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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指示标志.docx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篇一: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

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七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

 

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

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

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

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

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人防工程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

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

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

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

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

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

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

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

应低于1.0lx。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

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

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

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

施进行逐个逐项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疏散楼梯、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锁。

2、查

看火灾应急照明灯的外观,安装牢固程度,应急灯工作状态。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标志

工作状态。

4、查看防火门、防火卷帘处的警示线内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挡。

第十二条系统半年检查和试验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转换时间。

检查方法:

模拟交流电源故障,观察其是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标准要求:

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

2、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

检查方法:

用照度计测量相关场所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检查方法:

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任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

 

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

标准要求:

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声故障信号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

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

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灾应急照明自动启动功能。

检查方法:

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灾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

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标准要求:

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号,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当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5、火灾应急照明现场启动功能。

检查方法:

操作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

标准要求:

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6、火灾应急照明远程启动功能。

检查方法:

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

标准要求:

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火灾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状态。

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功能。

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

 

当大于60db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

【篇二: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

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

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safetyevacuationsign

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

疏散标示指示evacuationindicator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3.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guidingstrip

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警示标志prohibitingandinducingorwarningsign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electricityluminglightingfire

safetyevacuationsign

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fireevacuation

indicatorsign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设置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3.1.2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

的要求。

3.1.5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

3.1.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3.2设置场所

3.2.1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a)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

b)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c)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

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d)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

施;

e)车位不少于50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

f)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科研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g)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3.3.1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宜采用相对集中的供电方式(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等划分供电区域),

当数量较少、分置分散时可采用自带电源供电;

 

b)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

车站、大中型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

应小于30min;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20min;

c)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2,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且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5:

1;

d)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3.3.2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

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lx;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归低照度不应小于

51x;

c)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

0.1cd/m2.

3.3.3本规定第3.2.1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建筑和场所,应在其安全出口上设置电光源型安全出口标志。

3.3.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旅馆、学生宿舍以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

3.3.5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

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时,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3.3.6塔式及一类通廊式高层住宅的疏散直道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

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3.3.7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室、多功

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

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疏散出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3.8车库的车辆和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4其他要求

 

3.4.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

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4.2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b)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c)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

小于30cm;

d)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

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e)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4.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

10m;

b)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c)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汉标志上边缘5cm;

d)当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标志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

本规定第3.3.1条的规定,蓄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视觉连续的要求。

3.4.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3.4.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3.4.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

“推开”标志。

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3.4.7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3.4.8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3.4.8的要求:

表3.4.8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尺寸(m)

注:

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志的距离计算。

4.施工、验收与维护

4.1施工要求

4.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固定牢固。

安装时,可采用粘贴、县挂、铆嵌等固定方式。

4.1.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安装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附着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钉子固定时,对于三角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3个;对于圆形、正

方形和长方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4个。

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

底色部位;

b)采用粘贴方式固定时,应将标志的背面均匀满涂胶粘剂或在其边缘、中心点上均匀涂胶固定;

c)采用悬挂方式固定时,悬挂杆(线)不应少于2根,悬挂后不得倾斜。

较轻的标志应考虑其固定后,不易晃动,宜采用支架悬挂;

d)采用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用螺栓、管箍等与标与杆可靠固定。

4.1.3当在平整、干燥的物(墙、地)面上安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可采用双面胶带将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直接粘贴固定。

当不适合粘

贴时,宜采用铆固或悬挂方式固定。

4.2验收要求

4.2.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按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2.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检查,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合理性;

b)建设单位自检自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和国家相关消防产品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4.2.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安装牢固;对于同一疏散路线上的非线性指示标志,其间距应均匀;

b)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不小于安装总数的10%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试验;

 

c)对开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使用环境的照度值,应不低于国家消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时使用的试验激发照度值;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通电检查其亮度性能,亮度性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d)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本规定第3.3.1条的要求。

4.3维护

4.3.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验收合格后,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视觉检查并做记录;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4.3.2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及其照明灯具等安装验收合格后,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a)破损或丢失;

b)环境照度达不到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激发照度。

【篇三: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08-93外壳防护

等级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

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

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

为人员

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

用图

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emergencylightingindicatingluminaire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

防应急灯具。

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

byselfcontainedbattery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

消防应急灯具。

3.7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powersupplycellfor

fireemergencyluminaire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

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8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s)

poweredbyanotherfireemergencyluminaire’sbattery子消防

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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