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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证券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9月

一、我国证券行业监管情况

1、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证券法》,我国实行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是在中国证监会监督指导下的自律组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集中监管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相结合,形成了我国证券业全方位、多层次的行业监管体系。

(1)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②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及对期货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③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④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及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⑤依法监督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及监督检查期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⑥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⑦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⑧依法履行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会员大会实施本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实施自律管理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④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⑤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⑥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⑦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⑧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主要职责包括: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③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④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⑤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⑥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⑦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⑧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介绍,证券交易所在实施自律管理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①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②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③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⑤对会员进行监管;

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⑦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能。

(6)期货交易所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场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②发布市场信息;

③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④查处违规行为。

2、行业监管内容

我国证券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行业准入及业务许可管理、业务监管及日常监管三个方面:

(1)行业准入及业务许可管理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证券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重大事项变更、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确定和股权变更的监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等。

(2)业务监管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证券公司从事经纪、投行、自营、客户资产管理等证券业务的经营资格、业务规程、违规责任及处罚措施等方面的管理。

(3)日常监管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财会制度、内控制度、风险监管指标、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信息披露、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日常活动的管理。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证券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

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证券行业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证券行业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

这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①市场准入及业务许可方面,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

②业务监管方面,主要包括:

综合: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等。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

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

投资银行业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

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

基金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试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

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等。

创新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等。

③日常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

二、我国证券行业市场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是随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推开而发展起来的。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1991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全国性市场由此形成并初步发展。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从试点进入一个规范化的快速发展时期。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一大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陆续颁布实施,我国的上市公司数量快速增长,交易所交易及登记结算体系效率显著提高,二级市场交易日趋活跃,我国证券业呈现出平稳较快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结构性矛盾和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

自2001年起,我国针对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相继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和规范,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尽管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冲击,但是持续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并没有发生变化。

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及有利的监管环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规模迅速增长,市场机制逐渐完善。

根据Wind资讯统计,国内上市公司数量由2004年末的1,373家增长至2015年末的2,827家,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79%;总市值由2004年末的3.72万亿元增长至2015年末的53.1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7.34%。

截至2016年6月30日,国内上市公司数量为2,887家,总市值为46.29万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证券公司数量为125家,较截至2008年末的107家增长了16.82%;总资产为6.42万亿元,较截至2008年末的1.2万亿元增长了435.00%;净资产为1.45万亿元,较截至2008年末的3,585亿元增长了304.46%;2015年证券行业实现营业收入5,751.55亿元,较2008年的1,251亿元增长了359.76%。

截至2016年6月30日,我国证券公司数量为126家,总资产为5.75万亿元,净资产为1.46万亿元,2016年1-6月证券行业实现营业收入1,570.79亿元。

2014年是证券行业创新发展较快的一年。

行业整体实力显著提升,基础功能进一步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加强,以融资类业务为代表的资本中介业务快速成长,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证券行业盈利水平显著提升,互联网证券布局明显提速,证券业务国际化步伐加快。

伴随创新业务的快速成长及其与传统业务的融合发展,证券行业“靠天吃饭”的局面已大幅改善。

2014年,也是证券行业监管转型和制度建设的关键一年。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预示着国务院层面对资本市场与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注,有助于从制度层面夯实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上述意见,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伴随各项政策的逐步落地,尤其是优先股、股转系统做市以及沪港通等各项具体创新业务的实施,创新业务的贡献度会显著提升,推动券商业务的转型与经营模式的转变。

同时,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启动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拟下调券商三项风控指标,净资本监管指标的下调意味着证券行业可以打开更加广阔的创新发展格局。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10月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启动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工作,这将改变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狭窄的现状,助推证券行业转型。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9月发布《关于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此外,中国证监会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实现“六个转变”,统筹安排市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等各项工作,全年共取消行政审批13项,发布的重要法规内容主要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环境优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优先股试点管理、“沪港通”机制平稳推出以及资产证券业务施行备案制管理等多个方面。

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扩大了公司债发行主体范围,丰富了债券发行方式,增加了债券交易场所,并简化了发行审核流程,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标志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再进一步。

2015年11月,中国证监会重新启动新股发行工作,并同步提出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简化发行审核条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包括摊薄即期回报补偿和先行赔付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措施。

2015年12月,为具体落实上述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措施,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简化发行审核条件及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

201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维护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2016年7月,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则,提升行业风险防控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中国证券市场在改善融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资本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潜力巨大,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将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三、行业的竞争格局

1、传统业务同质化竞争严重,创新业务繁荣促使证券公司争相扩大资本

我国证券公司总体呈现业务趋同、种类相对单一的经营特征。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承销与保荐三大传统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15年我国证券行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5,751.55亿元,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2,690.96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1,413.54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393.52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37.93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44.78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74.88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1,413.54亿元,利息净收入591.25亿元。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承销与保荐三大传统业务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的78.21%。

随着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放宽行政审批等多项指导方针的提出,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代销金融产品以及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直接投资等资本中介业务和资本投资业务等创新类业务。

虽然总体上而言,由于创新类业务受限于市场成熟度等诸多因素,各证券公司的创新类业务开展尚处于初期阶段,不同证券公司之间的盈利模式差异化尚不显著,主要收入来源依旧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承销与保荐三大传统业务,同质化竞争现象仍比较突出,但是随着证券公司纷纷寻求转型抢占市场,创新业务收入占比将有望提升,证券行业将从以经纪业务为代表的传统业务,逐步走向以资本中介、资本投资业务为代表的“重资本”业务。

创新业务的高速发展强调资本先行,加大资本投入也将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行业集中度不高,行业整合趋势逐步显现

2006年之后,我国证券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行业整合的不断加速使得少数处于领先地位的证券公司形成了更强大的实力,但是,我国证券行业集中度仍较低。

截至2015年末,我国证券行业前五大机构总资产占全行业比重为29.96%。

由于证券行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可通过横向并购扩大业务规模或进入新的业务领域,促进业务协同发展,进而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和对抗风险的能力。

根据国外经验,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的不断发展,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高。

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第十七条提出:

“放宽业务准入。

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

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

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该意见的提出将进一步促进行业整合,鼓励证券公司向着集团化和多业务领域的方向发展。

3、证券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竞争将更加激烈

快速发展的中国市场吸引了众多大型外资证券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实施后,各大外资证券公司纷纷通过合资等方式取得了国内证券业务资格并开展经营,合资证券公司队伍不断扩容。

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瑞银、瑞信、德意志银行、花旗、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外国金融机构已通过合资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国内证券公司开始与实力雄厚的外资证券公司正面竞争。

随着沪港通试点政策的获批,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未来将有更多外资证券公司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并在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等领域对我国证券公司形成冲击,证券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4、证券行业与其他金融业态之间的竞争加剧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利用其在营业网点、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资产管理、金融产品销售、债券承销等业务领域,与证券公司展开了日趋激烈的竞争。

此外,迅速崛起的互联网金融,也将在经纪业务、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与证券公司展开激烈的竞争。

同时,部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还积极寻求通过并购等方式直接进入证券行业,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的竞争。

金融业态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将促使证券行业的产品服务体系和营销模式发生较大变化。

四、行业的进入壁垒

证券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行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管制。

对于新进入者来说,面临行业准入壁垒、资金壁垒和人才壁垒。

1、行业准入壁垒

证券行业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很多国家都对证券行业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限制。

目前,我国证券行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我国对证券行业的准入管制更加严格。

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证券行业的准入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设立证券公司的审查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许可证颁发;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是否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监管;对证券公司是否可以经营和销售某些种类的金融产品的监管;对不同监管类别证券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等。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设定的期货公司的行业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股东合法合规性以及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期货公司的设立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必须符合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内部控制以及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等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目前一般个人或企业仍然无法自由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导致证券行业进入壁垒较高。

2014年5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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