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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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
分公司:
持非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执照),无独立资产,营业成果直接并入总公司
子公司:
持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执照),独立资产,营业成果通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间接并入母公司
2、跨地区属性的判断:
先判定总公司——以总公司与其区划跨度最大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地域关系判定
再判定分公司——跨地区属性与总公司保持一致
例:
甲公司总机构位于昆明西山区,在昆明盘龙区设有分公司A,在大理设有分公司B,在贵阳设有分公司C,则分公司A的跨地区属性为?
跨省
二、总分机构管理模式
(一)管理模式变化
08年前,以“独立核算”标准区分分支机构是否就地纳税
08年起,法人所得税制度
(二)总分机构管理方式分类
中央固定收入企业:
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申报(实际利润)但不就地缴纳税款,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并入二级分支申报
(例外:
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机构按50%就地预缴)
跨省总分机构: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即总机构按“三因素”权重统一计算分配比例,二级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申报和缴纳(包括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并入二级分支计算、申报
跨地州总分机构:
有财政分配比例: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即总机构按“三因素”权重统一计算分配比例,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申报和缴纳(包括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并入二级分支计算、申报
无财政分配比例:
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税款
跨县区总分机构:
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和缴纳税款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
三、中央固定收入企业的总分机构管理
范围:
(截至2014年1月1日)
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云南省分行(我局所管均为二级分支)
石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
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
邮政:
云南省邮政公司(我局所管为总机构),昆明市邮政局(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各地州邮政局(二级分支)
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我局所管为总机构),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件处理中心(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各地州公司(二级分支)
铁路:
我局目前暂无
相关法规: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2012年57号公告)
石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号)
邮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邮政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及相关问题的公告》(省局2013年第13号公告)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50号)
其余比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主要涉税事宜:
1、总机构和各级分支机构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确认中央固定收入企业身份、层级
提供相关文件依据以便税收管理员确认身份、层级
3、进行纳税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
月(季)度申报:
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9行(而非第31-32行),据实反映本级(包括以下)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利润等,不产生应补退税额(例外:
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机构按50%就地预缴)
年度申报:
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25行(而非《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31、32行),据实反映本级(包括以下)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利润等,不产生应补退税额(例外:
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机构按50%就地预缴)
总机构:
正常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据实反映本部及下级所有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统一汇总缴纳税款,税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4、资产损失: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其上一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对所属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一般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的征管
(一)范围:
跨省:
除以上点名的中央固定收入企业以外的其他跨省企业的总分机构
省内跨州市:
云财预〔2009〕418号名单中的164户总机构、585户分支机构实行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预缴,名单外企业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及预缴。
同一州市内跨县区:
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及预缴。
(二)相关法规:
跨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
省内跨州市:
总体规定:
《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8〕228号)
分配名单: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的通知》(云财预〔2008〕426号)(已失效)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09年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的通知》(云财预〔2009〕418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0年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的通知》(云财预〔2010〕588号)(无具体名单,按云财预〔2009〕418号的名单和比例继续执行)
(三)主要涉税事宜:
1、总机构和各级分支机构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总机构应在30日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填报《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总机构适用)》。
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填报《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分支机构适用)》。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填写上述备案表,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除新成立的总分机构应上述时限和要求完成备案外,原总分机构也需于补报相应备案表(电子和纸质)。
3、确认身份层级:
向税收管理员提供关于身份层级的相关资料以确定身份。
判定依据(相关资料):
总/分机构备案信息
本级营业执照
证明其与上级机构层级关系的有效证明,如:
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总分机构业务、财务、人员关系情况等。
总机构身份:
依法设立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并根据与其区划跨度最大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地域关系确认其08模块中“跨地区税收转移标志”:
具体为跨省、省内跨州市、跨县区
分支机构身份:
(1)“成员企业级别”:
二级、三级、四级……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由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往下的第一个层级。
三级、四级以此类推。
(2)“跨地区税收转移标志”:
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注意:
不是根据该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地理跨度决定)具体为跨省、省内跨州市、跨县区。
(3)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
在当地是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除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内部辅助性职能外,是否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
如属于不具备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管认可的情况说明。
(4)境内还是境外分支机构
(5)总机构是否小型微利企业:
如总机构上年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应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备案表或证明
小微企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是否属于视同二级分支?
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省内跨州市分支机构还应确认是否属于应分配税款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即查询是否在云财预〔2009〕418号文确定的分配名单上
4、确定征管方式(是按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管理还是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
是按中央固定收入的总分机构管理还是按跨省市或省内跨州市的总分机构管理)
总体原则: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外:
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就地全额纳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1月1日起就地预缴,非成立满12个月)
例外(即不视同新设二级分支机构,应自设立当年就地预缴)的情形:
①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按剩余分支机构重新计算分配比例。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情形:
(1)无法提供分配表,同时不能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身份的(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2)经税务机关责成提交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和发函提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提交分配表,仍不按规定提交的;
(3)三级及以下分支但未纳入上级统一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或分配税款的;
(4)借用分支机构名义挂靠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成果不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的,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与其无总分隶属关系的证明
按以上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四种情形),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可以核定征收。
5、协调总机构提供分配表或其他相关资料
(1)确定为应分配税款的二级分支的,总机构在其成立的第二年起(自然年度,非按成立起满12个月)提供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或其他相关资料。
(2)对未按规定提交分配表或上述证明的管理和处罚:
①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②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③查验、核实三因素和分配比例的正确性: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注意:
①三因素均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计算;
②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③跨省和省内跨州市三因素计算差异:
跨省:
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1:
甲公司为跨省总机构,在省外设有A、B两家二级分支机构,
收入额
工资额
资产额
总机构
0
100
2000
A分支
500
80
200
B分支
300
30
150
分支机构合计
800
110
350
总分机构合计
800
210
2350
甲公司2013年4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为100万
A分支分配比例
=500/800*0.35+80/110*0.35+200/350*0.3=64.47%
B分支分配比例
=300/800*0.35+30/110*0.35+150/350*0.3=35.53%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00*25%=25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100*25%=25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00*50%=50
A分支分配税额==50*64.47%=32.24
B分支分配税额==50*20.68%=17.76
省内跨州市:
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0.4、0.4和0.2
某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分机构经营收入之和)×0.4+(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职工人数/总分机构职工人数之和)×0.4+(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20
④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要对财政厅分配比例进行换算
由于分配表是根据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计算方法设计的,
即:
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公式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而省内跨州市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应纳税额=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企业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应纳税比例
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总和为100%,而跨州市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比例加各分支机构比例的总和为100%,故跨州市总分机构在填报分配表时为满足表间逻辑要重算分配比例。
税务机关重算比例后通知总分机构按重算的比例填报《分配表》和申报表
计算方法是:
某分支机构重新计算比例=该分支机构财政分配比例/(1-总机构财政分配比例)×100%,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相加需等于1。
该分配比例的计算不改变财政厅下发的分配比例。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预缴申报表(A类)第17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总机构财政分摊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表中重新计算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例1:
乙公司为省内总机构,在省内设有C、D两家二级分支机构,
收入额
人数
资产额
总机构
0
100
2000
C分支
500
50
200
D分支
300
30
150
分支机构合计
800
80
350
总分机构合计
800
180
2350
乙公司2013年4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为100万
总机构分配比例
=0/800*0.4+100/180*0.4+2000/2350*0.2=39.24%
C分支分配比例
=500/800*0.4+50/180*0.4+200/2350*0.2=37.81%
D分支分配比例
=300/800*0.4+30/180*0.4+150/2350*0.2=22.94%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00*39.24%=39.24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100*0%=0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00*(1-39.24%)=60.76
C分支分配税额==100*37.81%=37.81
D分支分配税额==100*22.94%=22.94
填报《分配表》重算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C分支机构重算分配比例=37.81%/(1-39.24%)=62.24%
D分支机构重算分配比例=22.94%/(1-39.24%)=37.77%
C分支机构分配的税款=60.76×62.24%=37.81
D分支机构分配的税款=60.76×37.77%=22.94
6、纳税申报就地缴纳分配税款(月季度分配的税款和汇算清缴分配的税款)
(1)应提供的资料:
①季(月)度预缴:
总机构申报时提交:
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财务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省内跨州市的还需提供财政厅审定的分配比例文件(云财预〔2009〕418号),可不提供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分支机构申报时提交:
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②汇算清缴:
总机构: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年度财务报表3、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
1、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使用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2)申报表填报及主要逻辑关系
跨省:
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7号新政,2013年起汇算清缴税款应补应退也进行分配),50%由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和退库,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50%在各分支机构分摊;
季度申报表:
跨省:
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25%
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25%
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50%
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26、27、28三行之和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应纳所得税额”=预缴申报表第17行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预缴申报表26行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预缴申报表27行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预缴申报表28行
“分支机构情况”部分录入所属所有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况,包括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总机构内设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但不包括总机构本身。
各分支机构合计分配比例应等于1(100%)
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预缴申报表第17行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预缴申报表26行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总机构预缴申报表27行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预缴申报表28行
“分支机构情况”部分录入所属所有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况,包括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总机构内设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但不包括总机构本身。
不得只录入该分支机构的情况。
各分支机构合计分配比例应等于1(100%)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预缴申报表28行
31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用小数填列,,不得大于1(100%)
32行“分配所得税额”=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31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该分支机构的分配税额
省内跨州市:
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分配比例
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0
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总机构财政分配比例)
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26、27、28三行之和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应纳所得税额”=预缴申报表第17行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预缴申报表26行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预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