汲取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的同时,也为推动世界残疾人运动做出了积极贡献。

邓朴方主席还于2005年获得了“联合国人权奖”。

一、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为配合“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活动的开展,1986年,中国成立“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事业就是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期间,汲取国际上先进思想和成果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自己的发展道路。

1988年3月,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基础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开启了完整意义上的中国残疾人事业。

二、回顾联合国残疾人事务的发展历程,我们注意到联合国每十年上一个台阶:

联合国大会于世纪80年代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90年代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新世纪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行动纲领》和《标准规则》对中国的残疾人事业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公约》,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是制定《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和公约制定进程的积极参与者,是第一批签署公约的国家,同时也是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

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动切实履行《公约》。

2010年,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首个履约报告。

2012年9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日内瓦对中国履约报告进行了审议。

三、中国残联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末。

中国残疾人事业在邓朴方主席的领导下,便开始在国际上产生影响,标志性事件是:

1992年中国政府积极倡导并参与发起“亚太残疾人十年”。

到9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在多个国际场合呼吁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且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是最早倡议联合国制定《公约》的国家之一。

2000年3月,中国残联举办“世界残疾人非政府组织领导人会议”,并通过《北京宣言》,在国际上引起巨大反响,对联合国启动《公约》制定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参与发起和制定《公约》并参与了谈判全过程,为《公约》的出台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2012年6月,中国残联举办了“消除障碍、促进融合”北京国际论坛,探讨全面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及2015年后残疾融合发展战略。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强烈呼吁国际社会将残疾人问题纳入2015年后联合国发展战略框架。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为论坛专门发来贺辞。

贺辞中,潘基文“赞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中国国内和国外为推动残疾人权利所发挥的引领作用”。

第五节国际纲领性文件

一、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

联合国大会于1982年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它是一项增进残疾预防、康复和机会均等的全球战略。

《纲领》强调必须从人权观点出发处理残疾问题。

《纲领》中提出了各项国际性措施,要求各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这些措施的实施创造必要的法律基础,并把这些措施列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实现世界行动纲领的总目标。

“机会均等”是《纲领》的中心主题。

该主题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是:

不应孤立地处理涉及残疾人的问题,应当在正常的社区服务的背景下加以解决。

二、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尽管《标准规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体现了各国政府强烈的道德和政治承诺,即采取行动实现残疾人机会均等。

    《标准规则》总结了《世界行动纲领》的内容。

这些规则结合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期间发展起来的人权观点,涉及残疾人平等参与的前提、平等参与的目标领域、执行措施和监测机制,覆盖了残疾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规则》规定要指定特别报告员监测其执行情况。

目前,联合国残疾人事务特别报关员是南非的查克林。

三、残疾人权利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公约》是21世纪第一个综合性人权条约。

它标志着人们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

《公约》是一份明确关注社会发展层面的人权文件。

《公约》重申身患不同残疾的所有残疾人都有权享受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公约》阐明并描述了各种权利应如何适用于残疾人,阐明了在哪些领域须做出便于残疾人有效行使其权利的合理调整;残疾人的权利在哪些领域受到侵犯;以及必须在哪些领域加强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等。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倡议并积极推动和支持联合国制定残疾人权利保护国际公约的国家之一,全国人大于2006年批准《公约》。

截至2013年8月,已有133个国家签署《公约》。

第六节主要国际残疾人组织

一、康复国际。

康复国际,是一个长期致力于促进残疾人康复和福利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该组织在美国纽约设有秘书处。

在近100个国家拥有会员和准会员,还有若干国际组织会员。

与联合国系统特别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联合国各区域性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并在这些组织中具有咨商地位。

康复国际是最早积极倡导残疾人康复和服务的国际组织。

它率先提出了目前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对于推动发起“联合国残疾人年”、制订和实施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等重大的国际行动,曾发挥过重要影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康复国际的正式会员。

二、残疾人国际。

残疾人国际,是一个跨残疾类别、强调残疾人自我代表和管理并积极致力于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和权利的国际残疾人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

该组织总部和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

目前共有13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会员组织,其中发展中国家占多数。

会员组织自成立以来,尽管组织形式比较松散,但一直活跃于国际残疾人舞台,曾参与“联合国残疾人十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等行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该组织正式会员。

三、世界盲人联盟。

世界盲人联盟,是一个为全世界盲人和视力障碍人士争取平等机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该组织常设秘书处设在西班牙。

现有158个正式会员、11个国际组织会员和32个准会员,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

近年来,它与康复国际等残疾人组织一起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进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中国盲人协会与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盲人组织在世界盲人联盟中共同分享一个正式成员的席位。

四、世界聋人联合会。

世界聋人联合会,是一个争取聋人权益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

该组织总部设在芬兰,它主要关注和服务于完全丧失听力或听障严重并以手语为交流工具的聋人。

世聋联主张手语是聋人的自然语言,认为使用手语是聋人的权利,呼吁各国承认和发展聋人手语,培训并提供手语翻译,确保公共信息和服务的无障碍,以便为聋人实现合法权利创造条件,为其参与社会消除障碍。

中国聋人协会为其正式会员。

五、融合国际。

融合国际,是由各国智力残疾人及其亲友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其100个会员组织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

该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秘书处设在法国。

该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

其宗旨是维护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权益,增进残疾人亲友的理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其正式会员。

六、国际残疾人联盟。

国际残疾人联盟,是残疾人国际、康复国际、世界盲人联盟、世界聋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的联合组织,号召和团结世界各地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推动和参与联合国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在整个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是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国际性代表组织,负责组织并指导、协调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其他高水平残疾人体育比赛。

我国于2008年在北京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八、国际特殊奥林匹克理事会。

国际特殊奥林匹克理事会,是一个国际性的弱智人体育运动的民间团体,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和推进世界各国开展弱智人体育运动,定期举办国际性特殊奥运会。

我国于2007年在上海成功举办上海世界夏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九、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

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成立于1924年,总部设在美国。

其宗旨是“通过体育达到平等,促进聋人体育运动,发扬体育精神及交流竞赛经验”。

其任务是在聋人体育运动尚未普及的国家开展体育活动,积极组织聋人的体育竞赛。

每四年举办一次世界聋人奥运会。

我国聋人体育协会是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的正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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