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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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6.1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快建设人才强省,引领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更好地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是人力资源中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对人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加强政治引领吸纳,团结引导服务人才,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人才优先发展】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打造创新人才高地,实现人才发展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第五条【市场导向】人才工作应当突出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第六条【扩大人才开放】扩大人才开放,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第七条【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指标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省、市、县(市、区)应当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二)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人才工程和重点人才工作,协调解决人才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发展有关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综合主管部门职责】省、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人才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组织实施人才发展促进重大政策以及重大工程;
(三)定期对人才发展促进重大政策以及重大工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四)推进各支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人才发展;
(五)具体落实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部署和决定。
第十条【社会力量参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等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考核督查】县级以上人才工作机构负责实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才优先投入,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合作区、珠海横琴新区共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发挥其作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建省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开发原则】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为核心,注重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培养造就规模大、素质高、结构优、效能好的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发挥教育培养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到我省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
支持高水平大学、高水平理工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推动省市共建本科高等学校。
第十六条【加强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形成大科学装置集群。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国家、省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设立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孵化基地,建立创新联盟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共同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及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联合培养研究生,推进产学研结合。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享受进口科技研发设备或教学科研用品免税政策,采购进口仪器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开发】实施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重点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培养一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加强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培养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发展高新产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需要长期积累领域的优秀人才,可以给予十年以上的稳定支持。
第十八条【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开发】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机制,选送省内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重大人才工程创业人才到国内外学习培训,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开发】鼓励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支持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建立实训平台,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队伍。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创办职业院校,或者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就业等服务。
本省开展“南粤技术能手奖”评选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
支持企业自主评定聘用首席技师。
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以及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
第二十条【加强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和激励力度,建立和完善乡村振兴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培养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和农村基层管理人才、种养能手、农民企业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县共建培训基地,开展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选派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一线服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一条【加强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工作、政法、知识产权、防震减灾、宣传思想文化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人才培养开发。
第二十二条【加强现代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预测产业人才需求,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培养现代产业人才队伍。
第二十三条【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开发】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各类人才工程应当设立青年人才项目;实施对博士、博士后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建设,培养中青年拔尖人才。
本省实施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优秀博士、博士后到国外(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加强粤东西北人才培养开发】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粤东西北地区各类人才的培养,通过短期业务培训、中长期专业培训、继续教育、访问进修、跟班学习、实践训练、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提升粤东西北地区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五条【人才引进与流动原则】人才引进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重点面向海外,加强精准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性科技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注重柔性引才。
建立人才跨所有制、跨区域、跨行业流动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提高人才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实施引才计划】本省实施珠江人才计划,在全球范围内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高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端金融人才、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以及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对引进战略科学家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拓宽引才渠道】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发挥用人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和引进猎头机构,举办各类国际人才交流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后资助等办法,支持海外人才工作站、驻外机构、华人社团、行业协会、欧美同学会等举荐海外人才。
第二十八条【加强柔性引才】支持高层次人才来粤短期工作服务,短期来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免办工作许可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面向全球有奖征集原创思想和解决方案。
支持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申请永久居留、延长居留期限、办理人才签证、出入境、过境免签、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简化人才及家属落户程序,推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兼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或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创业的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间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兼职研究员。
第三十二条【深化粤港澳人才合作交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开展招才引智和技术攻关,联合申报国家重点项目,联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衔接,促进人才往来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
支持港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培育高水平科研机构和新型智库。
鼓励具有港澳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设计、建筑、会计、教育、医疗等专业人才在我省应聘执业。
支持港澳青年人才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我省就业创业。
第三十三条【引导人才向粤东西北流动】本省实施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紧缺拔尖人才、博士和博士后青年人才,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加强智力帮扶,引导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人才评价与激励原则】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品德评价,以能力、实绩、贡献为导向,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人才激励应当实行体现荣誉的精神激励和体现知识价值的物质激励相结合,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技术路线决策权,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
第三十五条【完善人才工程项目人才评选机制】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工程项目评选人才机制,注重用人单位评价、市场评价、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建立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和对非共识性人才的评价机制,建立评审专家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人才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可以授权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六条【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团队),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团队),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第三十七条【科学设置人才评价周期】人才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第三十八条【职称制度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可以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颁发职称证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对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职称评审办法。
第三十九条【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评价职业资格社会化管理;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衔接,推动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资格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评定工程技术员以上相应等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条【人才荣誉和奖励】本省设立“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经报批可以制定人才荣誉和奖励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
鼓励以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命名实验室、学院、奖项、道路、公园等,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提高科研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支出比例】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鼓励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赋予人才更大经费支配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剂直接费用部分预算,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第四十三条【加大人才股权薪酬激励力度】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首席科学家、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等专业岗位,给予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或聘用高层次人才。
第四十四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确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
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待分红或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人才服务与保障原则】建立健全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提高人才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孕育创新、支持创业的工作环境,生态优美、后顾无忧的生活环境,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人文环境,依法依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鉴定和评议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扶持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和仲裁机构,建立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人才住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通过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贷款贴息或者新建、购买、租赁、配建人才公寓等多种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将辖区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公寓统筹范围。
在我省工作的国(境)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有购房资格、按揭贷款、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权益。
第四十八条【优化人才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申领人才优粤卡,凭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医疗、停居留和出入境、金融、交通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为人才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四十九条【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骨干企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五十条【加强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园和创新创业基地,打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全孵化育成服务链,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供创新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服务,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人才、项目到我省落地转化及产业化。
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第五十一条【人才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建立人才创投联盟,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后补助等方式,加强人才金融服务,拓宽人才创业融资渠道,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五十二条【放权松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赋予用人单位人、财、物更多自主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人才工程入选人才退出机制】人才工程实施平台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或者团队实施退出管理,退出专家或团队主动提出放弃入选资格,报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主动退出;未能履行合同的,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劝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入选资格。
拟退出专家或团队可向人才工程实施平台单位提出复议申请。
入选专家或者团队退出相关人才工程后,取消相关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应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第五十四条【考核与法律责任】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对入选项目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考核。
对中期考核或结题验收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的,视合同履行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助资金;视情节严重,可以取消用人单位一至三年申报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资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荣誉、奖励或资助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者审批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人才信用记录,并取消用人单位或个人五年申报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二)违规收取费用、摊派财物;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人才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四)违法使用支持人才发展的资助资金;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人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免责条款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制度。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实施主体已经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推进人才发展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免责条款之二】在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者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或者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不违反法律,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救济条款】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被负面评价,认为依照本条例应当免责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有关机关应当受理,认为符合本决定免责规定的,撤销追究责任的决定或负面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授权性条款】本条例中所涉及支持、补贴、资助、奖励等具体办法,由省、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才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18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