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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10145510周红花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专业法律专科

年级14秋

学号143210145510

学生姓名周红花

指导教师诸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2016年10月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

教学单位(盖章)

专业

法学

学生类别

开放教育专科

课题名称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填报

时间

2016年9月28日

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

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

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

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

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指导教师姓名

储海平

参加学生姓名

1432101455107周红花

指导教师意见

符合要求,同意上报

储海平

市校

审核

意见

 

审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 法学专业)

[摘要]:

从法治的视角看,劳动者权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一个基本问题。

劳动者的权益取决于法治依法治国,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保障公民权。

目前,我国劳动者的状况及现有法律制度的缺失抑郁症决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只能通过法治。

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治化,奠定坚实的支持和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权益,是项目的基础。

这就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国家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并有效地实施法律制度,保护和改善劳动者的权益。

[关键词]:

劳动者权益;发展;保障

目录

摘要:

3

一、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理论5

(一)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含义5

(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理基础5

二、劳动者权益的现状与问题7

(一)劳动者保障的现状7

(二)我国的形势7

(三)我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8

三、国际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9

(一)美国9

(二)日本10

(三)国际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11

总结及建议13

参考文献:

15

一、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理论

近年来,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中中,在不断地产生很多的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也使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研究的热点。

安全事故是目前对于劳动者的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因素中占据着较大比例的因素,对于劳动者的和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含义

1.保障的含义

保障是劳动生产过程中企业和机构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和运输安全。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满足了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的安全要求,防止人员伤亡和设备事故和灾害发生,保障工人的,劳动过程中的正常人采取了各种措施,从事各种活动。

它包括保护工人,而且还生产,金融,环境保护,使正常生产活动[1]。

是的统一体,它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安全,生产安全必须是。

提高安全和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生产工人的积极性;减少受伤工人可以减少工人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且必须安全,因为安全是前提条件的,没有不能生产。

2.劳动者职业权的含义

职业权是指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受保护的职业性生理机能、职业心理功能和职业社会适应性等2个方面的因素。

职业是社会的一个层次,不只是一个生物的层次。

职业包括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三个方面。

这是工人职业的一部分。

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的权利。

(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理基础

1.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牛津法律词典》[2]将人权定义为:

“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充分的最自由的发展。

作为权利,他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是由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

是人人不可缺乏的一种需要,在自然法学派眼里,权是先验的,人的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目前,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在全球取得了共识。

在国际层面上,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制定的《世界卫生组织法》[3]序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获得最高可能达到的标准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1948年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对权予以确认,至此权被国际社会正式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备受关注。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的标准”。

此外,该公约的一般评论第14号则称“权是一项为实现其他人权所不可缺少的基本人权。

人人有权享有可获得的最高可能达到的,从而可以有尊严的生活”。

在区域层面上,1948年通过的《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61年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1981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区域性人权公约或人权宣言对权的保障和完善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另外,权在其他各国也得到了实施,如智利最早于1925年将权纳入宪法。

西班牙、意大利、荷兰、俄罗斯、伊朗、埃及、日本等国家也将权规定在宪法之中[4]。

我国宪法也有对公民权的规定,如第21条规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

”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09年我国政府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将权提出来,并提出了相关的行动措施,为权的保护奠定了更多的现实基础。

2.劳动者是平等的中国公民

“作为人来说,从人的共同属性中,一切人或者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5]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劳动者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应是平等享有宪法权利的法定主体。

但在当代,劳动者并没有达到公民的地位,而是“二等公民”。

在城乡分割二元社会格局中,劳动者与城镇职工有着身份上的鸿沟,立法上也对劳动者实行区别对待。

如户籍制度不仅对两种不同户籍的人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而且在包括住宅、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险、劳动保护、失业救济等方面将劳动者排除在外或给予较城镇职工低等的待遇。

劳动者不能享有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

3.劳动者的权益

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定义为:

“不病或不虚弱,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6]。

”该概念揭示,不仅是指身体未受到损害(即身体),还包括人的心理和社会交往方面的。

而劳动者权是指劳动者作为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满的权利。

权是劳动者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是劳动者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劳动者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特殊职业群体。

劳动者,是工人中的农民,也是农民中的工人。

他们是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又是产业工人中的特殊农民。

正因为如此,城市少不了他们,农村也离不开他们。

他们既要承担农民的任务,又要履行工人的职责,他们既是农村发展的中坚,又是城市建设的功臣。

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仅关系着劳动者自身及家人的福利,也关系着城市人的福利,另外还关系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状况却不容乐观。

二、劳动者权益的现状与问题

(一)劳动者保障的现状

为了了解劳动者保障的状况,课题组成员在XX市进行了实地调查,先后深入建筑工地,劳动者培训学校,劳动者聚居地等,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劳动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现状、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翔实的调查与了解。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力图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以利于他们的身心。

(二)我国的形势

近年来,国家加大安全投入,同时也加大了监察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会议,加强工作,进一步深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的控制指标,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监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控制指标,认真贯彻落实控制指标,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大力推进国家形势总体平稳,各类事故,重大事故有所下降,矿业和贸易企业的状况改善,部分行业和在某些领域的生产安全是比较稳定的。

然而,该国的重大事故仍然是多个行业和地区,在一些地区的事故总数,重大事故的上升,国家形势依然严峻。

以工矿商贸企业为例,2005年1-8月份全国共发生伤亡事故8226起,死亡9949人,同比减少1998起,减少959人,分别下降19.5%和8.8%。

其中,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330起,死亡1363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41起,死亡1185人;一次死亡30人特别重大事故7起,死亡608人,同比增加4起,增加502人,分别上升133.3%和473.6%,这7起特别重大事故均发生在煤矿企业[10]。

(三)我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权在宪法规范上的缺失

虽然权已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承认,且有些国家已将权写入宪法。

如俄罗斯宪法第2章“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41条规定:

“人人享有保护权和医疗帮助权。

”这一章的概括性条款第18条规定:

“人和公民的这些权利和自由直接有效。

它们决定着法律的精神、内容和适用,规范立法、行政和地方自治行为,并受到司法保障。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只对公民作出了一些原则的规定,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上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来,它仅属于一项隐形的权利,是一种从其他权利如人身自由、生命权等推导出来的权利。

与外国宪法保障权的实践相比,我国宪法对权提供的保障还十分不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一例权宪法事例。

当然,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宪法诉讼制度[11]。

2.劳动者权在普通法律规范上的缺乏

当前,我们面临这样一个境地:

一方面,党和政府对“劳动者”问题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劳动者”问题仍十分突出。

这种状况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不能不归咎于社会变革与权立法未能完全同步。

虽然从国家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者作为国家公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关系劳动者的最基本法律规范是缺失的,如劳动者最基本的卫生保健,劳动者公共卫生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从而导致劳动者的权,没有得到足够的、及时的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就医难、就医贵等问题,充分说明了当前需要建立相应的劳动者权益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

3.劳动者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权在劳动者中实现的程度,往往取决于劳动者这一生活在中国最基层的最大群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了解、认同乃至接受法律的调整。

在我国,整个法治进程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劳动者法治更显得进展缓慢,劳动者的维权法律意识的普遍形成和提高尚需时日。

我国现在所进行的普法活动就劳动者而言,是面对众多法盲进行的,它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教育,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的法律知识结构。

劳动者作为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者,缺乏主动接近和接受现代法治的内在经济和社会动因,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大多是被动灌输的,缺乏自身的驱动,从而使劳动者的法治意识普遍淡薄。

三、国际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美国

美国的工伤事故,矿山,在美国煤矿州已经变成了所有行业最令人羡慕的安全行业,这主要是由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防灾减灾,已经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途径[12]。

美国工人权益保护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

上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美国在工作场所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严重。

统计显示,当美国发现了超过15500种致癌因素。

每年工业生产部门对新合成的化学物质和化合物,平均每20分钟有一个新的和潜在的有毒化学品的出现,每年超过1000万人死亡的疾病造成的污染在工作场所,3900万人遭受严重的职业病,各类事故也层出不穷。

这种状况已引起美国公众和政府的广泛关注,从而促进和加强职业安全与的立法。

经过多年的改进和修改,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主要包括1970个方面,职业安全卫生法1977个修改完善了矿山安全卫生法>>(简称采矿法),形成了职业安全卫生的基本法律框架。

多年来,美国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形势的发展,修改和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体系。

在对这项法律的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工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总结出美国的成功实践。

制定标准作为提高执法监督的依据,并在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的方式下进行。

法律明确规定授予劳动组织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权力,并负责实施标准监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和卫生标准,从而阻碍了政策,根据措施,以及我需要,灵活的机会方法。

首先,除了对标准负责的严格执行,主管部门也必须帮助和鼓励各国作出努力,以确保安全和的工作条件,科学研究和教育和培训职业安全和,提供必要的信息。

二、注重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贴近实际,使绝大多数企业能达到或达到这一标准。

第三,在实施过程中,继续提高这些标准。

发展最有效的职业安全和卫生标准,在70年代和80年代,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标准的“不达标”必须修订;一些新的世界,没有标准,我们必须立即发展。

第四,有关部门的人员和企业违反安全法规,以严厉惩罚,以促进职业安全和标准的实施。

(二)日本

作为中国的邻国日本,其劳动立法,工人的保护也更全面[7]。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民主化”政策和劳动基本权利的确立,是日本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因。

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劳动法已逐渐发展,工会组织的作用得到了极大的加强。

了解日本的劳动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二战后,由于美国占领当局推行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政策,和职工队伍的成长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

在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公约的同时,日本的劳动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成立于1945,“工会法”,在九月1946个发展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在四月1947个发展的“劳动标准法”,即所谓的“劳动三法”已经诞生。

然后在1947制定工作人员稳定性“,”失业保险法“和劳动损害赔偿保险法”;在1949制定紧急失业对策法“和”煤矿临时措施法“,以促进就业的工人,为失业者提供救济和由政府举办的公共事业提供就业机会为失业者。

1958日,日本议会通过了职业培训法,在70年代初颁布了《基本职业培训计划》,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养了大批适应现代化的需要,熟练工人技术和管理人才,对日本工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工人的生活,日本在1959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在1966个发展的“就业战略”,在1970和发展的“国内劳动法”。

因为日本的工资上涨,为了避免工人生活在经济低迷,1971制定了“物权法”,以促进工人的安全和,在1972制定了“劳动安全和法”为保护失业工人;生活稳定和促进就业,在1974制定了“安全法”;为确保老年人和法律权利,1970制定了“劳动法”青年福利,1972个“劳动法”妇女的福利在1982个,“老人和老年人的福利,1976岁的妇女的福利在1963,”老年人和日本保险法为促进妇女就业和保障男女平等待遇,1986制定了《等工资法》平等就业平等法>>等法律。

此外,日本的劳动者在劳动法的形式下发布了劳动法,即实施细则,如实施职业安全法、实施细则、就业保险法等。

日本的劳动法比较完善和配套,它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立法,特别是根据客观现实的变化而经常,不断修改法律,几乎每年都要修改。

(三)国际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外国的工人安全和是相当重要的,法律法规是在不断修订和完善,更是更突出的问题涉及当前社会的职业安全和问题。

因此,通过总结国外职工的权益的经验,具体如下:

统一的“职业安全与法”已建立,形成了比较完整、独立的立法体系。

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发展,一个单一的适用于一个特定范围的法律和法规的发展,一个统一的广泛的“劳动安全和法”的综合应用。

这在工作环境的重大变化,以减少伤害的最低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以防止在安全风险过程中的职业活动,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其次,具体的法律,根据职业卫生标准的法律。

各国制定了法律,以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并制定了相关的职业标准和规则。

法律是第一个标准,为了更好地应对职业安全和法的实施,外国立法对职业安全的大部分是从标准化工作开始,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规定的标准具有很强的技术。

所有国家根据各阶层的特点和环境制定相关的职业标准和规则,详细的行业具体的标准,对保护小的适应性,有关部门根据工人标准和规则更新的新情况。

最后,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执行体系,以保证法律的实施。

工人的职业保护必须是强制性的。

我国现行立法对职工的保障的保护主要采取职业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治,在立法体例上,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和《法》。

两国法律有立法制度,立法精神集中在“经济,缺乏对生产安全的“社会”和偏见,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是不够的,国家主要是通过行政权力的职业安全和活动的管理。

国外相关的经验是:

建立一套科学的执法体系,从制定和实施的法律,监督和管理的雇主,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协调,建立完整的执法体系。

良好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用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来推动实施,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

总结及建议

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做好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方向发展。

搞好,保障职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因此,加强对工人的和利益的保护,必须从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的开始,和工人自我保护,多措并举,以实现结果。

一是加强立法,提高劳动者的权保护。

虽然中国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但是,作为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原则上还没有建立起职业权。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将劳动者的权益纳入宪法,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作为宪法权利和利益,对劳动者十分重要。

二是加强执法,加大政府执法力度。

保障劳动者的是我国的国际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

应注意保护职工的权益。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依法对企业职能的保护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主要实施单位,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第一人。

一是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

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具体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管理体系、作业规程、职业档案和职工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评价体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档案和系统。

两者是使用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

应向职工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优先有利于预防和治疗职业病和新技术工人的,新工艺,新材料。

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职业病危险因素的职业病防治条例和规程及监测结果。

三是加强职业病危险因素监测。

职业病职业病危险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对用人单位职业档案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价,并将其发布给职工。

职业病危险因素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立即进行。

第四,加强维权,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在职业病防治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

职业教育和培训不仅是工人的权利,也是义务。

职工应积极学习和掌握职业相关知识,坚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预防职业病和保护活动,发挥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劳动者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自己的职业保护权写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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