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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036宣贯资料

GB/T30036-2013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起草人:

徐志强,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王颖欣,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工程师

第1部分标准制定情况简介

一、目的和意义

在欧、美、日等发达地区和国家,自适应前照明系统(AFS)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叶开始投入研制,先后推出了两代AFS系统。

第一代是带弯道照明的系统,第二代是全功能适应各种不同路况的AFS系统。

全功能AFS系统的研发以单个系统适应多种路况照明、改善照明效果、减少眩目、提高照明安全为目标,经过近十年的研究,已广泛地、成熟地应用于中高档车型上,并成为未来汽车前照明的主流方向。

我国于2000年后开始了第一代带弯道照明的AFS系统的应用开发,不久之后,也开始了全功能AFS系统的研发。

在产业化的推动下,业内对AFS技术标准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全标委及灯光分标委会贯彻国家“制定先进标准带动行业发展”的指导精神,成立了起草组攻克AFS产品标准。

汽车类技术标准的特点在于,不仅对安全的基本要素做出了约束以提高行车安全,并且,其明显的新技术导向性能帮助和促进产品的开发和提升整车技术,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制订项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项目编号20071485-T-303,项目名称为“智能前照明系统”。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名称为“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修改后的标准名称与标准的内容更一致,并与同类标准名称的使用保持一致,便于标准的使用和管理。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123-00系《关于批准装有汽车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统一规定》,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Adaptivefront-LightingSystems(AFS)forMotorVehicles,包括00系补充件1至补充件3,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同时也参考了国内同类标准GB4599、GB21259等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在行业内首次采用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形式。

2008年4月16日,在连云港会议上成立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

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汽车灯厂、湖北法雷奥车灯有限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于2010年3月25日完成报批稿。

三、编制原则及编制过程

我国汽车灯光法规体系依据ECE法规体系编制,制定的汽车照明和信号GB标准基本上与ECE法规相对应。

本标准的技术条款与ECER123法规一致,包括本标准制定时批准颁布的ECE修改单。

在中国,汽车照明和信号系统作为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和CCC认证的管理,管理手段与应用ECE法规的58缔约国采用的管理方式完全不相同。

本标准中的AFS产品的管理部分的编制主要参考了国内同类的标准。

综上所述,本标准中,安全产品的管理条款与ECE法规不相同,技术条款引用ECER123,因此,采用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原则。

编制过程

1.标准的起草

根据工作组的进度安排,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完成了标准初稿。

标准的讨论和修改

2008年12月12日在昆明、2009年5月20日在长沙和2009年10月18日在上海,工作组对标准初稿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和修改,上海小糸根据工作组的修改意见,于2009年10月30日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上网征求意见。

2.标准的审查

标准上网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和处理,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标准又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09年12月20日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2009年12月27日灯光分标委在常州召开了本标准审查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审查,会议并提出在对本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3.标准报批稿

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根据审查会议专家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于2010年3月25日形成了标准的报批稿。

经过向国标审查部的咨询,报批稿又根据GB1.1-2009的要求进行了文本格式上的修改。

由于GB1.1-2009编制上规定,附录的编排顺序应按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排序,且不得出现子附录,标准的条款中部不允许出现悬置段,因此在标准报批稿中将原来的附录顺序重新进行了排序,增加了部分条目,以满足GB1.1的要求,本标准的逻辑关系因此受到了影响。

虽然这些变化不会对标准的理解和实施造成影响,但毕竟在标准的使用上带来了一些不便,这将在以后标准版本更新的时候再考虑修改。

4.标准的验证

标准验证是标准制修订的重要一环,标准的验证主要依据国内自己开发的样品。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开发了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AFS系统,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产品供上海大众配套。

2009年11月11日工作组组织了实验室试验和试车场的装有国内外AFS系统的实车试验,提高了大家的感性认识。

 

第2部分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介绍

随着机械调节器、电子驱动控制系统、高亮度HID/LED技术、新型材料技术、计算机辅助技术等的成熟,智能化前照明系统成为了现实。

本标准在不限制任何技术实现光分布的前提下,规定了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光型及有关参数等。

不同于其他前照明标准,本标准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配光和控制要求,均基于新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无限度应用。

新技术应为车辆驾驶员带来更安全的照明体验,并最终表现在能实现更远的照明距离上、以及能提升驾驶员更快速的辨识障碍物上,同时,不应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影响。

对于AFS系统,这些应用还应是自动的,根据不同的路况自动调用最合适的光型用于照明。

因此,本标准重新定义了配光要求,以及引入适应不同路况的前照明配光级别,且不同的配光级别由车辆BCM根据不同的路况自动调用,避免人为的误操作。

一、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的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规定了自适应照明系统的技术要求、安装、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二、术语和定义

3.1条AFS的定义指出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两个基本要素为:

自适应各种路况,及实现基本功能。

系统的构成应包括:

3.8条的“系统控制器”即车灯侧用于接收控制信号的部件,3.12条的“供电和执行装置”即供光源及其他控制器的供电装置,3.5条的“安装单元”即以壳体为单位的安装总成。

3.2条“近光级别”特指四种特定的光型:

C级近光即基础近光;V级近光适用于城镇道路照明;E级近光适用于高速公路照明;W级近光适用于潮湿路面照明。

3.3条“模式”为上述4种近光级别的附加模式,例如,“1类弯道照明模式”,即通过移动拐点的方式实现弯道照明;“2类弯道照明模式”,即没有移动拐点即实现弯道照明的方式。

为了便于描述AFS装置的不同部分,在术语和定义章节定义了4种不同表述方式:

3.4条“照明单元”,强调光学单元构成;3.5条“安装单元”,强调以壳体为辨识单元的安装总成;3.7条“左侧”及3.8条“右侧”,均强调位于车辆某一侧的光学单元总和。

其他定义条款:

3.9条“中性状态”,即C级近光或初始远光的状态;

3.10条“信号”,车辆向AFS系统输入的控制信号,或者从AFS系统输出至车辆的反馈信号;

3.11条“信号发生器”,即模拟车辆向AFS输入的控制信号的装置;

3.13条“系统基准轴”,不同于其他灯光及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AFS的基准轴为整个系统的基准轴;

3.14条“调整”即用于检测时的调光;

3.15条“替代功能”,特指在故障时,用于替代的前照明功能或模式。

五、主要技术内容

首先应申明的是: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的配光测试评判前应取值左侧、右侧配光值的和值的一半,再与本标准中的配光标准值作比较。

配光要求(附录表D.1)

C级近光

增加了测试点BR、P,测试线段BLL、BRR、10、20。

缩小了III区范围。

C级+T(弯道)

较之C级近光配光数值要求:

放宽B50L、HV、50L点,III区和Emax配光限值要求。

V级近光

较之C级近光:

H-H线以上右侧区域照明减弱;靠近车辆的正前方照明减弱。

V级+T(弯道)

较之V级近光配光数值要求:

放宽B50L、HV、50L点,III区和Emax配光限值要求。

E级近光

较之C级近光:

允许截止线位置上升,以达到提高照明距离的目的,相应的截止线上方测试点上限放宽;驾驶员视线焦点区域(50V、75R等)加强照明。

E级+T(弯道)

参考E级近光,配光数值要求类似。

W级近光

较之C级近光:

允许截止线位置上升,以达到提高照明距离的目的,相应的截止线上方测试点上限放宽;驾驶员视线焦点区域(50V、75R等)加强照明;地面镜面反射区域(线段10与线段20)严格控制光强,避免眩光。

W级+T(弯道)

参考W级近光,配光数值要求类似。

其他

光束调节器耐久性

振动条件下,能通过50,000次工作,不损坏。

(QC/T自适应前照明系统调节器耐久性试验要求)

自动调平

自动调平强制,允许通过调光装置/或其他相当手段实现。

故障时提供安全光型

无眩目要求:

IIIb区≤1.5lx

基本照明要求:

Emax线段上至少有一点≥4lx

1类弯道照明失效时

1.故障时提供安全光型,或

2.未叠加弯道模式的近光,或

3.

线段以上区域≤1lx

任一光源/LED模组失效

失效反馈

AFS的自动执行(启用近光而不是远光)

C级近光

−必须打开的场合:

1.没有其他级别/模式的近光信号输入

2.作为照准的光型

−允许打开的场合:

1.任何时候

2.其他近光级别/模式失效时,作为替代功能

V级近光

−允许打开的场合:

城市照明道路且车速低于60km/h

E级近光

−允许打开的场合:

高速公路条件且车速超过70km/h

W级近光

−允许打开的场合:

1.湿路/雨雪天气且前雾灯关闭的条件下

2.雨刮启用超过2min

弯道模式

−允许打开的场合:

1.转弯半径≤500m

2.(1类弯道照明)车辆前行时,且拐点偏转不得超过下述直线:

照明单元安装高度100倍的距离与车辆中心轨迹线的交点,以及车头中心点构成的直线。

其他的配光稳定型、塑料配光镜的相关实验、明暗截止线受热影响等的试验项目与GB4599一致。

第3部分标准条款解释

5.3.1.1每个系统应提供符合下面5.3.2.6条的C级(基础)近光和一个或多个附加级别的近光;系统可以由近光(每一级别近光可包含一个或多个附加模式),和符合5.3.3的远光,和/或8.3.1的b)1)条提到的功能组成。

【条文理解】

AFS系统至少提供2种不同级别(C、V、E、W)的近光,其中一个应为C级近光。

5.3.1.2 系统应具备自动调整功能,在获得良好道路照明的同时,不会给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不适。

【条文理解】

AFS系统必须提供自动调平系统,以确保无眩目。

自动调平可以通过调光马达或其他手段实现。

5.3.2.1 试验开始前,将系统设置在中性状态,发射C级(基础)近光。

【条文理解】

近光功能的测试,应从C级近光的照准开始。

切换为其他近光级别/2类弯道模式后,不得进行再照准。

5.3.2.2 系统每一侧至少有一个照明单元提供中性状态的近光,其明暗截止线应符合附 录C所定义的要求,或者,系统应采用其他方法,例如,不同光学特征的,或临时辅助的光束来实现正确的近光照准。

【条文理解】

C级近光的位置是其他级别/附加模式的照准位置。

每一侧(指车辆纵向中央平面为分界线的左侧/右侧),如果存在两只或两只以上的照明单元,制造商应说明每一侧由哪些照明单元提供C级近光截止线(8.3.1的b)8)屏幕上6L-4R,位于0.8D水平线以上的区域内的部分),每一侧提供该部分的照明单元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但每一侧至少应有一个单元对该部分截止线有贡献。

5.3.2.5 当系统或其组件的照准无法符合上面5.3.2.4的要求,其照准允许根据制造商的说明,相对于初始照准,在左或右0.5°和垂直上或下0.2°的范围内进行微调。

按附录C照准时,本条款不适用。

【条文理解】

目视照准时,允许微调的范围为左右±0.5°,上下±0.2°。

仪器照准不适用本条款。

5.3.2.7 系统发射近光弯道模式应满足下列条件:

b)最大光度Emax值应位于表D.2对各级近光所规定的垂直方向最高位置至HH线以下2°,和水平方向系统基准轴的左右各45°所形成的矩形区内;

c)当T信号响应车辆向左(或向右)最小转弯半径时,由系统的左侧(或右侧)提供在HH线至HH线以下2°和左(或右)10°至45°所形成的照明区域内的光度值,至少有一点的光度值不小于3lx;

e)……。

如果相对系统基准轴,从点(0.3U,0)起向左延伸5°的水平线上方的区域,以及,从点(0.57U,5L)起始,向左延伸的水平线上方的区域,光度值均未超过1lx,本条提到的IIIb区域1.5lx的要求允许免去。

【条文理解】

1类照明配光测试前应在对应的反方向上进行水平再照准。

但按7.2.3a)1)的说明,以上三条要求,应在不进行水平再照准情况下测量。

特别的,此外c)条所关注的配光值是单侧的测试要求。

5.3.2.8 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每一侧发射的任何特定的近光模式,在50V点应至少达到3lx的光度值,V级近光模式没有此项要求;

【条文理解】

50V点位于驾驶员视线焦点区域内,是配光侧重点。

弯道照明即灯光随车转向,50V点是评判随车转向效果的关键位置。

同时,为了确保整个驾驶员视线焦点区域的照明效果,规定每一侧贡献的50V应≥3lx。

V级近光的光型特点是横向加宽照明范围并减弱车辆前方照明,因此,V级近光的弯道照明,没有该点的测试要求。

5.3.2.8 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b)在采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合,未经过30min或更长时间点灯的系统,接通4s后,C级(基础)近光模式在50V点应至少达到5lx的光度值;

【条文理解】

HID光源启动特性的检验,与其他前照明配光法规规定的要求一致。

5.3.3 远光的配光要求

5.3.3.1 在试验开始之前,将系统设置在中性状态。

【条文理解】

远光功能的测试,应从中性状态的远光测试开始。

切换为其他远光模式,不得进行再照准,移动光型实现远光弯道照明的除外。

5.3.3.2 系统的照明单元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调整,将最大光度区的中心置于H-H线和V-V线的交点(HV)。

对于无法进行独立调整的,或已根据5.3.2的测量进行了照准的任何照明单元,都应在不改变当前位置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条文理解】

如果远光独立于近光可调,则在测试远光前,允许调整远光光束的位置。

5.3.3.4 系统发出的光或部分光可以自动地横向移动(或改变以获得相同的效果),前提条件是当系统的每个照明单元按本标准7.2进行测量时,系统应符合Emax的限值要求。

【条文理解】

远光弯道照明或行人标识灯等的应用,仅检测Emax限值,其他要求,如:

远光最大值偏心,远光水平延展宽度及光度不做检测。

5.3.3.5 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左侧和右侧的照明单元中,每一侧照明单元至少提供上面5.3.3.3的b)所规定的远光最小光度值的50%;

【条文理解】

设计时应考虑,每一侧照明单元至少应贡献50%的远光水平延展宽度及光度。

5.3.3.5 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b)在采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合,对未经过30min或更长时间点灯的系统,在点亮4s后,其远光的HV点的光度值应不小于42lx;

【条文理解】

HID光源启动特性的检验,与其他前照明配光法规规定的要求一致。

5.3.3.6 如果无法满足规定的配光要求,允许对光束位置重新照准。

重新照准的范围是相对初始照准在上或下0.5°内,和/或,左或右1°内;重新照准后,应符合所有的配光要求。

上述5.3.3.1提到的对于无法进行独立调整的,或已根据5.3.2的测量进行了照准的任何照明单元不适应本要求。

【条文理解】

远光允许微调的范围为左右±1°,上下±0.5°,仅适用于独立于近光灯、可单独调整的远光灯。

7.2.2.2 采用可更换气体放电光源时,采用GB15766.1或ECER99规定的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应经过至少15个循环的老练后再进行配光测量。

如果测量中采用的至少一个标准光源,其配光符合本标准相应的要求,该系统或其组件被认为符合要求。

气体放电光源的光通量可以不同于GB15766.1或ECER99规定的目标值,此时应对所测量的配光值进行适时的修正。

符合性判定前,应将测量值乘以系数为0.7。

7.2.2.3 采用不可更换光源,在汽车供电系统下直接工作时,所有测量应在6.75V、13.5V或28.0V,或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

配光测量值应以0.7的系数进行修正。

7.2.2.4 采用可更换,或不可更换光源,在完全受控于系统,且独立于整车供电电压,或由专门电源输入电压时,应按上面7.2.2.3规定的试验电压输入系统/电源的输入端。

必要的话,由制造商提供测量的专用电源。

除非已按上面7.2.2.2使用了该修正系数,否则配光测量值应以0.7的系数进行修正。

7.2.2.5 系统采用LED模块时,如果无其它特殊规定,测量电压为相应的6.75V,13.5V或28.0V。

若有电子光源控制器LED模块时,按制造商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

具体试验按下面7.2.4 的规定。

配光测量值应以0.7的系数进行修正。

【条文理解】

不同光源的试验电压及测试结果修正按下表:

光源

试验电压

修正系数

可更换光源

(GB15766.1或ECER37)

12V对应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

1

其他

13.5V

0.7

 

7.2.3 弯道照明模式的测量

系统或其组件提供弯道照明模式时,本标准5.3.2和/或5.3.3的要求适用于系统或其组件在车辆各种转弯半径下的所有照明状态。

对弯道照明模式的远近光检测应按以下程序:

a)系统应在中性状态下进行下述试验,另外还包括在采用信号发生器时车辆在两方向上的最小转弯半径状态下的进行下述检测(若适用):

1)在不进行附加的水平再照准情况下,检测1类和2类弯道照明模式是否符合本标准5.3.2.7 的b)和c)的要求,以及e)的部分要求:

相对系统基准轴,在向左至5°、H-H线向上0.3°起的以上范围内的各位置上,以及在向左大于5°、向上0.57°起的以上范围内的各位置上,光度值均不超过1lx。

2)按下面的不同情况(若有),检测是否符合本标准5.3.2.7的a)和5.3.3的要求:

(1)在2类弯道照明模式的场合,不应进行附加的水平再照准;

(2)在1类弯道或远光弯道照明模式的场合,相关安装单元已在对应的反方向上进行了水平再照准(例如借助试验测角计)。

【条文理解】

通过移动拐点实现弯道照明的设计,测试时应进行水平方向的再照准。

弯道照明实现时,若拐点没有发生移动,则测试前不得进行再照准。

A.2 配光性能的稳定性试验

【条文理解】

试验程序同GB4599-2007,测试点不同:

远光

近光

干净的试样

污染的试样

干净的试样

污染的试样

GB4599

Emax

50R,B50L,HV

50R,50V

GB/T30036

中性状态的Emax

C级或其他级别的50V、B50L和HV

C级近光的50V和其他级别的50V

建议修订本标准时考虑减少测试点。

A.5.1 LED模块的配置应与本标准8.3.1的b)14)技术说明书所描述的一致。

根据制造商的要求,采用工具拆除其光学单元(二次光学元件)。

这个过程和按以下描述的测试条件应记录于试验报告。

【条文理解】

LED模块光通量的测量,同GB25991-2010的要求,测量对象为去除二次光学零件,带热沉、驱动,能点亮LED模块的最小零件总成。

附录B塑料配光镜系统或其组件--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完整系统或系统组件试验

【条文理解】

试验程序同GB4599-2007,耐温试验测试点不同:

远光

近光

GB4599

Emax

B50L、50R

GB/T30036

中性状态的Emax

C级近光B50L、50V

C.3.1 测量明暗截止线的质量

【条文理解】

此要求,仅适用于仪器照准。

若符合该要求,明暗截止线的质量达到仪器照准的条件。

若采用目视照准,且配光合格时,不强制要求检查明暗截止线质量。

明暗截止线质量要求共三项:

——截止线的数量要求:

仅1条

——截止线的锐度要求:

0.13

——截止线的线性要求:

扫3.5L、2.5L、1.5L,拐点在垂直方向上的偏差不得超过±0.2°

C.3.2 仪器照准

【条文理解】

垂直照准:

扫2.5L(垂直线),确定拐点并将其至于0.57D的位置上。

水平照准:

扫0.2D(水平线),确定拐点并将其至于0.5R的位置上。

或,

扫1R,2R和3R(垂直线),确定拐点并将其连成直线,将该直线与0.57D的交点置于V-V线上。

D.1 近光配光测量的角度位置

本标准中的近光配光测量的角度位置按图D.1 。

注:

角度位置的表示:

HH线以上用“U”表示;HH线以下用“D”表示;VV线左侧用“L”表示;VV线右侧用“R”表示。

图D.1 近光配光要求的角度位置(本图适用右行交通规则)

【条文理解】

采用角坐标系。

与其他前照明标准相比,增加了测试点BR、P,测试线段BLL、BRR、10、20。

缩小了III区范围。

D.2 近光配光测量的配光值表D.1脚注

d按本标准7.2进行配光测量时,系统每一侧提供的光度值不小于0.1lx

【条文理解】

每一侧应至少贡献B50L、HV、BR、线段BRR的配光值≥0.1lx。

安装成对或者单只照明灯,是在夜晚区分四轮机动车和摩托车的主要手段。

这条可以讨论,如果只是为了区分四轮车和两轮车,完全可以用其他测试点代替。

而且线段BRR的每一点都要求配光值≥0.1lx,对于传统的机械式控制的AFS投射单元而言,难度太大。

D.3近光配光测量的Emax值和明暗截止线位置

本标准中的近光配光测量的Emax值和明暗截止线位置按表D.2。

表D.2

【条文理解】

V级近光光束没有设定Emax所在区域的水平位置的原因:

给制造商预留自由度,特别是针对机械式的AFS系统,将左、右灯向外侧偏转以获得更宽的光型。

D.5 W级近光的附加条款

本标准中的W级近光的附加条款按表D.4(以25m处的lx值表示)。

表D.4 单位为勒克斯

NO

点或线段

要求

1

线段E,F1,F2和F3

不允许超过0.2lx:

a)线段E位于U10和L20至R20处,

b)三条垂直方向线段F1、F2和F3分别位于水平位置L10,V和R10处,垂直方向扩展均为U10至U60。

2

Emax、线段20和线段10可供选择/附加的一组

表C.1的A或B部分适用,然而第16、17和18行中最大值按下面的值替代:

若按照制造商规定,W级近光设计成在线段20及其下方产生不大于10lx的光度和在线段10及其下方产生不大于4lx的光度,则该光束的Emax设计值不应超过100lx。

【条文理解】

W级近光配光要求有两套,分别适用于半湿路和全湿路状态。

表D.1中的W级为半湿路适用的配光。

表D.5的2给出全湿路适用的配光。

制造商可仅提供其中之一,或同时提供两套W级近光。

D.7 E级近光光束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中的E级近光光束的附加要求按表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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