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四川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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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四川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四川省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我省集体林权勘界工作,确保林权界线准确、面积真实,保证勘界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全国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内所有集体和个人的林权勘界工作。

第三条林权勘界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勘界的步骤分为前期准备、外业勘查、内业整理、质量检查。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县具体的林权勘界技术细则,统一技术标准、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明确任务和要求,开展技术培训。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林权勘界专业技术队伍,开展林权勘界技术服务。

勘界技术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参加林权勘界工作。

第七条林权勘界应当收集准备以下资料:

(一)国家新编地形图。

调绘底图应当采用1:

1万的地形图;没有1:

1万地形图的地区,应当采用1:

5万、1:

10万地形图放大到1:

2.5万使用;有条件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县,应对地形图进行扫描、校正(见《四川省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川林发[2006]144号),形成栅格图像,打印作为外业所需比例尺的工作底图。

(二)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林相图、小班一览表、森林资源统计表。

(三)最新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小班界定资料。

(四)林木、林地权属有关资料。

(五)森林、林木和林地变动情况资料。

(六)《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林权登记申请表》等。

(七)有关办法及技术标准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仪器工具准备

图筒、书包、文件夹、测绳(或皮尺)、钢笔、碳素笔、铅笔、削笔刀、网格计算纸、计算器、GPS手持机、计算机、电池等。

第三章外业勘查

第九条外业勘查包括宗地界线勘测和宗地因子调查核实两部分内容。

第十条外业勘界由乡(镇)组成工作组,村具体负责操作。

工作人员包括乡(镇)干部、林业站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及相邻林权权利人)。

第十一条外业勘查按“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宗地”区划系统进行。

区划应同行政区域界线保持一致。

对过去已区划的界线,应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更改。

在外业勘查开展之前,先在外业工作图上用铅笔初步转绘各类区划界线,经实地勘查无误后,用碳素笔逐段及时清绘。

第十二条宗地是指林木林地权属四至界线所封闭包围的地块。

宗地面积大小不受限制。

宗地界线力求以明显地貌、地物界线(山脊、河流等)为界。

第十三条划分宗地的基本条件是同一权属、同一权利人、同一林种、不跨林班。

第十四条宗地界线核查方法

现场核查前,工作组应根据林改方案确定宗地调查路线和顺序。

组织申请人、相关权利人到实地逐宗核实林地四至界线。

界线勘查无异议的,由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地形图勾绘,或采用GPS辅助定位、罗盘测量周界等方法,当场在调查底图上绘制宗地界线,进行宗地编号,并调查记载林地、林木各项因子及宗地其他相关内容。

现场核查时,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应有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代表一起参加,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单位之间宗地界线清楚无异议。

第十五条不同情况宗地界线处理方法

比例尺为1:

1万地形图,宗地面积≥5亩,有明显地形、地物标的,可直接在地形图上勾绘宗地界线;部分地段地形、地物标不明显的,可采用GPS辅助定点确定宗地界线位置;宗地面积<5亩,无法在地形图上勾绘的,可用皮尺或测绳等进行丈量、定位,并在《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绘制宗地界线示意图。

比例尺为1:

2.5万地形图,宗地面积≥15亩,有明显地形、地物标的,可直接在地形图上勾绘宗地界线;部分地段地形、地物标不明显的,可采用GPS辅助定点确定宗地界线位置;宗地面积<15亩的,进行实测或采用GPS测周界,或用皮尺、测绳等进行丈量、定位,并在《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绘制宗地界线示意图。

使用GPS测量时,技术人员应记载宗地中央大致位置的公里网纵横座标。

第十六条宗地外业编号

外业调查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结合林班、小班,逐宗地编号,并在外业图上注记该村民小组的名称。

宗地编号采用5位自然数XXXXX,不足5位,前面加“0”补齐(如00023)。

宗地编号应不重不漏。

第十七条宗地周界的绘制

对界线明显,能在地形图上勾绘的,技术人员应使用“_.....”符号勾绘宗地界线;对面积小、地形或地物标不明显、在地形图上难以勾绘的,可用GPS定点,用“⊕”符号在地形图上标注,并标识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姓名、宗地编号。

第十八条宗地因子外业调查

(一)根据《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中的内容,调查记载宗地座落、小地名、林班、小班、地类、森林类别、林种、面积、造林年度、株数、主要树种等宗地因子。

1、座落:

填写宗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名称(如XX县XX乡XX村XX组);

2、小地名:

地形图上标有小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标注小地名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小地名;

3、林班、小班:

结合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填写宗地所在的林班、小班号;

4、地类:

林地划分为7个地类,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

5、森林类别:

按照主导利用功能不同,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6、林种:

指《森林法》规定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五大林种;

7、造林年度:

人工林为实际造林年度,天然林为龄组;

8、株数:

对于散生木、四旁树、零星林木等难以准确表示其面积的,应填写株数;

9、主要树种:

按各树种蓄积(或株数)比例大小依次填写,一般填1—3个树种(如:

7柳杉2杉木1马尾松);

10、宗地形状示意图:

对难以在地形图上勾绘宗地界线的,应按宗地形状在《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绘制示意图,并在宗地周围(东、南、西、北)标注上明显地物标、界标及相邻权利人姓名;

11、备注:

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可在此栏中说明(如:

合作造林,林权共有情况的说明;是否有林权纠纷及纠纷解决情况等)。

(二)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完成《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并经检查无误后,申请人应在工作组指导下,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据实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各项相关内容;也可由技术人员帮助填写。

(三)签名。

参加勘界人员都应在《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签名;技术人员还应填写勘查意见。

申请人、相邻权利人应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名。

(四)存档。

外业勘查用图、《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林权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第四章内业整理

第十九条面积求算

(一)将一个乡(镇)或村的各宗地界线转绘至地形图上,在图上检查乡(镇)、村、村民小组、宗地之间是否有重叠或遗漏,对重漏的应及时纠正。

经确认无误后,进行面积求算。

(二)量算面积按照“层层控制、分级量算、按比例平差”的原则进行。

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

(三)手工绘制宗地图时,可用几何法、网点网格法或求积仪等量算宗地面积。

有条件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绘制宗地图的,可直接用地理信息系统计算宗地面积。

第二十条宗地内业编号

整理内业图时,应在村行政区划界线范围内,按自北向南、由西向东顺序,采用5位自然数重新编号并在图上标注。

第二十一条《林权登记申请表》编号

《林权登记申请表》编号由“省代码+市(州)代码+县(市、区)代码+乡(镇)代码+村代码+组代码+宗地内业号”组成,格式为:

51SSXXAAACCZZDDDDD共18位数。

其中:

51—四川省代码;SS—市州代码;XX—县代码;AAA—乡(镇)代码;CC—村代码;ZZ—组代码;DDDDD—宗地内业号。

前11位代码应按《四川省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方案》中的代码体系编码。

我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见附表3;乡村组原没有编码的,本次进行新编。

第二十二条附图

在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时应制作宗地附图一式两份,分别用于粘贴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权证》的附图栏上。

宗地附图应使用1:

1万或1:

2.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作底图绘制,图式应符合林业地图图式的规定;无法在地形图上绘制宗地界线的,应在地形图上标注宗地位置点,并附《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的宗地界线示意图。

附图图例内容应包括:

附图编号(NO1~NO6)、宗地座落、宗地内业号、宗地界线、图幅号、比例尺、宗地中心点坐标、勘界人、制图者、制图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乡(镇)林权基本图

根据外业勘界调绘底图,以乡(镇)为单位制作比例尺1:

1万或1:

2.5万的林权基本图一式两份,县、乡(镇)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四条林权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有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宗地林权信息数据库,并通过GIS进行内业计算、统计、编绘林权基本图、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

第五章质量检查

第二十五条为了保证林权勘界工作的质量,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林权勘界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组成检查组进行林权勘界质量检查,并编写检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查主要内容:

(一)宗地划分是否符合要求;

(二)宗地因子调查是否准确;

(三)面积量算是否正确;

(四)附图制作是否规范;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检查抽取的宗地数量不应低于勘界调查宗地数的2%。

在被检查的内容中,90%以上项次达到要求的,则为工作质量合格。

否则应增大检查量至5%,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应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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